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邵东县司法局责任清单.docx

    • 资源ID:6350576       资源大小:49.23KB        全文页数:2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邵东县司法局责任清单.docx

    邵东县司法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股室及联系方式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司法行政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社区矫正、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股拟订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股拟订大调解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基层工作管理股(挂大调解指导室牌子)2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会同成员单位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指导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和归正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股会同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解决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问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社区矫正工作股指导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社区矫正工作股承担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暨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股3负责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工作骨干业务培训;开展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承担普治办的日常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法制宣传教育股承担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骨干业务培训。法制宣传教育股开展法制宣传与依法治理工作的调研和法治理论研究。法制宣传教育股承担县普法教育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法制宣传教育股4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事佬”协会工作;承担专业调解组织的设立审批工作;承担有关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承担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以案定补、考核定补”的审批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治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承担大调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贯彻执行。基层工作管理股(挂大调解指导室牌子)监督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和事佬”协会工作。基层工作管理股(挂大调解指导室牌子)承担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的设立审批工作。基层工作管理股(挂大调解指导室牌子)承担基层司法所人员、调委会主任和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基层工作管理股(挂大调解指导室牌子)承担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以案定补、考核定补”的审批工作。基层工作管理股(挂大调解指导室牌子)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基层工作管理股(挂大调解指导室牌子)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基层工作管理股(挂大调解指导室牌子)承担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基层工作管理股(挂大调解指导室牌子)5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承担申请建立律师事务所和申领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实习律师证初审工作,承担申领律师助理证的审批工作;组织律师、公证员职称评定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对违规违纪行为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公证律师管理股承担申请建立律师事务所和申领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实习律师证初审工作,承担申领律师助理证的审批工作。公证律师管理股承担申领律师助理证的审批工作。公证律师管理股组织实施法律服务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公证律师管理股承担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公证律师管理股提出处理建议;指导、监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公证律师管理股6指导管理全县司法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设立许可制度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制度司法局办公室O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拒绝出庭作证等行为实施处罚司法局办公室()对司法鉴定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进行编制和公告司法局办公室O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管理和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司法局办公室O监督检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局办公室O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司法局办公室()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组织和指导工作司法局办公室()7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等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等工作政策和规章制度司法局办公室O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车辆、信息化设备等物资装备司法局办公室O8指导全县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指导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股治理工作承担县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和完善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关怀帮扶体系社区矫正工作股9负责“12348”法律咨询工作;承担电法律咨询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12348”法律咨询工作法律援助中心承担“12348”专线电话、来访、来函和政务网上的法律咨询工作法律援助中心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中心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收养登记司法局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8II)2013年9月,县公安局红土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邵东县社会福利中心抚养。2014年8月,赵某和徐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公安局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民政局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2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指导,不断推进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网络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1,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能;大力宣传、表彰、推广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完善人民调解误工补贴机制;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人民调解始终,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调解理论研究和工作创新,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水平;对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统计,并将情况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县公安局1、加强对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并提供其工作便利条件;2、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明确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查处用工单位拖欠、克扣用工人员工资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该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2、指导基层成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及时排查和调解矛盾纠纷,配合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并将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县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和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通过依法对相关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有效的予以维护,对无效的或可撤销的予以纠正,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加以改进。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讲授业务知识、法律知识,传授调解技能;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聘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与人民调解组织一起召开典型纠纷分析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等,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水平。对一些尚未立案的简单民事纠纷和法律法规允许刑事和解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可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解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因犯赌博罪经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2014年2月20日是该矫正人员规定报到的最后期限,但一直未到司法所报到,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司法所多次打其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到本人,司法所还上门对其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了走访调查,也未找到本人,期间还对其妻子和工厂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都证实王某从2月中旬至今一直未回家,也未与家人和工厂联系。综上所述,社决纠纷,或委托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基层人民法院给予人民调解组织业务上的指导。区矫正人员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王某撤销缓刑。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其作出收监裁定,因其下落不明,由公安机关负责追逃。3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指导、奖惩县司法局负责全县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执导、奖惩审批、提请治安处罚和收监执行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试行)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县公安局负责对提请治安处罚矫正人员的治安处罚决定,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撤销缓刑、假释人员的抓捕、收监。参与社区矫正联合执法检查。县人民法院负责对司法行政机关提请的撤销缓刑、假释人员的裁定。参与社区矫正联合执法检查。县检察院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监督。参与社区矫正联合执法检查。4矫正、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县司法局承担县刑释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日常工作,指导司法所组织开展二类人员管理帮教工作。县公安局县治安大队、基层派出所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二类人员的管理,参与联合执法检查和信息协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县民政局协助作好二类人员的安置工作,解决低保和特困人员的帮抚。县财政局二类人员工作经费的保障。县人社局帮助解决二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就业工作。县卫生局协助做好二类人员中精神类病人的管理,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医学鉴定问题。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社区矫正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监督检查内容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日网上定位监控抽查不少于1次;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至少走访1次,重点社区矫正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走访1次,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每季至少走访1次。2、专项督查:每半年联合检察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达100%。3、全面检查:每季度组织1次,检查面达10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四、监督检查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邵东县),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声纹识别系统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利用指纹管理系统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六、监督检查处理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三日内书而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县区或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二)司法工作专项资金等事项监管为加强对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顾问专项资金等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顾问专项资金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项目日常运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项目不少于1个;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8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绩效自评、绩效抽评、整体绩效评价、督查验收和日常督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由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县司法局在项目开展结束后进行项目绩效自评;(二)对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顾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1.县司法局每半年一次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以奖代补资金进行审核,并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以奖代补资金;2 .县司法局对本年度法律援助案件资金补助进行审核并发放;3 .县司法局对上一年度的法律顾问进村(社区)台账资料进行审核,并与财政局联合发文发放法律顾问专项资金。五、监督检查程序逐级审核、实名发放、全程公开。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二)对资金发放不透明、没有按文件规定使用的乡镇街道,在年底考核予以扣分,并进行通报,责令定期整改;(三)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四)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邵东县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监督检查内容1、邵东县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1)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年度考核。L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邵东县公证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2.对邵东县公证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邵东县公证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三)备案。邵东县公证处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邵东县司法局备案。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邵东县公证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邵东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邵东县司法局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有违法行为的,提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邵东县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律师的执业情况(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县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2、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县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投诉查处。按司法部令(第11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二)年度考核。邵东县司法局在每年的一季度向邵阳市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三)备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邵东县司法局备案。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邵东县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审查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邵东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邵东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3 .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邵东县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邵东县司法局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邵东县司法局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6 .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邵东县司法局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二)年度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邵东县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三)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二)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二)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六)对公证机构设立和公证员执业的监督检查公证管理部门依照公证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员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县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每年至少一次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四)县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市县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检查的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的名称;(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五、监督检查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一、主要内容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选择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明确,没有赋予行政机关选择权限的,不再制定裁量权基准。二、标准规范为进一步确保全县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司发(2013)70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o具体内容已在县司法局网站上公布,网址:三、有关措施对于以下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吊销执业证书处罚:(一)律师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其规定的裁量权范围内实施。处罚超出裁量权基准相应幅度规定的,应当经行政处罚工作部门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应当说明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超出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幅度的,应当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未作说明的,审核案卷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要求补充说明或作退卷处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不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和裁量权基准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违反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确认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处罚或者确认行政处罚违法。行使裁量权基准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参照裁量权基准执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司发(2010)60号)及其裁量权基准同时废止。四、公共服务事项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活动时间责任股室及联系电话1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指导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骨干业务培训。全年法制宣传教育股25月农村法制宣传月活动开展送法下乡活动5月法制宣传教育股39月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活动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9月法制宣传教育股4“12.4”普法宣传日活动宣传法律法规,在

    注意事项

    本文(邵东县司法局责任清单.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