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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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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征.docx

    安徽省民办职业培力I学校富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W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力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开展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等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设立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本区埃至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要,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培训学校的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对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W管理三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蝴范和支持开展民办职业培训,保障培训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弓I导支持培训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创立品牌,满足多样化职业技育母制Il需求。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培训学校的管理办法及设立标准,负责全省培训学校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培训学校师资队伍建身口培训教材管理。第六条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培训学校管理政策,指导监督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培训学校管理各项工作。第七条设区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学校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审批工作,颁发、变更、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负责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培训质量、师资队伍和培训教材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负责培训学梃宗合情宓口财务状况统计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设立初级、中级、高级工培训学校的审批。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设立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学校的审批;负责中央驻皖单位(企业)及省属单位(企业)限培1川钠的审批。第八条培训学校审批权限移交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O第二章设立第九条举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设立标准)规定的各项设立条件。第十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拟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应当向同级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学校名称核准。拟登记为营利性培训学校的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名称中应当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组织形式部分。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向举办者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举办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中的部分证明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第十二条举办者应当向拟设立培训学校所在地的设区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申请。第十三条举办者申请筹设培训学校应当提交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附件2,以下简称申办报告)。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培训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第十四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培训学校,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申办报告和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设立申请表);(二)学校名称预核准的证明文件;(三)学校章程;(四)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告知承诺书(附件4,以下简称设立承诺书);(五)建筑和消防安全有关材料;(六)举办涉及消防、保安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由审批机关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五条审批机关对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按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出具同意设立的批复,并核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样式见附件9,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在准予设立决定作出后6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核验,核验可参照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核验表(附件7,以下简称设立核验表)进行。第十七条审批机关经核验认为达到设立标准的,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审批机关在核验中发现举办者存在故意造假作假骗取办学许可或者拒不配合核验致使不能确定是否满足设立标准等行为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举办者未完全满足设立标准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学员。整改后仍未达到办学许可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将核验中发现的举办者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举办者信用档案。第十八条举办者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的,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设立培训学校,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用于办学的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二)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实地核验,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出具同意设立的批复,并核发办学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未完成法人登记的不得开展招生业务。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培训学校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部门职责。第二十条办学许可证是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合法凭证,有效期不超过3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学许可证正本应当在学校显著位置放置,副本在审批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业务时使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宣传招生并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证书编号不变。第二十一条培训学校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办学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对培训学校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延期并换发新证。第三章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培训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办学地址、学校名称、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层次以及申请增设校区或设立分校、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跨行政区域增设校区和设立分校除外)。第二十三条培训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三)变更后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变更举办者和法人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培学员安置方案)。第三项证明材料中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提交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告知承诺书(附件6,以下简称变更承诺书)。第二十四条培训学校在原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内申请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表;(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三)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表;(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三)拟变更学校名称预核准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含增设)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层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表;(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三)设立标准中所涉及到的有关拟变更(增设)的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层次的资质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培训学校在原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内增设校区,按照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办理。申请增设校区的培训学校应当具有较强办学实力,信用状况良好。新设校区应当符合设立标准相关规定条件,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及相应管理人员,其办学活动由培训学校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非营利性培训学校不得跨行政区域增设校区。营利性培训学校可以跨行政区域增设校区,应当向拟增设校区所在地审批机关提出办学许可申请,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非营利性培训学校不得设立分校。营利性培训学校可以设立分校,分校应当符合设立标准相关规定条件。设立分校应当向拟设立分校所在地审批机关提出办学许可申请,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受理上述变更事项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准予变更的培训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变更事项涉及法人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培训学校可以进行合并、分立,但不同法人属性的培训学校不得合并,且不得分立为不同法人属性的学校。培训学校合并、分立的,应当做好财务清算,制定应急工作方案、预案,妥善安置学生后,按照新设立培训学校的程序办理。第三十一条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办学有效期内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终止办学可以由培训学校向原审批机关自行申请办理,也可以由原审批机关依法进行终止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二条培训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妥善解决在职员工劳动关系问题,稳妥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三条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指导督促培训学校及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四条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终止办学并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规定,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继续办学。第四章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第三十五条培训学校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开展党的活动。学校党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第三十六条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各类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资金和财产管理、教学教研活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和卫生管理,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三十七条培训学校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办学活动,不得开展或者联合举办学制学历教育,不得开展文化学科培训、文化艺术辅导、学历考试辅导、医疗美容培训等其他培训活动,不得以培训学校名义代理学历提升等非技能培训事项。鼓励培训学校采取校企合作、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参与和帮助企业开发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培训学校应当规范教师管理,对拟招聘教师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与招用教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鼓励培训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从其他院校、企业或者机构引进具有相关教学或者工作经验、职业技能水平的人员。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培训学校教师上岗培训评价工作,将教师参加培训评价情况作为培训学校年审的重要内容,推动全省培训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能力提升培训制度,鼓励教师按规定申报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其中新聘任教师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授课,在岗教师每两年参加培训不得少于1次,培训内容包括教育学和心理学理论、教学技能和教师职业素养等。第四十条培训学校应当配备财务管理人员,按照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依法公开审计报告。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四十一条培训学校应当保障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教学实训设备购置与更新、师资队伍建设、培训项目(职业、工种)与培训课程开发等,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培训能力。第四十二条培训学校应当制定学员管理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学员档案和培训台账,对培训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纸质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资料保管不少于5年。第四十三条培训学校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课程、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取得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及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第四十四条培训学校应当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如实对学员和社会进行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学员与培训学校因为学费等问题发生纠纷时,由双方按照培训协议约定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培训学校应当规范招生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如实准确说明学校、培训、收费、取证、就业等有关信息,不得以其他院校名义进行招生,不得开展虚假宣传和恶性竞争。第四十六条培训学校应当根据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合理设立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规模,履行招生简章与广告中的承诺,按照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相关培训要求,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第四十七条培训学校应当每年开展自查,并向审批机关报送书面自查报告。第四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将区域内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及日常监管等情况记入档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组织开展培训学校评级工作。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加强培训学校事中事后监管,进行日常巡检。检查中发现学校不再具备办学条件或者达不到设立标准的,审批机关不予延续办学许可;2年内未正常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审批机关可以予以取消。第五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学校年审工作制度,每年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培训学校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评估工作可参考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细则(附件8,以下简称评估细则)进行,并将评估结果报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评估不合格的培训学校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本区域培训学校发展情况综合评估报告。第五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学校诚信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培训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记录,并报送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建立区域内培训学校诚信档案,建立诚信机制。第五十二条培训学校和其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培训学校或者培训学校在筹设期内招生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学员;符合设立标准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原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废止。牛1安徽省民办职业培11学校设立标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举力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当坚持ft会主义办学方向并具备相应条件。(一)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3廓记录或者教育培WI领域不阅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联合办学者。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力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出资娄帽页、方式以及相应比例。二、名称(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学校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雷蝴,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助觑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如:“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非营¾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冠以"安徽省"、"安徽"等字样。(三)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蝴见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如:“XX市(县、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成绩单、结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简称,如:“XX市(县、区)XX脚戚!绵训导妇(四)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名称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命名的,可以继续沿用。三、胃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11后,报审批机关、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置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二)举力者的权利义务,举力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仅需载明举办者权利义务1(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栅口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九)章程修改程序。四、组机构(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决策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力者或者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设理事长(董事长)-Ao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情况,无故意犯罪或者教育培1川领域不阅业记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执行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撕口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四)监督机构。依海1立相应的监督机构。五、Ws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三口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员管理、档案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及考核等制度。六、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3廓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校长(行政负责人1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日常培训和管理,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穗相关法律法规及培训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T殳不超过70周岁漠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5年以上相关教育、培训管理经验。(三)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四)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用咄纳不得兼任。(五)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七、师资队伍(-尽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根据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人员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教师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且单个教学场所(含校区)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人。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专业理论课教师和2名专业实训课教师。(二)民办职业培i川学校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三)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树刻而妊毕业,相关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相关职业(工种)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者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应当不低于所执教的职业(工种)等级。(五)开展国家发布的新职业培训且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应当配备相近专业的专业理论课教讲口专业实训课教师,教师资质按照(三)(四)所明确的要求进行配备。(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聘任办学校教师应当经其所在学校书面同意;聘任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七)中/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及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3驿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八、办殳入(一)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及时足额实缴开办资金。学校存续期间不彳哥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固定资产应当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举办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二)举力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力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培训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三告,由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的居评估报告出具验资报告,且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三)举办者应当将货币、±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孰定。九、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避开可能危及学员人身安全的场所。居民住转口存在安全问题的建筑不得作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注册及办学场所。举力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要求。(一)场所面积要求。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力学场所面积的230(二)建筑和消防等安全要求。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簿口消防要求。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还应当具备必要的医疗卫生及安全保障条件。从事食品相关培训以及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等证照。(三)设施设备要求。应当按照基本技能培训不出校门的原则,配备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形式、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实训设备应当保证2-6人一台(套需要租赁大型贵重设施设备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3年。开设社会通用性技能培训项目的,其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相应职业(工种)的设置标隹要求。十、培加页目、课程及教材(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所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员身心发尉见律。(二)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戈!)、大纲。从事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所制定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大纲,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相关要求。(三)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应当报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且举力者应当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四)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十一、其他条件(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当不低于200人。(二)举力涉及保安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从孰定。牛2安徽省民办职业培iJ11学校申办报告(格式)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民办职业培WI学校管!勒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举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办学宗旨:(按办学章程填写)二、学校(蝴:(W¾性或营利性)三、培养目标及力学规模:四、举办者概况:(一)拟办学校名称:“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或“XX市(县、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二)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三)拟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四)拟聘任校长:居民身份证号码:(五)举办者:个人或XX单位名称(六)主管部门:(个人举办的,可不填写)五、办学形式:m浮制类短期培训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等级:(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标准名称填写,培训等级按照所培训具体职业工种达到的最高等级分别填写1七、招生对: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培训工种、培训等级、办学规模等情况,按照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有关要求就已具备的力学各种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I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树勾的组织架构、职权分配及内部智里制度等。十、办弊费寤昔与管理使用: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账户并实行独立核算,注册资金情况等。申请单位(人):年月日附件3编号: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格式)举办者:拟办培训学校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安徽省人力资潮口社会保障厅制1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T分。2 .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可不填写。3 .本表中“学校名称”,申请单位(个人)可用铅笔填写,申报时由审批机关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规范要求确定名称后负责填写。4 .学校性:指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5 .本表一律由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ElD,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申请单位(个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合办学单位(个人)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合办学单位(个人)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合办学单位(个人)3宏-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第E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内容拟办培训学校名称剖I学校地办学模力学形式招竺搀固定资产总额(万元)注册资金培训工种或专业培i川工种或专业名称培1川题培训时限所选用教材31理C三)三畔性霹职称或蝇资格(技能级)丽只专业年限管费员拟办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情况表姓名性别相片身份证号文儡艘支根只称职业资格蝴能5职U教宣11隹印艮户口三地邮编家庭住址本人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本人承诺:本人具有良好的信用情况,龙峰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麻完全糠行为能力,遵守国家不眦方疆U淄川法律法三,月纵审批机社部门的业务管理,依法办学。:年月日拟任校长情况表姓名性别相片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技楣只称职!阂倒搦舞及职瞰宣11佛艮户口在地邮编家庭住址电话教够格证或删k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编号本人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本人承诺:本人具有良好的信用情况,无3蝶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穗行为能力,遵守国家和地方职业培i川法律法三,月朗玮册几关和人社部门的业务管理,依法办学。签名:年月日35拟聘用教师情况表教职工总人数管理人四教师数专职兼职专职兼职峥性别钠称或眺Ik资格(技能级)承担课程球?只专职需兼职篇(如名单空格不够,可另附氏)力学场地及设备情况表其中教室颊场地室库房宿舍自有M2M2M2M2M2M2租用M2M2M2M2M2M2教名称单位价值名称单位价值学及实操设备z*s可另附纸学校经费来源学校管理制度主管部门意见(自然人申请办字可不填写)印章年月日审批机关意见印章年月日舁批隹名称办学许可证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备注寸件4安徽省民办职业培11学校设立告知承诺书号一、基本信,息(一)审服几关名称: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二)申请信息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在本栏填写姓名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举力者为社会组织的在本栏填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委托人在本栏填写姓名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编号申信息预核准或预留名称拟定办学地址二、审批机关削口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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