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校园议题).ppt
著作權(校園議題),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賴文智律師2006/12/14南台科技大學,著作受保護的要件,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之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著作受保護的要件,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以具體方式將抽象概念表現出來,即為表達,尚未具體表達出來之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自己有一個原創小說的構想,跟朋友聊天高興之餘就說出來了,結果反而是朋友用同樣的構想先寫出來,這並不是侵害著作權,只是道德上可非難而已已表達之著作,僅具體表達之成果受保護,其所傳達之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著作權在什麼時候受保護?,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著作權不需要登記,於著作創作完成的時候,就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也沒有要求一定要在著作上表示自己的姓名或是要公開發表才受保護,因此,匿名發表的著作,或是已完成但沒有發表的著作,一樣還是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的種類,1.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2.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3.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4.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5.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6.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著作的種類,7.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8.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9.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表演: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expressions of folklore)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 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姓名表示權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舊法時代規定較嚴,有稱之為同一性保持權,現在已經放寬許多,主要是對於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的話,創作人可以加以禁止。,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可說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重製權、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的公開演出權、錄音著作的報酬請求權未發行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重製權,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重製權是著作權法的核心,在數位環境下,多數的著作利用行為,都會涉及重製的問題,公開傳輸權,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公開傳輸權包括主動式傳輸與被動式傳輸,可說只要是透過網路傳輸予公眾,皆屬公開傳輸權的範圍網路包括:Internet、Intranet、P2P、行動電話網路等等,範圍相當廣,公開上映權,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目前僅視聽著作享有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內所使用的音樂著作,目前智慧局解釋認為音樂著作未享有公開上映權,故暫時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無法收費,公開演出權,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單純的CD透過擴音器播放,也是一種公開演出的型態,並非一定要有人在演唱或演出。,合理使用制度,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但有判斷標準不明確的缺點)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為合理使用之個別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料、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教科書、博物館或圖書館、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不屬於個別規定之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依個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行為主體為學校或教師,不包括學生須為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不包括一般補習班或其他民間公司的教育訓練須限於合理範圍內所重製者應避免為考題或是專用於銷售予學生之著作,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第47條: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私人重製為目前爭議最大的問題不得以散布為重製之目的,須為個人或家庭內的使用是否合法取得著作,可能被列入考量,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引用(quotations)主要是指為說明某一主題,而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摘錄作為說明或支持論點之用全部著作的引述,並非引用而是重製引用他人著作應尊重原著之意旨,雖可摘錄,但應避免改作或其他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行為不限非商業性質的著作,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第5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例如:學校進行國文期末考試,將某詩人的現代詩,作為測驗學生閱讀能力的題目,全部重製亦在合理使用範圍學校不能直接拿補習班的模擬試題來當考題,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須為非營利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收費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須為特殊活動,不得為例行性的行政或教育支援的業務,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58條: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本條限制其實頗為嚴格,解讀時要小心網路上的時事論述,如有轉載之需求,仍宜取得授權為宜,畢竟透過網路尋求授權成本較低,也較尊重著作權人,圖書館相關著作權問題,圖書館常見請尊重著作權勿影印超過三分之一的標示,請問是不是只要沒有印超過三分之一就是合法的?第48條: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Ans:一般來說,三分之一已經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圖書館相關著作權問題,學校圖書館定期辦理電影欣賞,可否租用一般家用之影帶播放?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Ans:定期辦理電影欣賞並非為特定活動中,即使非未營利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收費,仍然可能構成公開上映權的侵害。,圖書館相關著作權問題,圖書館可否自行就公播版的視聽館藏提供校園內的VOD服務?公播版:指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授權版本VOD是透過網路將視聽著作依使用者的需求進行點選下載播放,所涉及的是重製權(數位化)及公開傳輸權,並非公開上映權。公播版既未包含公開上映權,故不得將圖書館所典藏的公播版直接提供VOD服務,必須另行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圖書館相關著作權問題,圖書館可以將老舊的錄音、錄影帶自行轉成MP3或VCD保存嗎?第48條: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Ans:若是為了保存資料的必要,可以將老舊的錄音、錄影帶自行轉成MP3或VCD保存。,行政及電算中心,學生利用校園網路侵害他人著作權,學校或負責管理的電算中心,是否須負任何責任?著作權法與其他多數的法律一樣,皆是以處罰違反法律的行為人為原則,學校或電算中心只要沒有參與個別的著作權侵害行為,就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責任。為維護學生的權益,避免訴訟紛爭,學校應對網路資源進行適度控管,並對於他人的著作侵害通知予以適當處理。,行政及電算中心,電算中心該不該禁止學生使用P2P軟體?P2P軟體本身是一種中立的網路傳輸技術,並非使用P2P軟體本身即屬違法,國外也常見用P2P軟體散布Linux等較大檔案的自由開放原始碼軟體學生使用P2P下載、分享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為著作權侵害行為,建議學校應對於P2P的使用流量做適當的管制,並宣導誤將P2P軟體用作非經合法授權的著作的下載及分享之用,行政及電算中心,電算中心協助學校進行線上教學系統建置,應注意哪些著作權的問題?授課內容全程錄音、錄影上網,可能大幅提高著作權侵害的風險提醒教師有關課堂使用的簡報或其他資料,應儘可能移除他人的著作後才放置在網路上提醒教師或學生避免全文轉載網路上他人著作有關課堂報告的上網,應透過系統提醒學生仍應注意課堂報告內容,應避免使用網路上來源或授權不明的美術或攝影著作,且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行政及電算中心,學校圖書館、餐廳、會議廳等,為增加氣氛,利用擴音器材播出廣播節目或播放合法購買的CD唱片,會不會有任何問題?以演出、演奏、演唱、播放等方式,向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位傳達著作內容,就是公開演出的行為,包括:以擴音器播放CD、廣播等學校的圖書館、餐廳、會議廳使用擴音器材播放CD唱片或廣播節目,至少會使用到他人的音樂著作,也構成公開演出的行為,即使是自己合法購買的CD唱片,或是直接將廣播節目透過擴音器進行播放,因為購買CD或收聽廣播節目的行為,並沒有使購買人或聽眾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仍有侵害公開演出權的問題。,行政及電算中心,學生在校園網路中散布商用軟體的破解碼、破解機等資訊,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現行的著作權法新增第八十條之二有關於防盜拷措施的保護,對於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這些破解他人防盜拷的保護機制,或是為公眾提供破解的服務,都是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行政及電算中心,著作權法第80-2條: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行政及電算中心,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研究活動,學術論文中若要引用部分圖表、照片時,也需要取得著作權人同意嗎?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前述條文所提及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數表或表格,僅限於通用的數表或表格,不包括特殊的數表或表格。,研究活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屬於合理範圍內的引用,則屬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只要依規定註明作者、出處即可。何謂合理範圍內?至少必須是自己的創作為主,而以他人的圖表作為引證、引註、輔助說明或回顧他人就同一議題已完成之學術成果等,同時,不能產生市場替代效果,即不能達到他人只要觀看自己的論文,即無須觀看他人論文的程度。,研究活動,邀請學者演講時,現場希望錄音、錄影或是製作講稿,需不需要取得講者的同意?演講內容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除非另有約定,否則,著作權應屬於著作人(即演講者)所有錄音、錄影或製作講稿,皆屬於重製行為,故應取得演講者的同意,才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研究活動,一般認為期刊投稿時,第一作者有權代表簽署相關文件,請問著作權法有這樣的規定嗎?著作權法並沒有針對第一作者有特別規定,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在共同著作的情形,所有作者在著作完成時,僅享有一個著作權,不論是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都是由所有作者共同享有。,研究活動,第40條規定: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共同著作的權益分配比例,原則上依各著作人對於著作的貢獻決定,但若是無法證明時,則推定為均等,就是每一個作者擁有相同比例的權利。,研究活動,第40-1條第1項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當期刊出版單位需要作者簽署授權書或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時,屬於條文中所規定的行使及讓與的行為,除非第一作者已取得全體作者的同意,得代表全體作者簽署前開合約,否則,還是要由全體作者共同簽署,才能確保順利取得授權或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教學活動,老師為了授課需要製作的教材、教具,著作權是屬於誰的?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教學活動,只要能夠證明自己的創作並非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著作權仍然是屬於老師自己的。例如:老師利用假日與家人出遊的機會,拍攝台灣各地方的特殊地質照片,雖與授課活動有關,但並不代表就一定是屬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若是老師接受學校的安排從事特定輔助教材或教具的製作,以供學校師生利用,或是學校接受教育部的專案補助,指定特定老師參與該專案計畫時,此時,老師與學校間的僱用關係,會使老師在前述接受學校指示或是職務分配所從事的輔助教材或教具,成為一種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教學活動,學校之期中、期末考試試題,是否屬著作權所保護之標的?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著作權法現行規定是依法令,而不是依法律,因此,除了考試院所舉行之特考、高考、普考等國家考試之外,各級學校所舉行之入學考試或月考、期中、期末考試等,有教育部之行政命令作為依據,因此,這些考試的試題同樣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教學活動,老師為了增加學生學習興趣,自行就網路上的圖片、照片等編寫教材,影印給同學使用,能否主張合理使用?第46條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怎麼樣的程度才算合理範圍,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認定。,教學活動,老師因教學需要,將從影視出租店裡租來的熱門影集播放給同學看,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在課堂上進行影片的放映,並不是重製行為,而是屬於對於特定多數人(公眾)的播放行為,乃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的範圍,因此,無法依第46條主張合理使用,教學活動,第55條在判斷上有下述幾項要件:1.必須是非以營利為目的;2.必須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3.必須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4.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5.必須是在特定活動中。老師若是因應特別的事件或教學需求,臨時性地有公開上映視聽著作的需求時,只要符合前述的要件,應可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但是,若是老師在選擇所播放影片時,與教學活動的關連不大,反而是休閒、娛樂的性質較重時,則可能另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被認為有市場替代的效果,仍然有可能會屬於侵害公開上映權的行為,THE END,賴文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