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法规学习培训课件PPT课件.ppt
依法用能 合理用能,主 要 内 容,一、节能法律制度框架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四、有关节能的政策,一、节能法律制度框架,(一)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一、节能法律制度框架,(二)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三)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关于印发“十二五”广东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节能法律制度框架,(四)部门规章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能效标识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一、节能法律制度框架,(五)政府规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节能监察管理的办法 2015年广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六)节能法律的适用,省、自治区政府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域内 较大市的政府规章。(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同等效力。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时,由国务院裁决。,(六)节能法律的适用,(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5)法律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6)行政法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 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六)节能法律的适用,3.节能法律的适用(1)节约能源法高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 例以及其他节能法规和规章;(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高于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及其他节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3)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高于广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15年广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节能政府规章。,(六)节能法律的适用,(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公路水路交通实施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六)节能法律的适用,与广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15年广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具有同等效力。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 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六)节能法律的适用,(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公路水路交通实施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与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六)节能法律的适用,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六)节能法律的适用,(6)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5年广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一)节能法主要内容(共7章87条)1.总则(10条);2.节能管理(13条);3.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32条);4.节能技术进步(4条);5.激励措施(8条);6.法律责任(19条);7.附则(1条)。,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1.节约能源法概述立法背景立法宗旨能源与节能的概念节能的战略地位,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2.节能的基本制度 节能规划计划编制和节能工作报告制度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节能科技进步和节能宣传教育制度 全民节能义务和监督制度,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3.节能管理制度政府领导与管理制度节能监管制度节能标准制定和修订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高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制度能耗限额标准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续)3.节能管理制度节能产品认证制度能源消费统计信息发布制度节能服务激励约束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发挥作用节能技术进步鼓励支持制度节能政策激励制度节能表彰奖励制度,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4.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制度总体要求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奖励规定节能教育和岗位培训规定能源计量管理规定能源消费统计和分析规定禁止无偿提供能源和实行包费制规定,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续)4.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工业节能的特别规定建筑节能的特别规定交通运输节能的特别规定公共机构节能的特别规定重点用能单位的特别规定,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5.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节能的规定(1)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或者技术、工艺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8条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材料。对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上述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对生产、销售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3)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2)工业企业用油的节能要求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21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3)强化节能激励措施的规定 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节能是可持续发展评价体系的指标之一,在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间接鼓励了节能经济的发展。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4条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第46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第47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二、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对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一)立法背景名称;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通过时间;2010年3月31日通过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时间;2010年3月31日施行时间;2010年7月1日,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二)主要内容广东省节能条例共6章58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节能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管理体制等。,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合理使用能源,共6条: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建立健全能耗分析和能源统计制度;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3、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合理使用能源,共6条:4、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规定,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合理使用能源,共6条:6、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或者产品设计中应当积极选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工艺技术。,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节能技术进步,共14条:1、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并发布全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节能产品名录。2、鼓励推广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燃用劣质煤的循环流化床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节能技术进步,共13条:3、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线损和配电损失,最大限度地减少无功损耗,提高电能利用率。4、提高窑炉、锅炉、变压器、压缩机、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的用能效率。5、机动车辆、船舶的能耗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能耗指标内,超出能耗指标的应当予以改造或者更新。,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节能技术进步,共13条:6、鼓励资源条件好的地区有计划地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7、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农村有机废弃物的气化利用技术,发展新型、高效的大中型沼气池,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节能技术进步,共13条: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管理中加强节能工作,推广采用可再生能源、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节能型建筑物,组织建设节能型住宅、建筑示范小区。9、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节能技术进步,共13条:10、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的研究。11、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研制、开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12、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开展节能技术改造。13、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多渠道地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节能技术进步,共13条:14、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和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产品)等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节能管理,共6条:1、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3、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国家尚未制定有关节能标准的,组织制定地方标准。,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节能管理,共6条: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公报,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能耗水平。,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节能管理,共6条:5、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监测资格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依法实行监测,对设计、生产单位是否采用或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情况进行检查。6、能源利用监测;重点用能单位遵守合理用能标准情况;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单位产品能耗或者单位产值能耗;其他有关节能方面的情况。,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共7条:1、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能源利用监测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共7条: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产品能耗或者单位产值能耗超过规定的能耗限额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共7条:3、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统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共7条:4、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共7条:5、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设计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设计资格等级。6、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实行监测、检查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行使。,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共7条: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附则,共1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三、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主体 投资主管部门还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条例规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 审查主体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建筑领域、交通运 输领域等其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主 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有关节能的政策,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7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的通知(国发20072号),四、有关节能的政策,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 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6.工信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 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7.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19号),四、有关节能的政策,8.财政部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9.财政部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 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367号),四、有关节能的政策,10.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11.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12.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四、有关节能的政策,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四、有关节能的政策,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157号)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 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