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正.ppt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正文,第一条 起草依据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订本规则。条款说明:保留条款,原第一条。条款释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所列的实施许可的压力管道元件(以下简称产品)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二条。条款释义:原规则的适用范围按条例来界定,而本规则按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来界定,强调产品制造许可是产品制造监检的前提,不许可不监检。,第三条 资质要求产品监检工作,由制造单位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承担。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三条。条款释义:该条款规定了产品监检的属地化要求及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机构资质要求。另外,监检机构、制造单位的许可内容不属本规则阐述范围,故对原条款该部分内容进行了删除。,第四条 监检的性质监检是指产品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位对产品质量检验与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检机构对产品进行的符合性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四条。条款释义:制造监检是一种法定检验,是在制造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的符合性验证,不能替代制造单位的自检。,第五条 监检方式、逐台逐批产品范围本规则规定的监检,分为逐台、逐批和年度监检三种方式。实施逐台、逐批监检的产品范围见附件A。附件A未列入的产品实施年度监检。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六条。条款释义:采取何种监检方式才能够使压力管道元件监检工作得以全面开展并具可操作性,是本规则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为此,起草小组经过反复论证、探讨和研究,最终提出了逐台监检、逐批监检和年度监检3种监检方式。,附件A中规定了实施逐台、逐批监检产品范围,即保留原规则组批监检产品范围,又与制造许可规则产品(范围)保持一致,进一步明确监检是对许可产品的监检。,第六条 制造监检大纲、项目表监检项目以及要求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大纲)。承担监检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应当将监检结果填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七条。条款释义:压力管道元件品种多,范围广,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是指导监检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监检工作的基本要求。监检机构可以根据产品技术特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以及监检方式的要求,对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进行适当调整。,原第七条内容在本规则中分成2条,把制造监检项目和要求(本规则第六条)及质量保证体系检查项目和要求(本规则第七条)分开编写,条理更清晰,不赘述。另外,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由原来按产品品种逐一编写改为合并编写,杜绝了相同内容重复出现,极大地节省了篇幅。,第七条 质保体系检查大纲、项目表监检机构应当在监检人员监检的基础上,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大纲(附件D,以下简称质保体系检查大纲)的要求,每年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项目表(附件E,以下简称质保体系检查项目表)。,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七条。条款释义:和原有条款基本一致,只是检查的频次由原来每年至少2次改为每年至少1次,与年度监检的频次保持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制造单位存在多种监检方式,那么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检查可一并进行。,第八条 基本要求 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是监检工作的基本要求。监检机构可以根据产品技术特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以及监检方式的要求,对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进行适当调整。,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十一条。条款释义:该条款明确规定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是监检工作的基本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为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的修订留出了接口。压力管道元件品种多、范围广,免不了有考虑不周、不到之处,需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特别是组批规定。,第九条 监检类别监检项目分为A类和B类,具体分类见监检项目表。监检人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监检:(一)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制造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检查相关资料、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检验与试验结果,判定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或者监检不符合的产品,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二)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制造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随机抽查各项相关资料、检验与试验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检验与试验结果,判定是否符合要求。,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八条。条款释义:A类监检项目的含义为审查点、停止点;B类监检项目的含义为检查、审查点或者抽查、审查点。所以A类监检点的设置既要考虑该控制点对产品安全性能影响的重要性、可操作性,又要考虑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监检要求保持一致,还要结合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故本规则把焊接工艺评定文件、耐压试验(逐台监检时)、产品标志和出厂文件设为A类监检点,而设计文件、材料质量证明书等不再设为A类监检点。,强调巡查是监检的基础。A类监检点与B类相比,监检的深度不一样,该监检点未经监检或者监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强调其停止性。B类监检点强调抽查的随机性。,第十条 质量计划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技术特性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编制产品质量计划(制造过程质量控制表、卡)、作业文件(工艺文件)等质量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中所规定的检验与试验项目、质量控制环节(点)以及相关质量要求,应当不低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条款说明:新增条款。条款释义:该条款依据TSG Z000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制定。制造单位质量计划制定的好坏直接关乎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把关,对产品质量能够起到有效控制。,第十一条 监检作业指导书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技术特性,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制定监检作业指导书。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九条。条款释义:制造单位有质量计划,监检机构有监检作业指导书。监检作业指导书是做好监检工作的灵魂,它对产品制造监检工作作出规范性要求,一般来说指的是检验工艺。通常,除依据产品标准来编制通用工艺外,还应依据产品合同来编制方案类工艺。,第十二条 监检人员资格、数量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技术特性以及制造单位产品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够满足所承担监检工作需要数量的监检人员,并且以书面形式将监检人员名单告知制造单位。,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条款释义:该条款对监检人员的资格、数量仅作原则性规定,监检人员培训、考核及人员资格具体规定在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所以原第十三条关于监检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及原第十四条关于长输管道人员资格内容取消。另外,监检大纲、监检作业指导书是用来指导监检人员工作的,无需向制造单位通告。,第十三条 报检 实施逐台、逐批监检的,制造单位应当编制产品生产计划,并且按照生产计划及时向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需要在现场进行监检的项目,制造单位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监检人员。实施年度监检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年度期间内提出年度监检申请,监检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年度监检工作,但年度监检工作应当在本年度内完成。,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二十条。条款释义:履行报检程序是制造单位应尽的义务,接到报检申请后及时安排监检工作是监检机构应尽的职责。该条款将报检要求按照不同的监检方式分别进行阐述,明确规定了制造单位必需履行报检程序及监检机构实施监检的时间安排。,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配合事宜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专人配合监检人员进行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监检资料,并且根据监检工作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二十三条部分内容与原第二十一条部分内容整合而来。条款释义:该条款把制造单位配合监检人员的事宜从原条款分几条分别阐述合在一起阐述,更简明扼要,一目了然。设置专人配合监检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监检工作是一个过程监检,前后要有连续性,不能今天派张三、明天派李四,给监检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是指开展监检工作所需的办公场地及必要的办公设施。,第十五条 制造单位配合事宜 制造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监检资料:(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二)产品生产计划、产品清单以及在制品清单;(三)设备、工装、仪器、检验与试验装置等台账;(四)计量器具台账以及检定(校准)证书、报告;,(五)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一览表以及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社保凭证、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六)从事产品焊接的持证焊工一览表(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焊工代号等)、从事产品质量检验人员一览表、从事产品无损检测人员一览表(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注册证编号等);,(七)合格供(分包)方名录以及评价报告,分包合同以及分包单位资质和相关人员资格证明(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八)管理评审、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相关记录。(九)相关产品标准、设计文件(适用时)、工艺文件和检验与试验记录;,(十)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十一)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十二)产品合同以及技术协议;(十三)监检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前款规定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人员,并且更换为有效版本。,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二十一条。该条款中(一)、(三)、(四)、(五)、(七)、(八)、(十三)为新增内容;(二)、(九)、(十一)、(十二)为修改内容,原(八)、(五)、(七)和末段话。(六)为修改内容,由原(二)、(三)、(四)内容合并;(十)为保留内容,原(六);原(一)内容取消。,条款释义:新增内容主要针对年度监检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抽查要求而增加的;第(二)项修改内容增加了年度监检要求,如产品清单和在制品清单。第(九)项修改内容增加了提供产品标准和试验记录的要求。第(十一)项修改内容增加了型式试验证书,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一致。第(六)项修改内容由原(二)、(三)、(四)内容合并而成。,第十六条 监检依据、方法监检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以及所制定的监检作业指导书实施监检,对所进行的监检工作进行记录,并且及时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设计资料、检验与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证明文件)上签字确认。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八条。条款释义:该条款由原第八条修改而成,增加了监检依据,取消了原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第十七条 监检人员权利监检人员对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有怀疑或者发现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时,监检人员有权要求制造单位进行复验或者补充检验。条款说明:新增条款。条款释义:该条款赋予监检人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有行使复验或者补充检验的权利。这样,才更能彰显检验机构的权威性。,第十八条 监检项目表填写要求监检人员在填写监检项目表时,应当记录监检工作过程和结果。在监检项目表的“监检结果”栏内填写“符合”、“不符合”或者“无此项”,在“工作见证”栏内填写监检工作见证资料名称或者监检工作记录名称,在“记事栏”栏内记录监检项目不符合的具体情况、实测数据、制造单位对不符合项目的处理情况以及监检一次合格率等。,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十条。条款释义:该条款对监检结果栏、工作见证栏和记事栏填写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项目表取消了原项目表中结论意见栏,因为监检项目表是监检工作中形成的记录,记录是无需下结论的。同时也取消了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价要求,这部分工作由监检机构按照本规则质保体系检查大纲的要求组织完成。监检人员的日常监检工作仅针对产品安全性能即可。,第十九条 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书监检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时,由监检人员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附件F,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当发现严重问题时,由监检机构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G,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制造单位在接收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且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监检机构应当将监检意见书同时上报制造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注1:严重问题,是指对产品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如监检项目结论为“不符合”,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制造单位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条件,制造单位有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等。除严重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为一般问题。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条款释义:该条款由原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合并而成,并在结构上进行了调整,把注解部分由段落中间调整到段落最后。,第二十条 出具监检证书和监检报告全部监检工作结束后,如果监检结论为符合,对实施逐台、逐批监检的,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逐台、逐批)(附件H,以下简称逐台、逐批监检证书);对实施年度监检的,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年度)(附件J,以下简称年度监检报告),并且在年度监检报告注明下次(间隔1年的)监检日期。,注2:下次(间隔1年的)监检日期,在下年度前6个月内安排,但是不应当超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如制造单位2013年4月5日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则2013年4月5日至2014年4月5日为一个年度,以此类推。首次年度监检应当在应当在2014年4月5日前的6个月内安排年度监检,下次监检日期安排为2015年4月5日前6个月内(不按照监检实施日期定),以此类推,但是不能超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即2017年4月5日(按照特种设备制造有效期4年)。,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十八条。条款释义:逐台、逐批监检,对产品逐台、逐批出具监检证书;年度监检,对制造单位出具监检报告。监检机构出具监检证书或者监检报告是件很严肃的事情,每份证书或者报告原件的去向都要十分明确,不能用户索取就提供,只能按规定提供,否则监检证书、监检报告漫天飞,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该条款取消了原规则中用户需要就向制造单位提供监检证书的相关内容。,按照该条款注2规定,有2点很明确,一是下次年度监检的日期不按照监检实际实施日期确定,而是按照取得许可证的日期确定;二是制造单位从取得压力管道原件制造许可证后到下次换证之前,一般要进行3次年度监检。,第二十一条 逐台、逐批监检标志 经逐台、逐批监检,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技术特性和制造单位产品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注监检标志。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二十条。条款释义:该条款将原条款规定使用的“安全标记”更改为“监检标志”,与“安全许可标记”加以区分,此处的监检标志和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钢印类同。监检标志可以由监检机构来标注,也可以在监检人员的监督下,由制造单位来标注。标注时,可能会用到一些标注设备,如喷码机等。,第二十二条 逐批监检产品出现不符合时的处理办法实施逐批监检的产品,如果监检项目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应当对该批产品进行逐根(台、件、只)检查。条款说明:新增条款。条款释义:原来考虑过对逐批监检抽查产品出现不符合项目时,给予一次加倍抽查的补救机会。本条款规定,只要出现不符合,该批产品全部实施检查,不给加倍抽查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触动制造单位严把质量关。,第二十三条 年度监检产品抽查原则及不符合判定原则实施年度监检的,监检机构应当按照第二十条规定的年度期间内,对各品种(范围)每一级别产品至少抽取一批产品进行监检。所抽查产品如果按照制造许可相关规定可以向下覆盖的,应当抽查该品种高级别产品。,相互不能覆盖的产品,所抽查级别产品监检项目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的,该级别所代表产品(品种、范围)的本次年度监检结论为“不符合”。可以向下覆盖的产品,所抽查级别产品监检项目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时,该级别所代表产品(品种、范围)的本次年度监检结论为“不符合”。并且还应当对该级别下一级别产品重新进行抽查,依此类推。,条款说明:新增条款。条款释义:该条款规定了年度监检产品的抽查方法和不符合的判定原则。抽查方法:对于相互不能覆盖的产品,各品种(范围)每一级别产品至少抽取一批产品进行监检;对于可以向下覆盖的,应当抽查该品种高级别产品。,不符合判定:相互不能覆盖产品,所抽查级别产品监检项目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的,该级别所代表产品(品种、范围)的本次年度监检结论为“不符合”;可以向下覆盖的产品,所抽查级别产品监检项目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时,该级别所代表产品(品种、范围)的本次年度监检结论为“不符合”。并且还应当对该级别下一级别产品重新进行抽查,依此类推。,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中所提到的“品种(范围)”应为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证书中给出的“品种(范围)”,而非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A中的“品种(范围)”,条件更具体化。,第二十四条 制造单位向用户提供资料产品出厂时,制造单位除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等文件外,实施逐台、逐批监检的,还应当提供监检证书。条款说明:新增条款。条款释义:逐台、逐批监检的,制造单位除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等文件外,还需提供监检证书;年度监检的,只需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等文件,无需提供监检报告,因为年度监检是针对制造单位来出具报告的,而不是针对产品。,第二十五条 监检机构存档资料监检机构应当保存逐台、逐批监检证书、年度监检报告、监检项目表、质保体系检查项目表、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以及监检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保存期至少5年。,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十九条。条款释义:原规则中要求制造监检日记和制造监检记录作为监检机构存档资料来保存,这和当下流行的做法不一致,因为上述资料一般均由科室自行保管,不作为监检机构强制存档资料,所以此处修改为监检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如监检过程中发现问题时留下的影像及各种证明文件等都可以随存档资料保存。,第二十六条 制造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制造单位对监检意见书提出的意见拒不接受和不能按时纠正的,以及不能按期申报年度监检的和年度监检报告结论为“不符合”的,监检机构应当上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发证部门。发证部门按照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责令暂停制造、吊销许可证和对已经出厂产品的处理措施等。,条款说明:新增条款。条款释义: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已经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未依据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制造的,由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般来说,监检机构发出监检意见书时,要同时上报制造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造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否则,应当上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发证部门,由其视情况进行处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十七条 职业操守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对制造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十五条。条款释义:当今社会,行业之间竞争非常激烈,要想立足行业,靠的就是先进的技术和高超的商业运筹,故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有义务为制造单位保守其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 制造单位权利制造单位对监检结论有异议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上述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条款说明:新增条款。条款释义:本规则第十七条赋予监检人员复验及补充检验权利,反过来,如果制造单位对监检结论有异议时,也应当给予其复检和申述的权利,这样才显得公平。,第二十九条 缴费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监检费用。条款说明:保留条款,原第二十五条。条款释义: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监检属法定检验,监检费被纳入当地财政来源之一,故制造单位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监检费。,第三十条 规则解释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条款说明:保留条款,原第二十六条。条款释义:该条款明确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则的解释。地方及省级质监部门均无权解释。,第三十一条 规则实施本规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同时废止。条款说明:修改条款,原第二十七条。条款释义:作为惯例,新的安全技术规范实施之日,便是旧的安全技术规范作废之日。,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