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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国际工程合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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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国际工程合同条件.docx

    第五章国际工程合同条件第01讲常用的国际工程合同条件简介5.1 常用的国际工程合同条件简介5.2 FlDlC施工合同条件5.3 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5.4 FIDl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5.5 FIDlC合同条件案例5.1 常用的国际工程合同条件简介(此节了解为主)合同条件既是投标者投标报价的基础,更是在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双方履行合同最重要的依据。5.1. IFIDIC合同条件1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简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FlDlC)是由该联合会名称用法语书写的5个词的字头组成的缩写。中国在1996年正式加入FIDICo2 .FlDIC合同条件的特点(1)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2)公正合理、职责分明(3)程序严谨、易于操作;(4)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的有机结合FIDIC合同条件一般都分为两个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特殊应用条件”,也可称为“专用合同条件”。3 .如何运用FIDIC编制的合同条件(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一些国际项目直接采用;(2)对比分析采用;(3)合同谈判时采用;(4)局部选择采用4 .Fn)IC合同文件的发展1957年,FIDIC与国际房屋建筑和公共工程联合会现在的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在英国咨询工程师联合会(ACE)颁布的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格式的基础上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第1版)(俗称“红皮书”),常称为FIDlC条件。1963年,首次出版了适用于雇主和承包商的机械与设备供应和安装的电气与机械工程标准合同条件格式,即黄皮书。1969年,红皮书出版了第二版。这版增加了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筑工程专用条件。1977年,FIDIC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联合编写红皮书的第三版。1980年,黄皮书出了第二版。1987年9月红皮书出版了第四版。1995年,出版了桔皮书设计一建造和交钥匙合同条件。红皮书(1987)、黄皮书(1987)、桔皮书(1995)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一分合同条件、蓝皮书(招标程序)、白皮书(顾客/咨询工程师模式服务协议)、联合承包协议、咨询服务分包协议共同构成FlDIC彩虹族系列合同文件。1999年第一版FIDIC合同序号5.合同条件序号6.特点1施工合同条件1在编排格式上统一化2生产设备和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2条款适用的项目种类更加广泛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3条件的内容作了较大的改进和补充4简明合同格式4在编写思想上也有了一些变化5条款的规定更为严格明确6表述语言更简明,易读易懂7 .四种新版FTDIC合同条件的比较(1)适用范围和雇主的参与程度“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主要由雇主方设计,承包商基本只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雇主方管理工作参与较多,对项目从头到尾都要进行较细致的控制和监督。“工程设备和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适用于由承包商作设计并进行施工的总承包项目。雇主只在“雇主的要求”中说明工程的目的、范围和设计等方面的技术标准。雇主主要把好工程完工后的检验关。这种合同方式目前主要运用于包括电力和(或)机械工程的项目。“EPC合同条件”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工厂或电厂的实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提供,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类型的项目的实施。如果雇主对项目的最终造价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很高,往往采用这种EPC交钥匙合同模式。规定在“交钥匙”时,要提供一个设施配备完整、可以投产运行的项目。“简明合同格式”适用于投资相对较低的、般不需要分包的建筑或工程项目,对于投资较高的工程,其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建设周期较短,此格式也适用。此合同条件最为灵活,既可由雇主或其代表一工程师提供设计,也可由承包商提供部分或全部设计。条款数比其他3种少得多,文字也简明得多。(2)合同管理方式在“施工合同条件”和“生产设备和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中,由工程师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工程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职责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他做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并应努力做到公正。在“EPC合同条件”中,由“雇主的代表”管理合同。他的权利和职责都由雇主分派。与“施工合同条件”模式下的工程师相比,他的权力较小,有关延期和追加费用方面的问题一般都由雇主决定。“简明合同格式”中规定可由雇主指派一人进行合同管理,或委托一个公司或个人作为雇主的代表履行某些管理职责,也可请独立的工程师进行项目管理。(3)质量管理“施工合同条件”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是通过对工程的检验进行的,包括施工期间的检验和竣工检验。如果专用合同条件中有规定,对工程某些部分还要进行竣工后的检验的。工程被雇主接收后,在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应负责解决由其工作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生产设备和设计二建造合同条件”中对施工期间检验的规定与“施工合同条件”完全相同,但因为设计由承包商进行,非常注重竣工检验。承包商要先进行试车前的测试、试车测试、试运行,而后才能通知工程师进行包括性能测试在内的竣工检验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雇主的要求”及“性能保证表”的规定。此外“生产设备和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还将竣工后的检验也作为单独的一条列入通用条件中。“EPC合同条件”对质量的控制也是通过施工期间的检验、竣工检验和竣工后的检验进行的,并且为了证实承包商提供的工程设备和仪器的性能及其可靠性,“竣工检验”通常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简明合同格式”在通用合同条件中仅对施工期间的检验作了扼要的规定,如果雇主计划在接收工程前进行任何测试,则须在协议中对此作出规定。(4)风险的分担“施工合同条件”划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的原则是:一般由雇主承担政治风险(如战争、军事政变等)、社会风险(如罢工、内乱等)、经济风险(如物价上涨、汇率波动等)、法律风险(如立法的变更)和外界(包括自然)风险等,以及不可抗力出现时承包商的直接损失,而其余风险则由承包商承担。“生产设备和设计一一建造合同条件”分担风险的原则与“施工合同条件”基本一致,因为承包商要负责进行设计,自然承担了由此产生的风险。在“EPC合同条件”中,项目的绝大部分风险都是由承包商承担的,如“施工合同条件”合同模式中的外界风险、经济风险、设计风险以及雇主在“雇主的要求”中说明的其他风险都由承包商承担。因此,投标者在报价中风险费会很高,对风险的管理也就成最终能否盈利、盈利多少的重要决定因素。雇主支付的价格较高,但保证了工程最终造价的确定性。“简明合同格式”将雇主的责任总结为16条,其风险分担原则与“施工合同条件”相似,雇主可以通过其他合同文件进一步明确或改变这种安排。(5)支付方式“施工合同条件”采取传统的单价合同,并在通用合同条件中规定了调价公式。“生产设备和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采用总价合同方式。但如果适用法规发生变化或工程费用出现涨落,合同价格将随之做出调整。如果工程的某些部分要根据提供的工程量或实际完成的工作来进行支付,其测量和估价的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规定。“EPC合同条件”采用总价合同方式,但是和“生产设备和设计一一建造合同条件”比较,其最终价格更为固定,只有在某些特定风险(如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法律风险)出现时,雇主才会花费超过合同价格的款额,这也正是EPC合同模式最初形成的根本原因。“简明合同格式”则没有规定计价的方式,到底采用总价方式、单价方式还是其他方式,应在附录中列明。“简明合同格式”没有专用合同条件部分,只是在备注中提供了一些在特殊情况下可选用的范例措辞。所有必要的附加规定、要求和资料都应在协议书附录中给出。.1.2英国土木工程合同条件1.ICE合同条件“ICE”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的简称,是设于英国的国际性组织,其成员有1/5在英国以外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ICE在土木工程建设合同方面具有高度的权威性。FIDIC所编写的合同条件是亲承包商的,而ICE合同条件是亲雇主的。ICE合同条件属于单价合同形式,以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投标书中的单价来控制工程项目的总造价。1991年1月第六版的ICE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共计71条109款,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保险;工艺与材料质量的检查;开工,延期与暂停;变更、增加与删除;材料及承包商设备的所有权;计量;证书与支付;争端的解决;特殊用途条款;投标书格式。ICE合同条件也附有投标书格式、投标书格式附件,协议书格式、履约保证等文件。2. JCT合同条件(1) JCT简介JeT(中译:联合合同委员会)于1931年在英国成立(其前身是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RIBA),并于1998年成为一家在英国注册的有限公司。至今为止,JCT已经制订了多种为全世界建筑业普遍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业界指引及其他标准文本。合同编号合同特点1JCT80适用于总价合同,在项目管理模式方面适用于传统模式2JCT91适用于总价合同,在项目管理模式方面适用于传统模式3JCT-CD81承包商包括设计的JCT合同标准格式,适用于设计“一建造管理模式。适用于总价合同。承包商向雇主做出最大成本保证(GMP),低于GMP的工程节省费用由雇主与承包商分享。4JCT-MC87适用于管理承包模式,一般用于大型复杂项目,要求独立设计,工期较紧。不适用于总价合同,付给管理承包商的费用为基本费与管理承包费之和,类似于成本补偿方式计价。(2)使用JCT合同文本的局限性及优点JCT合同文本在中国使用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英国合同法属于普通法系,我国合同法更接近于大陆法系,这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实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中也折射出两种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2JCT合同文本中建筑师与传统上建筑师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有关,中国建筑师只限于作设计工作;JCT合同文本主要是用于建筑师处于重要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而对于结构工程师和设备工程师处于主要地位的其他土木工程,则需要做适当的修改或调整。3在英国采用JCT合同文本,双方无须就通用条款谈判,只对专用条款进行商谈;在管理合同时,违反合同容易确定,便于及时处理违约问题。这对于标的物巨大、工程时间较长、参与方众多并且运作复杂的建筑业界来说非常重要。(3) JeT合同文本对中国建设工程合同体系的影响JCT合同文本至今己在中国的上海、北京等地的工程项目中被采用。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还有待完善。我国至今仅有适合施工承包的合同条件,其他诸如项目总承包或者说交钥匙工程承包等承发包模式则没有相应的合同条件。JCT合同条件体系内容十分丰富,这对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体系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3. NEC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发行的NEC新工程合同条件第一版于1993年3月正式出版,1995年11月出版了第2版。以弹性、清晰、浅显为特点,适用于各类型工程,该合同条件在英国及其英联邦成员国、南非及香港地区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合同条件的特色是由不同的功能,做成分册的合同。基本的核心条款用黑色为封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采用紫色封面,说明书用棕色。内容重点是补偿、风险配置及争议处理均力求公平,且往往由双方共同决定,并加上预警制度。内容中以项目经理代替。NEC合同条件分册如下。1工程施工合同黑色,适用于所有领域的工程项目。其6个主要选项如下:带有分项工程表的标价合同;带有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带有分项工程表的目标合同;带有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成本偿付合同;管理合同。2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紫色,与ECC配套使用,根据主合同,部分工作和责任转移至承包商。3专业性服务合同桔色,适用于项目聘用的专业工程师、项目经理、设计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才。4裁决合同淡绿色,雇主聘用裁决人的合同。5工程施工合同简明格式绿色,适用于工程结构简单、风险较低,对项目管理要求不苛刻的项目。3.1. 3欧洲发展基金会EDF合同条件欧洲发展基金是向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国家集团(简称非加太集团)77个成员国和欧洲联盟15国国家提供援助以促进非加太国家发展的机构。欧洲发展基金会制定了EDF合同条件,但应用范围窄。主要用于ACP(非洲、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国家。在编制新版EDF合同条件时,FIDIC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被选作基础。5.1.4美国AIA系列合同条件1.AlA简介AIA是美国建筑师学会的简称。AIA出版的系列合同文件在美国建筑业界及国际工程承包界,特别在美洲地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应用广泛。AlA的一个重要成就是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的标准化合同文件。1888年,AlA拟定了一份雇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协议书,简称“规范性合同”,1911年AIA首次出版了“建筑施工一般条件”,经过发展,AIA形成了一个包括80多个独立文件在内的复杂体系。目前最新版的合同条件是1997年发布的第14版。2. AlA系列合同文件AlA系列合同文件分为A、B、C、D、G、NET6个系列,A系列是用于鹿王与总承包商的标准合同文件,不仅包恬合同茶件,还包括承包商资格申报表,保证标准格式等。B系列王要用干雇王与建筑师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其中包括专门用于建筑设计、空内装修工程等特定情况的标准合同文件C系列主费用于建筑师与专业咨询机构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D系列是建筑师行业内部使用的文件。G系列是建筑师企业及项目管理中使用的文件。NET用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除了合同直接相关的标准文件以外.,AlA还出版了B他与工程相关的辅助性标;隹文件。这些文件涉及工程项目建设的备个方面,例如招标投标、资底声明、担保与保证等。3. AIA合同文件的组合与使用AlA合同文件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与需要配合使用,形成不同的组合。最为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及合同计价方式。每个组合中最为基本的文件是所谓的“核心文件”,即“施工合同一般条件”。每个版本的一般条件均有与其配合使用的“协议书格式”。AIA为包括CM方式在内的各种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专门制定了各种协议书格式,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也影响到协议书格式的选用。AlA不仅为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制定了协议书标准格式,还为项目中其他各方之间的关系制定了协议书标准格式。AIA合同文件的计价方式主要有总价、成本补偿及最高限定价格法。AlA系列合同文件的核心是一般条件”(A201).采用不同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及不同的计价方式时,只需选用不同的“协议书格式”与“一般条件”即可。AlA文件A201作为施工合同的实质内容,规定了雇主、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建筑师的职责和权限,该文件通常与其他AlA文件共同使用,因此被称为“基本文件”。5.1 .5日本建筑工程标准合同条件日本的建筑市场是高度发达而又保守、封闭的市场。国外建筑企业很难真正进入日本市场。建筑市场的规模呈缩小态势,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处于优胜劣汰的大转换期。合同条件系由日本中央建设业审议会于1950年2月制订,以后经多次修订。此合同条件适用于日本国内的政府工程及民用工程。日本施工企业在国外承包工程时,主要是依据FlDIC合同条件或工程所在国发包方提出的合同条件。第02讲FIDlC施工合同条件(一)5.2 Fn)IC施工合同条件1 .2.1施工合同条件的文本结构1999年版Fn)IC新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是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最新修订版,适用于单价与子项包干混合式建筑工程或土木工程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件论述了包括一般规定。附件包括7个保函格式范本:母公司保函范例格式、投标保函范例格式、履约担保函,即付保函范例格式、担保保证范例格式、预付款保函范例格式、保留金保函范例格式和雇主支付保函范例格式。最后是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1.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雇主发出中标函的28日内,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约保证后,双方签署的法律性标准化格式文件。2中标函雇主签署的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可能包含作为备忘录记载的合同签订前谈判时可能达成一致并共同签署的补遗文件。3投标函承包商填写并签字的法律性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包括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确认文件。4合同专用条件结合工程所在国、工程所在地和工程本身的情况,对通用条款的说明、修正、增补和删减,即为专用条款。所以通用和专用条款组成为一个适合某一特定国家和特定工程的完整合同条件。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条号是一致的,但条号是间断的,并用专用条款解释通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件6规范规范是合同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功能是对雇主招标的项目从技术方面进行详细的描述,提出执行过程中的技术标准、程序等。7图纸一般情况下所附图纸达到工程初步设计深度即可满足招标工作的要求,为投标人提供和了解工程规模、建设条件、编制施工说明、可核定工程量、具有完整和准确的投标报价条件。8资料表以及其他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资料表一一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文件,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单价表等;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他文件一一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范围的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应当注意的是,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之间是可以相互解释的,在解释合同时即按照上面的顺序确定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同时,若在文件之间出现模糊不清或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工程师应该给予必要的澄清或指示。2 .合同双方和人员合同各方与当事人包括如下所列人员。(1)雇主:指在投标函附录中指定为雇主的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合同中明确规定属于雇主方的人员包括:工程师;工程师的助理人员;工程师和雇主的雇员,包括职员和工人;工程师和雇主通知承包商的为雇主方工作的那些人员。(2)承包商指在雇主收到的投标函中指明为承包商的当事人(一个或多个)及其合法继承人。承包商的人员包括承包商的代表以及为承包商在现场工作的一切人员。如果承包商代表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暂时离开现场,应事先征得工程师的同意,任命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通知工程师。承包商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根据第3.3款工程师的指示规定的指示。承包商代表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付托任何职权、任务和权力,并可随时撤销付托。(3)工程师指雇主为合同之目的指定作为工程师工作并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按合同规定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名词解释)工程师与雇主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行使在合同中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如果没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对工程师的权力不能进一步加以限制,应注意(选择题)a.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b.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依照合同具有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c.工程进行过程中,承包商的图纸、施工完毕的工程、付款的要求等诸多事宜都需经工程师的审查和批准,但经工程师批准、审查、同意、检查、指示、建议、检验的任何事项如果出现了问题,承包商仍需依照合同负完全的责任。工程师的授权。工程师职责中常规性工作由工程师授权其助理完成的。工程师的指示。工程师可按照合同的规定,随时向承包商发布指示;承包人仅接受工程师和其授权的助理的指示,并且必须严格按其指示办事;指示均应为书面形式。工程师合同角色的变化。强调工程师处于相对独立的第三方。FIDIC指明工程师是雇主人员,但前提是由合同当事人共同推荐组成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当工程师的确定有一方不同意时,提交到DAB处理。(4)分包商指合同中指明为分包商的所有人员,或为部分工程指定为分包商的人员及这些人员的合法继承人。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如下规定: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指名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取得同意;对其他建议的分包商应取得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日将各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和该工作在现场的拟定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每个分包合同应包括,雇主有权要求根据第4.5款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如有或适用时)的规定或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终止时,将分包合同转让给雇主的规定。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人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体现(简答题)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雇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由承包商选择。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IifJ指定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i部分。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指定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内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取分包管理费的标准和方法。指定分包商招标文件中应给予较详细说明,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填写分包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作为协调管理费。该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公司管理费和利润。4雇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己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雇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雇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的,承包商不承担责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雇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3 .期间和日期(1)基准日期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日的日期。这是FlDlC文件中出现的一个新定义。这个定义的意义要有以下两点:据以确定投标报价所使用的货币与结算使用货币之间的汇率。确定因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变化带来风险的分担界限。基准日期之后因工程所在国法律发生变化给承包商带来损失,承包商可主张索赔。(2)开工日期: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开工日期应该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日内,具体日期由工程师至少提前7日发出开工通知确定。(3)竣工时间:是指从开工日期开始到完成工程的一个时间段,不是一个时间点。我国工程界习惯将之称为“合同工期”。(4)缺陷通知期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质量保修期。(5)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雇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对雇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4 .款项与付款(I)接受的合同款额(名词解释)指雇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额,来源于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并对其进行确认。这实际上就是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或经双方确认修改的价格。(2)合同价格指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这是“动态”价格,是工程结束时发生的实际价格,即工程全部完成后的竣工结算价,这一价格的确定是经过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累计计价得到。(3)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内或现场外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4)暂定金额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作为雇主的备用金的一笔固定金额。每个投标人必须在自己的投标报价中加上此笔金额,中标的合同金额包含暂定金额。暂定金额在工程师的指示下才能动用。工程师可作如下要求:承包商自行实施工作,按变更进行估价和支付;承包商从指定分包商或他人处购买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要支付给承包商实际支出的款额加上管理费和利润。雇主在合同中包含的暂定金额是为以下情形准备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雇主负责的应急费用或不可预见费用,如计日工费用;招标阶段,雇主方不能决定某项工作是否包含在合同中;在招标阶段,对工程的某些部分,雇主方还不可能确定到使投标者能够报出固定单价的深度;对于某些工作,雇主希望以指定分包商的方式来实施;暂定金额的额度一般用固定数值来表示,有时也用投标价格的百分数来表示,一般由雇主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并在工程量表中体现出来。5.2.2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1.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商的权利1有权得到提前竣工奖金8反对或拒不接受指定的分包商2收款权9特定情况下的合同转让与工程分包3索赔权10特定情况下有权要求延长工期4因工程变更超过合同规定的限值而享有补偿权11特定情况下有权要求补偿损失5暂停施工或延缓工程进度速度12有权要求进行合同价格调整6停工或终止受雇13有权要求工程师书面确认口头指示7不承担雇主的风险14有权反对雇主随意更换监理工程师(2)承包商的义务1遵守合同文件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任务,并负责保修期内的各种维修;10保持现场整洁2提交各种要求的担保;11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3遵守各项投标规定;12执行工程师的指令;4提交工程进度计划;13向雇主偿付应付款项(包括归还预付款);5提交现金流量估算;14承担第三国的风险;6负责工地的安全和材料的看管15为雇主保守机密;7对由其承包负责完成的设计图纸中的任何错误和遗漏负责;16按时缴纳税金;8遵守有关法规;17按时投保各种强制险;9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和方便18按时参加各种检查和验收。2.雇主的权利和义务(1)雇主的权利1雇主有权不接受最低标5在承包商违约时,雇主有权接管工程或没收各种保函或保证金2有权指定分包商6有权决定在一定的幅度内增减工程量3在一定条件下可直接付款给指定的分包商7不承担承包商因发生在工程所在国以外的任何地方的不可抗力事件所遭受的损失(因炮弹、导弹等所造成的损失例外)4有权决定工程暂停或复工8有权拒绝承包商分包或转让工程(应有充足理由)。(2)雇主的义务1向承包商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和图纸,并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负完全的责任6为承包商办理各种许可,如现场占用许可,道路通行许可,材料设备进口许可,劳务进口许可等2承担由雇主风险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坏7承担工程竣工移交后的任何调查费用3确保承包商免于承担属于承包商义务以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8支付超过一定限度的工程变更所导致的费用增加部分4在多家独立的承包商受雇于同一工程或属于分阶段移交的工程情况下,雇主负责办理保险9承担在工程所在国发生的特殊风险以及任何其他地区因炮弹、导弹对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和补偿5按时支付承包商应得的款项,包括预付款10承担因后继法规所导致的工程费用增加额3.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1)监理的权力1有权拒绝承包商的代表6如果发现施工不合格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如期修复缺陷或拒绝验收工程:2有权要求承包商撤走不称职人员7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3有权决定工程量的增减及相关费用,有权决定增加工程成本或延长工期,有权确定费率8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采取紧急措施4有权下达开工令、停工令、免工令(因雇主违约而导致承包商停工情况除外)9审核批准承包商的工程报表,开具付款证书5有权对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检查,包括己掩埋覆盖的隐蔽工程10当雇主与承包商发生争端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裁决,虽然其决定不是最终的(2)FIDIC条款监理工程师义务:1必须根据服务协议书委托的权力进行工作5应认真履行职责,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或验收,对承包商的工程报表及时进行审核2行为必须公正,处事公平合理,不能偏听偏信6应及时审核承包商在履约期间所做的各种记录,特别是承包商提交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各种材料3应虚心听取雇主和承包商两方面的意见,基于事实作出决定7应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费用的增减与工期的延长或压缩4发出的指示应该是书面的,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发出书面指示时,可以发出口头指示,但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8如因技术问题需同分包商打交道时,须征得总承包商同意,并将处理结果告之总承包商。5.2. 3涉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条款1 .实施方式承包商应以合同中规定的方法,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使用适当装备的设施以及安全的材料来制造工程设备、生产和制造材料及实施工程。2 .样本在使用以下材料之前,承包商要事先向工程师提交该材料的样本和有关资料(标明原产地、在工程中使用的部位),以获得同意。(1)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本和合同中规定的样本,由承包商自费提供;(2)工程师指示作为变更而增加的样本。3 .检查和检验(1)检查雇主的人员在一切合理时间内,有权进行以下活动;a.进入所有现场和获得天然材料的场所。b.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对材料、工艺进行检查,对工程设备及材料的生产制造进度进行检查。承包商应向雇主人员提供进行上述工作的切方便。未经工程师的检查和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得覆盖、掩蔽或包装。否则,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打开这部分工程供检验并自费恢夏原状。(2)检验对于合同中有规定的检验(竣工后的检验除外),由承包商提供所需的一切用品和人员。工程师可以通过变更改变规定的检验的位置和详细内容,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检验。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他将参加检验,如果工程师未能如期前往(工程师另有指示除外),承包商可以自己进行检验,工程师应确认此检验结果。承包商要及时向工程师提交具有证明的检验报告,规定的检验通过后,工程师应向承包商颁发检验证书。如果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对某项工作进行检验或由于工程师的延误导致承包商遭受工期、费用及合理的利润损失,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如果工程师经检查或检验发现任何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其他规定,可以对其拒收。承包商应立即进行修复。工程师可要求对修复后的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按相同条款和条件再次进行检验,直到其合格为止。4 .补救工作如果工程师认为设备或材料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可随时指示承包商将其移走、替换或重建,而无论其是否已通过了检验或获得了检验证书。工程师还可随时指示承包商实施为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任何工作。若承包商未及时遵守上述指示,雇主可雇用他人完成此工作并进行支付,有关金额要由承包商补偿给雇主。5 .竣工验收1999年第一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虽然将“竣工试验”这一条款列在了工程进度控制的范畴内,但是从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上看,更应该划入质量控制的范畴。(1)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将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工程师以后,应提前21日将他准备接受竣工检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一般应在该日期后14日内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行竣工检验。若检验通过,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有关此检验结果的证明报告;若检验未能通过,工程师可拒收工程或该区段,并责令承包商修复缺陷,修复缺陷的费用和风险由承包商自负。工程师或承包商可要求进行重新检验。(2)延误的检验如果雇主无故延误竣工检验,则承包商可根据合同中有关条款进行索赔;如果承包商无故延误竣工检验,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在收到通知后21日内进行竣工检验。若承包商未能在21日内进行,则雇主可自行进行竣工检验,其风险和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而此竣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其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3)未能通过竣工检验如果按相同条款或条件进行重新检验仍未通过,则工程师有权:指示进行重新检验;如果不合格的工程(或区段)基本无法达到原使用或盈利的目的,雇主可拒收此工程(或区段)并从承包商处得到相应的补偿;若雇主提出要求,也可在减扣一定的合同价格之后颁发接收证书。5.2.4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1.工程开工工程的开工日期由工程师签发开工通知确定,一般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日内,具体日期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日通知。工程师最迟必须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第35日签发开工令。承包商在开工日期后应尽可能合理快地开始实施工程,之后以恰当的速度施工、不得拖延。2 .竣工时间竣工时间指雇主在合同中要求整个工程或某个区段完工的时间。竣工时间从开工日期算起。承包商应在此期间内通过竣工检验并完成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工作。完成所有工作的含义是指:(1)通过竣工试验;(2)完成工程接收时要求的全部工作。3 .进度计划接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并应按此进度计划开展工作。进度计划的内容包括:(1)承包商计划实施工作的次序和各项工作的预期时间;(2)每个指定分包商工作的各个阶段;(3)合同中规定的检查和检验的次序和时间;(4)承包商拟采用的方法和各主要阶段的概括性描述,以及对各个主要阶段所需的承包商的人员和承包商设备的数量的合理估算和说明。另外,当承包商预料到工程将受某事件或情况的不利影响时,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按要求说明估计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及工程延误天数,并提交变更建议书。本款出现了两个关于时间方面的限制:二ft对承包商第一次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的时间限制,即承包商收到开工通知后28日内提交;另一个是对工程师认可承包商提交的进度计划的限制,即:如果工程师对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有意见,他必须在收到后21日内通知承包商,否则承包商就可认为工程师认可了该进度计划,并可依据该进度计划进行工作。编制进度计划时,关注以下几个因素:(1)雇主向承包商移交现场可能规定的时间限制;(2)雇主方是否规定了编制进度计划的使用软件;(3)进度计划编制的方式和详细程度;(4)在编制进度计划时,承包商最好采用“两头松,中间紧”的原则。4 .竣工时间的延误和赶工(1)可以索赔工期的原因(简答题)如果因下述原因致使承包商不能按期竣工,可索赔工期:变更或合同范围内某些工程的工作量的实质性的变化(工程师已因变更对竣工时间做了调整的情况除外);承包商遵守了合同某条款的规定,且根据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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