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ppt
公司安全部 冯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常识,第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若干规定,一、我公司性质:冶金企业,(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我们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二)、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发电、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用本规定。,我们属于冶金企业,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三、安全责任人的范围,(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四、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二)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五十六条: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谁是主要负责人?,三、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一)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二)、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作什么?,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负责人怎么做,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要求,(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什么设置安全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要求,(二)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应当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安全机构必须独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要求,(三)、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6年69号令)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和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煤矿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它职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不得少于三人。,设置安全部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五、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要求,(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多少人?,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要求,(二)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应当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金属冶炼企业按从业人员百分之二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车间、班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多少人?,基本素质要求,(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二)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委201316号依法落实安全培训各项制度之1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六、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管理人员作什么?,七、安全管理人员待遇,(一)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津贴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二)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二)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关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政治进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十天的脱产业务培训学习或者考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10%.,安全管理人员待遇?,八、安全教育培训要求,(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规定必须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安全教育培训要求,(二)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炼钢、炼铁、涉及煤气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负责人,应当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 冶金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你有上岗资格吗?,八、什么人需要培训,(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发文号:安监总局第3号令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你经过培训了吗?,九、安全教育培训时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发文号:安监总局第3号令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应该培训多长时间呢?,十“三级”安全教育的架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发文号:安监总局第3号令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你知道吗?安全教育分三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一、“厂级安全教育”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二“车间(作业区)级安全教育”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作业区培训什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班组培训什么?,三“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十一、其他培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四新”转换岗该由谁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其他从业人员复训!,十二、安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必须持证上岗,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备查资料,十三、关于培训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十三、关于培训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要当心啊!,第二部分,我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二、安全管理网络图,三、公司已经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例会管理制度,安全教育档案管理办法,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制,大中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管理制度,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高处作业安全许可票制度,禁火区动火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写标准,紧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氧气乙炔液化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源(点)分级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信息公示、报告制度,断能上锁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区安监部门规定,2016年我公司基本完善、补充建立了必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监管规划建设要求必备,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公司生产组织结构调整,2015-2016年重新修订各层级安全职责。公司目前建立了上至董事长下至一般员工各层级安全职责和各部门安全职责,公司总体责任,董事长安全职责,总经理安全职责,生产副总安全职责,各部长安全职责,作业长安全职责,作业区兼职安全员职责,公司员工通则,五、安全操作规程,2015-2016安全部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修订了部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截至十月份共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25个,并发布公司OA办公系统,大家可以查找学习或直接联系安全部。,登录OA,规章制度,管理体系文件,作业文件,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在这里,六、公司目前建立的安全管理记录,安全例会记录,特种作业人员记录,安全奖惩记录,安全投入记录,外来人员培训记录,消防设施检查档案(18),职业危害管理档案(13),转换岗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高处作业安全许可票,禁火区动火票,检修安全确认单,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记录,有限空间作业许可票.,主要负责人培训记录,炉火许可票,安全管理里人员培训记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工伤事故记录,操作规程变更记录,班组安全活动记录,第三部分,安全生产违法与犯罪,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4、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6、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7、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8、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9、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10、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1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指(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情节特别恶劣”指(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二、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千万不能稀里糊涂进监狱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指以下行为(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情节特别恶劣”指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你的一句话可能进监狱啊!,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指(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情节特别恶劣”指(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设备设施要经常检查!,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情节严重”指(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出了事不能隐瞒啊!,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安全人人有责,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