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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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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动办发(2023)53号各区国动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针对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性质和特点,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制订了北京市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23年8月12日起施行。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2023年7月3日北京市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针对人防工程新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新型防护设备)性质和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建设匚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匚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所用新型防护设备实施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等兼顾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所用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质量监督定义、程序与方法、法律责任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中经营范围含新型防护设备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当在资格认定证书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新型防护设备的销售和安装。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中经营范围不含新型防护设备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不得从事新型防护设备的销售和安装。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新型防护设备指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包括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护设备、复合材料(连续玄武岩纤维)防护设备等。第六条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开展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的人防工程所用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工作。本办法中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各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以下合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实施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工作。新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工作包括下列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新型防护设备质量;()抽查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与新型防护设备相关的人防工程质量行为;(四)组织或者参与新型防护设备相关的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违法行为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存在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新型防护设备监督抽测制度,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新型防护设备进行抽样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情形,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整改合格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复查,并形成复查情况表。第九条新型防护设备的进场验收、安装施工、质量检测和安装验收应符合以下标准的规定:(一)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Ol-2002);(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三)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连续玄武岩纤维)防护密闭门、密闭门质量检测标准(RFJOo1-2018);(四)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oo4-2021);(五)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技术规程第1部分:人防门(DB11/1078.1-2014);(六)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验收技术规程(DB11/T1490-2017);(七)其他。第十条人防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落实质量行为。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从国家人防行业标准图集中选用防护设备。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将新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纳入人防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安装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施工应当进行技术交底,并形成技术交底记录。新型防护设备进场验收、隐蔽验收、安装过程质量控制、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形成检查、验收记录。第十三条新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安装质量管理,接受工程现场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落实国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按照规范、标准、规程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图集组织生产、安装新型防护设备,向人防工程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三)按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四)按照人防工程施工设计文件提供、安装新型防护设备;(五)新型防护设备应当具备对产品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的条件。第十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新型防护设备检测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二)出具真实、准确、有效检测报告;(三)将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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