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ppt
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张 庆,理清思路,明确定位,抓好重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监督。,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第一阶段:行业管理阶段;第二阶段:卫生监管阶段;第三阶段:分段监管阶段;第四阶段: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阶段。即将迎来第五阶段:食药监管阶段,第一阶段:行业管理阶段,1965年8月17日,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等五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试行条例的实施,初步确立了以卫生部门为主导,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共同履行食品卫生执法职能的多元食品安全监管格局。,第二阶段:卫生监管阶段 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时期,1979年8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监管工作的开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加强食品卫生检验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抽查检验和技术指导,有贯彻和监督执行卫生条例的权利。各级卫生部门可设兼职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委任,具体执行监督任务。”,第二阶段:卫生监管阶段 食品卫生法(试行)时期,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首次将食品卫生管理的重点从预防肠道传染病发展到防止食源性疾患。首次明确提出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的概念。首次明确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必须取得卫生许可,并将其做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并将卫生防疫站作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主体以法律授权的形式加以确定。,第二阶段:卫生监管阶段 食品卫生法时期,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将试行法中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调整为卫生行政部门。,第三阶段:分段监管阶段,原因: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2003年以来,发生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制造、销售劣质奶粉和一系列因为食用“劣质奶粉”导致婴幼儿致病、致死相关事件。因我省的阜阳地区是“劣质奶粉”的重灾区和产生严重后果的爆发区,所以该事件被通称为“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第三阶段:分段监管阶段,针对“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国家决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正式印发。决定中提出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第三阶段:分段监管阶段,决定中对部门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决定中明确要求: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三阶段:分段监管阶段,山雨欲来风满楼,危机已现!2007年月份以来,我国出口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出现的问题,被一些国家大肆炒作,并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限制措施,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核心内容是“两加”,一是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二是加重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第三阶段:分段监管阶段,更大的危机爆发 三鹿奶粉事件: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被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根据公布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食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死亡4人。,第三阶段:分段监管阶段,三鹿奶粉事件的影响: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国家和社会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沉重打击消费信心,给我国乳制品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直接促成食品安全法的加速出台。,第四阶段: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阶段卫生部负责综合协调时期,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职责由国家食药局划入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阶段: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阶段卫生部负责综合协调时期,第四阶段: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阶段 国务院食安办承办国务院食安委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时期,2010年2月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2010年12月6日,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2号)。规定其承办国务院食安委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但是不取代相关部门职责。,第四阶段: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阶段 国务院食安办承办国务院食安委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时期,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高层次协调议事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总协调),第四阶段:分段监管与综合协调阶段 国务院食安办负责综合协调后,2011年11月9日,中央编办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和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1216号)。将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职责划归国务院食安办。,目前国家层面食品安全工作分工格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高层次协调议事机构),农业部(食用农产品),质监总局(食品生产、进出口),工商总局(食品流通),国家食药局(餐饮消费),商务部(生猪屠宰),综合协调,食品监管,卫生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技术支撑,第五阶段 食药监管阶段(即将到来),根据2013年3月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将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方案提出,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五阶段 食药监管阶段,食药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同时,不再保留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单设的食品安全办。,第五阶段 食药监管阶段,为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衔接,明确责任,方案提出,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方案的说明指出,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水平。,第五阶段 食药监管阶段,第五阶段 食药监管阶段,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综合协调工作的依据;综合协调的内容;如何开展的综合协调工作;,综合协调工作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综合协调的内容,协调研究拟订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法规、方针政策、制度措施分析食品安全整体形势落实重要部署,解决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专项行动评价有关部门、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综合协调的内容,需要协调的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是承担政府食品安全的抓手,但是不能替代政府和各部门的职能属于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管依法开展的工作,需要协调一致的内容卫生部门依法承担的标准、评估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置工作中,需要协调的,综合协调的内容,不属于综合协调的内容依法和依照省政府“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能(属于编办)食品安全法律和条例规定的内容(属于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食品安全经费(各部门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属于监察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提出事故责任调查情况报人民政府),如何开展的综合协调工作,综合:不同类别的事物组合在一起协调:(使)配合得适当 恊調,如何开展的综合协调工作,(一)统筹协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统一,工作步调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议事机制、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发布机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及预警机制等综合协调配套制度。,如何开展的综合协调工作,(一)统筹协调(续)当好地方政府的参谋,加强考核评估,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证政府食品安全部署落到实处。健全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查违法违纪行为,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如何开展的综合协调工作,(二)工作目标政府放心,认可支持部门配合,听从协调群众满意,积极拥护媒体宣传,良好氛围履行职责,树立权威,如何开展的综合协调工作,(三)工作思路一是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支持充分发挥领导重视的优势围绕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中心工作,准确把握食品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把食品安全工作融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从而使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目标考核)落实领导批示,如何开展的综合协调工作,(三)工作思路(续)经常主动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食品安全工作所面临的形势、阶段性工作实施情况、具体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经常主动向人大、政协报告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督促检查的作用编发食品安全信息,反映卫生部门、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介绍国家、外省相关工作动态,如何开展的综合协调工作,(三)工作思路(续)重要节假日前,邀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经常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如何开展的综合协调工作,(三)工作思路(续)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把握自己的身份同为政府领导的政府组成部门或政府直属机构,行政级别相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卫生部门代表或代替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落实政府要求,组织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管工作,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如何开展的综合协调工作,三)工作思路(续)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密切关系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息等作用充分发挥会议纪要的作用面上的工作、重大的活动,卫生牵头,各部门参与,共同完成做好有关部门、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考核、评估和督查,如何开展的综合协调工作,(三)工作思路(续)三是最大限度的发挥群众的作用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最基本需求,很多问题食品都是被群众举报揭发出来的。加强宣传培训,向群众介绍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的有关法规和知识,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督促各部门落实。,如何开展的综合协调工作,(三)工作思路(续)三是最大限度的发挥群众的作用接到投诉、举报,对属于卫生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卫生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各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卫生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按照规定上报。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如何开展的综合协调工作,四是营造良好的與论氛围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大力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法制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局面 加强与电视、报刊、电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宣传力度,主动提供信息稿件,发布信息,提升社会影响力经常邀请新闻记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如何开展的综合协调工作,(三)工作思路(续)五是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卫生部门经常被别的部门协调,不善于协调别的部门。综合协调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行政能力要高,创新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要强建立综合协调工作规则拟定任务分工,将任务和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和地方综合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形成专题报告食品安全工作的评估、考核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本概念工作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作用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 可以进行应急评估的情形 可以不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的处理,基本概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例:对食品加工、烹饪过程中容易产生的丙烯酰胺的评估丙烯酰胺为中等毒性物质,有神经毒性和生殖发育毒性,能致突变、致癌。),基本概念,危害识别:根据流行病学、动物试验、体外试验、结构-活性关系等科学数据和文献信息确定人体暴露于某种危害后是否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处于风险之中的人群和范围。这个过程需要回答:该种(类)食品是否会产生危害?该种(类)食品产生危害的证据是什么?相关危害的程度和水平如何?,基本概念,危害特征描述:对与危害相关的不良健康作用进行定性或定量描述。可以利用动物试验、临床研究以及流行病学研究确定危害与各种不良健康作用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作用机制等。如果可能,对于毒性作用有阈值的危害应建立人体安全摄入量水平。这个过程需要回答:摄入多大剂量会使人感到不适?人们会有怎样的不适感?什么剂量导致什么后果?.,基本概念,暴露评估:描述危害进入人体的途径,估算不同人群摄入危害的水平。根据危害在膳食中的水平和人群膳食消费量,初步估算危害的膳食总摄入量,同时考虑其他非膳食进入人体的途径,估算人体总摄入量并与安全摄入量进行比较。这个过程需要回答:食用被污染食物的概率是多少?食用时被污染食物中致病菌的可能数量为多少?摄入风险源物质的剂量是多少?,基本概念,风险特征描述:在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危害对人群健康产生不良作用的风险及其程度,同时应当描述和解释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描述是指对用以进行风险估计的信息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原因进行描述,基本概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量)评估、风险特征描述四个基本步骤。,基本概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对某一地区、某一时间某种食品的有计划抽样检测,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观察某种物质在该食品中的含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有利于我们全面掌握和分析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致病菌的污染水平和趋势,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确定危害的分布和可能来源,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风险评估、标准制修订提供基础数据,为监督管理提供风险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来源于:(1)国家下达的监测计划;(2)根据新闻部门、公众反映或者群众举报的信息。,基本概念,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科学家、监管者、消费者、企业和媒体就某项食品风险相互交换信息的过程。风险交流不仅要对公众说明风险背景和科学评估的结果,还要表达政府对风险的关注、以及那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等信息。无论是日常科普还是应对突发事件,有效地风险交流能够促进社会各界正确认识食品安全风险、引导公众作出知情和理性的决策、引导媒体客观报道。有利于政府采取管理决策。缺乏风险交流或交流不当都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过程包括权衡有关的政策、同与食品安全问题利益相关的人士或机构的交流和磋商、考虑风险评估的结论、考虑和保护消费者健康、以及与促进平等贸易有关的因素,在需要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预防和管理措施。,基本概念,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食品安全预警是通过对食品安全隐患的监测、追踪、量化分析等,对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出警报(通告或通报),从而达到早期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变事后处理为事先预警的目的。预警内容包括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种类、污染物情况、发生时间、受害群体、采取措施情况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章就“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作用,确认各种危害风险的大小,预测食品发生问题的种类、可能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制定或调整风险控制措施,并积极的与有关各方进行沟通,从而建立起安全的食品链,保障食品安全;对于确认的各类危害风险提出管理措施,对食品生产、检验和管理等提出建议;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有关方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卫生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可以进行应急评估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订应急评估方案。(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四)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可以不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做出不予评估的决定:(一)通过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二)通过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评估可以得出结论的;(三)国际政府组织有明确资料对风险进行了科学描述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对做出不予评估决定和因缺乏数据信息难以做出评估结论的,卫生部应当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和依据;如果国际组织已有评估结论的,应一并通报相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的处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四、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基本概念,1,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工作目标任务切入点,4,2,3,内 容,5,标准查询,食品安全标准现状,基本概念,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卫生标准是贯彻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重要技术依据,日常卫生监督执法、卫生检验检测、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等各项活动都离不开卫生标准的运用。,卫生标准的分类及代号,我国标准管理文件,1988-12-29,1990-04-06,1990-07-09,2001-11-22,1998-01-08,2002-03-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标委颁布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卫生标准管理机构及职能,卫生标准草案的审查,计划的提出,宣贯的具体实施,卫生标准管理具体工作,标准立项、审核、宣传、培训等,政法司负责卫生标准综合归口管理工作,业务司局对相关领域卫生标准进行业务指导,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各标准专业委员会,国标委,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卫生标准制修订程序,编制组,标委会,监督中心,卫生部,形成征求意见稿,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检验机构等,形成标准报批稿,标准实施,标准工作流程图,国标委,批准发布,食品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前,我国基本建立了以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法对标准的规定,宗旨: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性质:强制执行。要求: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听取食品企业和消费者意见;,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做法:清理整合现行标准。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标准生产经营;特点:科学性、强制性、安全性、权威性。,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食品安全标准是贯彻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技术依据,日常监督执法、检验检测、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活动都离不开食品安全标准的运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我国将逐步建立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核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它与食品安全政策体系和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一起,成为食品安全工作的三大支撑体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监督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食品添加剂不得出厂,更不能在市场流通,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地位,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1食品标准化管理的技术法规,3食品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5食品进入市场的最基本要求,食品安全标准作用,1,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与管理机构,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部、农业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原则,征集立项建议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各方面提出立项建议确定年度计划标委会审查立项计划,卫生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选择起草单位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起草工作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并向WTO通报送委员会审查秘书处初步审查;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报请批准发布卫生部统一批准发布;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卫生部负责解释,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程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范围,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范围,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在本企业内部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77号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原则、计划和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和发布等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1】17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原则、内容、编号、备案程序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企业标准备案要求、内容、编写、编号、备案程序、复审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卫政法发【2010】81号):食品安全标准立项申请、起草人要求、起草要求、检验方法验证、编写说明、征求意见等。,标准管理文件,标准管理文件,已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进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进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进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目标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卫生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57 号,地方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切入点,地方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切入点,卫生部网站查询,卫生部网站:,卫生部网站查询,卫生部网站查询,卫生标准网查询,卫生监督中心网站:,卫生标准网查询,卫生标准网查询,卫生标准网查询,卫生标准汇编查询,政法司每年将发布的标准汇编成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资料审查要点安徽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基本情况介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安徽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卫生部有关批复和公告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规定:应当备案的情形;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的要求;备案的企业标准的适用范围;企业标准的制定比较原则;企业对备案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的工作要求;企业修订标准及延续备案的情形;注销备案的情形。,应当备案的情形,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指标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1、食品安全控制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控制水平;2、增加的食品安全控制指标应当等效引用或严于相关国家、地方、国际、国外标准的。)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是为了申办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QS证)的需要,是根据质监部门的要求去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予备案的情形,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依据:卫生部卫监督函【2010】18号文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批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新品种应当按程序审查批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办理所谓的企业标准备案。依据: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办理所谓的企业标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受理。资料弄虚作假、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内容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致病性微生物、农残、兽餐、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适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的内容。,备案的企业标准适用范围,总公司备案,子公司适用,反之亦然;(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由公司总部或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适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授权方备案,受托方及被授权方适用;(委托加工或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另一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应注明另一方名称及地址。加工方也可自行备案企业标准),标准比较适用原则,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常见的情况:有明确国标与国标相比较,没有国标和地标比较,或和相近的产品标准比较。企业标准中所设定的食品安全指标必须有至少一项严于国标,如无国标地标,则至少应当等同采用所引用的标准。)从产品的配方和生产工艺是否相近,判断与哪种标准进行比较合适。,标准备案责任主体,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企业对备案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资料的审查要点,三性审查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申报材料真实;实际生产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不弄虚作假(原辅料、工艺、生产加工过程要求等与标准要求一致);实际审查时仅限于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致性的确认,以及是否有不符合逻辑的错误来判断。企业应对备案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后期可以通过追踪调查及有关监管部门通报及信息反馈判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备案办法第十九条)。,完整性,安徽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资料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份)及电子版(电子版以光盘提供);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质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企业标准制定规范制定企业标准的承诺书;企业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该企业标准草案的审查意见(原件);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企业还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合法性,申报资质合法;(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办理所谓的企业标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受理。)对于新上马的食品生产企业只要求其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因为新企业没有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而其办理营业执照的先决条件是必须领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QS证),而领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QS证)的先决条件往往又是要有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因此根据食品行业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外省的做法,我们要求新上马的食品生产企业只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 申报内容合法;(1、备案的企标属于备案范围;2、标准文本比较(或参照)标准合理;3、标准文本的内容完善、规范。),备案标准的文本审查,名称:符合GB7718及相关规定。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欺诈误导消费者。有营养声称的食品,其营养声称应符合GB28050的要求。2.文本格式: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及相关规定。,备案标准的文本审查,3、食品的原辅料:可使用在食品中的原辅料有以下几种:1)常见的的各类食品做原料,如谷物、牛乳肉及肉制品等,一般在中国食物成分表及相应的食品标准中可以查到依据(如GB/T8854蔬菜名称、GB/T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2)卫生部已公布的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3)使用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的物品;4)使用符合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各种食品添加剂。5)保健食品的原辅料必须与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标明的一致。,备案标准的文本审查,4、比较标准:根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规定,企业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1)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企业标准中所设定的食品安全控制指标必须有至少一项严于国标;2)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3)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备案标准的文本审查,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时,一般采用与原料及工艺相近的两个产品标准比较,其食品安全控制指标至少应当等同采用所引用的标准,食品安全控制指标项目应涵盖两个产品标准中的全部项目,重复的项目指标则取较严的数值。尽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以食品安全控制为核心的标准,但在现阶段,确定企业标准的各项指标时,还应从方便企业的角度考虑到质监部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涵盖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的项目(包括质量标准项目)。,安徽省备案工作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及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省卫生厅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目前“由省政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受理,厅监督所具体承办,审核合格的企业标准,由厅卫生监督所领导审批后,加盖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备案工作开展情况,制定了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徽省卫生厅结合本省实际于2009年8月3日制定下发了安徽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卫监秘【2009】524号),安徽省卫生厅监督所根据工作开展实际情况于2010年10月19日制定了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程序(试行)(卫监【2010】19号)。,备案工作完成情况,安徽省卫生厅监督所于2009年7月31日起开展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截止目前(2013年3月12日)统计,已完成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3225份。在已备案的标准中对其中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