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第二审程序.ppt
第二十一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裁判,第一节 民事判决第二节 民事裁定第三节 民事决定,第一节 民事判决,一、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特点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特点:民事判决由审判组织依法制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形式。民事判决是用以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法定形式。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结果。民事判决具有权威性。,二、民事判决的种类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诉讼案件的判决和非诉讼案件的判决。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根据其所依据的审级和审判程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根据其是否生效,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根据其是终结案件的全部还是一部,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出庭,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根据其作出的先后时间,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原判决和补充判决。,三、民事判决的内容和形式(一)首部1、标题和案号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3、案由(二)正文1、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权利请求2、判决理由3、判决主文(三)尾部,四、民事判决的效力(一)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二)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拘束力 2、人民法院拘束力 3、对社会拘束力,第二节 民事裁定,一、民事裁定的概念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当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判决与裁定的区别:1、判决和裁定的作用不同;2、判决和裁定的适用阶段不同;3、判决和裁定的表现形式不同;4、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期间不同。二、民事裁定的形式和内容裁定既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作出。民事裁定书也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三、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一)不予受理(二)管辖权异议(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四、民事裁定的效力裁定生效后也在法律上产生拘束力,约束法院和当事人;有的裁定如先予执行等还具有执行力。裁定的效力表现在:第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依裁定办事,不得再对同一事项提出相同要求。第二,人民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生效裁定的内容。第三,有些裁定对社会有关部门和人员也具有拘束力。,第三节 民事决定,一、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法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二、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一)决定回避(二)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三)决定诉讼费用的减、免、缓(四)决定顺延期限(五)决定再审(六)决定暂缓执行(七)其他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事项三、民事决定的效力,第二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说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说,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两者的联系:1、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解决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诉讼标的是相同的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存在时间上的前后相继关系 3、从审理范围来看,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终结 两者的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2、审理的对象不同3、适用的程序不同4、裁判的效力不同,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一、上诉的提起上诉是指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作出评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上诉与起诉的区别:1、提起的原因不同;2、提起诉讼的目的不同;3、提起的时间不同;4、提起的形式不同;,(二)提起上诉的条件1、上诉必须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实质要件)2、上诉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书面形式)(三)提起上诉的程序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法律也不禁止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得越级上诉。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应当预交上诉费,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分别预交上诉费。,二、对上诉的审查和受理(一)对上诉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是上诉人的上诉是否符合四个条件。(二)上诉的受理1、对上诉人是否具有上诉权进行审查2、对上诉状形式要件进行审查3、对是否超过法定上诉期三、上诉的撤回在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如果上诉人不愿继续进行诉讼,或者愿意接受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可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撤回上诉,应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申请既可以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口头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记入笔录。,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准撤回上诉的裁定:1、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2、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立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第二审程序终结;2、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3、原审裁判生效。各方当事人均为上诉人时,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撤回上诉的,第二审程序就不能终结。,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关于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有三种不同的模式:复审模式、事后审模式和续审模式。我国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受上诉人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属于续审模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当予以纠正。第一审裁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即使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纠正。,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一)开庭审理(二)迳行裁判1、迳行裁判必须组成合议庭。2、迳行裁判不同于书面审理。3、迳行裁判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三、上诉案件的审理地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四、上诉案件的证据(一)上诉案件中“新的证据”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1条的规定,这里的“新的证据”包括:(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二)上诉审的举证期限上诉案件的举证期限是提出“新的证据”的举证期限。上诉案件举证期限仅对“新的证据”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五、上诉案件的调解(一)上诉案件调解的范围上诉案件调解的范围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第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上诉案件的调解也不受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的影响。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一,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二)上诉案件的调解书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一、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的裁判民诉法的规定(第153条)(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依法改判依法改判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应当依法改判。经过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作出变更原判决的判决。二是可以依法改判。经过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应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二、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的裁判(一)维持原裁定的裁定(二)撤销原裁定的裁定,三、上诉审裁判需要处理的几种特殊情况(一)对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而不需要发回重审。(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承担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的,应当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直接将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而没有必要将案件发回重审。,(三)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不能延长。,4、张某与许某于1991年2月结婚。婚后,张某因不堪忍受丈夫许某的打骂,于1994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双方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张某认为县法院对财产处理不公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男方突然因工作事故死亡,中级法院即裁定终结诉讼。男方死亡后遗有存款四千元,男方所在单位发给死者家属抚恤金二千元。死者母亲林某以张某已与死者离婚为由,占有上述六千元。张某则以死者配偶的身份,于1995年3月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归还六千元。,县法院认为,张某在上一次离婚诉讼中,已被本法院判决与死者离婚,当时张某虽然上诉,但并非对离婚不同意,而是对财产处理有意见,因而并不影响一审离婚判决的有效性。现张某既于死者许某解除了夫妻关系,就无资格再以死者配偶的身份起诉要求继承。同时,张某的起诉系重复起诉。据此,县法院裁定对张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张某不服县法院的裁定,再次上诉于中级法院。问:(1)二审审理中许某死亡,二审法院应否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2)县法院裁定对张某的起诉不予受理是否正确?(3)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对张某的上诉应当怎样处理?,答:1、根据民事诉讼法137条规定二审法院在许某死亡后,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是正确的2、县法院裁定对张某的起诉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理由是:(1)根据民事诉讼法153条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一审判诀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是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时,而不包括二审法院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的情况。既二审法院做出终结诉讼的裁定后,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与许某的夫妻关系并未被一审法院的判决解除,而是在许某死亡后自然终止的。因此,张某在许某死亡后,仍然可以以死者配偶的身份起诉,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2)张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是要求离婚,第二次起诉是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两次起诉的被告和诉讼标的完全不同,不能认为是重复起诉。3、二审法院用裁定方式撤消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错误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张某的起诉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