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ppt
竞争法,市场竞争与竞争法,一、市场竞争:是经济利益相排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采用能够促成交易的手段,互相争夺市场而导致优胜劣汰的行为。,二、竞争法及其规制对象、立法模式(一)竞争法是指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而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狭义),(三)竞争立法模式 1、分立式立法模式 2、统一式立法模式 3、综合式立法模式,我国采取分立式立法模式,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二者的相同点:目的相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不同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第三节 法律责任,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含义,广义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 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对“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狭义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 范。主要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调整部分限制 竞争行为,(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第一条)直接目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竞争公平有序 最终目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健康发展 根本目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自主从事市场交易活动 2、平等公平: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公正 3、诚实信用: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假冒、仿冒及虚假标示行为二、限购排挤行为(强制交易行为)三、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五、虚假宣传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七、低价倾销行为八、搭售行为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十、诋毁商誉行为十一、串通投标行为,一、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他人产生混淆误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2007年)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1、主体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限定交易,排挤其他经营者。具有强制性,要 求他人之间进行交易,而非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 3、目的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利益。4、侵害客体公平竞争权和自由竞争的秩序,工商处罚对公用企业:停止、罚款520万元 对被指定者:没收所得、罚款13倍,借此销售值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二、限购排挤行为,三、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经营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易,干扰、阻碍正常交易活动的行为。,含义,1、主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行为违法滥用行政职权,限制经营者之间展开自由竞争。包括限定交易行为、限制商品在地区间正常流通。3、方式直接指示、命令或以管.卡.压等手段限制竞争 4、目的部门、地区封锁,保护地方利益。,上级机关及工商对该部门:责令改正;责任者行政处分对被指定者:没收所得、罚款13倍,借此销售值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又称行政垄断,案例分析题,某市政府日前发文规定,“由于最近本市连续发生煤气中毒事件,因此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本市煤气公司生产的煤气安全阀”。请问:这一规定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市政府发文限制消费者购买某一家或几家的产品,即属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某市某贸易公司在1995年夏购进了3万套男式衬衫,由于质量差、款式旧、销量少,影响了公司资金周转。贸易公司经理在业务会上宣布:不论是公司的内部职员,还是外部人员,只要能帮助公司推销100套以上的,都可以给予20%的回扣,回扣可一律不记帐。消息传出,一些小商贩竟相来批发购买,很快该公司积压的近3万套衬衫销售一空。在工商局来查实此事时。该贸易公司经理认为,搞市场经济,有经营自主权,入帐与不入帐是企业的自由。问题 1回扣、折扣、佣金有什么区别?2该贸易公司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帐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以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正当的折扣和佣金是允许的,四、商业贿赂行为,折扣也称价格折扣、价格减让或商业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新成交的价格或者数量上给买方一定比例的承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互惠。折扣有如下特征:(1)折扣发生在交易市场双方当事人之间。折扣让利不能给予经办人、代理人。也不是给予中间商、居间人、经纪人的佣金.(2)折扣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给付的,并记载在合同和会计帐册上。(3)折扣的方式,有的是对商品的直接打折或减价;有的是在收款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给买方。,折扣必须是明示的且必须如实入帐。,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付给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居间人、经纪人的费用。,主体:交易双方(单位或个人)形式:支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目的:不正当获得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行为:具有隐蔽性,即通过秘密的方式帐外暗中 给付或接受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具有违 法性,商业贿赂,工商没收所得、罚款120万元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关于商业行贿行为的界限,主要应看行贿数额的大小。如果行贿数额达不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就不构成行贿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在对待商业贿赂问题上,中外法律有明显不同。,习题,1、经纪人王某介绍撮合,甲工厂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做成一笔交易。甲工厂通过银行走账在王某的个人信用卡账号上汇入1万元做为“酬谢”。该行为的性质?A.折扣 B.回扣 C.佣金 D.商业贿赂 C,2、某百货公司销售空调机,在门口广告牌上写明:“凡在本处购买空调者,惠给总价款百分之三的回扣,并向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佣金。”被人发现后举报到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给付的回扣、佣金,账面上均有明确记载。该公司给付回扣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变相行贿行为 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降价排挤行为,张家港市一广告公司在代理西安红项药业有限公司张家港销售商的“冠中银迪沙”药品广告宣传时,大肆宣传该药品“对银屑病具有99.8的有效率,91.2的治愈率,62.3的完全治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4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禁止发布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药品广告。大同市明森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多氏谷精(吸油基)”主要部门核定的保健功能为:改善肠胃功能(润肠通便)、调节血脂。然而,该公司在其销售过程中,为了扩大该产品的销量,于2005年6月在苏州媒体上刊登广告,大肆虚假宣传产品具有减肥功效,并虚构国内外多家机构的证明。上述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五、虚假宣传行为,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特征1、利用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2、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工商商品经营者:消除影响;罚款120万元 广告经营者: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原告北京市鹤鸣日新市场拓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北京讯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均提供在线法律服务业务。原告网址为(“中国律师站点”网站),被告网址为http:/(“中国法律在线”网站)。原告诉称,1999初,原告发现被告在为其网站“中国法律在线”栏目作宣传时,使用了“国内最权威和国际互联网上第一家全面、集中向全球介绍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详尽资料的专业网站”等用语,带有虚假和欺骗性成份,是不正当竞争。因此于1999年11月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请问,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常熟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美丽园楼盘的广告宣传中,以“风水旺地、梅李福地”、“孕育无限升值前景、地段升值潜力无限”、“分钟直达市区”等广告语为内容,以此吸引消费者。分析: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第10条规定:“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第16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规定,上述违法内容明显在扰乱消费者的判断。,北京九九方元保健品经销有限公司发布的“富硒灵芝宝”保健品,采用媒体宣传报道形式,以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超出未批准的保健食品功能,宣传富硒灵芝宝具有抗癌作用,并以医生名义介绍该产品含有有机硒,是抗肿瘤之药,对肿瘤细胞能自动识别等等。该产品被审批的功能是具有“免疫调节、辅助抑制肿瘤”作用,而并非是广告宣传中的抗癌作用。辅助抑制是说明该产品不能直接治疗疾病,它与抗癌是有区别的。但这个广告却把保健食品当作药品进行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14、19条的规定,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显然,该广告内容对富硒灵芝宝的功效作了夸大性的宣传,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判断,误购其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假冒或仿冒 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 为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B,2005年4月,福州市鼓楼区工商局接到福州瑞腾达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下称瑞腾达公司)的投诉:沈某原为该公司员工,在瑞腾达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使用和保管公司的海外客户资料。根据公司的保密制度及他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这些客户资料属商业机密。但沈某利用职权之便,私下与资料中的五家境外客户发生电脑还原卡的贸易往来,经营额折合人民币约255251元,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沈某已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那么,什么叫侵犯商业机密呢?,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含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特征 1、具有商业价值使用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经 济利益。2、具有私密性不为公众所知并有保密措施以维持秘密。,工商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0万元司法权利人受到损害的可起诉,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披露、使用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 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 业秘密。,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甲公司聘用张某为产品推销员,为了使张某尽快适应岗位需要,甲公司派张某出国到国外的母公司进修关于产品的专有技术知识和市场营销的专业知,出国前,双方签订一份约定,张某进修归来,必须为甲公司服务满五年,而且,五年之后如果离开公司,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甲公司同类产品的营销业务。张某进修回来后,在公司的支持下,很快扩大了本公司在市场的份额,销售额直线上升。但在第三年时,张某提出辞职,甲公司考虑到其对公司贡献很大,没有追究其未满五年服务期的违约责任而予以了同意。但不久,发现张某跳槽至另外一家与甲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任营销部经理,并带走了大量的公司客户。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某工厂为开发一新产品收集了大量技术情报,请指出该厂下列行为中哪些已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A.查阅专利文献、科技报刊而获得B.出高价向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人员获取C.从市场上购买同类产品,经反复研究而取得D.假扮成客户向竞争对手套取E.使用以盗窃手段获取情报者披露的商业秘密,B D E,七、低价倾销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含义,经营者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在一定的市场上和一定的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不当降价,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2、目的: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法律未规定该类行为相关处罚受侵害者可起诉,虽然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具有法定正当理由的,为合理降价。,甲商场在春节前运进一批瓜果,按正常价格销售。由于是销售旺季,各商场竞争激烈,瓜果已开始变质,甲商场便降低价格,定价低于成本价。降价后,瓜果顺利地全部售出。但导致当地瓜果的价格一时下降。甲商场的销售行为()A.已构成低价倾销B.属于季节性降价C.是为了避免扩大损失而采取的应急措施D.以低于成本销售鲜活商品E.操纵市场价格行为,C D,八、搭售行为,1、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或个人 2、行为凭借经济优势限制竞争。搭售行为通常是发生 在该经营者的商品具有一定独特性,并具有一定 市场支配力的情况下。3、性质违背自愿和公平原则。所搭售商品或所附条件 是不合理的。,法律未规定该类行为相关处罚受侵害者可起诉,下列销售行为中属于搭售的是()A.购买一次性成像照相机时,买方在卖方的推销宣 传下,自愿搭配购买了相纸。B.出售压模塑胶成形机时,强调“专机专胶”,要求 买方必须搭配购买塑胶原材料,不然不保证产品 质量,但该塑胶并无特殊成份C.特许经营中进行一揽子交易D.限制技术转让受方利用合同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E.交易之外限制技术受方的出口市场,BCDE,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含义,不正当有奖销售是经营者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的行为。,工商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10万,不正当有奖销售:1、欺骗行为,即采用谎称有奖实际无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 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巨奖销售行为,即抽奖式有奖销售违反规定,最高奖金 额超过五千元。,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投资,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像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件的判断中,何者为正确?A.开奖不允许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否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1999年2月,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新大洲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活动奖项设置为超级大奖欧洲游40名。新大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十、诋毁商誉行为,1、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经 营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主观上为故意,具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 誉、商品声誉的意图。3、客观上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4、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 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商誉是指公众特别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特定经营者的综合评价。商誉具有财产内容,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是一种无形财产。,法律未规定该类行为相关处罚受侵害者可起诉,诋毁商誉行为,又称商业诽谤行为,其构成要件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生产鱼油类(即含DHA、EPA类产品)保健食品的厂商。时值国内兴起鱼油热。甲公司的胶丸在市场上占有主导地位,产品中DHA、EPA含量为83%。乙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儿童健油,其产品中DHA、EPA含量远低于甲厂的主要产品。之后,乙公司在其产品的包装盒内附加一份宣传材料,内称:“EPA给成人治病是有效药物,但对儿童没有增智作用,儿童过量服用有害健康发育。目前,有的智力营养品中EPA含量特别高,服用这种产品对儿童来说EPA严重超量。这些产品不宜于儿童少年。”这份宣传材料对消费者产生了一定影响,导致甲公司产品的销售量急剧下降。甲公司遂以乙公司对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审查,EPA不宜少儿是一位医务人员在一次研讨会上提出的观点。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乙公司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2)从商业诽谤成要件上分析乙公司的说法是否构成对甲公司商誉的损害?,1)恶意贬低甲公司产品,占领市场;2)表述的是事实但不是事实的全部,有关说法未成定论,以此攻击甲公司的产品,致使消费者产生困惑和误解,甲公司的产品因而受到抵制,已构成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首先,乙公司从主体上是经营者,符合主体要件。其次,乙公司的宣传造成了甲公司的销售量急剧下降的损害后果。再次,乙公司侵害的客体是甲公司享有的EPA含量高的特定商誉。最后,乙公司的行为是明知故意,目的就是贬低甲公司,占领市场,十一、串通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的串通 事先恶意串通一致行动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或约定某人出最低价。招标者与投标者勾结 为排挤对手,招标人违规私自开启投标人标书,对某人泄漏其他竞争底价条件,以促成其中标;或公开压低标价中标,之后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招标、投标中的共谋行为有()A.投标者之间约定压低投标报价B.投标者之间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中标C.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D.招标者在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三、监督管理部门及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形式主要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民事责任 适用于业已造成损害的情况,主要是赔偿损失。以实际损失 为准。亦可参照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及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付的一 切合理费用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经营者违反停止销售,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行为的可予以涉及价款13倍的罚款,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市政府发文规定,由于最近本市连续发生多起煤气中毒事件,因此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本市煤气公司生产的煤气安全阀某商场为促销,张贴海报,宣传在年底举办有奖销售,最高奖品为价值元的彩电1台某市果品公司购进一大批水果,由于不便保存,决定降价销售,致使本市水果价格大幅度下降甲公司为提高本公司新式暖瓶的市场占有率,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向顾客宣传乙公司生产的旧式暖瓶含有致癌成分。,反垄断法,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第二节 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共分为章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一、市场经济与垄断,二、反垄断法的作用、历史与现状,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一)西方国家反垄断基本原则的变化:从结构规制原则到行为规制原则是一次观念上的转变;从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原则的转变。,1、结构规制原则(早期更多使用)认为:市场结构决定行为,行为产生效率,因此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不是企业行为,而是市场结构,这主要体现在有关垄断性兼并的反垄断法方面。,2、本身违法原则: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被司法判例确定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需通过对其它因素的考察去判断。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或划分市场的协议,以及联合抵制等行为。,行为规制原则 反垄断的首要目标在于促进经济效率,应以此评价企业行为。代表人物波斯纳等人认为竞争性行为,尤其是提高经济效率的竞争行为,就其本性而言,是要损害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关键不是看某种行为是否损害竞争者,而是看是否促进经济效率;反托拉斯法是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适当的兼并是企业谋求自身发展的一种竞争手段,不应一概否决。,(二)我国的反垄断法基本原则 1、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2、保护经济自由权与监管和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原则:综合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及行为后果等因素;只有企业存在谋求垄断的意图,并通过不属于“经济发展的正常方式”实现了目的,造成了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的情况下,其行为才构成违法,否则就是合理的行为。,四、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一)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二)我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第3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四种(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卡特尔);(1)(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3)第8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4),五、反垄断调查机构,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第7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二节 垄断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一、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及表现形式1、概念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中与“垄断协议”相关的条款主要有四部分:-总则中的第3条(垄断行为的分类);_ 第2章(垄断协议,第13、14、15、16条);_ 第7章第46条(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及减免);-第八章第55、56条(知识产权与农业的适用除外)。,2、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也称卡特尔,是竞争者之间的限制竞争的协议,指处于同一环节的两个或多个竞争者(如两个制造商、两个批发商、两个零售商)之间签订的限制竞争的协议。,反垄断法第13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卖方与买方之间的限制竞争的协议,指出售者和购买者(生产商与批发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签订的限制竞争协议。,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以下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二)垄断协议的豁免(适用除外情形),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数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及其认定1、含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有上述2项、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可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标准,(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表现形式,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及表现形式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股权优势等方式达到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获得经济优势的行为。2、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上述第一种情形是直接集中,第二、第三种情形是间接集中,三、经营者集中,(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三)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四)经营者集中的禁止与豁免,中国商务部于2009年 3月18日就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案反垄断审查作出了禁止的裁决。商务部禁止此项收购的依据是反垄断法第28条,即以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为由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商务部确认集中将产生的不利影响: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传导效应)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传导效应)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挤压效应),第28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一)行政垄断行为的概念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二)行政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 1、地区封锁 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排斥或限制招、投标 排斥或限制外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四、行政垄断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2、限定交易,3、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4、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五、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程序(反垄断法第六章),(1)发动调查的程序:举报人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进行必要的调查。(2)调查措施:依法行使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应出示其执法证件;(3)执法机关的保密义务:商业秘密(4)被调查人的陈述权: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听审)(5)承诺制度: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人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第46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外有刑事责任)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第50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五)法律责任,1、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第48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7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第46条: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3、对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的处罚第51条: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对有关主体违反配合义务行为的处罚第52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处分第54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一、适用除外的含义 基于特定目的,对违反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特定行业、特定企业或其特定行为免予适用反垄断法的制度。,二、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对象1、行使知识产权行为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联合 3、对于某些特定行业,反垄断法并未简单列入适用的除外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