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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2-个人独资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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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2-个人独资企业法.ppt

    ,我国法律规定的企业(商事组织)形式有哪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组成形式:即(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市场主体法的学习重点,企业的特征(是否有法人资格、责任形式)企业的设立要件(实质程序)企业的管理体制(内部关系)企业债务的承担(成员与企业间的债务分担)企业的变更终止(条件程序),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3、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4、独资企业的解散 5、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施行时间: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6章48条。主要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二)、个人独资企业特征(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单个(具有中国国籍)自然人投资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特征:,1、投资人方面: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投资人对企业有完全的控制权,可自主选择经营管理方式。3、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4、责任承担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法中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企业的投资人对于企业所欠债务的清偿是否以其当初的出资(实际上包含在企业全部资产之中)为限,企业对于其所欠债务的清偿是否以其自身全部资产(包括投资者最初的出资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累)为限。如果是,投资人和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的就是有限责任,否则就是无限责任。,A、B、C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组建一家企业。到去年上半年,企业共积累资产100万元,而A、B、C也从企业的经营中获利颇多。但下半年因为企业出现严重困难,致使亏损严重,已欠下银行200万元的贷款。这笔200万的贷款应当如何清偿?如果只需将企业现有的100万元(ABC三人当初的出资已包含在内)的资产变卖用于清偿;所剩的尚未清偿的100万元债务,ABC三人均无责任清偿。ABC和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如果不仅要将企业现有的100万元(ABC三人当初的出资已包含在内)的资产变卖用于清偿;ABC三人还要以其个人财产清偿所剩的尚未清偿的100万元债务。ABC和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用以清偿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有限责任:企业全部资产无限责任:企业全部资产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对于投资者而言,有限责任的风险较小,无限责任的风险较大。公司的股东、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一人公司。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一)实体要件1、投资者的条件1)投资人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自然人仅限于一个人;3)投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根据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下列人员不得举办独资企业: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C.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自然人(经营与独资企业同类营业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经营同类营业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其他自然人)不得成为同类营业的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练习题,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投资成立从事方便面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A.赵某,35岁,退伍军人B.钱某,42岁,某市人民银行副行长C.孙某,17岁,某大学的保安D.李某,58岁,美籍华人E.周某,32岁,某家从事方便面生产的公司的工程师,2、企业名称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不得出现“有限”或“有限责任”或“公司”等字样)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并且应当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3、资本的条件设立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但投资人必须申报出资数额。,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不得是劳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折算成货币数额。4、开展生产经营的条件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住所和企业处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从业人员的条件拥有必要的从业人员。,选择题,1、设立独资企业需具备的要件包括()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D.注册资本E.最低注册资本。F.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G.有必要的从业人员。,选择题,1、设立独资企业需具备的要件包括()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D.注册资本E.最低注册资本。F.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G.有必要的从业人员。,ABCFG,赵某一家人打算利用祖传美容秘方开办一家个人独资的美容院。赵某一家人的情况如下:赵某,男,户主本人,47周岁,某县国家税务局局长;周某,赵某之妻,45周岁,已经取得美国国籍,但仍随家人在国内居住;赵甲,赵某长子,19周岁,某美容院的合伙人之一;赵乙,赵某长女,17周岁,某大学学生,长期从事网页设计和维护工作,收入颇丰,经济上已独立于其家庭;赵丙,赵某次子,15周岁,初中毕业后在某美容培训班学习美容,有较强的管理能力。确定了投资人之后,经过一系列准备,投资人找到在工商局工作的赵某之弟,把投资人身份证明、设立申请书、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美容业务的批准文件等文件交给他,口头委托其代为办理企业登记相关事宜。随后,赵某一家人期待着美容院成立之日的到来。问:1、赵某一家人中谁可以作为投资人?2、美容院能否如愿成立?,只有赵乙可以作为投资人。赵某是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16条);周某不能作为投资人.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为中国公民赵甲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作为投资人。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赵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投资人.投资人应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赵乙可以作为投资人。赵乙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美容院不能如愿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本案投资人口头委托赵某之弟代为办理登记事宜,没有向其出具书面委托书,所以登记机关不会予以登记,美容院也会因没有取得营业执照而不能成立。,二、设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登记,提交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日内登记 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不登记,书面答复,说明理由。,1、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独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业务。,三、个人投资企业投资人与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不是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主体对企业财产的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个人财产没有明确的界限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投资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自行管理2、委托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权属于投资人。投资人有权选择企业事务管理的具体方式:可以自行管理独资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独资企业的事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1)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2)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经营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或受聘的管理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禁止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违反禁止行为的责任,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规定从事上述行为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没收;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法上的“善意第三人”,主要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A与B之间有某种法律关系,B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开展活动。一般情形下,如果B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B自负,与A无关。“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是指,如果B违反了法律规定或约定,以A的名义与C(第三人)形成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而C并不知道B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在此种情形下,A不能因为B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而否认其与C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所产生的债务应由A承担。如果A不履行义务,就要对C承担法律责任。,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丙只能要求乙支付,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李某于2001年1月投资设立一个独资企业,委托于某管理。根据李某与于某之间签订的书面委托管理合同,于某仅对100万以下的交易享有决定权。3月份,于某私自以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丙公司(对于某的管理权限并不知情)签订了一项550万元的购货合同。丙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时间供货后,独资企业却一直未付货款。丙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独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而独资企业投资人李某以于某越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独资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对于于某超越李某授权范围而以独资企业名义与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对于独资企业有约束力。或者说,独资企业必须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但独资企业对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要求于某就其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单选,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A,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甲聘用乙负责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约定,对于金额超过5万元的企业事务,应当征得甲的同意,否则甲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在随后的经营管理中,乙与某合伙企业协商一项商标转让事宜时,考虑到转让的金额不可能超过5万元,乙未征求甲的同意,最终达成的转让合同约定分支机构在3个月后向该合伙企业转让一未注册商标,转让金额为4万元。3个月后,由于甲已经将该商标转让给其他人,导致分支机构不能按照约定转让商标,由此造成该合伙企业损失达1万元。问:应该由谁承担该合伙企业1万元的损失?为什么?乙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为什么?,应由该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该合伙企业一万元的损失。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赔偿这一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所以应由该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该合伙企业的损失。乙应对该个人独资企业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0条第8项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本案的乙签订的合同金额未超过5万元,依照甲与乙之间的合同约定不需要征求甲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转让商标合同,法律对此有相应的强制性规定,乙应当征得甲的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否则就要对由此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乙应该对该个人独资企业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自愿解散投资人自己决定解散;2、强制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个人独资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后对其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以结束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行为。(一)清算主体的确定1、投资人:自行决定解散时;2、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清算人:投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时。,(二)清算的程序1、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方式:1)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2)法院指定清算的,也应通知或公告,但通知或公告的时间和债权申报的时间,可以由法院确定。,企业的清算程序大都包括:确定清算人、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清理财产并编制财产清单、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办理注销登记,2、清偿债务的法定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注销登记办法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无限责任,4、清算期间行为人的要求1)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2)投资人不得以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与清算无关的其他业务;3)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三)独资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自企业解散之日起)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案例2】,李某于2000年1月投资设立一个独资企业。2001年3月,李某以独资企业的名义与其好友开设的丙公司签订了一项1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合同并未约定还款期限。2001年4月1日,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款项打入了独资企业的账户。2001年7月独资企业解散。丙公司虽然得知此事,但仍未向李某索债。2006年8月丙公司因财务困难,决定向李某索要债款。李某是否要承担清偿责任?,李某无需承担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本案中丙公司自2001年7月至2006年8月,都未曾要求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李某清偿债务,因而李某的责任消灭。,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D)。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清偿。(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选项A不符合法律规定;(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选项C不符合法律规定;(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则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本题只有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三、财产的分配,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甲是某高校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1999年6月在工商行政营理机关注册成立一家经济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元。营业头两个月业绩良好,另二家有限责任公司遂与甲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雇佣工作人员5名,甲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没有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该企业经营不善,负 债60万元。甲决定于2000年5月自行解散。问题:1.甲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以甲家庭财产存在而求偿?为什么?2.甲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3.甲的企业允许另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甲的独资企业的员工的社会保险是否应该办理?为什么?,甲在经济上已独立于其家庭。成立的又是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无权向其家庭求偿。,2.甲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是并不要求有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可以成立“一元钱企业”;,3.甲的企业允许另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甲如允许另外的企业投资,必须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并改变企业性质为其他性质的企业,而不能再是个人独资企业。,4.甲的独资企业的员工的社会保险是否应该办理?为什么?,在我国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的保险,企业均负有为职工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5.甲将该独资企业自行解散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甲将独资企业解散的行为有效。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基于投资人的意思可以自行解散。,某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消费者赵某损失6000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4000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解散。投资人钱某向税务部门缴纳所欠税款2000元,支付给职工孙某2000元工资,并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1000元后,简单编制了一份清算报告,向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不久赵某找到钱某要求索赔,企业的债权人周某听说企业解散了,也找到钱某让其清偿2000元债务,这时钱某的个人可执行财产只有5000元了,钱某让他们看着办吧。1.钱某的财产处理顺序是否合法?若不合法,依照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2.除财产处理的有关内容外,还有哪些有关解散的事宜不符合法律规定?,1.钱某的财产处理顺序是否合法?若不合法,依照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第43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钱某在被吊销时所有的财产共计14000元,钱某应用其全部个人可执行财产承担企业应该承担的债务与责任,依法应先支付孙某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次缴纳所欠税款,然后清偿所欠周某的债务和赔偿赵某的损失,剩余的1000元缴纳罚款。,2.除财产处理的有关内容外,还有哪些有关解散的事宜不符合法律规定?,钱某没有通知债权人或进行公告违反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本案的钱某作为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但他既没有通知债权人,也没有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律规定。,多项选择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中,应当受到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有()。A提交虚假文件取得企业登记,且情节严重B使用的名称与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C出租营业执照,且情节严重D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5个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中,应当受到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有()。A提交虚假文件取得企业登记,且情节严重B使用的名称与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C出租营业执照,且情节严重D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5个月答案AC,多项选择题,1.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 提以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多项选择题,1.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 提以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ABC,多项选择题,2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多项选择题,2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BC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判断题,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3、独资企业如在住所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应由投资人或委托代理人向独资企业 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XX分支机构所在地,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 被告:李传营 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年6月,欠原告货款57000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当年11月,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签定后,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水泵厂还债,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被告水泵厂辩称,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分析,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故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但原告不能直接向原投资人李某追讨本案所涉债务。原投资人不能因企业转让而免除所有责任。其应对现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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