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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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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ppt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1页,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并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起适用于外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2页,一、纳税义务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3页,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包括外资单位)和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4页,二、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这以外的不征。例在征税范围以外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5页,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其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6页,三、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即依次:,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7页,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点评: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8页,四、税率,采用地区幅度的差别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9页,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不是使用 不是建筑面积注释:若分季或月缴纳时,季度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4,或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10页,六、税收优惠,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11页,【例题】某人民团体A、B两栋办公楼,A栋地3000平方米,B占地1000平方米。2009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该团体将B栋出租。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每平方米15元。该团体2009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解析】人民团体自用的办公楼免税,出租(经营用)的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15912=1125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12页,【例题】某市肉制品加工企业2006年占地6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占地5000平方米,生猪养殖基地占地28000平方米,肉制品加工车间占地16000平方米,企业内部道路及绿化占地11000平方米。企业的在地城镇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0.8元。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解析】应纳土地使用税(60000-28000)0.8256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13页,(7)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14页,【例题单选题】某公司与政府机关共同使用一栋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10000平方米(公司与机关的占用比例为4:1),该公司所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5元。该公司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解析】应纳税额=2000455=80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15页,(9)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11)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16页,(12)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同时向非居民供热或兼营供热,按收入比划分免税界限。(13)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17页,【例题】某供热企业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其中厂房63000平方米(有一间3000平方米的车间无偿提供给公安消防队使用),行政办公楼5000平方米,厂办子弟学校5000平方米,厂办招待所2000平方米,厂办医院和幼儿园各1000平方米,厂区内绿化用地3000平方米;2008年度该企业取得供热总收入5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为向居民供热取得的收取。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3元,该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80000-3000-5000-1000-1000)3(5000-2000)5000=126000元=12.6(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18页,七、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19页,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尝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凡属耕地的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属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6.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20页,(二)纳税地点,1.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2.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21页,我省的若干具体规定,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受让取得但无法使用的土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73号)明确了:对因政府规划、拆迁困难等客观因素造成纳税人无法使用的土地,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县以上人民政府(含本级)或所属国土部门出具的无法使用该宗土地的有效证明,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属实的,对这部分土地面积可以延长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的次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其过去已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退,未征的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22页,2、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91号)第11条 全力支持赣州市发展产业集群和集聚。自2012年7月1日起,凡赣州市辖范围外的企业转移到赣州市辖省级工业园区(含石城、寻乌、崇义省级产业园)和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困难企业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23页,第12条 对赣州市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或新建公共基础设施和节能环保项目(单独核算),自生产经营或投产使用之日起,按困难企业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5197号)(这是省局答复景德镇市局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景地税字200520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24页,其中:“二、商品房边建边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其计税土地面积的计算,原则上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占有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每半年清算一次。未出售房屋的土地面积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销售过程中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应在整个房屋售出80%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此,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25页,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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