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类型知识产权的发展.ppt

    • 资源ID:6372962       资源大小:1.05MB        全文页数:109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类型知识产权的发展.ppt

    新类型知识产权,主讲 焦洪涛 副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法研究所,引 论,一、知识产权的机制二、知识与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的机制,1、知识产权的取得与权利设定2、知识产权的交易与权利许可3、知识产权的限制与利益平衡4、知识产权的侵权与权利救济5、知识产权的诉讼与纠纷解决6、知识产权的管理与战略实施,二、知识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德国 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 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 对我国,知识产权是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翻译,二、知识与知识产权,经合发组织(OECD)1996年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知识可分为四大类:(1)关于事实和现象的知识,即know-what(知道何物)(2)关于自然规律和原理方面的知识,即know-why(知道为何)(3)关于技能和决策方面的知识,即know-how(知道何为)(4)关于人力资源与人文方面的知识,包括know-who知道何人),know-when知道何时),know-where知道何地)等,二、知识与知识产权,know-what类知识,一般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可由公众自由使用,不能授予知识产权,或系原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届满之知识know-why类知识,实为科学发现,发现者由国家给予行政奖励,其不具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know-how类知识,若属客观上可直接外化的知识,可依权利人之意志,使之外化,藉专利法而享有专利权,或使之内储,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若属客观上不可直接外化的知识,可依权利人之意志,使之内储,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或通过学习使之间接外化,而藉专利法享有专利权know-who(when,where)类知识,多属公有领域,其可获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则呈明显反差,对其保护与管理的方式尚未成熟,仍在探索之中,新类型知识产权的发展,当代知识产权权利体系 发展、扩张与膨胀 及其 反思、批判与限制文学产权(著作权与邻接权)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新类型知识产权尚难以穷尽列举(公约、立法、判例、学说),第一节 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概述第二节 市场竞争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第三节 信息技术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第四节 生物技术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第五节 特殊标志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第六节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 高度重视的新兴知识产权第七节 其它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第一节 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概述,一、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背景二、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现实价值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分类问题,一、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背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摹画了近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轮廓 当代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处在不断的变革之中,一、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法制背景,总趋势看,在不背离公平秩序和利益平衡原则,防止权利滥用的前提下,当代知识产权制度正在向权利类型多元化、保护范围扩大化、保护水平高程度化、保护方式综合化、保护标准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主导的TRIPs协议为代表的国际规则反映了这一趋势,二、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现实价值,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现实价值1、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机能2、激励高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3、促进市场竞争领域的文化创新4、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利益格局,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分类问题,新类型知识产权分类之一据其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关系:(1)延伸型(2)补充型(3)超越型,新类型知识产权分类之二,据其发展前景:(1)前所未有,新近出现的(2)以前就存在,但长期没有通过强势发展成为典型形式,现阶段又重新得到价值的重估和地位上的重视的(3)以前就存在,长期没有通过强势发展成为典型形式;而且在今后可以预见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虽有存在的合理性但也不可能得到突破性进展的(4)也有为数很少的某些新类型知识产权会因技术的创新和社会情势的变迁而被扬弃,成为昙花一现的制度陈迹,新类型知识产权分类之三,据其权利性质和权利定位:(1)作为现有知识产权类型的特别权利(2)作为现有知识产权类型的相关权利(3)作为专门类型的独立权利(4)作为受法律保护的“法益”,逼近于权利,但尚有待权利化(5)多种知识产权形式来整合保护的权利,为便于讲解,暂采用如下分类线索:第1类:市场竞争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第2类:信息技术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第3类:生物技术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第4类:特殊标志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第5类: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高度重视的新兴知识产权第6类:其它领域的知识产权,第二节 市场竞争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一、厂商名称权二、商业秘密权三、角色商品化权,一、厂商名称权,基本概念 厂商名称,是从事商品生产或服务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名称。对于法人而言,即企业名称;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而言即“字号”厂商名称权,就是从事商品生产或服务的经营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经营活动中对所使用的名称享有的具有一定专有性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受法律的禁止,厂商名称权的构成,1、厂商名称权的客体 在我国,厂商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民事主体的名称 2、厂商名称权的主体 在我国,厂商名称权的主体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殊的自然人组合 依据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任何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的必须报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3、厂商名称权的权利内容(1)设定权。(2)使用权。(3)变更权。(4)转让权。(5)禁止权。,二、商业秘密权,基本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权,就是权利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所持有的商业秘密享有的专有性权利,二、商业秘密权,1987年6月23日通过的技术合同法是我国直接有关商业秘密的第一部法律,规定了技术秘密的合同债权 1991年4月9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出现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规定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不公开审理问题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签署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我国承诺将保护商业秘密,并尽快向立法机关提交立法议案 1993年9月2日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密的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12月3日修订)1997年3月14日修订颁布的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了专门规定,确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权的构成,1、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权的构成,2、商业秘密权的主体 商业秘密的开发者及其它合法持有者 法人、自然人以及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3、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内容(1)积极权利:包括对商业秘密的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2)消极权利:禁止权。即商业秘密所有人禁止他人从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权利,三、角色商品化权,基本概念 角色商品化权,是指角色的拥有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享有的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角色的专有权,包括排他性的使用权与相应的收益权、处分权 这些角色是由真实人物附载的、作品塑造的或由真人扮演的,并具有独特的实质性人格特征、良好的公众效应和商业流通价值,三、角色商品化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时,在行为主体方面要求须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这大大限制了商品化权保护的范围 该法第5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标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款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援作保护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依据 从国内外趋势上来看,在立法上将角色商品化权确立为一种专门类型的无形财产权,是较为理想的法律保护模式,角色商品化权的构成,1、角色商品化权的客体(1)应具有独有的实质性人格或人格化特征(2)应是公开的(3)应具有亲和力并产生公众效应(4)应可被用于商品经营或服务过程之中 2、角色商品化权的主体 角色的拥有者是角色商品化权的主体 主要是依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形象、名称及其它可被用于商品化的角色的作者、演员,或知名人士或团体,角色商品化权的构成,3、角色商品化权的权利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研究报告认为:基于虚构角色的商品化权一般认为是财产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和开发的权利 基于真实人物的角色商品化权,在理论上要复杂一些,它还可能涉及到人格权问题 在“人格的商品化”过程中,角色商品化权的意义并不在于在权利人对形象的控制和支配,而在于权利人通过对角色的商业使用来获得财产利益。可以说,角色商品化权已经脱离了普通人身权的范畴,进入了无形财产权的领域,第三节 信息技术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二、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三、网络作品著作权四、计算机程序专利权五、网络商业方法专利权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七、域名权,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基本概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软件开发者依据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994年TRIPs协议第10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始资料还是实物代码,应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年版本)作为文学作品来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1996年通过的WIPO版权条约第4条中作出近似的规定 我国199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确认计算机软件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一类作品 1991年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著作权法修正之后,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重新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次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构成,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并非所有的计算机软件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依法受到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独立开发(2)已固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构成,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1)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2)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3)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构成,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软件作品享有两类权利:(1)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2)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利,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条例第23条、24条明确规定 10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从技术角度出发,应注意适用有关软件版权侵权认定判断方法(1)“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判断方法(2)“抽象过滤比较”三步判断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构成,5、合理使用(1)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行使的行为(2)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司法实践中,区分合理使用与非合理使用一般有4条标准:A.软件作品是否合法取得B.使用的目的C.被使用的数量D.被使用作品的内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构成,二、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基本概念 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是数据库开发人依据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对数据库享有的著作权和一种特殊性权利 根据主体的不同,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分别对应的是数据库的作者权利与制作者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在保护对象的覆盖范围上并不是并列的关系 数据库特殊权保护的对象既包含了数据库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又包含了另一部分数据库著作权所不能保护的对象,二、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与数据库相类似的是“汇编作品”的概念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的构成,1、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的客体 组成数据库的基本要素是数据库的内容和数据库的整体结构(1)数据库著作权的客体要求具有“原创性”,且这种“原创性”要求并不高于普通文学艺术作品“原创性”的要求(2)数据库特殊权的客体如果不具有“原创性”,则要求具有“投资性”,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的构成,2、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的主体(1)数据库著作权的权利主体:该数据库的作 者(2)数据库特殊权的权利主体:该数据库的制作者,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的构成,3、数据库著作权与特殊权的权利内容(1)数据库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根据欧盟指令,数据库作者不享有精神权利。精神权利的保护问题可以借助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精神或国内立法来解决(2)数据库特殊权的权利内容。欧盟指令最大的贡献是提出了一种特殊权利,这种权利起初称之为“防止未经许可提取数据库内容的权利”,三、网络作品著作权,基本概念 网络作品著作权,就是著作权人对网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广义上,网络作品传播者对网络作品享有的邻接权也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一部分 我国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增加了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构成,1、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在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包括两类:(1)数字化作品:即原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2)数字作品:即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构成,2、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该作品的作者3、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内容(1)数字化复制权(2)信息网络传播权(4)著作权管理电子信息维护权(3)技术保护措施权,四、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基本概念 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就是开发者依照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计算机程序发明享有的专利权 日常语境中,计算机软件与计算机程序等量齐观,甚至相互换用 但是由于“文档”不能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因此,在讨论与此相关的专利问题时,使用“计算机程序专利权”的概念要比“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概念更为准确,四、计算机程序专利权,现阶段,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实践中对于计算机程序发明的专利审查持审慎态度,也并未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2006年版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可专利性的要求过于严格 面向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强化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的潮流,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应作出相应完善 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允许以计算机软件程序为特征的计算机可读介质成为可专利性的客体,计算机程序专利权的构成,1、计算机程序专利权的客体 即 计算机执行的相关技术发明,包括产品发明、产品实用新型或方法发明 计算机程序在申请专利时,除应符合授权实质性条件一般要求外,应注意以下特点:(1)创造性(2)新颖性(3)实用性,计算机程序专利权的构成,2、计算机程序专利权的主体计算机程序的开发者 3、计算机程序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具体权利内容,可参照普通专利权,五、网络商业方法专利权,基本概念 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系指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方法或规则 网络商业方法专利权 就是权利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其创造的网络商业方法发明享有的专利权,五、网络商业方法专利权,在审查实践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商业方法发明的专利审查一直持审慎态度 事实上,中国专利法规并没有明文将商业方法发明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之外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9章中明确规定了具有“技术性”的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是属于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客体 因此如果作为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特例的商业方法软件发明具有“技术性”,也应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网络商业方法专利权的构成1、网络商业方法专利权的客体 特定的网络商业方法发明 网络商业方法发明在申请专利时,除应符合授权实质性条件一般要求外,应注意:(1)创造性(2)新颖性(3)实用性,2、网络商业方法专利权的主体 网络商业方法的发明人3、网络商业方法专利权的权利内容 网络商业方法专利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与计算机程序专利权近似,可参照普通的方法发明专利权,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基本概念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指布图设计创作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1年3月28日颁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1年9月18日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构成,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客体(1)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必须具有独创性(2)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 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主体 布图设计创作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构成,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权利内容 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 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 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 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从事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七、域名权,基本概念 域名系统(domain name service),是一种网络寻址技术 域名,从法律角度来讲,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 域名权,是域名持有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有效注册期间对域名享有的专有权,七、域名权,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办公室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工作委员会,作为非盈利性机构,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等作出规定,域名权的构成,1、域名权的客体 域名权的客体,是经过正式注册的域名 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 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类别域名”6个:AC适用于科研机构 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 EDU适用于教育机构 GOV适用于政府部门 NET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名权的构成,2、域名权的主体域名的合法持有人 3、域名权的权利内容(1)域名解析权(2)禁止权,第四节 生物技术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一、植物新品种权二、基因专利权,一、植物新品种权,基本概念 植物新品种权,是权利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植物新品种享有的专有权 国务院 1997年3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届第四次会议1998年8月29日,决定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我国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该公约,承诺履行该联盟公约义务,植物新品种权的构成,1、植物新品种权的客体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的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授权条件:(1)新颖性(2)特异性(3)一致性(4)稳定性(5)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植物新品种权的构成,2、植物新品种权的主体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和个人 品种权人 3、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指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限制,1、合理使用(1)新品种的培育和科研活动(2)农民特权 2、强制许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部可以作出生产、销售等实施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1)为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2)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3)对重要农作物品种,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显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二、基因专利权,基本概念 基因专利权,就是指权利人依据国家专利法律法规对基因发明所享有的专利权 与普通专利相比较,基因专利问题往往涉及生命伦理、人权保障、公共秩序、科学发现与技术发明的区分等更为复杂的关联问题,而且在授权实质性条件和利益分享机制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要求 2006年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0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9.1.2.2条,基因专利权的构成,1、基因专利权的客体(1)创造性(2)新颖性(3)实用性 2、基因专利权的主体 基因的发明者 3、基因专利权的权利内容 可参照普通专利,第五节 特殊标志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一、特殊标志专有权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一、特殊标志专有权,基本概念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专有权,即指特殊标志所有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特殊标志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特殊标志专有权,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同日起施行 该法规对特殊标志的范围、登记程序、使用与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条例规定,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特殊标志专有权的构成,1、特殊标志专有权的客体 使用于社会公益活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2、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主体 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特殊标志专有权的构成,3、特殊标志专有权的权利内容(1)使用权(2)许可使用权(3)禁止权 对于特殊标志的保护而言,其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基本概念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即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据国际公约、举办国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对奥林匹克标志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5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2001年10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4月1日起施行 该行政法规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客体、主体、权利内容以及如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作了详尽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构成,1、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客体 与2008奥运会相关的奥林匹克标志主要有:(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2)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4)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5)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6)奥林匹克宪章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构成,2、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主体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3、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内容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基本概念 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即指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依据国际公约、举办国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对世界博览会标志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根据1968年11月29日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的决定,国际展览局制定了关于使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定 2004年10月20日,我国国务院公布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世界博览会标志除依照该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构成,1、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客体(1)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2)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3)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4)国际展览局的局旗2、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主体(1)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2)国际展览局,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构成,3、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内容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例外情况在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第六节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 高度重视的新兴知识产权,一、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三、遗传资源知识产权四、地理标志权,一、传统知识知识产权,基本概念传统知识知识产权 广义:泛指传统知识的获得和利益分享及其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设计与权利安排 狭义:专指针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而有可能设立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权利形态,一、传统知识知识产权,2004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WIPO-IGC)提出传统知识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原则)概述“传统知识”,仅指传统背景下作为智力活动成果和见识(insight)的知识的内容或实质,包括作为传统知识系统组成部分的专有技术、技能、革新、实践和学问,并包括体现某社区或其居民传统生活方式的知识,或者包含在编辑成典、世代相传的知识系统中的知识,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的构成,1、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的客体 特定的传统知识应具备以下资格:(1)在传统或世代相传背景下产生、保存和传递的(2)与世代保存和传递传统知识的传统或本地社区、人民有特殊联系(3)与被承认持有该知识的本土或传统社区、个人的文化特性一致,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的构成,2、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的主体 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受益者,应主要为知识持有者 在众多的知识持有者之中,保护尤其应有益于土著和传统社区以及致力于发展、保存传统知识、与传统知识在文化上同一并寻求使其世代相传的人,以及这些社区和人群中认可的个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的构成,3、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1)知情同意权(2)开发利益分享权(3)对抗不当利用的权利(4)来源受到尊重的权利(5)反不正当竞争,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基本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属于广义的传统知识的范畴。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定义,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个文化社群基于传统创造的总和,经由群体和个人加以表达,且被承认反映其文化和社会身份;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效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 它在形式上与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艺、神话、礼仪、习俗、手工艺、建筑等等艺术融为一体,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199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至今这一行政法规尚未出台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3条,将“杂技艺术作品”增加为受保护的客体。“杂技艺术”是中国的传统长项,严格的讲也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范畴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规定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证制度 地方立法层面,2000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的构成,1、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的客体 民间文学艺术创造活动中的无形智力成果:(1)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2)民间文学艺术的特质元素,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的构成,2、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的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创造并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community)(1)特定群体,通常局限于以地域和生存环境划分的社区或者以宗族和血缘为纽带的族群(2)民间文学艺术之中的某些杰出代表,在被认定为全人类或全社会共同的文化遗产时,其私权利益会受到公共利益的一定限制(3)国家职能,主要在于鼓励发掘和整理民间文学艺术并在必要时适当干预,如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 3、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1)精神性权利(2)经济性权利(3)禁止性权利,三、遗传资源知识产权,基本概念 遗传资源,依照国际公约的界定,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 遗传资源知识产权广义:泛指遗传资源的获得和利益分享及其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设计与权利安排狭义:专指针对遗传资源的保护而有可能设立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权利形态,三、遗传资源知识产权,长期以来,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一直被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其他国家的使用者可以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起源国或者非原生境保育机构无偿地获取并利用 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反对遗传资源是全人类共同遗产的传统观点,首次确认了各国对其遗传资源拥有主权的原则 200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WIPO-IGC)制定了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益平等分享协议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指南(草案),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构成以农民权为范例,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对农民权的定义,农民权是基于农民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中所作出的贡献而产生的权利 1、农民权的客体 农民权的客体包括植物遗传资源与相关传统知识:(1)植物遗传资源(2)相关传统知识 2、农民权的主体 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对农民权的定义,农民权的主体是指农民,特别是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构成以农民权为范例,3、农民权的权利内容(1)国家作为农民权的法律主体,权利主要有:a.获取和利用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知情同意权b.开发利益分享权(2)农民群体、社区、部落或民族作为农民权事实主体,权利主要是:a.有权请求国家给予利益补偿及其它支持b.因提供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而要求获得名誉的权利义务主要是:a.继续为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作出贡献b.为相关获取提供便利,四、地理标志权,基本概念3个相关范畴:货源标记(indications of source)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严格而言,这三个范畴有所不同 所谓地理标志权,是指产地内产品生产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享有的专有权,四、地理标志权,我国2001年第二次修改之后的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 在法制实践中,由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主管的商标注册事务与国家质检部门主管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事务之间,出现了一些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矛盾的情况,也引起了社会各界与法学界的反思 地理标志的保护,还应包括积极主动式事前调整的层面,如公布地域范围和生产厂家,增强消费者的辨认能力,从而减少被侵权的可能性;严格规定生产条件,从而始终保持独特质量,维护在消费者中的信誉 因此,我国应当借鉴法国、印度等国家的经验,制定专门法,确立地理标志权,才能维护其权利的全面实现,地理标志权的构成,1、地理标志权的客体地理标志获得专有权保护的实质条件:(1)产品来源于某个区域,某个地带或村庄(2)产品具有独特品性、质量(3)产品独特品性、质量的形成乃归因于该地的地理因素或人文因素,如地质、土壤、阳光、气候、空气以及人们世代相传的技术与方法等(4)产品具备正式认定的知名度,地理标志权的构成,2、地理标志权的主体:产地内产品生产者 3、地理标志权的权利内容 地理标志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而不包括处分权。具体而言:(1)使用权(2)禁止权禁止他人在非享有地理标志的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禁止他人在非享有地理标志的产品的包装上、标签上、商业用纸上、发票上等使用地理标志的说明禁止以其他明示或暗示方式误导公众的行为等,第七节 其它领域的新兴知识产权,一、科学发现权二、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三、创意权,一、科学发现权,基本概念 科学发现权,是发现人依据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其完成的科学发现享有的特定的权利 在我国,科学发现权指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一、科学发现权,我国宪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显然公民从事发现为目的科学发现活动的行为自由受到宪法比本权利的确认与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7条第1款:“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故科学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科学发现权的构成,1、科学发现权的客体 科学发现权的客体是科技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一项发现要取得科学发现权应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是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2)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3)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能使科技发展发生重大变化(4)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科学发现权的构成,2、科学发现权的主体发现人3、科学发现权的权利内容:科学发现的人身权科学发现的财产权,二、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一)发明权科技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的技术发明成果,二、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权 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成果权的客体是经过实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显著效益的有关改进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三)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 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权的客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具有重要贡献的科技成果,三、创意权,基本概念 创意(undeveloped idea,creative strategy)指在广告、娱乐和商业领域中,由创意人原创,在一定区域内不为公众所知,尚未运用过的,并需要进一步开发应用的可实施的有价值的信息 如:广告创意、节目创意、商业创意等 创意权,是创意所有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其持有的创意所享有的专有权,创意权的构成,1、创意权的客体 创意受保护的条件:(1)新颖性(2)具体性(3)价值性2、

    注意事项

    本文(类型知识产权的发展.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