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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与公司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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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与公司法学.ppt

    企业与公司法学 讲授:刘亚丽(法学院,第一章 企业与企业法概述第一节企业概述,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自我约束机制的经济组织。,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经济学上的企业概念,法律上的企业概念,二、企业的特征,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 的,企业是一个组织体,企业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经济组织,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企业,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三、企业类型,按所有制形式划分,按财产责任形式 划分,按法律地位划分,四、几组概念的对比,、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法人企业和企业法人 3、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五、企业的特殊类型,、关联企业、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合作社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二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法的概念、特征,(一)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企业法的特征、企业法主要是组织法,兼具行为法、企业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兼具任意性规范、企业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二、企业法中的主要制度,(一)企业设立、企业设立:是指为使企业成立、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设立原则()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许可设立原则()登记设立原则()准则设立原则,、企业设立条件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有企业章程或者协议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制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有自己的生产经营场所,(二)企业的组织制度、公司的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制度、国有企业制度组织、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三)企业的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制度(四)企业的变更、解散与清算制度、企业的变更、企业的解散、企业的清算,三、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民法,经济法,商法,企业法,思考: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经营并由投资者一人负无限责任的企业。2、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管理方式 1、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2、委托管理;3、聘任他人管理。,(二)受委托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进行的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一)权利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国家保护。2、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二)义务,1、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依法履行纳税义务。3、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4、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5、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清算,1、清算人投资人自行清算;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程序 3、清算期间的行为限制 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4、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5、连带责任(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一、个人独资企业与商自然人,独资企业在法律地位上既有自然人属性,又不同于一般自然人,是自然人的延伸。独资企业法律人格与自然人人格并非完全等同。,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一)不同点:出资人不同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法律地位不同从业人数不同(二)共同点:都是自然人的延伸,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出资人有所差别,即个体工商户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但事实上即使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也往往以家庭财产做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尤其是那些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从业人数少。虽然个体户有从业人数的限制,但法律这样规定在市场条件下显然是不科学的。,三、个人独资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区别,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思考:个体商户能否纳入个人独资企业,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思考: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别,第一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1、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2、特征:(1)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人以上共同组建(2)普通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合伙人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权益和共担风险、具有人合性(4)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二、普通合伙与公司的联系与区别,1、公司与普通合伙的相同点。(1)出资人或投资人。(2)出资。(3)以营利为目的。(4)有自己的商业名称,受商事法规调整。2、公司与普通合伙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4)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承担内容不同。(5)规模大小不同。(6)争议解决的方式不同。,三、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一)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形式要件登记1、申请设立:申请书、合伙协议、身份证明文件、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关的批准文件。2、成立:营业执照3、分支机构设立,四、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人的出资1、出资的种类2、出资数额3、出资时间(二)合伙财产1、合伙财产的构成2、合伙财产的性质3、合伙财产的保全(1)合伙财产分割之禁止(2)占有、使用权的限制(3)份额转让的限制(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限制(5)债权人抵销权行使的限制(6)份额出质的限制,案例,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了一服装加工厂(普通合伙),甲在当地很有钱,出资100万,乙出资20万,丙是当地很有名的裁缝,以劳务出资,作价5万。乙对甲和丙称自己只是投资而已,利润可以少分点,但是不承担任何债务。丙称自己只是以劳务出资,不应该承担债务。三人据此鉴定了协议,如下:合伙企业甲出资最多,丙和乙不承担债务,有利润甲多分,丙和乙少分。合伙企业经营的第三年,企业亏损,甲不知去向,债权人戊向丙和乙讨要10万元的债务。,五、合伙的债务承担,(一)合伙债务的概念(二)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四)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某食品加工厂(普通合伙企业),有合伙人4人,甲乙丙丁,甲乙丙因不懂企业经营,决定由丙对外代表企业,其他三人不再执行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2010年9月,丙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汪某为该厂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该厂的名义为他的亲戚赵某提供担保。,六、合伙的内部关系,(一)合伙经营事务的决策/执行/监督1、决策2、执行3、监督(二)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1、损益分配的份额2、损益分配的时间,案例,2009年春,黄某看到宜黄县棠阴镇的某私营制砖厂(普通合伙企业)的生意很红火,于是提出要求参与合伙经营,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后,订立了合伙协议。协议约定,黄某对其合伙之前的8万元贷款不承担还款责任,合伙后与其他合伙人享有同样的权利。2009年12月,一场大火把砖窑棚吹倒了,并压塌小砖窑,砸伤了6名工人,经济损失达9万元,原合伙人在信用社的8万元贷款又到了还款期,黄某和其他合伙人在赔偿了6名工人的医疗费用后再也无能为力偿还信用社的贷款。信用社多次催付无果后,于2010年3月诉至宜黄县法院,要求黄某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偿还贷款,黄某乙与其他合伙人有协议约定为由,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七、入伙、退伙,(一)入伙1、入伙的概念2、入伙的要件3、入伙的效力,案例,韩、黄、张、苗、杨五人是同乡战友,2008年自部队复员后五人把各自的复员费凑在一起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普通合伙)。2010年杨某出差时车祸身亡,其余四人一致同意由杨某的独生女顶替其父加入合伙企业。4月黄某因执行合伙事务时有谋取私利行为被其余四人联名通知出名,但同意黄某之子加入合伙企业的请求。2011年杨某之女与黄某之子结婚,婚后杨某之女提出把自己的合伙份额转给其夫黄某之子,然后回家相夫教子,韩、张、苗三人也欣然答应。,(二)退伙,1、退伙的概念2、退伙的种类声明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除名3、退伙的效力,八、合伙的终止,(一)合伙终止的概念(二)合伙解散的原因(三)合伙的清算,第二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案例,2010年,深圳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因给某外商投资企业出具验资报告而引起民事诉讼。原告某债权人认为:“自己利用了该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而做出向该企业借款8000万元人民币的决策,然而该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的房产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就出具了验资报告,导致其投资款至今没有到位,因此该会计师事务所的五名合伙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提出的证据属实,并做出由该事务所五名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该会计师事务所三名合伙人认为:“该验资报告是其他两名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与我们没有关系”。因此,该会计师事务所这三名合伙人不服一审判决,遂提出上诉。,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概念,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依该法核准注册的实体。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1.关于专业服务机构的定义2.关于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3.关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都能归为企业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注册登记和公示四、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合伙人的责任 五、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内部责任追索,六、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债权人的保护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2.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3.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4.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七、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其他相关规定1.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税收待遇2.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资格条件3.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继承问题八、关于外国人开办合伙专业服务机构,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甲、乙、丙成立有限合伙企业A,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2003年6月A向银行借款100万元,2004年1月甲退伙,2004年2月丁入伙,为有限合伙人。丁出资30万元,2004年6月银行借款到期,A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1、对于不足的60万元,银行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之后,甲是否要向乙、丙、丁追偿,追偿金额为60万?2、对于不足的60万元,银行也可要求丁清偿30万元之后,丁向哪些人追偿,追偿金额为多少?,一、概念、特征,(一)概念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二)特征1、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其中至少有一人或一人以上为普通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3、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一)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含义(二)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代价(三)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四)有限合伙企业行为限制的放宽 四、普通合伙人,四、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变更和合伙人身份的转换,(一)合伙企业形式的变化(二)合伙人身份的转换,五、入伙、退伙,(一)入伙(二)退伙,案例,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某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一、6月合伙人丙同该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二、6月合伙人丁自营从与该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不得自营,其获利150万应当归该合伙企业所有;三、7月,该合伙企业向A银行贷款100万;四、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五、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乙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六、10月,戊成为有限合伙人,更成为普通合伙人,二者均出资30万;七、12月,A银行100万到期,合伙企业财产只有40万。问:1、一中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二中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对于不足的60万,甲乙丙丁戊更是否有义务承担。,案例: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2)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3)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4)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5)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2)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1)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来源,中大网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5)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解释:有限合伙人戊仅以自己在入伙时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四章 公司法,假如必须等待积累以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马克思有限公司是现代社会独一无二的发明。就连蒸汽和电都无法与之媲美,而且假如没有有限公司,蒸汽和电的重要性会相应的萎缩。美 巴特勒,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甲有一笔资金想设立一个企业从事商品销售乙(甲的朋友)在理想地点有一幢大楼丙(甲的朋友)有从事多年商品销售工作经验企业形式的选择至少有以下几种:(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租用乙的大楼,雇佣丙从事销售;(2)甲与乙、丙一起设立合伙企业,共同从事经营活动;(3)甲、乙、丙设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等。,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1、大陆法系国家:依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2、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一个通过政府行为而产生的拟制人。3、我国公司法:公司是由法定人数的股东依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1、营利性2、社团性3、法人性,NO.1:营利性,道奇兄弟诉福特公司案(Dodge v.Ford Motor Company)案道奇兄弟(Dodge brothers)是福特公司(Ford Motor Company)的股东,公司成立若干年后,福特(Henry Ford)宣布不再按以前的标准支付特别的股利给道奇兄弟,原因是为了将利益分给尽可能多的成员,帮助他们的生活和家庭。道奇兄弟请求法院认定公司行为无效。,A.P.Smith Mfg.Co.v.Barlow案。一家公司捐赠给普林斯敦(Princetion)大学美元,公司股东认为该捐赠为公司越权行为,应当无效。公司管理者认为,此行为没有越权,因为有利于公司投资和改善公司形象,进而创造了有利于公司活动的环境。并且,符合了社会公众对于此类具有社会性公司行为的期待。,NO.2:社团性,法人性-独立性,案例:,一个名叫萨洛蒙的店主把他个人拥有的一家鞋店卖给了由他本人以及其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组成的公司,卖价为3万英镑。其中萨洛蒙本人认购了19994英镑的股份,其他人每人仅认购了1英镑的股份。另1万英镑,作为担保公司债券卖给了萨洛蒙。后来该公司因故歇业,而资产只剩下6000英镑,但公司欠债除萨洛蒙本人的1万英镑外,另有7000英镑。其他债权人认为萨洛蒙与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其公司不可能欠他的债,公司剩余财产应用来向他们清偿债务。但法院最后判决,公司一经成立,即成为与萨洛蒙独立的法人。虽然萨洛蒙实际上是公司的所有者,几乎是唯一的股东,但也只能以其近2万英镑的股份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同时,萨洛蒙也是公司担保债券的债权人,他有权比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有限得到清偿。结果,萨洛蒙得到了公司所剩6000英镑的财产,而其他债权人则分文未得。问题如何理解公司的法律特征和本案所体现的法律原则?答: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案例中该公司一经正式注册,就成为一个区别于萨洛蒙的法律上的人,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萨洛蒙既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因此,他有权获得优先清偿。公司与其股东在人格上完全分离是不容置疑的。,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万元。因近年市场剧烈变化,珠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执行法院判决立即支付货款。上海公司经多方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但该公司却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美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法院根据上海公司的请求予以查封,并准备强制前述的判决。【问题】(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解答:,(1)案例中,和上海公司有货款纠纷的是珠海公司,而非珠海公司作为股东的东方公司。珠海公司一旦出资给东方公司就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就是属于东方公司本身所有了,珠海公司和东方公司分别为独立民事主体,珠海公司在将财产投资于公司之后就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只能作为股东享有股权。东方公司的财产直接支配权只能由公司自身享有。因此不能要求东方公司来承担珠海公司的债务。(2)把珠海公司所持它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并取得它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如果他们愿意购买还享有优先购买权。把股票转让所得资金连同珠海公司剩余的财产来执行判决,至于不足的部分则不再进行清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案例: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光明百货商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组成,每人出资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1997年12月初,正大公司曾向光明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届满时,光明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正大公司多方调查,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而合伙人甲因商店负债累累,不告而别。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的30万元货款。乙、丙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不再清偿。正大公司因此与之发生纠纷。正大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万利公司。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开业不久,在激烈的竞争中,万利公司因经营不善于1998年7月宣告破产。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150万元。正大公司分别将这两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全部债务。问题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公司各应承担何种责任?答:光明公司应承担无限责任,即股东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在案例中公司成立是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表明公司股东缺少从事公司的实际经营的诚意,而意欲利用较少资本从实力所不及的经营,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因此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利公司应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学理分类1、按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2、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3、按公司组织结构的不同-一元组织公司和多元组织公司4、按公司资本构成的不同-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5、按公司从属关系的不同-母公司和子公司6、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本公司和分公司,(二)公司的法律分类1、大陆法国家的公司分类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英美法(1)公开招股公司和非公开招股公司(2)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三)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1、概念: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对象(二)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1、性质1)是组织法;2)是公法化了的私法;3)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2、特征1)内容上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2)体例上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3)规范性质上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4)确认的规则上国际性的国内法,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问题:,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了一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特征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5、设立程序及组织机构的简便性6、资合性兼人合性,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 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A 一次性缴纳 B 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资本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为五年。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附:,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人民币拍卖公司:一般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人民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人民币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根据经营项目分别为1亿、5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订立发起人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4、报经有关部门审批5、出资验资6、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7、申请设立登记 8、登记发照,问题:,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处理?,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权力机构,1、股东会的地位和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股东会会议,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39条以后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40条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3、股东会的表决机制,第 43 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44 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地位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常设机关,2、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董事会的组成,成员为 3-13 人,其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的职权有:(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4、董事会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问题:,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300万,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2)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3)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4)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请判断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1)答:不合法。(2)答:合法。新公司法第15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3)答:不合法。决定发行债券是股东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的(4)答:合法。新公司法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地位监督机构 2、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经营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不组成监事会,只设立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少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3、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4、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四)经理,1、经理的地位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是董事会的执行机构。2、经理的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案例:,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股东会把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1、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2、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四、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一)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1)民事行为能力上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限制。(2)因当事人的有关财产和经济秩序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资格限制。(3)因有关主体未尽善良管理义务或缺乏一定专业胜任能力。(4)个人所负较大债务到期尚未清偿。(5)由于身份冲突而产生的资格限制。,(二)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义务,1.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3.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开立账户。4.担保的限制。5.竞业禁止。6.保密义务。,案例:,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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