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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国家阶段国际申请的审查搜集整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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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国家阶段国际申请的审查搜集整理.ppt

    进入国家阶段国际申请的审查,进入国家阶段初审和事务处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概述国际申请希望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国际申请在中国没有效力或者在中国的效力丧失的,不能进入国家阶段。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提出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办理手续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而使国际申请的优先权在国家阶段不成立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一)明确了期限:(细则103)30个月或者32个月。不能进入国家阶段的情形:在中国没有效力或者效力丧失。办理进入手续应当满足的要求:(细则104)1、以中文提交进入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2、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时的宽限费。,3、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4、在进入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姓名。5、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6、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7、必要时缴纳申请附加费。,符合1-3项的,给予申请号,明确进入日(进入手续同一日办理的,该日即为进入日;不同日办理的,最后办理日为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4-7项的,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二)两种情形下进入国家阶段期限的起算日:撤回优先权要求、对专利合作条约作出保留、优先权在国家阶段不成立的,自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三)对文件提交地点、方式,费用缴纳适用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的规定(同国家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提交申请文件的审查,国际申请日 除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而需要重新确定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外,由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就是)视为该申请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发明人和申请人的译名 申请人认为进入声明中(提供的)填写的发明人/申请人译名不准确的,在(国家)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可以用主动补正的方式提出。(申请人在国家公布)在专利局作好准备工作之后要求改正发明人/申请人译名的,应当(以改正译文错误的方式提出)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关于审查基础文本声明 国际阶段,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可以按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修改向国际局提出;在国际初步审查过程中,可以按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修改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此外,进入国家阶段时,可以按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向指定局提出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图)或者第41条(向每一选定局提出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图)提出修改。,审查基础文本声明中提及国际阶段的修改的,应当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修改文件的译文。期满未提交的,对声明中提及的修改将不予考虑,发修改不予考虑通知书。,关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译文,国际公布文本中标明是替换页、更正页的内容(应当)一般认为是原始申请的内容。,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包含有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并且序列表是作为说明书单独部分提交的,在提交译文时,也应当将其作为说明书单独部分,并且单独编写页码。,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如果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中记载的序列表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不一致,以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为准。未提交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或者所提交的副本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明显不一致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使用中文完成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使用中文完成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只需要提交进入声明、原始申请中摘要的副本及摘要附图(有摘要附图时)的副本,不需要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的副本。但是,以中文提出的国际申请在完成国际公布前,申请人请求提前处理并要求提前进行国家公布的,还需要提交原始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有附图时)的副本。,提前处理 要求专利局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所述的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办理下述手续:()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条()的规定提出明确的请求。,()国际局尚未向(指定)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际申请经过认证的)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该副本是经受理局(认证)确认的“受理本”副本,或者是经国际局(认证)确认的“登记本”副本。,()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国际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3条(2)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或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由专利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暂时不作处理 对于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前办理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但是没有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述手续的国际申请,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暂时不作处理。细则111条 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除办理进入手续外,还要提出请求,提交国际申请副本。,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译文 申请人声明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条作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并且该修改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最迟(在国家公布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应当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其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条作出的修改的译文 申请人声明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条作出的修改作为审查基础,并且该修改是以外文作出的,应当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最迟(在国家公布准备工作完成之前提交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的)应当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其译文。,其他文件的审查,委托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务。(如果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处理同国家申请的要求)。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要求优先权声明 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专利局对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例如,国际申请日在该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之后、十四个月之内)不予认可,相应的优先权要求在中国不发生效力,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国际局曾经向(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专利局传送的“撤回优先权要求通知书”(表)或“优先权要求被认为未提出通知书”(表)中所涉及的优先权要求应认为已经失去效力,不应写入进入声明中。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写明。(进入时仍未写明的,该项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申请人认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有书写错误,可以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或者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改正请求。改正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改正后的优先权事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在提出改正请求的同时还应当附上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改正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该改正请求。进入国家阶段不允许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与优先权声明不一致 审查员应当以(优先权文件)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为依据,检查优先权声明中的各项内容,如果与(优先权文件记载)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不一致,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对于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审查员应当适用本章第.节的规定审查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否有权要求申请中指明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优先权要求费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发生过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条之二.的情形,由国际局或者受理局宣布过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的,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可以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并且缴纳恢复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还应当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恢复的依据。,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后,由于下述情形之一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进入声明中仍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不一致。,()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节的有关规定。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援引加入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时遗漏了某些项目或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其中的“项目”是指全部说明书或者全部权利要求,“部分”是指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附图。,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作出保留,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对于通过援引在先申请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的,专利局将不予认可。,对于申请文件中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如果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并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则允许申请文件中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审查员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确认援引项目或部分决定的通知书”(表)中的记载为依据,重新确定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申请日,并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因重新确定申请日而导致申请日超出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的,审查员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对于申请文件中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如果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未予以指明或者未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则不允许申请文件中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删除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在后续程序中不能再通过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的方式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遗传资源的来源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声明中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进入国家阶段后对申请文件的修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此种修改称为国家阶段的修改。,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自办理进入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提出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可以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当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明确要求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条或第条作出的修改为审查基础的,可以在提交原始申请译文的同时提交修改文件,该修改视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主动提出的修改。,改正译文错误 申请人可以在(国家公布准备)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办理改正译文错误手续。,国际公布是使用中文的申请 国家公布以在发明专利公报中的登载完成。以中文提出的国际申请在完成国际公布前,申请人请求提前处理并要求提前进行国家公布的,国家公布以在发明专利公报中的登载和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的出版两种形式完成。,缴费的特殊规定(缴费日以费用到达专利局收费处之日为准,使用账户扣除方式的,以缴费单到达专利局之日为缴费日)申请人在收到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之后,应当以国家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在此之前可以以国际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进入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的定义;专利法第五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避免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二十条:保密审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发明的充分公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九条: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优先权;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单一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及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发明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审查依据的文本 如果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指明申请文件中含有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并且在初步审查阶段已经重新确定了该国际申请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则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应当是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一部分。实质审查过程中,不允许申请人通过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而保留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国际检索报告中的E类文件“”表示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早于国际申请的申请日(非优先权日),公布日在该国际申请日的当天或之后(公布的在先申请或专利)且其内容涉及国际申请的新颖性的专利文件。在国际检索报告中出现的类文件可能成为国家阶段检索报告中的类或类文件。,优先权的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专利局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某些规定作出了保留,例如,涉及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和援引加入的条款,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认可的优先权有可能在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不被接受。,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 如果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要求的是在中国提出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或者要求的是已经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在先国际申请的优先权,则可能造成重复授权。,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如果出现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优先权不成立的情况,则在先申请可能成为破坏该国际申请新颖性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谢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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