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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交流的实践理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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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交流的实践理论.docx

    学磷的实践三论一、导言中西法学交流一直是我国法学界研究的重心,其中关于法律移植的作品可谓汗牛充栋。(1)代表性文献包括何勤华: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教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第315页;李秀清:中国近代民商法的嘴矢一清末移植外国民商法述评,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第126140页。最近,更多的关注放在了对具体制度或者概念的移植进行分析上,参见陈新宇:继受与变革以日本过渡刑律下"断罪无正条与"不应为的变化为中心,教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第107118页:李启成:法律继受中的"制度器物化"批判,裁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第191208页;鲁楠:正法与礼法意远沙门不敬王者论对佛教法文化的移植,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1期,第2851页。我国在20世纪先后移植欧洲法典、苏俄法律,改革开放后又为了加入WTo而大规模参考外国民商法修订法律,这样的历史经验使得理解我国现行法几乎离不开对制度移植的研究。(2)参见孙宪忠:中国近现代继受西方民法的效果评述,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笫166174页;王晨光:法律移植与转型中国的法制发展,栽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3期,笫2535页。除了制度之外,近年来越耒越多的成果重视中西交流在彼此法文化演变中的作用。(3)参见李秀清:中法西绎,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15年版;于明:晚清西方视角中的中国家庭法一以哲美森译刑案汇览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3期,第190208页。研究的对象不再是立法文本,而是法学知识与法文化的形成过程。随着研究素材的丰富和深入,人们开始更加重视具体历史时刻的中国现实对制度与知识形成的塑造作用。单向的“移植”或"继受"也让位于更强调互动关系的.交流,同时进入研究视野的还有投身于法学知识交流的个人与他们的社会关系和策略性选择。(4)比如刘星:民国时期的“法学权威"一一个知识社会学的微观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1期,第2035页;朱明哲:中国近代法制变革与欧洲中心主义法律观一以宝道为切入点,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1期,第155170页;陈霓珊:民国民事立法中的“保守"与"激进"一基于爱斯嘉拉本土化立法方案的考察,载近代史研究2018年第3期,第141-154页;朱明哲:法学知识的跨国旅行一马建忠和19世纪末的法国法学,载政法论妖2020年第1期,第177191页。对于法学知识传播的研究同时也暴露了缺乏方法论反思和忽视社会理论的缺陷。如果说社会理论巳经在近年成为研究当代中国法实践的一种重要范式,(5)参见泮伟江:超超"错误法社会学":卢曼法社会学理论的贡献与启示,栽中外法学32019年第1期,第3753页;陆宇峰:社会理论法学一定位、功能与前景,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2期,第93109页。那么它在法史学和比较法上的应用还较为少见。(6)从知识社会学角度探索我国法学现代化的代表性成果,参见张生:王宠惠与中国法律近代化一个知识社会学的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3期,第123-138页;同前注(4),刘星文。其结果是即便人们意识到有必要把法学知识的传播和形成作为一种事件来研究,却缺乏足够成熟的分析框架从当时的人物与机构之间的关系之中去理解各种策略性选择,并最终呈现甚至评价这一事件的结果。本文试图用布迪厄的实践理论构建一种围绕“法学场”展开的分析榷架,以期为现有关于法学知识传播的讨论增添新的可能。目前,我国社会理论法学界较为关注的是卢曼、哈贝马斯、福柯等人。这种社会理论视角的共同点是有助于超越规范与事实的二分法。其中,卢曼以意义”为核心范畴,展现法律发展的演化过程。(7)参见同前注(5),泮伟江文,第51页。哈贝马斯以"商谈理论"为民主法治国条件下政治和法律决定的合法性找到程序基础。(8)参见同前注(5),陆宇峰文,第101页。福柯则试图揭示法律所构建并维系权力关系的微观运作。(9)SeeBertrandMazabraud,Foucault,IedroitetIesdispositifsdepouvoir,Cit6s.n042.2010.pp.127189.相比之下,布迪厄视实践活动为不同的行动者在社会场中的象征性竞争,他们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社会资本总量和各种不同资本的比例关系,选择不同的行动策略并展开互动。社会场为这种互动提供了前提,又不断地为这些持续性的活动所塑造。(10)SeePierreBourdieu&LoTcWacquant,AnInvitationtoReflexiveSociology,PoIityPress,1992,p.101.布迪厄的实践理论把法学知识的形成、理解、传播视作在特定社会关系之中的实践活动,从而呈现法学交流动态的一面,并理解各种不同行动者的所作所为。最近巳经有研究者有意识地采用资本、习性和场域等概念分析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人物或事件。(11)参见朱明哲:从民国时期判例造法之争看法典化时代的法律场,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1期,第127-142页;陈征楠:社会理论视野中法律移楂困境的重秤,载法学2020年第8期,第7485页;王人博:张之洞:一个法政改革者的行动逻辑,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1期,第175196页。不过,从方法论角度做系统反思的努力,目前尚付之阙如。本文致力于把“法学场”概念化,作为未来研究的可能分析框架。下文将首先介绍研究法学交流的三种范式,并重点讨论实践反思范式的可能贡献。然后,本文将通过特殊利益、习性、等级秩序等关键概念阐述“法学场”的构成。最后,本文利用里昂中法大学作为实例展示实践反思范式的应用。二、理解法学交流的三种范式(一)继受移植范式我国研究法律移植的最主要范式是将其视为一种现代化手段的继受移植范式。移植范式首先阐述了一种师生之间的尊卑关系。王泽鉴就在演讲中承认:“我个人学习的经验就是台湾继受德国民法的一些过程。"(12)王泽鉴:律国民法的继受与台湾民法的发展,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6期,第3页。接着,他回忆起在学术生涯中始终要求自己坚持在德国学到的法律解奔学、教义学、比较法等研究方法。演讲维续阐发德国法的制度和方法如何优秀,继受德国法又能有如何的好处。诚然,留学生负笈异乡、寻访名师,理当以谦虚的态度向老师学习。但这种尊卑关系中的学生往往进一步把他们学到别国法学知识普世化、理想化为一种可以在母国适用的科学真理。在这种叙事之中,知识在中心国家完成生产和包装,原封不动地送到处千知识版图边缘的地区,寄望于好学生们以“原汁原味的方式再现。人的主体性缩减到只剩下充满敬畏地学习先进法学知识的学生形象。中心国家知识界内部的竞争、继受者自身的思考和阐释、不同继受者之间的互动都消失在历史的尘埃中。与这种被动接受的态度相关的则是稍微更着重有意识选择的主动性的(法律移植(13)SeeAIanWatson.LegalTransplants:AnApproachtoComparativeLaw,UniversityofGeorgiaPress,1993.正如"移植"一词所暗示的,外来的法律不一定真的能发挥移植者所期待的作用,它终究会在与原有制度、知识、文化系统的互动中形成一种移植者自己也无法预料的新制度。(14)SeeGuntherTeubner,LegalIrritants:GoodFaithinBritishLaworHowUnifyingLawEndsUpinNewDivergences,61TheModernLawReview11.11(1998).同样的观察也适用于对法学知识的传播。外国学生并不仅仅是课堂上所教授的法律学说中立、被动的接受者。他们有自己的抱负和眼光,了解自己祖国的过去与未来,并根据这些因素挑选和重述他们所接触到的学说。当人们用“移植"替代"维受"时,似乎巳经承认在中心学习后回到边缘的法学家的能动性,因为他们可能已经根据本地的实践选择了最适宜的商品。而且,他们移植而来的学说也将在新的社会中发挥不一样的作用。然而,无论是被动的继受,还是主动的移植,都在两个方面无法满足历史一哲学探问。首先,它们颈设了一个法律文明比另一种优越,一个国家比另一个更文明。这一范式妓重要的特点是强调不同法学知识的等级秩序,法治文明程度更低的国家只能向更文明的国家学习。它不但粉饰了继受国的知识,也粉饰了作为知识交流之冰人的留学生和教师,让他们通过教与学所能实现的社会目标隐而不彰,并忽略了他们的动机、策略、行动结果。其次,它们都假设知识生产与继受国经脸无关。当一个社会问题在别国已经有更好的解决方案的问题时,就应该向别国学习,从别国引进一个更“先进"的法律制度和学说。这种解决方案只能在中心设计,在边缘实践。继受国的现实虽然可以为是否移植、如何移植提供参照借鉴,但是法学知识本身在文明等级较高的国家的法学院中,仅仅依据事物的本质和形式逻辑生产出来。(二)殖民批判范式法学交流除了有它作为现代化之桥梁、文明互鉴之实例的光明面以外,还有其作为殖民征服的阴暗面。(15)关于比较法中殖民主义心杰的一级性反思,参见UPendraBaxi,TheColonialistHeritage,inPierreLegrand&RoderickMundayeds.,ComparativeLegalStudies:TraditionsandTransition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3,pp.46一75。80年代中期以来,受批判法学启发,比较法学的视角从民族中心转向自我批判,从法律中心转向对法律的批判,从关于法律简单明了的陈述转向对复杂和暧昧的观察。(16)SeeGunterFrankenbergtCriticaIComparisons:Re-thinkingComparativeLaw,26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411,411(1985).于是,一种聚焦于法学交流和法律移植之负面效应、揭露进步一现代性表象背后之社会现实的范式也就随之而来。这种范式强调,在19世纪的"文明等级"话语中,占据支配地位的是一种师心自用、以产生自中心国家之法律与法学去教化和征服边缘国家的心态。(17)参见法埃马纽埃尔图尔姆茹阿内:承认的国际法,朱明哲译,载国际法研究2017年第6期,第97-114页。就是在这种话语中,西方完全垄断了主体性,并通过把东方贬低为没有法律,或者只有很拙劣的法律的国度,正当化西方通过军事征服、强迫东方进入世界市场所取得的优势地位。(18)SeeGerritW.Gong.TheStandardofCivilizationinInternationalSociety,ClarendonPress,OxfordUniversityPress,1984,p.98.作为一种后殖民批判的"法律东方主义”提出了一种颇有启发的视角J19)SeeTeemuRuskola.LegalOrientalism.HarvardUniversityPress,2013.它指出,一套关于法律的叙事创造出了“东方”与“西方”的差别,并在此过程中把前者变成认知的客体、言语的对象,赋予了后者认知与言语之主体的地位。从表面上看,对东方法律制度感兴趣的西方法学家正在通过比较研究建立关于人类法律经验的普遍知识。然而,这一历史进程的实质后果是从学理上确证了东方社会专制、落后的状态,并在比较中进一步确立了西方社会文明、先进的形象。在此过程中,西方的学者、学术和政治机构掌握了设置研究议题、观察与分析方法、价值判断的标准等一系列学术权力,东方的人物与机构只能遵循这些标准,并提供经.验、崇材。殖民主义不仅否定了被殖民地区的政治自主,更否定了殖民地人民在认识论上的自主。(20)SeeBoaventuradeSousaSantos.EpistemologiesoftheSouth,Routledge,2014,pp.4042.不同于强调西方法学在帮助落后国家改造传统社会、实现现代化之工具意义的传统继受移植模式,法律东方主义揭示了"现代"与"传统"分类法背后、内在于全球秩序的结构性不平等:原本征股者一失败者之间的关系在西方的知识体系中变成了文明一不文明的关系,并进一步粉饰为教化者一学生的关系。权力一知识一话语"的重受关系是批判殖民范式的贡献,但是,对于批判地理解中西法律交流和比较法的历史,它尚有缺陷。(21)针对法律东方主义本身实践后果的反思,参见鲁楠:功能比较法的误用与东方主义的变异一从络德睦的法律东方主义一中国、美国与现代法谈起,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笫6期,第187-198页。本文的批判主要聚焦于东方主义的认识论问题。目前,这种范式大部分把东西方法律的相遇描述成一种单向叙事。如果把每一份文本当作作者对讨论的参与,那么前述关于东方法律的叙事本耒应该是由来自各方的行动者共同书写的一场对话,而法律东方主义只记录了这场对话里西方法学家对自身优越性的建构,东方法学家的回应不见踪影。批判殖民叙事把“殖民地”视作一个整体,并倚单地把它视作受害者,忽略了不同的人物和机构在关于殖民地的现代法学知识建立过程中不同的潜在或现实利益。类似地,它还简化了“西方”,忽略了参与对话的西方法学家对东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的多样性。过于简化、平面的“压迫者一受害者"区分和以去殖民化为目的的宏大叙事遮蔽了复杂多样的社会实践。而揭示宏大叙事背后的暧昧的多样性本应该是批判理论和知识考古学的贡献。“交流”所展现的应该是不同行动者的选择与互动,今人不能在只处理了一些经过选择的片面材料后就急于进行价值判断。(三)反思实践范式上述两种视角假设了主体一客体的二元对立,既忽视了双方的互动,又忽略了每-个行动者与其所处的社会条件之间的互动。在二元图式之下,要么是一方已经独立生产了规范和知识,要么是一方强加、另一方只能被动接受。最近,逐渐有研究关注到了继受国的地方经济、社会、政治现实在法学知识传播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强调多元的1中心”知识在“边缘”的重组和创新。(22)SeeAssafLikhovski,AColonialLegalLaboratory?JurisprudentialInnovationintheBritishEmpire,67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1,1(2019).不过行动者自身的利益仍然是知识传播研究中缺少的一块拼图。在对法律移植的研究中,不同行动者根据自身利益采取的策略性行动所形成的互动本应得到更多重视。法律移植作为一种通过立法实现的变革,意味着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秩序中加入一些外来的改变,必然会引起不同观念和利益之间的对峙、冲撞、整合。在此过程中,法律精英发挥着其他群体所无法企及的作用。(23)参见刘星: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一从“历史”到"当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第2436页。规范和知识的移植反过耒也影响着法律精英在社会中的地位:“通过他们与所移植之外国法之间的关联,个人和群体可以创造出他们原本所缺乏的社会资本。外国学位、专业知识以及国际联系都可以用于在国内争取位置。"(24)JonathanM.Miller,ATypoIogyofLegalTransplants:UsingSociology,LegalHistoryandArgentineExamplestoExplaintheTransplantProcess,51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839,851(2003),他们不必然出于自利和功利算计而移植规范和知识,甚至可以说大部分人认为所移植的学说能够为国家谋富强、为人民求解放。但从客观上讲,移植的努力是L种终将变现的投资。此外,对规范和知识的移植也可以为一个接受移植的国家或者机构提供合法性。(25)参见同上注。希望通过法律现代化实现不平等条约撤废的近代中国法律人对此再清更不过。社会理论法学可以提供一种不同于继受和批判的新范式。(26)参见同前注(5),陆宇峰文,第99页。实际上,在针对法律全球化的研究中,已经涌现出了以社会理诒法学为分析框架的作品。(27)SeeGuntherTeubner.GlobalBukowina:LegalPluralismintheWorld-Society,GlobalLawwithoutaState,DartmouthPublisher,1996,pp.328;高鸿钧:法律移植:隐喻、范式与全球化时代的新趋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第116129页;鲁楠、高鸿钧:中国与WTO:全球化视野的回顾与展曳,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第517页。正如前两种范式,受社会理论法学启发的新范式也试图从对具体的个人、机构、事件的研究中总结出一种关于法学交流的一般观念。微观上,这种新范式应当能够解释具体事件中行动者的实践逻辑。宏观上,它能够提出一种关于社会结构与法律、法学之间的一般性理论,进一步揭示不同社会领域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28)参见同前注(5),泮伟江文。千是,作为社会理论法学在法学交流研究中的应用,一种新范式呼之欲出。这种新范式强调行动者与社会结构之同的反思实践。它是一种实践范式,因为它把法学交流视为具体社会空间中的一种实践。和所有的社会实践一样,每一次学术交流都由具体的人在具体的时间、空间之内的互动形成。人们通过学术交流沟通、学习、探索、发现,也藉由学术交流交换、协作、对抗、斗争。在所有这些互动中,行动者投资着自己的社会资本,也在换取其他形式的社会资本。每一个行动者都出于某种具体的目的叁与实践并不断进行决策,每一个决策都会产生现实后果。创造者固然可以出于文明教化或贬低征服的目的生产法学知识,传播者固然也可以出于祖国现代化或现实利益的需求移植法学知识,知识传播的过程固然也不妨形成一种文明话语的霸权。但主观的思虑都不可能支配传播的过程或决定传播的效果,客观的后果也不可能自上而下精心设计。构成历史的毕竟是一系列事件的碎片,而不是事先的构想。最后,每一位行动者在任何一个决策时都不得不充分考虑其他行动者的决策,却永远不可能确定地知道所有行动者的决策,而每一个行动的后果又最终取决于其他所有行动的合力。任何个体的主观意愿处于他的决策可能具有决定性,但是对于其决策的后果却无足轻重。无论决策的主观意愿是什么,决策的结果终将呈现为决策者客观、可以衙量的利益。这是一种反思范式,因为它试图呈现两对反思性关系(reflexivity):第一对反思性关系存在于社会的本相(reality)和表象(representation)之间。作为表征的文本背后,隐藏着一系列社会实践的现实。(29)参见王明珂:反思史学与史学反思,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829页。任何一种社会实践都发生在一个具体的社会条件之中,必须有一系列独特的政治制度、经济条件、生计状况的客观现实让该实践得以发生。与此同时,又必须存在一套认知方式、心智结构、知识体系为该实践及其所得以发生的客观现实赋予意义。客观现实所构成的本相让关于这些事实的认识与叙述所构成的表象得以存在;同时,表象又合理化或批判或否定本相的存在,并通过行动者基于这些判断所进行的实践创造出新的现实。(30)参见同上注,第5076页.第二对反思性关系则存在于具体实践及其所发生的社会空间之问。包括了本相和表象的社会空间构成了行动者进行决策的外在条件。在每一个特殊的历史断面中,社会空间都限制了决策的可能性。但是,每一个社会空间的现状都无非是行动者之间持续不断的策略行动在此刻的凝结。当聚合于这一刻的社会条件为新的社会实践创造可能、施加限制的同时,它们也为新实践所创造的新条件打开了大门。结构/现实和实践/表象之间并不存在决定论的关系。它们时刻处于动态的对话和变化之中。三、社会空间中的实践(一)法学交流的时间、空间与行动者继受移植范式下对西法东渐的传统研究忽视了空间和时间的意义。它名为历史,却往往把“西方"与“东方”分别理解成统一、有确定内核、可以用少数几个重要理论或者概念代表的质点,或是永恒不变地存在于彼岸,或是仅仅在其内部沿着一个确定的辩证法逻辑自我展开。无论是东方继受西方还是现代取代传统,事件凝结于时间中一个具体节点。在这种同质化的史观下,得到关注的只有文本,只有表象。具体的历史时刻、地理空间、经济社会状态现实并不重要,互动所创造出来的新现实也不篁要。或者说,这是一种抽象、空洞的研究范式:"它承认空间却否定了位置,承认时间却无视其流逝。"(31)PierreLegrand,JamesesatPlay,65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1,2(2017).殖民批判范式更加严肃地看待空间、时间和行动者。复数的殖民者在不同的殖民地创造了各种不同的知识,这些知识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不同的地点受到了不同的人群的不同的接受,于是又产生了复数的殖民故事、复数的现代性。(32)SeeFilipeCarreiradaSilva&MoonicaBritoVieira,PluralModernity:ChangingModernInstitutionalFormsDisciplinesandNation-States,53SocialAnalysis60,60(2009).更重要的是,批判范式引出了对什么是时间、空间、人科的思考。但是,实践反思范式下,法学交流的研究才可以从对文本的重述真正转变成一种历史社会学的工作。“法学交流中发生了什么1这个老问题被重述为两个新问黑:参与法学交流的人在什么社会结构中决策?他们的决策又如何进一步改变了所处的结构?在一个由不同行动者、他们所占据的位置、彼此之间的关系形成的社会空间中,社会理论关心的是他们如何根据对自己在此间的位置的认识展开互动,永无休止的互动又如何改变他们所处的位置,并通过这样对人、象征性的位置、社会动力学的观褰,最终揭示法学知识传播和法学场之间的反思性关系。(33)参见同前注(10),PierreBoUrdieU&LoicWacquam书,第101页。每一个社会空间中梆存在着客观真相和对外界创造的表象之间的差异;每一个场都会有参与其实践的局内人和只能从外部观察的局外人;每一个人也都会在人生的某个阶段成为某个或某几个场的局内人和其他场的局外人。局内人或多或少掌握了一些该空间中既稀缺又分配不平等的资源,同时必须受制于其竞争规则,并不断孜孜以求地追求竞争中的特殊利益。局外人则与这些特殊利益绝嫁,甚至认识不到其中的利益和规则到底是什么,也就无法认识到参与这场竞争的意义何在,从而也就不会具备成为局内人所必须的习性。(34)参见同上注,第98100页。以学术场为例,学术界同时为局内人对自己关于学术场本相之知识的自我隐瞒和放大本相与表象之间的差异提供了其他社会场无法比拟的自由和制度支持。(35)SeePierreBourdieu,HomoAcademicus,inPeterColliered.,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88.p.32.其结果是学术场的本相与表象之间的巨大鸿沟既遮蔽了发生在其中的象征性斗争,又让这L斗争之中无人必须出局,从而可以不断延续:“在这种形式中,同时并存这L切让人们无法理解的客观事实和对这些事实的否定。正是它们让那些最缺乏象征性资本的人也可以在这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斗争中生存下来II这些局内人同时是彼此的竞争者和顾客、对手和法官,而他们彼此争斗的目的是决定社会场的真相和价值,也就是它象征性的生与死。”(36)同上注。每个由特殊利益和习性组成的社会场都是整个社会宇宙的一个切面。每个行动者都处于不同的社会场中。所以,学术场的参与者同时也参与其他的社会实践,他们在其他场中获得的社会资本当然也可以用于学术场的投资,反之亦然。然而,相比于其他社会场,学术场的维系几乎全然取决于行动者对于科学独立和卓越的信念,以及他们以科学的名义要求局外人接受他们判断的能力。(37)参见同上注,第27页Il换言之,学术场中的悖论就是行动者必须在使用各种社会资本逐利的同时否定他们的逐利竞争,也就是表象对本相公开的自我否定。局中人留下的文字记载只能提供他们集体创造出的表象,研究者必须借助各种材料发现他们象征性斗争的本相亦即他们所掌握的资本、所竞争的特殊利益、让法学场得以存在的生存心态、投资策略与深层结构之间的反思关系。为了尊重空间的位置、时间的流逝、个人的主体性,必须从过去的行动者所留下的文字线,索中,找到那些他们不愿说出的东西。(38)MarcBloch.ApologiepourPhistoireoumetierd,historien,Paris,ArmandCoIin,1952,pp.1922.为此,尤为重要的是同时发掘直接表述法学知识的著作论述和记录知识生产过程的档案。对机构和人物之档案的发掘,可以把此前扁平化为被动接受过程的中西法学交流以更为立体、全面、曳杂的方式呈现。(二)场与行动的反思关系布迪厄所提出的"场域”可以作为一种中介工具来理解作为一种实践的法学知识传播。社会场提供了一种空间的隐脸,让我们得以理解行动者在实践中的位置、策略和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实践效果0对法学知识传播的研究必须能够揭示参与知识交流的人和机构、他们所掌握的不同资本与权力、他们在知识界与实务界的位置、在知识再生产时的策略选择、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所形成的意义,甚至最终评价他们对中国当代法学形成的贡献。社会场的概念同时为行动者的互动提供了空间和时间的维度。但这种空间并非地理意义的空间,而是社会意义的。决定社会空问的不是甲地和乙地之间的长度单位或旅行平均时间,而是不同行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的网络。类似地,各个事件之间的时间序列虽然重要,但时间的意义在于记录行动者之间永恒、持续、没有终结的互动。在社会空间中理解知识交流的目的是“揭示构成社会空间的不同社会人群的最深层的结构,以及倾向于确保社会空间的再生产或变革的机制:(39)法皮埃尔布迪厄:国家精英:名牌大学与群体精神,杨亚平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页。对学说史所发生的社会空间的探索意味着同时发掘客观条件和主观认知结构,因为每一个特定的行动者所形成的具体认识必然是当下、此地客观社会结构和他所具有的认知结构共同作用的产物。更进一步说,“在社会结构和心智结构之间,在社会世界的各观划分(尤其是不同场域中的支配者与被支配者)和行动者划分社会世界的关注原则与划分原则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40)同上注。所以,必须把个人重置于宏大社会结构中,正是后者让他们的选择和决策变得不可避免。尽管经匿现象的观察者无法在不考察个人之行动的基砒上建构社会场,但社会科学的首要目标不是合理化、正当化个人的行为和策珞,而是发现社会一心智双重结构。社会场为行动者之间永恒的互动提供了必要空间。它无法化约为一个物理意义上的力场、一个由客观的力线支配的空间。位置各异、能力各异、愿里各异的行动者彼此斗争,不断定义并重新定义着社会场的边界和结构。(41)SeeLoTcWacquant&PierreBourdieu,ForaSocio-AnalysisofIntellectuals:OnuHomoAcademicus",34BerkeleyJournalofSociologyl,8(1989).于是,对行动者和结构的了解之间形成了一个永无休止的循环:要想描绘出社会场,就必须找到在其中运作的行动者能够用来博弈的资本形式;可是要了解有哪些形式的资本在博弈中发挥作用,又必须时场的结构有足够的了解。(42)参见同上注,第7页。下文将进一步解释社会资本的类型。场的引入有助于揭示结构与行动的反思性,特别是对于揭示象征性权力实践至关重要的社会结构和心智结构之间的对应关系。权力不但要具备获得服从的能力,还要同时具备生产关于这种服从的合法性信念的能力:“正是在客观结构与作为其产物的认知结构之间的原始共谋关系的基础上,绝对的、即时的服从才得以建立,这种服从就是人们出生所在的人群的教条经验中的服从。"(43)同前注(39),皮埃尔布迪厄书,第7页。在布迪厄的社会学范式中,用以表达这一反思性关系的就念是“习性”(Habitus)。布迪厄同时反对人文主义的自由意志理论和科学主义的决定论:“社会行动者既非仅仅由外因决定的粒子,也不是仅仅受内在理性引导、执行某种合理行动计划的孤立社会单子。-144)同前注(41).LOTCWaCqUant&PierrcBourdieu文,第10页。每一个行动、行动计划以及它们的作者都是历史的产物,嵌套于每个具体社会场的所有经验的加总,并进而嵌套于整个社会场的历史中。于是,每一个决策都要放在决策者在社会场的位置上加以理解。行动者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即是她所拥有的社会资本总量和各种资本的比例,社会空间最终取决于不同的社会资本类别之间的力量关系。不同社会资本(或权力)的持有者在这一社会空间中进行互动。行动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小到个人,到一个十几名教员的法学院,再大到可以为政府的合法性背书的学术重镇,乃至一国的政治机构,每个行动者都享有不同的特殊资本。这些资本的总量、每一种不同的社会资本在总量中的比例、各种社会资本之间的兑换率定义了每个行动者在作为社会空间的学术场中所享有的特定位置。他们依据其所欠的位置进行决策,从而形成某些旨在维护或者改变彼此力量关系的策略,并因此展开互动。个体或机构的行动者的互动取决于所有这些策略旨在维护或改变的东西本身。(45)参见同前注(39),皮埃尔布迪厄书,第457页。与此同时,不管行动者的策略目的是改变还是维持他们的关系,每一次互动总归会形成新的资本总和、社会资本比例,乃至改变各种资本之间的兑换率。这种互动可以通过市场经济的隐喻解稀:顾客从商家购物,不管买卖的目的分别是什么,顾客的总资产中金钱减少了,但实物增加了,于是,顿客的资产中货币和实物的比例发生了改变:更进一步,当有人大量购入某种商品时,商品的价格也会发生改变。这些或微不足道或影响深远的变化又构成了下一次互动的背景和条件。的确,法学场就是一种权力场的独特形式。(三)资本的类型布迪厄称一个社会行动者所能掌握的一切资源为“资本”。对法学知识再生产的分析聚焦于法学家同时作为法学知识提供者和法律规范创造者的双重角色,也就是主要依常文化资本和象征性资本的概念。任何一个社会场中,行动者的互动又表现为他们所掌握的资本之间的互相转化。资本只有在向其他资本的转换中才能凸显其实践意义。经济资本(CapitaIdconomique)是所有经济资源的加总,包括了生产要素、财产、财政收入、经济利益等,其最重要的制度化表现即是财产权。之所以有必要引入经济资本既因为它是最直观的资本形式,也因为它最容易以货币的形式表达出来。换言之,经济资本的象征化程度最低。正因为如此,在了解了某个具体的场之后,也就是了解了每个社会空间中不同资本的兑换率之后,象征性程度更高的资本总是可以被转换为经济资本,最终以货币的形式表达出来。虽然很难用货币形式衡量一篇论文、一本书、一个学说、一个学位、一部法典起草委员会的位置、担任重要机构的领导职务等成就的意义,但是经济资本的存在让对知识社会学的定量研究变得可能。不仅如此,一定的初始经济资本往往是行动者参与外国法学知识传播的前提。以王伯琦为例,如果没有姑母的经济支持,他或许难以在巴黎大学攻读民法博士。(46)参见王启中:王伯琦先生生平,载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文化资本(CapitaIcuWreI)并不是指行动者所享有的抽象知识或者“文化”,而是那些或者巳经与行动者的人身相连,或者物质化,或者制度化的那些可以客观感知和测量的因素。既包括学位、学衔、学术界的荣誉和奖项,也包括了书写的风格、研究的领域、某种特殊的生活情调等等。这些因素都最终为社会行动者赋予了或高或低的定义和正当化某种知识的能力。在欧美名校取得博士学位当然本身可以为行动者带来大量的文化资本。民国时期的留洋博士往往一回国即可获聘学术重镇的教授职位。如人们早已遗忘的翟俊千,1927年从里昂法学院博士毕业后即获得暨南大学邀请出任副校长。他的校友卢千东也是回国后立刻成为中山大学教授。国外学位和名校教席当然也就让他们比那些没有出洋经历、厕身私立法学院的同行更容易说服他人接受其对某个法律规范或学说的解释。与此同时,对国外法学知识的了解和对人们难以阅读的外文文献的掌握,也同样可以在行动者书写和说话的时候具体化为一种文化资本。社会资本(CaPitalSOCiaD指行动者可以通过其所处社会关系网调动的所有现存或潜在的资源,也就是一个人或者机构能通过另一个人或机构调动的资源。在每两个相互联系的行动者之间,就构成了社会关系网的一段,在这一段所凝结的社会资本同时取决于其关系的紧密程度和各自可以调动之资源的总量。在20世纪初的中国,家族能为行动者提供的社会资本更是不可小视。如开启中法百年法学交流的马建忠,就在仕途上获二哥马建勋引荐,在学术上则受四哥马相伯襄助。年轻的商法学家埃斯加拉能够获中国政府的遨请成为顾问,也离不开同为巴黎法学院毕业生的前辈宝道推荐。(47)参见同前注(4),朱明哲:中国近代法制变革与欧洲中心主义法律观,第155-170页。就连哈佛法学院的院长庞德,能够在1946年第二次来华亦有赖于他的学生、时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的杨兆龙之邀请。(48)参见王靖:培养中国的社会工程师评庞德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建议,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5期,第128一139页II通过血缘、乡谊、学缘,一层层社会网络铺开在跨国法学发展史的桃李江湖之中。相比之下,象征性资本(CaPitaISymbOliqUe)更为复杂。一方面,经济、文化、社会资本都有一定程度的“象征性,即它们不仅构成了行动者所能够使用的资源,同时也合法化了行动者所占有的实际或潜在资源和不同的资本之间的转化关系。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自费留学国外的私立学校占有较高经济资本的行动者通过支付高领学费而换取了名校所能够提供的文化资本,同时名校也通过生产文凭换取了经济资本,很少人会质疑这种“交换”的合法性。同样,政治地位可以为法学交流的行动者提供丰厚的象征性资本。以王宠惠为例,31岁回国即担任民国首任外交总长,此后一直身居政界,虽然主要的法学论述以介绍为主,其学术仍为人所称遒。(49)参见刘猛:法学家王宠惠的思想与学术,载政法论妖2019年第3期,第153-163页。真正让象征性资本区别于其他资本类型之处在于它纯粹是一种要求其他社会行动者承认的权力。(50)Cf-PierreBourdieu.Langageetpouvoirsymboliqu.Paris.Seuil.2001.p.72.换言之,象征性资本是一种关于正当性的资本,掌握这种资本意味着掌握了决定特定的社会场之内资本转化规则的权力和获得他人认可的权力。四、“法学场”的结构法学交流过程中产生的互动都发生在一个可以称为“法学场”的社会空间中。法学家通过他们的话语行动同时完成了知识的再生产和规范的再生产,当然也因此进一步完成了社会地位的再生产。法学同时生产着一种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广义的法学)或关于法律规范的知识(狭义的法学),也生产着一种解释和应用法律规范的技术和方法,并由此在每一个具体的个案中为每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确定了独特的含义。所有的法学家都站在法院与书院之间,同时追求两个不同的场中的特殊利益。法学场也因此同时服从法律场和学术场的规律。(一)特殊利益与习性布迪厄把法律场定义为"人们为了垄断说出法律(即好的分配或秩序)的权利而竞争的场所。在竞争中相遇的行动者具有一种兼具社会和技术性质的权能,其中最关键的方面是他们可以相对自由地解释一套把合法、正确的社会观念神圣化的文本,这种能力为社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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