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历史和本质.ppt
公司法研究,梁开银,公司法研究,思考题一、公司法的本质、原则和目的是什么?二、公司从产生到消亡经历了哪些阶段?每一阶段要关注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三、公司法主要关注哪些人?他们的权利是如何保证的?四、研究生应该如何学习公司法?,公司法研究,参考书:1、【美国】罗伯特 W 汉密尔顿公司法(英文版,第4版)法律出版社;】2、【加拿大】布莱恩 R 财芬斯 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 法律出版3、刘连煜公司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4、沈四宝 美国标准公司法 5、郁有光 论公司法的本质6、张民安 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7、蒋大兴公司法律报告(1-4卷)北京:中兴出版社8、刘俊海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 法律出版社9、李金泽跨国公司与法律冲突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0、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1、吴 越 公司法先例初探 法律出版社12、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3、赵旭东的有关著作14、有关公司法专题研究的有关著作,公司法的历史和本质,一、公司法的历史(一)英国公司法的发展历史1、管制公司与合股公司(二者皆为特许公司)管制公司:它是指公司成员在遵守公司内部规定和秩序的前提下,完全与自己名义进行贸易活动。管制公司在其成员内部允许一定竞争。任何主体在满足一定条件并支付入场费后都可以成为管制公司的成员从事贸易活动。合股公司是一种垄断公司,要想进入合股公司必须其他股东处购买合股公司之股票。当时许多殖民公司都是采用合股公司。不过在当时,合股公司和管制公司在特许状中规定的不是很清楚。,公司法的历史和本质,2、南海公司与泡沫法案南海公司成立于1711年依国会法案注册成立。南海公司事件与1720年泡沫法案佐治亚一世第6法案第18章,即泡沫法案。该法案本意在于禁止以合股的形式进行贸易,全称为“为了更好的保障国王通过船舶与海上货物保险和船舶抵押贷款之两个特许状授予之权利和特权以及限制在此提及之奢侈和不正当做法之法案”。该法案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授予皇室通过特许状成立两个海上保险公司之权利(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贸易保险公司)。被授予海上保险方面之垄断专营权(期限31年)。第二部分,宣布以下情况违法:(1)开立公众认购账户;(2)假定以公司之身份经营;(3)假定股票是可以自由转让之;(4)假定有特许但实际上特许已经过期。未经注册之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法的历史和本质,3、1844年公司法案维多利亚第7、8法案地110章于1844年9月5日通过。这标志着公司法历史上一个新阶段的开始。和以往的公司法案相比较,最大的特色是废除了专利权证对皇室特殊应用之必要性,并规定只要公司提供某些信息并符合某些法律规定,一经注册便自动宣告成立。法案还规定了这样成立之公司可注册为法人,但没有限制个人责任。法案不包括银行、学校、互助会、贷款和建筑互助会等。4、1855年有限责任公司法案有限责任之产生是公司法发展史上的重要一环,多年来通过合同限制责任之努力从没停止过,然而一直没有获得成功。有限责任法案于1855年8月4日获准通过。有限责任授予之条件(1)发起人需要在临时注册报告上说明公司打算限制自身责任;(2)每股股份之名义价值不得少于10英镑;(3)公司名称必须包括有限责任字样;(4)财产授予契约要由25个或以上之股东签字,这些股东持股之数量至少要达到名义资本的四分之三,且名义资本需要有百分之二十已被缴付并在财产授予契约上注明,还要有至少2个发起人的法定声明对其进行确认。关于现存公司取得有限责任也有一些规定:股东大会四分之三表决权股东同意;董事可以按照上面之规定对公司之名称、股票票面价值和财产授予契约作出必要修改等。对股东有限责任反对不是很大,但是很强烈。(见现代公司法之历史渊源第124页)随后,颁布了1856年法案替代了1844年法案。,公司法的历史和本质,5、1908年现代公司法案事实上,在1855年之后,1956年、1957年以及1862年都对1855年公司法进行了修订。特别是,1862年法案成为1908年前的主要法案,修改和规定了一系列新制度:修改的制度:(1)引入了承担担保责任之公司;(2)保险公司被包括进来,并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3)超过10个合伙人的银行公司和其他超过20个合伙人之贸易公司必须受到法案之调整;(4)清算由大法官法院而非破产法院进行;(5)债权人代表之办公室被撤销,所有清算程序委托清算人和法院进行;(6)在公司四分之三资产丧失或不可使用情况下之强制清算条款被废除,代替为法院在认为公平和公正之情况下,可以对公司进行清算。增加的制度(1)死亡成员之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股份转让有效;(2)公司保存对公司财产有影响的抵押和担保登记薄;(3)强制清算和自愿清算启动程序;(4)在清算过程中,当有证据表明董事或经理不法行为或违背信托义务需要承担责任时,法院有权对损失与董事或经理过失之间的关系进行权衡等1864年法案(在外国经营公司可以在外国获得印章);1865年抵押法案;1867年法案;1870年合股公司协议法案(债的和解制度)和人身保险公司之法案;1879年公司法案;1880年;1883年;1886年清算法案;1888年破产优先支付法案;1890年法案;1900公司法案等;1908年将这些内容统一纳入1908年公司法案。,公司法的历史和本质,6、现代公司的修订和完善英国公司法的新近改革_英国_2006年公司法_评介.kdh关于英国公司法的历史可参见【英】罗纳德 拉尔夫 费尔摩里现代公司法之历史渊源虞政平译 法律出版社,公司法的历史和本质,(二)日本公司法的发展第一阶段(1869-1913)奠定公司法基础阶段1869年日本相继在8个地区创办官民合营的通商公司与汇兑公司第二阶段(1914-1945)确立公司法框架阶段第三阶段(1946-2004)公司法完善阶段第四阶段(2005-)统一公司法规范阶段具体内容参见日本公司法典序言部分,吴建斌等译 法律出版社,,公司法的历史和本质,二、公司的本质1、法律拟制说2、实体说3、合同连接说4、否定说具体参见公司本质论纲.caj,公司法的历史和本质,三、公司法发展历史的启示:1、公司法的发展是由经济发展推动的;2、公司的发展从股份公司到有限公司;从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从特许、核准到准则;3、公司法的现代化和本土化同样重要4、法人资格和民事诉讼资格的演进和区分四、公司法本质的认识对公司制度设计和公司理念的影响1、公司高管人员与公司的关系(代理说和代表说)2、公司高管人员的对第三人的责任3、公司与股东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