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ppt
重视调解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主讲人 刘庆德,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1,人民调解概述及历史发展,2,调解法实施后的新特点及原则,3,4,调解的形式及程序,5,调解的权利义务,技巧与方法,6,调解的内容及司法确认,目,录,CONTENTS,调解受理、不予受理范围,7,调解协议的执行问题,01,PART,人民调解概述及历史发展,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请在此处输入您的标题,1,2,3,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人民调解的介绍,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它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补充、得力助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对人民调解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对人民调解工作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法及其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历史传统,经历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人民调解的历史发展,古代: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新时期:1950年,周恩来总理专门指示“人民司法工作还须处理民间纠纷,应尽量采取群众调解的办法以减少人民讼争”。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后,开始在全国区、乡党委和基层政权组织内有领导、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名称、设置,规范了人民调解的任务、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要求人民调解必须依法及社会公德调解,遵守平等、自愿及不剥夺诉权的三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颁布,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新中国确立。,02,PART,调解法实施后的新特点及原则,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请在此处输入您的标题,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人民调解显现出的新特点,请在此处输入您的标题,中国具有“和为贵”、“无讼”、“厌讼”的法律文化传统,而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则是这一传统的重要体现。根据调解人的性质不同,调解大致可分为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其中,人民调解是诸多民间调解类型中分布最广、作用最大的一种调解方式,是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认为是解决纷争、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国外也同样享有盛誉,被誉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一)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请在此处输入您的标题,1954年,1989年,2002年,中央人民政府就制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作为新中国成立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依据。,国务院又重新制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但这两个法规只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没有全面地对人民调解制度作出完整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院、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请在这里输入您的标题,第一,第二,第三,其效力层次偏低,与人民调解的重要性不相称,其内容不完整,有关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的规定还不够协调甚至存在一定的矛盾,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原有的调解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许多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重要缺陷:,请在此处输入您的标题,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表明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原则、组织形式、调解员的选任、调解的程序和效力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请在此处输入您的文本,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贯彻了人民调解优先原则,强调了调解不成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明确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二)人民调解与其他解决方式的衔接和配合机制更趋完善,信息沟通的渠道,正式渠道沟通,非正式渠道沟通,司法确认制度体现了对人民调解的有力支持,大大强化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维护和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是司法权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程序机制。,一种简便、快捷、高效、彻底、和谐、经济的程序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和司法程序的保障,它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诉讼,减少了法院诉讼案件的压力.实际上是在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之间找到了平衡点,体现了程序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对于充分、高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对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审判活动有机衔接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主体、调解程序等方面的制度,一是进一步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活动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之性质和特征。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更加合理化、更能满足实践的需求。,请在此处输入您的文本,一是进一步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活动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之性质和特征,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更加合理化、更能满足实践的需求,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主体、调解程序等方面的制度,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确认,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首次以立法的方式明确对这一机制作出了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如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则权利人在对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在此处输入您的标题,一是进一步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活动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之性质和特征,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更加合理化、更能满足实践的需求,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四是人民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与1989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相比,调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原则,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调解原则,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具体到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把握:(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三)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四)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03,PART,调解的受理范围、不予受理范围,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第一,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第二,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第三,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第四,LOREM IPSUM DOLOR,受理范围,请在此处输入您的标题,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不予受理范围,04,PART,调解的形式及程序,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单独调解,单独调解是指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委会单独进行的调解这类纠纷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调解组织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比较熟悉,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发生、发展情况,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开展调解工作.便于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便于解决当事人合理的实际困难,共同调解,1、共同调解是数个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一起纠纷,在受理后,必须分清主次,以一个调解组织为主,其他调解组织协助。一般情况下,以先行受理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其他各方为协助调解方。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受理时,应本着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原则确定由其中哪个调委会管辖,并以有管辖权的调委会为主调解,其他有关各方协助调解。2、在实施调解前,要详细研究制定调解计划,明确分工。在进行调解时,参与调解的调解组织要相互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3、共同调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防止小团体主义、宗派主义对调解工作的干扰。4、调解协议达成后,各调解组织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督促本辖区内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5、以为主方的调解委员会进行纠纷统计,并做好纠纷档案管理工作。,请在这里输入您的标题,情节比较简单的纠纷,这类纠纷事实清楚,经说服教育,01,矛盾冲突只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02,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扩散的纠纷。,03,直接调解,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动员借助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的力量进行调解。间接调解方式的运用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针对某些积怨深、难度大的纠纷,动员借助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的力量,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二是针对某些纠纷的当事人依恋于幕后人为其出主意的心理特征或其意志受幕后人控制、操纵的特点,先着重解决好与纠纷当事人有关的第三者的思想认识问题,然后利用人们对亲近的人较为信任的心理共性,把对纠纷的正确认识通过第三者作用于当事人,促其转变。,间接调解,请在此处输入您的标题,1,2,3,公开调解要注意方法,不能搞成“斗争会”或“批判会”,应以说服教育为主,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所选择的纠纷不得涉及当事人的隐私,纠纷选择要有典型意义,要使群众通过参与调解达到受到法律、政策及社会公德教育的效果,公开调解,请在此处输入您的标题,非公开调解适用于涉及纠纷当事人隐私权的纠纷,如一些婚姻纠纷、恋爱纠纷、家庭内部纠纷和调委会认为不宜公开调解的其他纠纷。,非公开调解,请在此处输入您的标题,加强组织领导,联合调解工作对象是大型的、复杂的民间纠纷,需要参与的各部门之间密切合作。要严格政策界线,加强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信息传递与反馈,要严格政策界线,调解的程序,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05,PART,调解的权利义务,技巧与方法,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调解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01,03,05,02,04,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苗头预测的方法,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换位思考的方法,调解的技巧与方法,06,PART,调解的内容及司法确认,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调解协议的内容,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司法确认机制的概念,我们探讨的主要是狭义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即申请型司法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它是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人民法院对该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的,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并赋予该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对此类司法确认的程序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司法确认机制的概念,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8月31日修改通过、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司法确认机制的意义,其一、对法院而言,司法确认机制有利于缓解法院的受案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其二,对非诉调解组织而言,司法确认机制的建立使非诉调解协议的效力得到有力的司法保障,将极大地增强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信任,提升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使非诉调解组织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而利于提高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化解矛盾纠纷,不再认为自己花费的大量心血白白耗费了,使其有一种成就感。其三、对当事人而言,司法确认机制的确立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司法确认申请的条件,其一,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受理范围,即必须是非诉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诉前调解协议,且不属于确认身份关系、确认收养关系和确认婚姻关系;其二,必须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三,必须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包括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其四,必须向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相关证明等材料。,确认无效的问题,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包含着“确认调解协议无效”这一类型。那么,究竟要不要进行“确认无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人民调解协议既然具有合同性质,也应自协议达成时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07,PART,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后的执行问题,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确认裁定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也赋予了这种强制执行申请权。由此可见,非诉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虽有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确认裁定的执行启动,司法确认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经司法确认的履行义务,二是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义务人在司法确认裁定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已经全部履行了义务,或者权利人在执行申请期限届满未申请执行的,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就失去了前提。,确认裁定的执行时效,1、执行申请期间(新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强制执行期限(新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确认裁定的执行罚,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时对于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一种罚则,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决定书属于本条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其他法律文书”,理应适用该罚则惩罚不自觉履行司法确认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谢,谢,大,家,微信订阅号:lvshi373,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 刘庆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