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事故与救助.ppt
第十六章 海事事故与救助,第十六章 海事事故与救助,第一节 船舶碰撞 第二节 海难救助 第三节 共同海损 第四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一节 船舶碰撞,一、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一、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船舶碰撞的概念(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一)船舶碰撞的概念,传统海商法认为,船舶碰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它必须要有船舶之间的接触,必须要造成损害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狭义的船舶碰撞则特指海商法上对碰撞的船舶性质给予特别限定的船舶碰撞。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船舶碰撞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船舶碰撞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船舶碰撞须发生接触。直接碰撞不以过失为条件,间接碰撞强调当事船的过失条件。碰撞应当造成损害后果。,二、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一)船舶碰撞的责任情形(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船舶碰撞的责任情形,根据海商惯例和各国的法律与实践,船舶碰撞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2、有过失的船舶碰撞,1、无过失的船舶碰撞,无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有关碰撞各方在无过失或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2)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3)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2、有过失的船舶碰撞,有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碰撞各方至少有一方是有过失的船舶碰撞。包括以下两种:(1)单方过失的碰撞,也即由于一方的过失而导致的船舶碰撞。(2)互有过失的碰撞,是指碰撞各方都有过失而造成的碰撞。,(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船舶碰撞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构成必须满足: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有碰撞和损害的事实;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这三个要件同时得到满足,才能发生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问题。,(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1、船舶损失的赔偿 在船舶碰撞中,船舶损害有两种:一是部分损失,即船舶只遭受局部损坏;二是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2、船上财产损失的赔偿 在船舶碰撞中,货物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货物的价值加运费。,3、人身损害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5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对涉外海上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范围作了具体规定。,(1)伤残赔偿范围 具体包括:收入损失;医疗、护理费;安抚费;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费、补偿性治疗(整容、镶牙)费、残疾用具(假肢、代步车等)费、医疗期间陪住家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支出。,(2)死亡赔偿范围 具体包括:收入损失;医疗、护理费;安抚费;丧葬费;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3)受伤者的收入损失,(4)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人员工资标准,或按其所在地区正常年度内的收入计算;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人员的,按其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伤亡者为未成年人的,可以18周岁为起点计算。(5)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人民币。,第二节 海难救助,一、海难救助的概念、种类和构成要件 二、海难救助合同 三、救助款项 四、海难救助的特别补偿,一、海难救助的概念、种类和构成要件,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对海难救助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从救助的性质可将救助分为纯救助、义务救助和合同救助等几种形式。“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是海上救助中应用最为普遍的形式,也是我国海商法中“海难救助”一章的主要内容。,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项:海难救助的对象须是法律所规定的财产。海难救助的对象是船舶和其他财产。海难救助只能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海难救助的对象须遭遇海难,也即存在海上危险。救助方须没有救助义务。救助必须获得效果。,二、海难救助合同,海难救助合同是指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订立的,由救助方对海上遇难财产进行救助,由被救助方给付报酬的协议。由于海难救助合同实行“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因此,海难救助合同又称为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救助方和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合同成立。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海难救助合同可以在救助前、救助过程中订立,也可以在救助完成后订立。,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的援助;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应接受这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与救助方通力合作;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三、救助款项,救助款项是指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为获得救助报酬或特别补偿,海难救助必须符合其构成要件,并考虑各项因素确定数额。(一)救助报酬(二)救助款项的担保和先行支付,(一)救助报酬,1、救助报酬的确定 救助报酬是指海上救助作业取得效果后,被救助人应当向救助人支付的救助款项。我国海商法第180条规定,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种因素:,(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7)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依各国法律和救助公约之规定,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所谓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但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2、救助报酬的例外 根据海商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救助方无权请求救助报酬:救助人命的救助方不得向获救人员请求酬金,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义务时,对被拖标的或服务对象进行救助的,不得请求救助报酬。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不顾遇险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不得请求救助报酬。,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3、救助报酬的承担 救助报酬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4、救助报酬的分配当多个救助人参与救助作业并取得成效时,存在着救助报酬的分配问题。包括共同救助人之间分配救助报酬问题和同一个救助人内部分配问题。,关于共同救助者之间的救助报酬分配,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均规定由各方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当事方在协商确定其应得的报酬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各方应得的救助报酬时,应依其法律所规定的确定报酬应考虑的因素决定。,关于救助报酬在同一船舶内部的分配,国际公约一般规定救助报酬在救助船船舶所有人、船长和船员之间的分配一般依船旗国法。虽然船舶所有人在实施救助时不在现场,但因其提供了救助的船舶及设备,也为船长和船员提供了参与救助的机会,因此各国法律一般均允许船舶所有人参与救助报酬的分配,而且其所占的比例还较大。,(二)救助款项的担保和先行支付,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获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之前,未经救助方的同意,获救方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四、海难救助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是指救助方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可以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至少相当于所付出的救助费用的补偿。,根据海商法第182条的规定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和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海商法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至少相当于所付出的救助费用的补偿。,救助方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和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规定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30%。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可以判决或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100%。,在任何情况下,救助方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法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如果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第三节 共同海损,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二、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三、共同海损的理算,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共同海损的概念(二)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三)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二)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首先,共同海损涉及的海上危险是船舶及货物共同的危险;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其次,共同海损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是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损失,为了共同安全仍采取而引致的损失;单独海损则是意外事故、不可抗力等造成,无人为因素。,最后,共同海损是为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而单独海损只涉及损失方单方的利益,不存在共同安全问题,因此应由损失方自行承担,或者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处理。,(三)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1)同一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须属于两个以上的不同主体所有。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须处于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须遭遇共同危险。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所谓有意的措施是指船长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害,但为了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行为。所谓合理的措施,意指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的安全。,(3)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和直接的。所谓特殊的损失是指超乎正常运营情况下的损耗和费用,是船长在应尽义务外所采取的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是海上危险造成的损失。直接的损失是指在采取共同海损措施时,船长可以合理地预见到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或采取的措施的必然结果都是措施的直接后果,无论采取措施时,船长是否真的预料到了该损失。,(4)采取的措施须是有效的。有效是指船长采取的措施保证了船货的安全,排除了险情,避免了更大损失。一般认为,只要最终保证了船货的安全,即使只是部分财产获救,该损失也会列入共同海损。,二、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一)共同海损的牺牲(二)共同海损的费用,(一)共同海损的牺牲,共同海损牺牲是指共同海损措施所造成的船舶、货物等财产本身的损失。这种牺牲包括船舶、货物、运费及船舶其他财产的损失。主要包括:(1)船舶的损失。(2)货物的损失。(3)运费的损失。,(二)共同海损的费用,共同海损的费用指为了船舶及货物的共同安全而采取共同海损的措施支付的额外的费用。主要包括:(1)救助费用。(2)避难港费用。(3)代替费用。(4)其他费用。,三、共同海损的理算,(一)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二)共同海损理算的内容,(一)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共同海损理算是在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后,各受益方雇请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如何分摊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计算的过程。只有进入理算阶段,才能最终使共同海损制度得以实现,共同海损的理算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称为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和理算师。,(二)共同海损理算的内容,1、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2、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3、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1、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船舶的牺牲分部分损失和全损两种。部分损失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全损时,按照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货物的牺牲分灭失和损坏两种情况。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共同海损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计算。,2、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指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受益财产的价值。分别按以下规定计算: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以上每一项分摊价值都要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因为共同海损牺牲中的一部分将要从其他各受益方那里得到补偿,因此也有部分价值因为共同海损行为而得到保全,从而也应计算在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之内。,3、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计算分两步。首先计算出一个共同海损损失率。然后以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金额分别乘以共同海损损失率,得出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第四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二、限制性债权 三、非限制性债权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五、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等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限制在一定的额度之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基于海上特有风险的存在,保护航运业发展的目的,从而对海事事故责任人予以一定宽限的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救助人。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二、限制性债权,以下海事赔偿请求,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均可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限制性债权”: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可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三、非限制性债权,以下海事赔偿请求不适用责任限制,因此被称为“非限制性债权”: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我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如果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四、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一)一般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二)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制,(一)一般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对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计算和对非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即财产损失的计算应分别进行,当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非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限额中按照比例受偿。,在不影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备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一般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优先受偿。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二)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 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 000 000计算单位。这一限额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五、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人在初步被认定有责任时,如果希望在被追究责任时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设立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责任人申请责任限制和设立责任限制基金,都不表明其对责任的承认,经过法院审理后,如果查明责任人不应承担责任,则基金应该退还给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