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第四章法的效力.ppt
第四章法的效力,法律格言,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法卢梭,本章学习目的,1掌握法的效力的概念2了解法的效力的范围3熟悉法的溯及力的相关理论,本章内容,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第二节 法的时间效力第三节 法的空间效力第四节 法的对人效力,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一、法的效力的意义二、法的效力的概念三、法的效力范围四、法的效力的层次,一、法的效力的意义,法的效力是法律发挥指导人们行为、确立社会秩序的先决条件。,二、法的效力的概念,所谓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 或拘束力。其通常包含广狭二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 件,均具有法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法。,三、法的效力范围,所谓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 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 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具体分为如下三个部分:其一,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其二,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其三,法的对人效力范围。,四、法的效力的层次,(一)法的应然效力。是指一旦法的产生符合特定条件,那么它就应当获得人们的遵守,无论实际上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二)法的事实效力(法的实效)。是指法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人们的遵守。(三)法的道德效力。当法与道德的要求保持一致的时候,道德信条的约束力可以加强法的事实效力。,第二节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一、法的生效时间二、法的失效时间三、法律溯及力,一、法的生效时间,(一)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其他类型的生效时间 1、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2、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日期 3、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4、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二、法的失效时间,(一)明示的废止。在我国,明示的废止有两类:(1)新法律取代旧法律,并同时宣布旧法废;(2)有关机关颁发文件,宣布某个法律废止。(二)默示的废止。在我国有:(1)新的法律公布后,依据“(同类法律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法自然失去效力;(2)法律调整的对象消失或法律明显不适应新的形势而在社会生活中不再发挥作用而自动失去效力;(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法律即行废止。,三、法律溯及力,(一)法律溯及力的概念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一般说来,法律溯及力有两种情况:对于法律生效之前的时间和行为不适用该法的,称为“不溯及既往”原则;与此相适应,如果法律追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则称为“溯及既往”原则。,法律溯及力的原则,1、从新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适用。2、从旧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适用,除非旧法处罚轻于新法处罚。即“原则上允许,例外时禁止”。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即“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许”。,(二)通行标准,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具体而言,这项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绝对禁止溯及既往。2可以溯及既往(1):如果是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果经过立法者的衡量,有溯及既往的必要时,则可以加以规定。3可以溯及既往(2):如果法律授予利益时,不论法律属于何种类别,都可以溯及既往。,第三节 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可以发其效力。,一、法的域内效力,(一)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凡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在全国发生效力。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二)在局部地区生效。凡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范围内发生效力。如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二、法的域外效力,所谓域外效力是法的效力及于制定的国家所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外。我国刑法从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主权原则出发,规定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四节 法的对人效力,所谓域外效力是法的效力及于制定的国家所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外。一、对人效力的原则二、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一、对人效力的原则,“人”的概念:Person,man,human,Natural man,juristic person“人”的国籍: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人权意义上的“人”:世界上所有的个人:“人人”或“每个人”空间意义上的“人”()在本国活动的“人”:在本国活动的“本国人”;在本国活动的“外国人”;在本国活动的“无国籍人”。()在外国活动的“人”:在外国活动的“本国人”;在外国活动的“外国人”;在外国活动的“无国籍人”。,对人效力的原则,1、“属人主义”原则。本国人无论是居住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本国法律均有效;外国人即使生活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2、“属地主义”原则。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在本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本国法;即使是本国人,只要不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律。3、“保护主义”。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人,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是侵害了本国的利益,就适用本国的法律。4、“折衷主义”。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作为补充,兼及“保护主义”。,二、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2、对外国公民的效力,本章要点,1、法的效力问题直接关系到“法是什么”这个法概念问题。2、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具体分为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 法的对人效力范围。3、法的效力分三个层次:法的应然效力、法的事实效力和法的道德效 力。法的应然效力必须得到法的事实效力与法的道德效力的支持。4、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是以公布作为主要标志,也有其他类型的生效时 间。5、表示法律失效的方式通常有两类,一类是明示的废止,一类是默示的 废止。6、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 题,这在历史上有不同的原则。但在近现代,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 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7、法一般在国家主权范围内都产生效力;在特殊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 律在其主权范围之外也能产生效力。8、法在对人效力上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衷主 义”等原则。,思考与讨论,1.讨论 赖昌星犯走私罪,最后逃往加拿大。请学生们依据法对人效力的四个原则,讨论在不同原则支持之下,赖昌星是否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2分析 材料: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於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後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问题:请对上述规定从法理学上进行分析,并解释说明其理论依据。,案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4月28修订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现,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说明,两部法律在婚姻登记是否应当进行婚检的问题上发生了冲突。在这个问题尚未解决之际,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恢复了强制婚检,这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广泛争议。,分析:在这个引发争议的立法事件中,实际上存在两个法律的效力冲突:一个是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母婴保健法之间的冲突,另一个是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之间的冲突,该案件反映出来的法律冲突问题,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冲突不仅影响了国家的法制统一,而且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设计了一些解决机制。,本章推荐阅读材料,张根大:论法律效力,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谢晖:论法律效力,载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郭曰君:论法的溯及力的几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04第1期。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