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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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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docx

    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题库第五大墓,案例令新盟席钝明;美青至202347费科裳理于2023/IOJLAl200741M至2023年7月8斗火期未抵质考我的全部被414春案。案情介绍甲、乙、丙于2001年9月共同出资购得若箜一件,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将古董作价18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丁。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古董所得款项,甲即分给乙、丙各6万元。丁购得此古董后,于同年11月将该古董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戊,戊先支付了15万元价款,双方约定,只有戊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该古董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戊友巳也非常喜爱此古董,戊就将该古董以同样价格出卖给巳并交于巳。鉴于该古董的部分地方没有清理,而且个别地方需要修补,巳遂将该古董送去庚古玩店进行清理与修补。因巳未按期支付庚古玩店相关费用,该古董被庚古玩店留下。庚古玩店通知巳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但巳未能按期支付。庚古玩店即将该古董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巳,但巳不同意庚古玩店的这种做法。问题:(1)若合同没有约定三人对于古董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甲乙二人主张该三人对古董是共同共有而丙主张是按份共有,则该共有应当属于何种?为什么?答:按份共有;没有证据证明是何种共有的,除非是家庭关系的,均为按份共有。(2)甲和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构成善意取得或者乙、丙事后经过追认变成有权处分。(3)庚古玩店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不合法;其至少应该留出2个月的债务履行期限。案情介绍甲服装厂1996年6月31日接受外甯棉睡衣5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5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3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1.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定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7月8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7月8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El,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立即前去购买L8万米棉布,且比棉纺厂定价相比多支付L8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解除。于7月20日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1.8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收货付款并赔偿损失1万元。问:L服装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服装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因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2.债务人迟延履行属于违约,将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3.7月20日棉纺厂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4.温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差价损失。5.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案情介绍甲向乙购其命瓜一斤斤,双方约定当年7月5日验瓜。但甲晚去一周,瓜在地里提高了成熟度。原合同约定乙用棚车装瓜以免太阳晒,但乙为省钱装了敞篷车,途中十天,西瓜经晒又提高了成熟度。当瓜运到甲地,甲未及时运走销售。10天后西瓜全部腐烂。乙索瓜款,甲拒付,乙起诉。试分析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答:(1)法院应判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2)甲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验货违约,乙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棚车也违约,甲先违约又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支付给乙大多数货款。(3)我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第114条规定,一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部分损失要求对方赔偿。案情介绍甲携带一台彩电乘旅公共电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免责条件,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元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案情介绍甲乙两公司签仃一传工矿产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的总货款为60万元,需方乙公司支付作为合同担保的定金9万元。供方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双方约定,若有违约,违约金的支付比例为违约部分价款的5%。合同成立一个月后,甲公司交付了三分之一的货物,但此后甲公司以货源有困难为由拒绝继续交货,并要求延迟交货时间。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延迟交付时间。但在双方新的约定交货时间内甲公司仍未交货。因此给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5万元。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窕甲方违约责任。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合法。此案中甲公司为违约方,法院应允许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由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甲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18万元给乙公司。甲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给乙公司,同时因甲公司的违约给乙公司造成了5万元的实际损失,而违约金2万元并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所以甲公司还应支付赔偿金3万元。案情介绍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手表卖与不知情的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偷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申捡到。申将该手表交给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但1年后,该手表仍无人认领。于是派出所即依照有关规定交给代售店拍卖。该手表后来被A以拍卖价买下。问题:(1)乙和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或者效力待定;乙是无权处分行为,但是善意取得弥补了缺陷,所以有效。(2)丙是否可以获得所有权?为什么?答:可以;构成善意取得。(3)丁是否可以获得所有权?为什么?答:可以;丙在获得所有权后,显然可以将表赠与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4)手表无人认领后,谁获得所有权?为什么?从什么时间获得所有权?答:国家;遗失物在发出招领公告后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招领公告满6个月后。(5)谁最终获得所有权?为什么?从什么时间获得所有权?答:A最终获得所有权;其通过合法拍卖取得;交付时获得所有权。案情介绍蓝天机械厂从2000年起为大地'汽车给胎厂加工零配件,2002年12月,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某一摩托车厂合并,更名为天宇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大地汽车轮胎厂已累计欠蓝天机械厂加工费60000元,合并后,蓝天机械厂向天字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天字汽车制造厂则以“大地汽车轮胎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蓝天机械厂遂诉诸法院。问:天字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天字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义务,由它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因此,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摩托车厂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即天宇汽车制造厂享有和承担。2 .汽车制造厂应承担大地汽车轮胎厂欠蓝天机械厂的全部债务。案情介绍刘某因妻3%漏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3 .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4 .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5 .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投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6 .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中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案情介绍某电镀厂从2000年起为京凫车油箱厂加工电镀客的己件,2002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问:1.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为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7 .债务由谁承担?答: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000元。案情介绍某服装厂2005年5月30日接受意大利公司棉布服装IOooO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0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2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6月1日,服装厂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6月15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3.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6月13口,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定15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6月15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6月16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日,服装厂得知某商店存有所需的棉布,立即前去购买3.8万米棉布,且比棉纺厂定价相比多支付2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解除.于6月20日将3.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100o元和赔偿差价损失2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1000元,收货付款。问:(1)服装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服装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因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2)债务人迟延履行属于违约,将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3)6月20日棉纺厂将3.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4)/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差价损失。(5)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案情介绍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筱面机和350元切面机。售货员甲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间:“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此纠纷如何解决?答:1.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甲的行为使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2.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案情介绍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佞内机和1000元初肉机。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 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张某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某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张某不同意,称王某说“商品售出,概不退货。”问:L王某、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此纠纷如何解决?答:1.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 .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3 .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张某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案情介绍某条猪厂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D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案情介绍孙某与赵某曾于1994年9月8日仃立了一修房屋租依合同,合同规定孙某将其三间平房租给赵某,租期三年,每月租金600元。合同订立后,孙某因经商缺钱,遂以其三间平房作抵押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于同年10月20日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果甲方(孙某)一年后不能还清欠款,则将三间房屋作价转让给乙方(李某。1995年11月初,孙某因经商亏本,无力偿还欠款,遂与李某协商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抵押合同的规定,将该房屋作价10万元转让步给李某以冲抵全部债务,并订于12月初办理产权登记。同年11月20日,李某正式通知赵某,房屋产权已经作价转让,李某自己要搬进来住,希望赵某在12月底以前搬出。赵某提出孙某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时并未通知他,该抵押行为是无效的,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到期,李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赵某遂于1996年2月25日在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孙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和买卖合同无效。问题:(1)孙某与李某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孙某和李某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赵某搬出?为什么?答:(1)有效;孙某是房屋的主人显然有权抵押该房屋,而且是否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且具备生效的条件。(2)无效;孙某在转让该房屋时应该通知赵某,赵某享有优先购买权。(3)无权;承租在先,抵押在后,承租权优先于抵押权。案情介绍王某吩咐公司的职员小李,桁公司里一台妹的电视机切掉,小李将电视机扔到楼下的垃圾车后,觉得回去修理一下说不准还可以使用,于是就将电视搬回家,后经过修理果然可以正常使用。不久,王某听说小李将扔掉的那台电视机修理好,于是要求小李返还,但是小李觉得既然公司已经不要了,现在就不应该再要求我返还。问题:(1)王某的公司是否是该电视机的所有人?为什么?(2)小李是否是该电视机的主人?为什么?答:(1)不是;公司已经抛弃该电视机,;(2)是;小李通过先占获得该电视机所有权。案情介绍原告陈某、沈某诉称,2007年2月4日晚,被告俞某因真理或府被雀,怀疑是两原告所为,强行进入原告家非法搜查,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同意了被告的要求。被告搜出镯子一只,便称是其店中被盗之物,遂拉原告到派出所处理。事后,被告又散布两原告偷了其家中之物的谣言。特别是2007年2月13日下午,被告见原告沈某回娘家,无事生非,公然辱骂其是“贼骨头”。被告的行为在当地给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OO元等。法院经调查原告的诉讼理由基本属实。请问:法院应如何进行审判?理由如何?答:法院应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被告在家中发生被盗情况后,怀疑是原告所为,到原告家中进行搜查,属违法行为。此后,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被告又在公共场所辱骂原告,在一定范围内侵害了原告的名誉,使原告的精神受到了损害。(3)针对被告给原告造成的侵权损害,被告应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对两原告的精神损害作适当赔偿。案情介绍原告赵某、钱某诉称,2022年2月4日晚,被告孙某因真理或店被屋,怀疑是两原告所为,遂散布两原告偷了其家中之物的谣言。特别是2022年2月13日下午,被告见原告钱某回娘家,无事生非,公然辱骂其是“贼骨头”。被告的行为在当地给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IoOoo元等。法院经调查原告的诉讼理由基本属实。请问:(D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利?答: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2)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答:法院应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被告在家中发生被盗情况后,怀疑是原告所为,到原告家中进行搜查,属违法行为。此后,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被告又在公共场所辱骂原告,在一定范围内侵害了原告的名誉,使原告的精神受到了损害。(3)针对被告给原告造成的侵权损害,被告应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对两原告的精神损害作适当赔偿。案情介绍张凤英76岁,有一女儿张兰、二个儿子张强和张亮,其配儒、父母均已逝世。张凤英长期与女儿张兰共同生活,后张兰因病去世。张凤英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张强有一子。张亮婚后无子女。2007年张凤英去世,留有遗产三十万元。张凤英去世后,遗产尚未分割,儿子张亮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问:张凤英的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张凤英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4 .张兰、张强、张亮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走:“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5 .张亮在张凤英去世后病故,后于张凤英死亡,张亮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6 .张兰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张风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7 .张强、女婿及张亮的妻子原则上各得十万元遗产,女婿可以考虑适当多分。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份额。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一些。案情介绍张洁80岁,有一女儿张兰、二个儿子张强和张亮,其陋偶、父母物已逝世。张洁长期与女儿张兰共同生活,后张兰因病去世,张洁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张强有一子。张亮婚后无子女。2017年张洁去世,留有遗产六十万元,无房产。张洁去世后,遗产尚未分割,儿子张亮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问:张洁的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张洁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张兰、张强、张亮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3)张亮在张洁去世后病故,后于张洁死亡,张亮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4)张兰先于张洁死亡,但女婿对张英尽了主要照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能养义务的,作为笫一顺序继承人。”(5)张强、张洁之女婿及张亮的妻子原则上各得二十万元遗产,女婿可以考虑适当多分。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份额。尽了主要照养义务的,可以多分一些。案情介绍赵某于1985年示包了存付的5窗於电,承包期15年,用以种植果树。赵某承包果园的东侧邻接李某所承包的3亩耕地。在这一片农地中,只有一处水源,在李某承包地的东侧。赵某每次浇灌果树,需绕行李某的土地取水,为了便于灌溉果树,赵某找李某协商。双方达成协议,李某同意赵某在其3亩庄稼地修一条水渠,赵某一次性补偿李某2000元,期限至赵某承包土地期限到期为止,并且双方备了案。1987年赵某管理果园不善,经村委会同意,将5亩果园转让给孙某,并予以登记。孙某继续利用这条水渠,李某没有意见。于1990年,李某转入城市户口,其土地被村委会收回后,又发包给本村村民王某,王某承包后认为孙某不能再利用这条水渠,遂于1990年5月把水渠强行拆除。从而给孙某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孙某于是以王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称王某擅自拆除水渠,给果园带来了严重的损失,请求法院维护孙某对水渠的使用权利,责令王某修复水渠,赔偿损失。王某辩称,当时是赵某与李某签订的水渠使用合同,如今,李某的承包地又重新发包给我,赵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转让于孙某,孙某根本无权再使用水渠。问题:(I)根据现有物权法的相应规定,赵某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赵某将获得何种权利?此权利取得的时间是何时?答:有效;地役权;1985年,或者合同生效时。(2)孙某是否有权继续使用水渠?为什么?答:有权;地役权具有依附性,其伴随需役地和供役地的转移而转移,需役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后,原来存在的地役权仍然存在。其后,土地虽然被村委会收回重新发包,但是存在于原来土地上的地役权仍然存在,供役地仍然需要提供便利。(3)王某是否有权拆除水渠?为什么?答:无权;因为地役权的设立期限是15年,现在还没有到期,因此在该土地上依然存在地役权,王某承包后仍然不能改变地役权存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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