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
资源ID:6390800
资源大小:44.63KB
全文页数:3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佛山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0月9日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引导和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进一步规范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保障财政经费安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在财政科技资金中安排,按照财政资金支持科研活动投入的先后顺序,市科技创新项目分为事前资助项目和后补助项目。其中,后补助项目分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补贴性后补助项目。具体支持方式在各项目专题中予以明确。第三条经费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财政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放大效应,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加大科技投入。(二)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经费分配必须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竞争性资金分配实行专家评审方式,普惠性资金分配采用事后奖补方式,并支持“以赛代评”等资金分配方式。(三)绩效导向,强化监督。增强经费支持项目的绩效考核,以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产出为基本导向,并加强对经费流向、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分别按照各自职责按规定管理使用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其中:(一)市科学技术局是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其职责:1 .提出年度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预算,并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预算编制年度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支出计划;2 .组织经费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经费安排计划,按有关规定送审;3 .下达经费立项扶持计划,必要时与经费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4 .负责经费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经费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5 .负责组织经费回收,以及对违反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进行处理;6 .加强对经费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开展对经费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二)市财政局是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监管部门,其职责:1 .审核报批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下达经费指标给项目承担(申报)单位;2 .根据市科学技术局按规定送审或报市政府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分配资金;3 .监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对经费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定期通报,对经费进行绩效管理;4 .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做好财政经费回收等相关工作。(三)项目组织单位是指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市内各区科技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经市科学技术局同意作为项目组织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其职责:1.按照市科学技术局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市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形式审查、材料审核和经费拨付前现场考察,配合市科学技术局做好项目组织、跟踪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5 .以“大专项+任务清单”切块模式下达至各区的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按照“谁使用经费、谁组织申报、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市级下达的经费和任务清单,自主选择、审批具体项目并组织实施,并做好日常经费管理、信息公开、绩效自评等工作;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四)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是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职责:1 .制定相应的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对拨付至基本户的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必须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要及时将经费到位情况通知科研人员。2 .按规定要求申报经费项目,必要时编制项目预算。对经费项目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3 .按批准的项目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除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外的其他资金,以及其他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4 .按要求对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要时与业务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并按合同履行经费使用的相关职责。5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流程;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经费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经费、结余经费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6 .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及科技等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7 .主管部门的其他监管要求。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第五条支持的对象包括:(一)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且项目必须在佛山市内实施或产业化。(二)佛山市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议共建的科研机构。(三)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在佛山设立的分支机构,可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承担佛山市科技创新经费项目,项目成果在佛山产业化或服务于佛山经济社会发展。(四)港澳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独立或联合内地单位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承担佛山市科技创新经费项目,并获得项目经费资助。(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第六条采用竞争性分配的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必须在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管理和验收等。第七条按照市科技创新项目财政经费拨款额度,市科技创新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小型项目和自筹经费类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财政经费拨款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项目;小型项目是指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筹经费类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创新项目计划,实施经费由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自行筹措的项目;配套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市科技重点工作以及涉及军工、安全、保密等领域的特殊项目,可进行专题研究决策。第八条对项目的资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对于事前资助项目,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项目内容、研发人员、技术指标、成果及预算投入等基本相同),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对后立项项目差额部分予以补齐;(二)对于后补助资助项目,不因政策修订或新政策出台等给予重复资助;(三)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并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不再给予市立项补助;(四)对已享受过市立项资助的项目,再次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并按规定需要市配套资助的,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资助金额大于市立项资助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拨差额;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资助金额小于市立项资助金额,不再给予配套资助;(五)原则上对同一项目、同一研发阶段只支持一次。(六)市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经费预算和使用管理第九条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事前资助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应由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结合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编制预算。市科学技术局在批准立项时一并批准项目预算。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部分,来源预算总金额须与支出预算总金额相等,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来源预算中,除申请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外应有自筹经费来源,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投资人资金投入、银行贷款资金等。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属企业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资助金额(专项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在支出预算中,应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按项目实施要求需分期投入的,应编制分期投入的时点条件和时序安排。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不得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复申报。(三)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1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等)、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三大类。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及成果转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可在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设备费由承担(申报)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可全部由项目承担(申报)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2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Iooo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IOoO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第十条项目预算应由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财务负责人共同确认。多个单位共同申请一个项目的,应当明确一个牵头承担(申报)单位,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由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及时按有关财政经费管理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下达经费拨付通知。立项金额少于预算申报金额的,由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自筹补足差额。第十二条对事前资助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经费,在批准立项后应由市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具体合同签订工作和合同内容按照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补贴性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项目合同和组织验收,由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自行安排用于技术研发、科研人员队伍建设等创新工作。第十三条项目合同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后的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经费总预算可以调增,也可以调减,但调减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原合同规定总投入经费的20%,且调整后的预算应符合申报时自筹经费比例要求。未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项目验收时将不予认可。第十四条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请款和接收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未纳入专账核算的支出,财务审核时不得纳入项目实际投入。科技计划项目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必须履行对项目合作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职责。第十五条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应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经费使用、经费结余、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监督。第十六条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下的事前资助类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对主要支出提供相关明细和财务凭证;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及以上(含50万元)的事前资助类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收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财政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事前资助类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合并开展项目的评估验收与财务的评估验收,其中财务的评估验收由经费项目的主管部门邀请财务专家参加项目的评估验收,并出具财务的评估验收意见。财务的评估验收在参照有关经费使用规定和标准执行的同时,需对以下情况进行考核:(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四)项目设备购置管理情况。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应严格控制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对使用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开放共享。第十八条采取事前资助方式的,可视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批次拨付。分批次拨付的项目,根据中期评估和验收情况拨付剩余经费。另有规定的,按专项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事前资助项目的结余或退回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项目实施期内,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二)项目完成任务目标,验收结论为通过,且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申报)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需求,并加强结余经费管理,健全结余经费盘活机制,加快经费使用进度。(三)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按规定退回结余经费。(四)项目中期评估或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退回结余经费和违规使用的经费。(五)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申报)单位主动申请终止或由市科学技术局强制终止的,需退回结余经费和违规使用的经费,并配合市科学技术局开展专项经费审计。对不具备审计条件或不配合开展专项经费审计以及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需退回全部资助经费。(六)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申请撤销项目的,退回全部资助经费。第四章经费监督和绩效评价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健全项目经费拨付各环节责任流程,全面推行签名负责制,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保证工作责任的可追溯性,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局建立健全事后监督机制,加强对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政策的宣传解读,实施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二条获得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等的规定内容,完成有关工作任务,切实加强财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市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和监察等职能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向获得财政补助资助经费的单位提出项目数据信息需求时,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需及时按要求做好配合,不得拒绝、推诿。第二十三条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市科学技术局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实施周期内,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第二十四条各区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获立项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落实相关配套经费,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项目进度报告。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追缴部分或全部经费,并根据情节轻重情况依法给予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经费申报时,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编报虚假预算、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申报所有专项经费资格。通过使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套取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按规定追回财政经费,依照信用管理办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及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束前暂停所有项目经费申报资格。(二)在经费使用时,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在经费使用时,项目承担(申报)单位不按规定进行专账管理和会计核算,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投入经费核算范围,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并在不同项目重复列支,以及其他违反财政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按规定追回相关财政经费。(四)项目因故终止需返还财政经费的,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返还,拒不返还的,取消其市级财政经费申报资格,不予推荐申报上级财政资助经费,由市科学技术局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追索。第二十六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项目的评审、监理、验收和审计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评审、监理、验收和审计等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参与评审、监理、验收、审计等工作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和项目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由相关部门牵头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各区可参考执行。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确保科技项目管理科学、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乎修订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行管理细则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科技创新项目是指以财政科技资金支持、补助、奖励,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各类创新主体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市科学技术局管理的市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验收、终止、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二)国家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市科学技术局管理职责,由佛山市辖区内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项目的管理。第四条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遵循分类管理、科学高效、择优支持的原则。第五条按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额度,市科技创新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小型项目和自筹经费类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助额度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资助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项目;小型项目是指资助额度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筹经费类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创新项目计划,实施经费由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自行筹措的项目;配套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市科技重点工作以及涉及军工、安全、保密等领域的特殊项目,可进行专题研究决策。第六条按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方式,市科技创新项目分为事前资助项目和后补助项目。其中,后补助项目分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补贴性后补助项目。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七条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服务机构、专家等。市科学技术局是市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市科技创新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项目组织单位是指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市内各区科技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经市科学技术局同意作为项目组织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是独立或联合申报并具体实施和管理市科技创新项目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是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第三方服务机构是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开展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项目评审、监理、验收、绩效评价、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质审核、信用管理等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工作方案、审核材料、遴选专家、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等。专家是指接受市科学技术局聘请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聘请并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可,参与市科技创新项目评审、评估或咨询活动的专家。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局的职责:(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二)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下达经费;(四)与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依照合同进行项目管理;(五)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批准项目合同变更和终止申请;(六)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七)组织实施项目信用管理;(八)组织实施廉洁、监督、公开、公示制度;(九)组织开展科技统计工作。第九条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一)对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资格、信息进行审核,并组织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定期更新单位信息;(二)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和报送工作,对所涉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三)审查拟立项项目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与市科学技术局、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四)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五)审查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申请;(六)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受理、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变更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七)组织发动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填报科技统计数据。第十条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职责:(一)对本单位内的项目负责人资格、信息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及财政资金使用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二)按规定与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组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对项目合同书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与合作单位签订权责明确的技术转让、成果转让或合作研发合同,督促各方按规定完成项目合同约定任务;(四)优化项目团队成员配置,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团队成员包含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五)加强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和保护,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履行科学技术普及义务;(六)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接受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七)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提交项目终止申请;(八)按要求完成科技统计工作任务;(九)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一)牵头组建项目组申报项目,并对项目组成员资格、信息和科研诚信情况进行审核;(二)按项目合同约定主持项目实施并作为项目直接负责人按相关规定管理项目经费支出,按项目合同约定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四)完成项目合同约定任务后,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和科技成果登记,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终止工作;(五)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十二条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职责:(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按规定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二)根据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按照相应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三)根据具体工作要求,按规定遴选专家,并拟定专家组组成方案;(四)按照市科学技术局核准的具体工作方案,开展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监理、中期检查、变更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五)及时、客观地向市科学技术局反映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六)完成工作报告,并按约定移交相关项目管理档案;(七)接受市科学技术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八)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十三条专家的职责:(一)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个人专业评审、评估或咨询的责任和义务;(二)依法尊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第三章组织实施程序第十四条市科技创新项目按照事前资助和后补助等方式适用不同的组织实施程序,以赛代评、揭榜、“赛马制”、“业主制”、招标等实施程序按照当年赛制和具体实施方案执行(专项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事前资助项目可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申报指南(通知)编制与发布、申报与受理、评审或论证、公示公告、立项与经费下达、合同签订、实施与管理、验收与终止、绩效评价。第十六条后补助项目可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补贴性后补助项目按照专项奖补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明确奖补范围、对象、标准,制定奖补方案,发布奖补信息申报指南(通知),审核奖补信息,公示公告,经费下达。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补贴性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项目合同和组织验收。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可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申报指南(通知)编制与发布、申报与受理、评审或论证、公示公告、立项与合同签订、验收与终止、经费下达。第四章申报指南(通知)编制与发布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科技创新规划、专项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和任务,组织编制并发布市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等政策文件。第十八条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各类项目支持的内容方向和范围、支持强度、支持方式、考核目标、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方式、禁止或限制申报条件、项目实施期限、统计报表和附件材料等。第十九条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编制可适用以下流程:需求征集、汇总整理、咨询论证、集体审议。第二十条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发布:由市科学技术局通过局官方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以赛代评等项目通过指定赛事官方平台发布,公开征集项目。涉及军民融合、社会公共安全、保密等特殊项目,可采取特定的方式发布和征集项目。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征集项目时限从指南(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有条件的项目类别,常年征集项目。第五章申报与受理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市财政科技创新项目资助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1 .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且项目必须在佛山市内实施或产业化;2 .佛山市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议共建的科研机构;3 .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在佛山设立的分支机构,可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承担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项目成果在佛山产业化或服务于佛山经济社会发展;4 .港澳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5 .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具有完成项目实施工作的人员条件,有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能够组建实施项目的团队,具体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条件以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为准;(三)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四)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二十三条事前资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一)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得申报不同类别和专题的市科技创新项目;(二)市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并获得市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三)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其他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组成员排名前三位,排名第一的为项目负责人或团队带头人,下同)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3项;(四)不符合市财政部门关于市财政经费支持规定的项目不得申报;(五)不符合信用审查要求的不得申报。专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项目的申报与受理流程:(一)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按照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中指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填报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至项目组织单位。(二)项目组织单位按照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审查并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受理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申报指南(通知)指定单位。(三)市科学技术局或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申报指南(通知)公布的审核时间,核查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期间,项目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再退回修改,不再返还纸质申报材料。第二十五条项目申报材料要求:(一)项目申报书;(二)项目承担(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材料;(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身份、学历、职称等有关材料;(四)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统计报表;(五)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列明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不予受理的情况:(一)项目承担(申报)单位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三)项目申报材料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四)未能按照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时间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五)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故意伪造申报材料;(六)不符合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第六章评审与论证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创新项目中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评审等环节涉及到项目水平评估、同行评价评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评价、目标成果水平评价等,需开展项目评审或论证。第二十八条项目评审与论证由市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评审结果和论证意见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论证以专家论证会或专家咨询会的方式进行,会议可采用评审、答辩、论证、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主要就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等方面形成专家意见。第二十九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项目验收评审阶段专家不应与同批项目立项评审专家相重复。抽取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评审或论证。第三十条根据项目管理的不同阶段,分别评审与论证以下内容:立项评审主要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型、可行性、经费预算和绩效评价指标的合理性、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筹措能力、项目团队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中期评估以项目合同为基本依据,在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时间、考核指标以及市级财政经费、各级配套经费和自筹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等内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验收验收以项目合同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情况、验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以及市级财政经费、各级配套经费和自筹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等。第三十一条评审与论证的要求如下:(一)评审与论证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财政经费拨款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专家组总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的单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项目专家组总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的单数。会议评审、专家论证会或专家咨询会等需从专家组中推选一名专家组长。重大项目需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组按照专家组产生方式组成,按照评审与论证要求,对项目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实地现场考评,必要的时候可要求有关单位进行答辩。(二)评审与论证结果。分为量化评分结果和专家意见两部分。量化评分结果根据专家对该领域的熟悉程度以及量化评分指标,计算出该项目的加权平均分作为项目的最终量化评分结果。量化评分结果及排序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专家信息及量化评分结果不公开。专家意见由评审专家针对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型、可行性、经费预算和绩效评价指标的合理性、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筹措能力等方面的情况给出专家评审意见。网络评审由评审专家分别提出专家意见;会议评审、专家论证会或专家咨询会等由专家组长综合专家组成员意见形成合议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第七章立项与公布第三十二条项目立项决策流程包括项目审查、拟立项建议方案、行政决策审议。(一)项目审查。市科学技术局结合评审分数、排名、专家意见、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布局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拟立项建议及扶持方案。(二)行政决策审议。市科学技术局按照行政决策程序对拟立项建议及扶持方案进行审议,决定拟立项项目,审核扶持方案。拟立项项目及基本信息按照本办法第十三章规定予以公示。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第三十三条根据拟立项项目公示或者行政决策审议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局编制立项报批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经费安排报批方案,报市政府批准。专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报批。第三十四条立项结果的公布。经批准后的立项结果,以文件的形式下达。立项结果下达通知文件主动公开,涉及军工、安全、保密等领域的特殊项目的,依法不予公开。第三十五条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补贴性后补助项目根据相关补助政策文件或申报指南(通知)规定,对补助事项和补贴金额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实或考察,经核实符合补助条件的列入补助方案,补助方案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决策结果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报批,立项补助结果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下达。第八章合同的签订第三十六条项目合同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七条事前资助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必须签订项目合同,完成项目合同签订的视为正式立项(专项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项目合同内容。合同内容由项目申报书转换生成,原则上合同内容与项目申报书内容一致,专项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专家评审意见需调整的,予以调整。第三十九条自项目公示、下达至签订合同前,项目研究内容、验收考核指标、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等变化的,不予签订项目合同,不予立项。专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项目合同审核流程:(一)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按照通知文件指定的方式,审查经项目负责人确认过的项目合同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过的项目合同提交至项目组织单位。(二)项目组织单位按照通知文件要求核查项目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市科学技术局。(三)市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按规定审核项目合同内容,并对项目承担(申报)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进行信用审核,审核通过确认后生成正式项目合同文本。第四十一条项目合同签订。生成正式项目合同文本后,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需组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