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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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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ppt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玉溪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陈有祥2010年4月21日,饮用水卫生管理,饮用水的卫生学意义饮用水污染与疾病法律依据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自备水源消毒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一、饮用水的卫生学意义,水是生命之源,是构成机体的重要成分,人体内的一切生理和生化活动如体温调节、营养输送、废物排泄等都需要在水的参与下完成。天然水中含有多种矿物盐类。饮水亦是人类摄入矿物盐类和微量元素的来源之一。成人每日的生理需水量约为 2.53L,通过饮水摄入的水量约占1/20。人体需水量随着年龄、气候、劳动强度和生活习惯等而异。正常情况下机体摄入量和排出量可通过调节系统保持着平衡。只有当摄入水量严重不足或大量失水时,机体才会因脱水而导致物质代谢障碍,有害健康。,水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在保持个人卫生、改善生活居住环境和促进人体健康等方面,水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为了使人们日常生活维持在较高卫生水平,城乡给水就必须充分满足多项用水量。而且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用水量将不断地增加。,水在卫生和生理上的作用,除需有充足的水量外,更应有优良的水质。感官性状不良的水会使人产生厌恶感。水的化学成分和微生物性状不良还能引起疾病,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80%的疾病和50%的儿童死亡都与饮水水质不良有关。鉴于饮用水与健康和生活关系密切。供给量足质佳的饮用水对防止疾病的发生,促人体健康以及维持和提高人民生活卫生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二、饮用水污染与疾病,介水传染病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化学性污染对健康的影响饮水氯化副产物与健康的关系高层建筑二次供水中污染与健康问题,(一)、介水传染病,通过饮用水或接触受病原体污染的水而传播的疾病,谓介水传染病又称水性传染病。介水传染病的病源体主要有三类:细菌,如伤寒杆菌、副伤寒杆菌、霍乱弧菌、痢菌等;病毒,如甲型肝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柯萨奇病毒和腺病毒等;原虫,如贾第氏虫、溶组织阿米巴原虫、血吸虫等。它们主要来自人粪便、生活污水、医院以及畜牧屠宰、皮革和食品工业等废水。,介水传染病发生的原因有二,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妥善处理和消毒即供居民 饮用;处理后的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水过程中重新被病原体污染,据报道,我国在1979 1984年共发生的212起集中式给水污染事故中,水源被污染占70%、管网被污染 占25%、贮水池被污染约占4%o,介水传染病的流行特点,水源被污染后可呈暴发流行,短期内突然出现大量病人,且多数患者发病日期集中在同一潜伏期内。若水源经常受污染,其发病者可终年不断。病例分布与供水范围一致。大多数患者都有饮用或接触同一水源的历史。一旦对污染源采取净化和消毒措施后,疾病的流行能迅速得到控制。,介水传染病的发生,来势凶猛,危害较大,因为饮用同一水源的人较多,特别是集中式给水源受污染时,影响范围大,发病人数往往很多,最典型的例子是印度新德里暴发的传染性肝炎流行,170万人口中仅出现黄瘟病例就有29300人;病原体在水中生存虽受多种因素影响,但一般仍能存活数日,甚至数月,有的还能繁殖生长;肠道病毒,原虫包囊不易被常规消毒所杀灭。,(二)、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由于地理地质原因,使地表面的元素分布不均衡,致使有的地区土壤和水中某些元素含量过高或过少,导致该地区人群中发生某特异性疾病,称为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地方性氟病:地方性氟病又称地方性氟中毒,它是长期摄入过量氟而发生的一种慢性全身性疾病,主要表现为氟斑牙和氟骨症。2、碘缺乏病:系指胚胎发育到成人期由于摄入碘不足所引起的一系列病症。它包括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地方性亚临床克汀病、流产、早产、死胎等。3、地方性砷中毒:地方性坤中毒是长期饮用含砷量过高的天然水而引起的一种地方病。,(三)化学性污染对健康的影响,这是一类由工业废水、废查所含有的毒化学物质污染水源引起的。1、氰化物:水源中氰化物主要来自炼焦、电镀、选矿、化工及合成纤维等生产中废水。中毒的临床表现:主要为中枢神经系统的缺氧症状和体征。2、铬:水源中的铬主要来自电镀、冶金、化工制药、机电、制革、颜料等工业排放的废水。含铬废渣淋洗渗入亦是水源污染娅源。作用机制与危害:经口摄入含铬量高的水可引起口腔炎、胃肠道烧灼、肾炎和继发性贫血,可出现恶心、呕吐、腹痛、便血;严重者出现休克、紫绀、呼吸困难,还会发生急性肾功衰竭等。3、硝酸盐:水源中的硝酸盐除了来自地层外,主要有: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施肥后的径流和渗透;大气中的硝酸盐沉降;土壤中有机物的物降解等。硝酸盐在胃肠道细菌作用下,可还原成亚硝酸盐,后者可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高铁红蛋白、造成缺氧。特别三个月内的婴儿对硝酸盐特别敏感,易患高铁红血蛋白症。此外,亚硝酸盐还可与仲胺等形成亚硝胺,与食道癌的发病有关。,(四)饮水氯化副产物与健康的关系,氯化副产物系指在氯化消毒过程中所产生的卤化烃类化合物,它们是氯与水中存在的有机物发生反应而形成的。在氯化消毒水中最常见的氯化副产物是三卤甲烷类和卤代乙酸类化合物。它们中很多在动物实验中具有致突变性和/或致癌性,有的还有致畸性和/或神经毒性作用。,(五)、高层建筑二次供水中污染与健康问题,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定义: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又称高层建筑二次加压供水。它是指供水单位将来自集中式供水 或自备水源的生活饮用水,贮存于水箱或贮水池中,再通过机械加压或凭借高层建筑形成 的自然压差,二次输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系统。,二次供水水质污染的原因,贮水箱(池)设计不当,形成死水,致使杂质沉淀,微生物繁殖,细菌学质量下降,还可擎生藻类及摇蚊等;水箱、管道壁的腐蚀、结垢、沉积物沉积造成对水质污染;防腐涂料等不符合要求,防腐衬里渗出物的溶出,涂料材料的脱落,致使某些元素含量升高,水质恶化;上下管道配置不合理;管网系统渗漏;溢水管与污水管相连,无逆止阀,引起污水倒流,水质受到外来物质二次污染;卫生管理不善,水箱无定期清洗消毒制度、无盖、无排孔口等。,二次供水水质污染的原因,贮水箱(池)设计不当,形成死水,致使杂质沉淀,微生物繁殖,细菌学质量下降,还可擎生藻类及摇蚊等;水箱、管道壁的腐蚀、结垢、沉积物沉积造成对水质污染;防腐涂料等不符合要求,防腐衬里渗出物的溶出,涂料材料的脱落,致使某些元素含量升高,水质恶化;上下管道配置不合理;管网系统渗漏;溢水管与污水管相连,无逆止阀,引起污水倒流,水质受到外来物质二次污染;卫生管理不善,水箱无定期清洗消毒制度、无盖、无排孔口等。,据北京市报道在 19921995 年所发生饮水污染事故中二次供水所致饮水事件约占 46%,其中 1/3 是由溢水管与污水管相连,负压引起污水倒灌入水箱所致,水箱不清洗造成水质污染占近 1/3,防腐涂料不合格造成水质不良也占相当比例。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对健康的影响,取决于污染的来源及污染物的性质。生物性污染 通常引起介水肠道传染病如腹泻,痢疾。而水箱材质不佳如 Pb、As、Cd、Fe 等含量过多,往往可导致慢性危害。,鉴于高层建筑二次供水是目前城市普遍采用的供水方式。除了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加强审查,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外,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管理和监督,如建立定期清洗和消毒制度以及定期水质检验制度等,以防水质二次污染。,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应按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加强经常性卫生 管理和监督。,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传染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其中第四款规定:“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传染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其中第四款规定:“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 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相关卫生法规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412号令)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予以保留。,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饮用水卫生行政法规。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三条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四、生活饮用 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概念,集中式供水 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自建集中式供水 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集中式供水,管理对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管理制度,水源选择,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城乡、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附近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地方病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方面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生活饮用水水源宜优先选用地下水,然后再考虑地表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供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CJ3020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水源卫生防护,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供水单位提出水源保护区范围,并由其主管部门与卫生、环保、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商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装卸垃圾、粪便,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地下水源卫生防护,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为保护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质不得污染地下水水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排入渗坑或渗井。,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在新建、改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需认真审查设计方案。给水工程设计须符合GB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等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现行的有关标准。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此外,不论其水源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供水工程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各单位自建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水、净水、蓄水、配水设施,防护材料及各种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均不得污染水质。,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保证供水质量。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加氯间应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如防毒面具、石灰水池等,防止氯气瓶发生意外。加矾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并存防止净水剂二次污染的措施。集中式供水单位至少应做到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滤池反冲洗水不得回用。,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在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水质检验,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厂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应适应供水规模并满足水质检验要求。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表一、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和处理,集中式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级医疗、卫生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突发事件和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通知要求,落实饮水污染、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防范、处理、报告。,各类供水单位均应列出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各个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责任到人,加强检查检测,严防污染事件发生。,遇饮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报告当地卫生监督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水质检测,报送处理报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者不得上岗工作。水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制水车间,不得进行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活动。,管理制度,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备有国家、地方、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的各项工作,并配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五、二次供水单位,集中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称为二次供水。指接受集中式供水单位所供水的用户或单位,因水压不够,建低位或高位蓄水设施与配水管网连接,通过水泵加压或水处理设备处理,将集中式供水单位所供水供应到高层建筑或配水管网末梢地区用户的用水,二次供水设施: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储水设备:高、中、低位水箱和地上、地下蓄水池。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消毒等设备。供水管线:供输饮用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应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的参加。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二次供水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有消毒器(适用于二次供水的消毒设备有次氯酸钠发生器、二氧化氯发生器等)。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物。二次供水单位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的管理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设施与饮用水接触表面必须保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通过设施供给居民的饮用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蓄水池、水箱应设有入孔位置,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蓄水池和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入孔应有盖(或门),并高出蓄水池和水箱5以上,并有上锁装置。地上蓄水池、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地下蓄水池内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相通。蓄水池、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官性状。蓄水池、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设施所采用的管道宜采用无毒塑料管。设施不提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联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监测项目,必测项目: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选测项目: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性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增测项目: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档案,1、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复印);2、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小组)的文件;3、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4、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上墙并存档),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安全防护制度等制定存档。各制度落实的检查记录、设施设备维护记录完整;5、二次供水水箱、水池的基本情况,包括材质、容积等;6、历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每年不少于一次);7、历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结果;,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档案,8、从业人员名单,含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情况;9、健康检查发现“五病”禁忌者要有调离文书、单位决定通知或记录;10、卫生管理小组进行卫生检查、检查考评、奖惩记录的书面记录簿;11、有从事供、管水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培训、卫生宣传资料、从业人员应掌握的卫生知识材料。12、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书;13、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报告。,六、自备水源的消毒,消毒的目的:,杀灭致病菌,防止发生肠道传染病。,常用的消毒药物,漂白粉、漂白粉精片、二氧化氯。,如何用漂白粉、二氧化氯进行消毒?,用漂白粉:若某水井蓄水1立方米,漂白粉精片有效氯为60%,取9.5克溶于适量水中,取其上清液加入水井中,并充分搅拌均匀,半小时后井水即可取用;若漂白粉有效氯含量为25,取23.8克溶于适量水中,取其上清液加入水井中,并充分搅拌均匀,半小时后井水即可取用。若用二氧化氯消毒饮用水,则消毒每吨水投加量为2000毫克。先将2000毫克二氧化氯用清水溶解后加入水井中,并充分搅拌均匀,半小时后井水即可取用。,使用合法的消毒剂,按照有关规定,除液氯和氯气外,用于饮用水的消毒剂须获得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使用消毒剂,消毒剂在批准时,对其使用范围、使用剂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均有明确要求。供水单位在使用消毒剂进行饮用水消毒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使用。1、超范围使用消毒剂。将未批准用于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用于饮用水消毒,将限制使用的饮用水消毒剂作为常规使用。例如,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类消毒剂主要用于环境、物体表面和游泳池水消毒。这两类消毒剂用于饮用水消毒时,均应限制在“紧急情况下少量使用”。,2、不规范使用消毒剂。未按照批准的使用方法使用消毒剂,消毒剂投加过量或不足。例如,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二氧化氯用于饮用水消毒时,与水接触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保证水中余氯和残留量应符合相应限值要求。,谢 谢,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定义分类,定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防护涂料新原料和新化学物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输配水设备,管材:塑料、金属管材、其它管件:根据用途分为:三通、弯头节、阀门、水表、水龙头、垫片、密封圈等。蓄水容器:二次供水水箱其它。,塑料管材,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丙烯(PPR)铝塑复合钢塑复合,金属管材,不锈钢管材球黑铸铁管铜管镀锌钢管,其它管材,玻璃钢管水泥管陶瓷管橡胶管,蓄水容器,二次供水水箱:玻璃钢、塑料、不锈钢。,水处理材料,活性炭聚丙烯(PP)滤芯超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其它,化学处理剂,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除垢剂其它,防护涂料,聚酰胺环氧树脂漆酚聚四氟乙烯环氧酚醛其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新标准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由原标准的项增至项。新标准实现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并统筹考虑城乡饮用水卫生问题的特点,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既高标准严要求,也具有实施的可行性。新标准对饮水卫生安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能促进供水企业净水技术水平的提高,能促进饮用水安全监督监测水平的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含义,饮用 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出发,对水环境及接触的涉水产品中影响人群健康或咸官的种种因素(物理、化学、生物),以法律形式做出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出的法定行为规范,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以一定的法定形式发布的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体系,生活饮用水标准体系由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相关标准和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组成。,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准则的关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由卫生部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生活饮用水卫生评价主要依据卫生生活饮用水规范(2001)与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1991),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由卫生部2001年6月7日颁布,2001年9月1日实施,内含7个附件: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附件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件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件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附件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附件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附件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7年7月1日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实施后,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中的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自然废止或者有权机关发文明确废止;其中附件7生活饮用用水检验规范将被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所代替。,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用,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范围主要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2、生活用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适用于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分质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散式供水。分散式供水不需要卫生许可,因此是非强制性的,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3、标准与规范的法律效力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因此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均有明确的法律效力。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一样不仅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且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资料性附录中包括的指标及其限值有参考依据,但不属于行政强制性卫生标准,违反其要求不应承担行政责任。,5、检验方法的配套 生活用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与生活用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是配套的标准与方法,没有按生活用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检验的数据不能够作为卫生学评价和判定饮用水水质是否合格的法律依据。,6、常规与非常规指标的法律责任 生活用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常规指标是指能反映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共42项。非常规指标是指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共64项。在行政执法中,应考虑健康危害性而不是由监测的频度和概率来决定行政处罚幅度。微生物、毒理指标与放射性指标 对人的毒性和危害大,可以考虑较重的行政处罚;咸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对人的毒性和危害较小,可以考虑较轻的行政处罚。在2012年7月1日前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没有确定实施的非常规项目超标,供水单位应不承担行政责任。,7、供水单位水质检(监测)的法律责任 供水单位发现出厂水水质检测不合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一般应立即停止供水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与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出厂水水质监测,监测不合格的应责令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监测合格后方可对外供水。供水单位发现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不合格时,应立即通告停止用水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与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监测不合格的应责令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监测合格后方可供水。,国家城市卫生标,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现场卫生要求:基本卫生设施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企业卫生规范的卫生要求。卫生管理:1.有卫生许可证,每年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年度复核和换证,无超范围经营。2.卫生档案按要求建立(见卫生管理档案要求)。3.卫生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4.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上墙。5.各项操作规程上墙,从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从业人员能基本掌握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7.室内外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无污迹。8.水质实验室检测资料齐全,能出示2007年2009年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检测资料,检测项目、检测频率、采样点数、检测结果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年)和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2008年6月)的要求。,国家城市卫生标,二、企业自身卫生管理档案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目录1.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小组)的文件。2.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3.各岗位责任制及各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4.水质实验室检测资料齐全,包括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检测资料。5.卫生管理小组进行卫生检查、检查考评、奖惩记录的书面记录簿。6.从业人员名单,含健康检查、卫生培训情况。7.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书。8.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记录。9.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报告。,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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