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法规政策咨询.ppt

    • 资源ID:6376106       资源大小:248.50KB        全文页数:37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法规政策咨询.ppt

    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法规(政策)咨询,电话:邮箱:,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周 静 平,第一部分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法规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截至2007年底,现行有效规章8件)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 中央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二、法 规 层 次,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国家行政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三、法规优先顺序,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专门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属地法规优先;无法从政策;,第二部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涉及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7个方面。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A.第一部以人口计生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以国家法律 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标志人口计生工作 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B.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 的权利和义务。C.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统一 起来、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公民实行计 划生育的权利与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机统一起来。,授权地方制定生育政策,改革生育审批制度取消一孩生育 审批制度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别权利项特别权利(知情选择权、免费服务权、奖励优待权)技术服务政策项目准入、人员准入.非法服务既违法也可能构成犯罪奖励优待政策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经济补偿社会抚养费制度计划外生育是犯法不犯罪,违法生育的公民应履行法定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过程管理注重工作质量,降低计划生育的负面影响综合治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决的7个的重点问题,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依法生育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获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 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四、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义务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缴纳社会抚养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五、法 律 责 任,法律责任:指的是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特 点: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种 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违法行为: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6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7、渎职的;8、违法生育的,等等。,第三部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生委发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共26条。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要点流动人口,是指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管理原则:1、共同管理原则(由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各有关部 门、单位及个人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实行共同管理)2、以现居住地为主原则(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将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管理制度措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综合治理制度;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制度指导思想:属地管理、市民服务,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的原因,人户分离信息不灵,接触困难,工作成本高。分省制定条例生育政策差异大,征收标准悬殊,执法标准难掌握。法规空隙空隙多,漏洞大,容易发生恶意规避。,三、跨省生育管理四大问题,流动人口以哪里的生育政策为准?已婚流动人口执行的生育政策仍然是其户籍地所在地的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以哪里的征收标准执行?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现住地,由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现居住地征收标准征收;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均未发现的,由发现违法生育行为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谁来管理流动人口的生育?现居住地负责人口计生日常管理,包括宣传教育、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组织有关单位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育龄妇女进行生殖保健服务、指导计划外意外妊娠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与流动人口户籍地建立联系等等。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出具生育证明材料、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落实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报销无用工单位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等等。异地处理不合理、不合法可否重新处理以及怎样处理?,第四部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1)、征收对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 抚养费。一般包括非婚生育、不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生育数量及有关程序规 定的生育。(2)、征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征收决定.(3)、征收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 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生 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4)、征收、缴纳方式:以一次性缴纳为主,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5)、征管体制: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6)、执行经费保障问题-计生部门征收工作经费保障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经费 保障问题,跨地区协助执行经费保障问题.(7)、征收存在的问题:流动人口高额征收规避问题;恶意规避问题.,第五部分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以我省为例:1、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在维持原条例立法体例和章节的基础上,修改了20多条,新增加了11条内容,使现行条例内容增加到52条。主要修改有:取消了生育间隔期;再婚家庭生育政策适当微调;增加了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内容,规定了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明确了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责任部门、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渠道;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对涉嫌违法生育人员的技术鉴定手段等进行了立法规范;强化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措施;完善了“两非”行为的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等。2、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3、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六部分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一、生育政策1、概念: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是对全社会生育过程进行有计划地调节而制定的生育行为的准则和规范。2、分类:按调整对象可分为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和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 按调整范围可分为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和地方规定的生育政策 按民族可分为汉族省份的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生育政策3、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归侨、侨眷生育、内地居民涉港生育、内地居民涉外生育、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或国务院其它部门做出规定。上述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全国通用。,4、制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原则 总体上稳定低生育率不放松,不收紧。局部地区微调调整之前必须严格论证和科学测算。5、全面理解现行生育政策 一是把握继续稳定和坚决贯彻现行生育政策的原因(人口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全国各地人口控制的成效不平衡,警惕低水平生育的反弹;相关领域的改革给人口计生工作带来挑战,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滑坡”。)二是在贯彻执行现行生育政策的过程中,既要控制人口数量,又要防止在人口质量、人口结构等方面产生失误;三是要做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参与、综合决策,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的新机制;四是必须推进基层管理与服务的法制化。,二、地方生育政策,地方生育政策是根据国家生育总政策结合地方特点的具体化。一般都首先对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做出规定,然后对各种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做出具体规定。我省生育政策:1、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2、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原条例规定: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16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4、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原条例规定: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5、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6、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 第17条的规定。,7、申领生育证有关规定 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生育证明。办理生育证属于行政许可,应当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一是明确并公开申办生育证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二是生育服务证缩短审批时间。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时间由30日缩短为20日;三是设立生育证撤回制度。生育证办理后,因当事人户籍或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当由许可机关主动撤回,而不是自动失效。新条例规定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的相关法律责任。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等违法行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三、掌握生育政策应当注意的问题,适用范围:国家层面的生育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地方层面的生育政策,在地方管辖范围内有效。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法律法规对生育政策的排除性规定:即对生育政策作了一般规定和可再生育的特别规定外,还作了生育政策的排除性规定。再婚家庭的组成情况:要查清申请生育对象与其妻(夫)生育孩子的数量,是否有收养孩子,还要查清其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对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跨省对象的生育政策规定:跨省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但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第七部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指现行各种人口与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扶助政策的总和,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保险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奖励的规定第23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24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 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 老保障办法。第25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 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 以给予奖励。第27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 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 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 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定义:是指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奖励扶助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制度的特点、目标、基本原则、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第八部分 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正从传统的人治社会转向现代法治社会,1、宪 法(2004年修正版),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它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有关条文: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九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及以上政府是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刑法(2006修正版),刑法是惩治犯罪的重要法律。计划外生育是犯法不犯罪,非法医疗活动既违法,严重时构成犯罪。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民法通则),人身权 1、概念:特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享有的,以其自身不可分离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的相关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简单的说,就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2、人格权: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等。3、身份权: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主体因某种关系、地位而发生的权利,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等。生命与生命权:生命一般被认为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所以人的生命体现着人的最高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其权利客体的人格权。(生命权的内容实际上就是维护生命安全,禁止别人非法剥夺人的生命,而且还表现为对生命利益的维护问题。)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完善,进而以保障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其具体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的内容包括了“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改变权”(户籍姓名的变更是要式法律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生法律效力。不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和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民事权利。(名称权属于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人格权,特别是当其表现为商业名称时,老字号、名牌企业等,直接即可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从而也使其名称具有了直接的经济价值。故商业名称权区别其他人格权,具有可转让性)。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以与自己的肖像有关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两部分。(肖像制作权、肖像完整维护权和肖像使用权)。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但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是否是侵犯肖像权呢?,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一种综合评价。民事主体就与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及自我评价有关的利益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所谓自身属性和价值就自然人而言是指其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就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而言,是指其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用、经济效益等情况。依一般人身权理论,名誉权人不得将名誉利益任意抛弃,也不得转让,更不能继承。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与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有关的利益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专属性(不得转让、死人也有隐私权)、秘密性(隐私保守、隐私维护)、可处分性。侵权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行政法,行政法是调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法律。国家颁布的主要行政法有: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法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婚姻法(2001.4.28),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规定:第2条 实行计划生育。第6条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16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的其他内容:一、结婚的实质条件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同时结婚是一种身份行为,结婚不能代理,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结婚合意。结婚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双方间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2、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存在婚姻障碍。婚姻障碍主要有:(1)重婚;(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患者在治愈之后,可以获准结婚。二、结婚的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结婚是一种要式的身份行为,不能代理。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三、事实婚姻与同居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如果符合结婚其他实质条件的,属于事实婚姻。但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不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一律按照同居对待。同时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如果男女双方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履行结婚手续的,可责令其补办登记,确立婚姻法律关系。四、禁止结婚的情形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亲属:是指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亲属分为姻亲和血亲。姻亲,是指以血亲的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包括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两类。血亲,是指因自然的血缘关系,或者因法律拟制的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自然的血缘联系,但因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按照血缘关系的密切程度划分)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不论隔多少代,均不得结婚。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与己身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A、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B、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母的不同辈分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C、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母的相同辈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五、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国血亲关系图 曾祖 祖父、祖母 外祖父、母 姑姑 婶叔伯伯 父 母 舅姨 代丈妈 婶父母父 亲 亲 舅妈 堂堂 弟哥自 己 姊妹 兄姊 妻(夫)代 弟妹 侄侄 儿 女 代 女子 子 儿 孙 孙 外 外 子 女 孙 女,六、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七、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八、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6、母婴保健法()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法律,是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加强妇幼卫生管理,规范母婴保健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1、婚前医学检查:主要是对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实验室及其他辅助检查,明确有无影响结婚生育的疾病,对一些诊断有困难的疑难病症可转上级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或专科医院进一步确诊。医生应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医学检查证明,并提出医学指导意见。(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2、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而且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这类疾病应当由经过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师进行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提出医学意见。3、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因结婚易传染给对方,影响到后代也不利于自己身体的康复,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4、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A、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B、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C、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D、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7、妇女权益保障法8、未成年人保护法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0、劳动法11、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一、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案例分析二、计划生育中暴力冲突性案例分析三、涉及特殊生育指标发放的案例分析四、计划生育维权和义务类案例分析五、强制执行类案例分析,第九部分 案例讨论,谢谢!,

    注意事项

    本文(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法规政策咨询.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