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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合同)的履行及抗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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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合同)的履行及抗辩权.ppt

    5.1债的履行,1、债的履行的概念: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给付:履行的对象、标的 履行:进行给付的行为 清偿:履行的效果,债的消灭原因2、债的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按照债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来代替。适用条件:对债权人要有必要性,对债务人要有可能性 2)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债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期限、地点和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的履行。3)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一方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另一方应该给予协作。具体体现:债权人应该适当受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该采取措施减少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5.1债的履行,4)经济合理原则:债的履行应该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通过最小的经济支出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a.债的履行方式、期限和内容;b.债的变更;c.债的履行费用超过履行利益的不得要求实际履行 5)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实,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有失公平时,允许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适用条件:a.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成前合同的基础环境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b.该变动的原因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非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以及非商业风险;c.当事人对此无法预见;d.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有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1)物价飞涨(2)合同基础丧失(3)汇率大幅度变化(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等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5.2债的不履行,债的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1、履行不能 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前者导致行为无效,故履行不能仅指后者);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其原因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履行不能的后果:1)债务人得免除履行义务;2)相对人免除对待给付义务;3)合同可以解除;4)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负有赔偿债权人损失的责任;5)不可归责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其让与。2、拒绝履行 构成要件:1)负有债务且能履行;2)表示不履行;3)不履行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后果:1)债权人请求强制履行;2)债权人请求解除合同;3)债权人请求赔偿损失,5.3债的不适当履行,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1、履行迟延:债的履行期满后债务人能履行而未履行债务。构成要件:1)有效债务存在;2)履行期届满;3)能够履行;4)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履行;5)不履行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法律后果:1)债权人可要求继续履行;2)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3)债权人得解除合同;4)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2、加害履行(注意区分瑕疵给付):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并导致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构成要件:1)履行有瑕疵;2)瑕疵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3)债务人有过错 法律后果:债务不履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5.3债的不适当履行,3、受领迟延:在债权人有义务及时受领债务人的履行而不受领时,受领迟延也构成债务不履行。法律后果:债权人承担标的意外灭失的风险,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及时受领为约定义务的负有违约责任。4、其他不适当履行 债务人未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时间(提前)、地点、内容(数量、质量)、方式等履行的。,提前履行,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如何处理?()A.拒绝接收货物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提前履行应遵循以下三个规则:1.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提前履行;2.基于诚信原则,若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3.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由债务人负担。,5.4债的适当履行,1、履行主体 1)履行债务的人:债务人(包括连带债务人)、代理人或约定的第三人 2)接受履行的人:债权人、代理人、第三人(债权被强制执行、债权人破产等情况下由债权人的债权人接受履行)2、履行标的 按照债的本旨实际履行:交付财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转移权利 代物清偿:在债权人同意时,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3、履行地点 1)约定优先,无约定从法定、无法定从习惯 2)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5.4债的适当履行,4、履行期限 1)约定优先,无约定从法定,无法定从习惯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履行期限的遵守和变更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5、履行方式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债的本旨,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方式履行。,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原则,依合同法第64、65条规定,即无论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例: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第六讲(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F66F69“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这次合同法中全新的内容,称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这在原来的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或者是个别的有规定但规定得不完善。在具体讲解“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前,首先,比较下民事诉讼中“抗辩”与“反诉”这两个概念的差异。,当事人到法院去起诉,这是一个本诉;如果被告同时也提出一项诉讼请求,这一诉讼请求就可以作为反诉出现。比如,原告诉被告侵犯其著作权,被告反过来诉原告侵犯其名誉权,这就是诉与反诉的关系。法院在受理反诉后既可以合并处理,也可以分开来另案处理。,抗辩与反诉不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反驳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理由和主张。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抗辩通常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第一,债务不存在的抗辩。典型的比如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债务,被告举证说明合同不成立、无效、已被解除或已按求履行完毕。,第二,免责的抗辩。就是并不否认债务的存在,而是在承认债务存在的前提下举出一些其他的事由说明不履行债务有其正当的理由以免除相应的责任。如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债务不履行或诉讼时效已过等等。法定的其他一些免责事由还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等,所谓受害人同意,比如出卖人已在商品上标明是处理商品,购买人购买后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受损的情况。,第三,行使法定抗辩权。这是法律专门规定在当事人受到另一方请求时作为回击对方请求的一种权利。典型的表现有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合同中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或称为检索抗辩权:如债权人没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一般保证人就可以请求债权人先要求债务人履行。除了先诉抗辩权之外,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也是可以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为抗辩理由提出的典型的法律根据。,6.1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合同的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如果具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则可以暂时拒绝履行。抗辩权的性质 是合同效力的体现 抗辩权的作用 保障债权的实现 抗辩权的基础 双务合同当事人义务之间的牵连性。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要求履行的权利。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表现,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即保留自己的给付。这种保留,是一时的,不是永久的。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不同:留置是他物权,是留置他人的财产;履行抗辩权是保留自己的给付;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履行抗辩权不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设,而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一、同时履行抗辩权F66,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对此做了规定。同时履行抗辩发生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中两项债务在发生、存续、履行上具有关联性。如在买卖合同中,一方交钱一方交货,如果一方不付款,另一方交货的义务也就无从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正是这种对应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1)双务合同的牵连性。(2)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当然,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限制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运用。例如,在当事人一方已为部分给付时,对方当事人若拒绝其给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1)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2)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3)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同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4)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应同时履行,具体包括:(a)合同直接约定同时履行的;(b)合同未约定双方履行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4.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具体指:(a)他方不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完全的抗辩权;(b)他方不完全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权。,例1: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3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问: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为什么?,分析:本案中“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故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此时应行使70万元的抗辩权,对另外30万元,乙无权行使抗辩权。注:此处的不履行应指主给付义务,他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见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一方不得行使履行抗辩权。除非该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不履行会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例2:设例1中甲已交付了10吨货物,但未交付与货物有关的一般资料。问:乙可否以甲未交付资料为由拒付货款。,分析:不可以。提示见合同法第136条,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单证、资料为从给付义务。,3.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立于对价关系,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1)一经行使,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即他方未履行前可拒绝自己给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2)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的效力;(3)也没有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例3:设例1中乙应甲的请求,付款70万元,同时提出,甲应先交付另外3吨货物,乙其后再付款。问:乙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分析:无道理,因为此时甲亦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案情介绍】林某与贾某的住房分别离对方的工作地点较近,而距离自己的单位较远。林某遂于1999年7月与贾某约定将各自的房屋予以交换,并且商定由林某向贾某补足房屋价差2.6万元。贾某于7月底开始收拾家具及杂物,为搬家做准备。1999年8月23日,林某以妻子病重无法整理房间为由,要求贾某先让自己暂搬到贾某已经腾出的一间空房居住。贾某认为林某应当先支付房屋的价差,然后各自同时腾出自己的房屋,搬进对立的住处。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问题思考】本案当事人对约定交换房屋具体时间和顺序不明确,林某要求先搬住贾某空房屋住,遭到贾拒绝,贾某作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对本案纠纷应作如何处理?为什么?,二、先履行抗辩权F67,(一)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违约行为所作的抗辩。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成立要件,1.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从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来看,可以不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如一方不交付定金,另一方自然可以不履行合同;先履行义务人由于不可抗力不履行,后履行义务人有无抗辩权?,当然有,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最基本的规则是,“你不给我,我就不给你”。你不给我发货,我就不给你货款,尽管你不发货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你不发货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我可以免除你的违约责任(免除违约金、赔偿金等),于我的履行抗辩权并无影响。,2.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当事人可以针对对方不履行进行抗辩,也可以针对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进行抗辩,还可以针对合同的权利瑕疵进行抗辩。,具体地说,先履行抗辩权可以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其一,针对不履行、部分不履行进行抗辩;其二,针对迟延履行进行抗辩;其三,针对瑕疵履行进行抗辩;其四,针对权利瑕疵进行抗辩(参见合同法第152条、第228条)。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部分履行,相对人可以行使的抗辩权。最简单的例子是甲方应当发货10批,但只发货5批,乙方自然只支付5批的货款。,事例:甲方2001年1月将建楼工程发包给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工地上住户迁走),“三通一平”于2001年6月完成。乙方2002年8月交工。但甲方“三通一平”的工作,至2001年9月才完成,乙方公司此时得以进入 工地。至2002年8月,乙方不能交工。请问,乙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分析: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有权顺延工期(行使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顺延工程日期,是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方式。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三)效力,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阻却了对方的请求权。即他方未先给付前,可拒绝自己给付,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先履行抗辩权并不消灭合同的效力。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注:先履行抗辩权的这一效力使之区别于双方违约(合同法第120条)。所谓双方违约(思考:是否存在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均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例:甲、乙订立合同并约定双方均应在6月1日履行,甲交货,乙付款。但过了6月1日,双方均未履行。此时,甲乙双方即构成双方违约(迟延履行)行为。若假设:甲于6月1日交货,但乙于8月8日才付款。后查知,甲的交货有小部分残次品。此时双方也构成双方违约行为,乙方为迟延履行,甲方为瑕疵履行。,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方正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不构成双方违约。再假设:甲、乙订立合同并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一个月付款。甲于9月1日交货,乙于10月1日付款。二人由于履行责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甲构成迟延履行(6月1日施至9月1日,迟延了3个月),但乙依约本应于7月1日之前履行,故也构成迟延履行,所以双方违约,各负其责。问:法院的意见有无道理?为什么?,分析:无道理:本案中甲处于先给付地位,构成违约无疑,而乙虽迟至10月1日方付款,但不构成违约,而是正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效果。,三、不安抗辩权F68/F69,(一)概念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二)成立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即不安抗辩权亦只存于双务合同中;2.一方有先给付的义务,即不安抗辩权人乃先给付义务人;即不安抗辩权产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该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义务人。,事例:A给B公司发货,标的额为100万元,由C公司提供支付货款的保证担保。标的物质量有重大瑕疵。B公司找C公司支付。C公司可以拒付,C公司的理由何在?,根据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那么C公司行使的是何种抗辩权呢?在存在担保的情况下,被担保人(债务人)是后履行义务人。因此,C公司行使的绝不是不安抗辩权,而是先履行抗辩权。C公司以B公司拒付的理由,为自己拒付的理由。,3.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4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即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5他方未提供担保。,(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必定是先给付义务人,其行使不安抗辩权有一个具体的过程,且这一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风险。该过程大致为:,1.后给付义务人存在合同法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2.有确切证据证明第1项者,先给付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3.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4.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应即恢复履行;5.唯对方既不适当提供担保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先给付义务人才能解除合同。,(四)先给付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前一过程中,先给付义务人的法律责任(风险)有:1.对后给付义务人有合同法第68条所列情形的,负证明责任;2.不能证明者,中止履行的先给付义务人负违约责任;3.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不恢复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此过程中,先履行义务人存在两种义务:第一种是举证义务,应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会发生上述情形,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这些情况的发生以及自己的不安是有合理根据的,就会被认定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义务是通知义务,即在行使了中止履行的权利之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便对方当事人采取一些相应的对策,使对方不至发生损害。,例1: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发现乙财产状况严重恶化。于是甲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乙当日回电,称愿以一幢大楼抵押给甲。该大楼价值远在货款之上。问:1.甲接受抵押后,应怎么办?2.甲拒绝了乙的抵押,提出解除合同。可否?,例:设例1中事后证明,乙并不存在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此系甲道听途说的消息。问:甲承担什么责任?,体系理解:相关条文的联系,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理解与运用必须联系第108条规定了先期违约制度(借鉴英美法上的制度)。法条F69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可见,暂时中止了履行以后,合同是可以解除且必须由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才能解除,中止履行此时合同并没有发生终止或解除,它对当事人仍然是有效的,只是合同债务暂时得不到履行。,买卖房屋的合同中,假设我现在明显地知道他明年交不了这个房屋,我是不是一定要等到明年二月份,等到那个时候他不交了,我才可以去告他,还是说我可以将这个合同解除掉,我再去找一个新的出卖人,然后和他订约买房子,使得我明年二月份有新房子住呢?过去大陆法一直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缺陷就在于,它没有解决好暂时中止合同以后说产生的问题。,第69条实际上规定的就是预期违约制度,进一步地在不安抗辩的基础上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这就是说,一方现在处于严重的不安状态,他举证证明了有法定的这些事由之后,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然后通知对方关于暂时中止履行的情况。此时,他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履行的担保,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就构成预期违约,暂时中止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解除合同。,在这里,是不是提供担保,成为一个评价对方是不是构成违约的标准。如果他拒绝担保,或者他的担保是不足够的,那么都可以认为他已经构成了违约。这里面大家可能提出了问题,就是说合同法第69条只是规定了一个解除合同,好象没有规定违约责任,实际上不是这样。,按照合同法第108条,在违约责任里面规定了这样一个条文,就是“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就是指合同法第69条规定的情况。,换句话说,什么叫做以自己的行为在履行期前表明自己不会履行义务的呢?就是说你自己是负债累累的,是丧失了商业信誉的,是抽逃了资金的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暂时中止了合同履行,并要求你提供担保,但是你又不提供担保。你不提供担保以后,你这种行为就已经表明了你在合同期到了之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这就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会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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