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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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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ppt

    第一部分,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总则1)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2)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2)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事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2、船舶检验,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作业前检验;(2)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4)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1)、(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1)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2)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3)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4)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5)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3、海上设施检验,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2)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3)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4)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申请临时检验海上设施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4、集装箱检验,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2)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5、检验管理,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由船检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检验人员执行检验任务或者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当事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船检局提出再复验,由船检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作出最终结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关于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置常驻代表机构或者派驻检验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2)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2、船舶检验,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3)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4)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凡新建、改建或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或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规范、规定,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勘划载重线和核定乘客定额。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2)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3)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作业前检验;(2)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船舶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以下称“船用产品”)的制造厂,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用产品检验。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查合格后,将审查情况和意见报中国海事局,经中国海事局批准后签发认可证书。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一经批准,除用于入级船舶的船用产品外,其他机构不得重复进行。船用产品检验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等由中国海事局另行规定。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2)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经中国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的适航性能的;(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4)海事管理机关责成检验的。在中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1)、(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中国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在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并取得适拖证书。,3、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机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必须取得中国海事局的船舶法定检验授权,并按照中国海事局的授权范围执行船舶法定检验业务。凡从事船舶图纸审查、船舶及产品检验并签署审查意见或签发相应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向中国海事局申请资质认可。经认可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颁发“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如该机构继续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应在证书到期之日前三个月向中国海事局申请资质复核。有关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办法由中国海事局另行制定。,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接受中国海事局的不定期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海事局可视情节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取消对该机构的法定检验授权:(1)未按规定的程序和项目执行审图和现场检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的;(2)所签发的证书及检验报告、记录与实船不符的;(3)未经请示批准,擅自降低规范要求或改变收费标准的;(4)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5)由于人员、设备、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保证检验质量的;(6)显失独立、公正或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的。外国验船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按交通部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交通部令第33号)进行管理。,4、船舶检验人员,从事船舶检验(包括图纸审查、船用产品及集装箱检验)的人员(以下称“验船人员”)须具备相应的适任条件,并经中国海事局考试及资格审查合格,取得中国海事局颁发的适任证书。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分国际、沿海、内河、海上设施、沿海小船、内河小船及船用产品七个种类以及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三个等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之日前六个月内,验船人员应参加中国海事局组织的资格复核,复核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办理证书延期。验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国海事局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吊销适任证书处分:(1)未按规定的程序和项目执行审图、现场检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者;(2)违反验船人员的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3)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4)超越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的。有关验船人员考试发证及任职规则由中国海事局另行制定。,5、规范的制定、解释和免除,船舶法定检验的技术规范、规则和标准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定,经交通部批准后颁布实施,并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船舶检验机构在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时,应严格执行中国海事局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和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免除或放宽的,应报中国海事局批准。,6、法定检验证书、报告和记录,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式。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格式,由中国船级社按中国政府接受的国际公约要求设计,报中国海事局核准;报告和记录格式报中国海事局备案。船舶检验机构应按中国海事局的要求填写检验证书、报告和记录,并按规定的程序签发。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签发船检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复审制度,确保船检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准确性,并对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各项数据负责。,7、检验登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必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受理检验登记,并按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或其他相关规定提交必要的图纸资料。受理船舶检验登记的机构负责:(1)按照中国海事局的规定,保管登记船舶的检验的技术档案资料并接受其查询;(2)对船舶的检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3)中国海事局规定的其他与检验登记有关的工作。船舶在检验登记前应取得检验登记号。登记号由受理登记的船舶检验机构按中国海事局的规定授予,并定期向中国海事局报备。船舶检验登记号的管理办法由中国海事局制定。船舶在船舶检验机构之间由一个机构转到另一个机构,应重新办理检验登记,原登记机构负责将全部图纸资料转交新登记机构。,船舶报废或改变船舶检验登记机构,原登记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将其注销,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其船舶检验登记机构或该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检验,如船舶不能回船舶检验登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所在港口检验,根据其要求,船舶检验登记机构接到申请后可委托船舶营运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营运地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后应将船舶检验的技术资料转交船舶检验登记机构。新建或进厂改建船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建造或改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如果船舶不在当地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登记,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后应填写检验报告和记录,签发不超过一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将船检技术资料通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转交船舶检验登记机构,由船舶检验登记机构签发长期证书。,8、检验管理,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法定检验,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如果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接到复验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中国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中国海事局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验船人员或船舶检验机构在执行检验过程中应秉公办事,如果当事人认为验船人员、或船舶检验机构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不正当行为,可以向验船人员所在船舶检验机构或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中国海事局投诉。,船级检验,第二部分,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2006,一、建造中检验,1、一般规定1)申请(1)申请CCS进行建造检验的船舶,在建造前,申请方应向CCS总部或其当地机构提交船舶建造检验的书面申请。(2)船厂评估对于首次申请建造CCS级船舶的船厂或首次建造CCS级的新船型的船厂,验船师应对船厂的生产能力(包括生产场所、设施及船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人员的总体资质、分包方等各方面)以及对即将建造船舶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3)开工前检查开工前,验船师应对船厂开工建造及其检验的有关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如:建造船舶的准备工作计划、施工/焊接工艺、焊工/无损检测人员资质、船用产品持证要求清单、焊接规格表、无损检测图、密性试验图、检验/试验项目表、有关材料(钢板、焊接材料等)、建造公差标准、分包方情况(适用时)以及开工前必需的图纸文件等技术资料等等。对于个别不影响开工的项目,验船师可酌情在相应建造阶段之前予以检查和确认。(4)其他试验/检验文件的核查验船师应对船厂提供的,为即将建船舶的准备工作和相关资料,诸如机械、设备和系统安装工艺(轴系合理校中除外)文件、倾斜试验、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大纲等现场试验、工艺文件进行审查或确认。验船师应确认诸如为安全系统的测量和试验设备持有有效的证书,设备使用人员、以及其服务结果作为检验依据的公司人员,持有有效的公认的资质证书或CCS认可的或接受的资质证书。,2、检验与试验1)一般要求(1)验船师应按批准的图纸资料(含审图意见)进行检验,对船厂采取的措施进行落实确认;对船厂落实审批图纸及其审图意见的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审图部门反馈。(2)船厂应按规范要求,结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编制拟建船舶有关的产品持证清单,提交船舶现场验船师确认。,2)检验和试验项目,(1)船体检验和试验项目:验船师应确认规范所要求的船体结构材料(包括金属材料包括铸件和锻件、焊接材料、非金属材料等)、锚泊、系泊设备和系统等持有规范所要求的证书或证件;验船师应检查船体结构和设备,其材料、尺寸、制造、布置和安装等各方面与批准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相符,且工艺等各方面均令验船师满意;验船师对船舶建造检验应是对主要间段控制(节点控制)检验,分段的构件尺寸检查及大合拢的焊接规格和焊接质量检查;当采用整体建造检验时,节点由验船师酌情考虑;结构和舱室完整性检查;对舱室的舱壁,包括横向舱壁和纵向舱壁进行结构试验、或渗漏试验或冲水试验或其他替代试验;舱口和开口及其关闭装置的检查和试验,包括遥控装置动作试验;防火、灭火和探火布置及其安装后的检验和试验;舵装置、锚泊和系泊设备安装后的检查和试验;确认舵杆中心线、推进装置的轴系中心线;确认船舶主尺度、载重线标志、水尺及船舶的其他标志;确认船舶的空船重量;参加倾斜试验,包括试验前船舶状况检查和试验后的评估;对船级附加标志要求的项目检查和试验;包括确认规范要求的材料、设备、装置和系统等符合批准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且持有规范要求的证书,且工艺等各方面均令人满意;参加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CCS认为需要检验的项目。,(2)机械检验和试验项目,验船师应确认规范所要求的机械、设备、装置和系统等持有规范要求的证书或证件;验船师应检查机械、设备、装置和系统的布置、安装和工艺等各方面符合批准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验船师应参加管路的制造、安装检查和试验;包括车间的强度试验和在装船后的密性试验;对机械、设备、装置和系统,诸如主机、推进轴系、螺旋桨、齿轮箱、发电机组、锅炉、压力容器、舵机、锚机、空压机、热交换器、海底阀、舷旁排出阀等的安装后的检查和效用试验;对诸如燃油、滑油、冷却、加热、舱底、压载、消防、通风、测量、透气、货物、扫舱、惰性气体系统等泵系、管系的安装后效用试验;对主机、辅机及其他辅助机械、装置的控制系统或遥控系统安装后的检查和效用试验;对遥控关闭装置,诸如燃油柜应急关闭装置、通风系统及开口关闭等和安装后的检查和效用试验;对附加标志要求的设备、装置和系统安装后的检查和效用试验;参加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CCS认为需要检验的项目。,(3)电气检验和试验项目,验船师应确认规范所要求的电气设备、系统等持有规范要求的证书或证件;验船师应检查电气设备,诸如发电机、电动机、电缆,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的布置、安装和工艺等各方面符合批准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对电气设备 诸如发电机、电动机、电缆,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等的安装后检查和试验;对操舵系统包括应急操舵系统的检查和试验;对船内通信系统和船舶警报系统的检查和试验;对危险区域(如有时)内电气设备安装后的检查和试验;对应急电源包括临时应急电源的检查和试验;对附加标志要求的设备、装置和系统安装后的检查和试验,诸如机械自动控制系统和遥控系统主机、辅机、其他辅助机械和锅炉的控制、安全系统和报警系统以及动力定位系统等的检查和效用试验;参加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CCS认为需要检验的项目。,3、文件资料,1)报告(1)制造厂应向验船师和船东提交船舶有关的检查、试验、测量等报告和记录。(2)验船师应参加所规定项目的检查、试验以及审核制造厂提交船舶有关的检查、试验、测量等报告和记录后,应按CCS总部规定的格式,签发船体和设备、机械、电气设备的各种检验报告、记录、资料和相应的证书给申请方并向总部报告。2)资料(1)船舶有关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等完工资料应与船舶实际情况相符。(2)船舶有关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指导性文件、操作手册,设备使用说明书、船舶设备、装置和系统证书、船级证书、检验报告和记录、装载手册、稳性资料,以及特定证书要求的其他须知等应长期保留在船上以供随时使用。(3)船东或船舶管理部门、CCS尽可能保存(2)的资料,以确保满足对船舶管理和/或船级管理的需要。(4)通常,以建造检验完成日期作为船舶建造完成日期。船舶的其他重要日期诸如船舶建造合同签订日期、建造开工日期、安放龙骨日期、下水日期和交船日期等也应作记录。(5)某些特定用途船舶还应具有行业组织要求的证书、资料、报告和其他技术文件。(6)有关各方,如船舶、船东或船舶管理者、CCS等应将上述(1),(2)及(4)(如有时)所述的文件资料、以及其后相继有关文件资料应在船舶寿命期间内予以长期保存。,二、建造后检验,1、一般规定(1)一般要求已在CCS 入级的船舶,为保持证书的有效性,应按照规定进行各种检验(如适用时)。在检验中,如发现影响证书的有效性的损坏或缺陷并认为必需立即进行处理时,验船师应将处理意见通知船东或其代理人,如未得到贯彻,验船师应立即将这些情况报告CCS 总部。船东有责任向CCS 提出保持证书有效性的各种检验的申请,并按规范要求作好检验项目的准备和为检验提供安全措施。(2)重新入级当已被取消或暂停的CCS 船级的船舶要求重新入级或恢复船级时,CCS 将根据船龄和原船级具体情况进行检验,如检验表明船舶处于良好状态并符合CCS 规范要求,CCS 将恢复其原授予的船级或按需要授予其他船级。重新入级的日期将载于船舶录或补录。(3)损坏和修理检验涉及船体、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等部件遭到认为可能影响入级的损坏时,应及时通知CCS,CCS 将指派验船师,在该船航程抵达的适当港口及时登轮进行损坏检验,其检验范围应使验船师认为能查明损坏程度和原因所需的范围。涉及船体、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作任何修理,应在CCS 验船师监督下进行。如修理地点无CCS 验船师时,船东/管理公司应及时通知CCS。(4)改装或改建检验涉及船级的船体、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的结构尺寸或装置进行改装或改建时,其相关图纸应提交CCS 批准。改装或改建及相关部分一般应符合CCS 现行规范的规定或至少要达到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船舶有重大改建,应符合本章第8 节5.8.2 有关规定。(5)受权法定检验申请CCS 的船级船舶,CCS 受权对其进行法定检验时,本规则要求的各种入级检验与法定检验同时进行。,2、检验种类与周期,1)初次入级检验(1)对申请入级的船舶,在第一次授予其CCS船级和颁发入级证书之前,所进行的符合性检查,以确认其文件、结构和设备的设计、配置和技术状况以及管理等符合CCS入级规范、规则及CCS接受的其他技术要求。(2)现有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应按有关检验的规定执行。(3)新建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应按建造中检验有关规定执行。2)年度检验所有船舶应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日期或上次特别检验日期的每周年日的前后3 个月内进行。3)中间检验所有船舶应进行中间检验。中间检验应在第2 次或第3 次年度检验之时或两次检验之间进行。除年度检验要求之外的项目,可在第2 次或第3 次年度检验之时或两次检验之间进行。如中间检验与年度检验重合,则该中间检验替代此次年度检验。,4)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1)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查既可以在干船坞或在船排上进行,也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在干船坞或在船排上进行检验成为坞内检验,在船舶漂浮状态下的检验成为水下检验。(2)如在干船坞或船排上可以检验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船东应通知CCS。(3)所有船舶应经受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定期检验。除另有规定外,在每5 年进行的特别检验周期内,至少应进行两次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查。其中一次应结合特别检验进行。在所有情况下,任何两次检验的间隔不应超过36 个月。在例外情况下,可允许坞内检验到期后展期3 个月进行。(4)对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查通常应在干船坞内进行。但是,可以考虑船舶漂浮状态下,采用规定的水下检验方法进行。对船龄在15 年以上的船舶是否允许水下检查应特别考虑。对于船龄在15 年以上的油船、散货船、化学品船,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查,应在干船坞内进行。(5)客船,客滚船坞内检验每2 年进行一次。(6)符合本规则关于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定期检验的要求,并不解除船东符合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要求的责任。(7)根据船体水线以下部分的具体情况和特别检验的间隔期,可缩短其坞内检验间隔期限。,5)特别检验,(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船体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应在5 年间隔期内进行特别检验,以便更新入级证书。第1 次特别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之日起5 年内完成,其后特别检验应在上次特别检验之日起5 年内完成。(2)客船、客滚船的第1 次特别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之日起4 年内完成,其后特别检验应在上次特别检验之日起4 年内完成。(3)特别检验可在到期之日的前1 个年度检验开始,于到期之日前完成,如特别检验开始的时间早于到期前一个年度检验,则全部特别检验应在特别检验开始后的15 个月年完成能。在这种情况下,下次特别检验日期按原检验到期之日算起。(4)在例外情况下,如在特别检验到期之日船东未能安排进行,根据船东请求,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必需在到期之日前得到书面申请,且船舶法定证书及船底外板检验允许这样展期。在这种情况下,下次船级特别检验的日期应从展期前的特别检验到期之日算起。(5)如特别检验在到期日3 个月前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特别检验完成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到期日前3 个月以内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到期日以后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仍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算起。,6)螺旋桨轴与尾管检验检验间隔期(1)水润滑轴承:除另有规定外,螺旋桨轴有连续的金属衬套,或连续的镀层,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保护套包扎在金属衬套之间、并能有效地防止水与轴金属接触或轴由防腐蚀材料制造,检验间隔期为5 年。除上述以外的轴,单桨轴检验间隔期为3 年;多桨轴检验间隔期为5 年。如船东要求,可给予1 次1 年展期。(2)油滑润轴承:螺旋桨轴的设计符合规范要求,检验间隔期为5 年。如船东要求,可给予2 次每次1 年展期,除客船外的船舶,也可给予1 次不超过5 年的展期。(3)对客船包括客滚船和客渡船,上述(1)和(2)中的检验间隔期应为4 年。,(2)检验项目(1)拆下螺旋桨并抽出螺旋桨轴,轴后端锥体前端1/3 范围用裂纹探测方法检查整个表面包括键槽。对法兰连接螺旋桨轴,其法兰与轴过渡圆角处进行裂纹探测。(2)测量轴承间隙,可通过螺旋桨轴轴承档直径测量,螺旋桨轴轴承直径测量或总间隙或测量螺旋桨轴下沉量方法得到。(3)螺旋桨轴前后油封装置密性检查。(4)螺旋桨安装检查。(5)可调螺距螺旋桨,对叶片密性和功能进行检查。必要时对全部工作部件拆下检查;重新装妥后,连同控制机构进行操作试验和密性试验。(6)全方位推进装置按制造厂推荐的方法进行检查。(7)动力定位装置、系泊定位辅助装置、侧推器,进行总体检查和操作试验,如发现怀疑,应拆开检查;重新装妥后,应进行密性和操作试验。,(3)具有水润滑轴承的螺旋桨轴展期检验在正常情况条件下,可给予1 次时间不超过1 年的展期。(4)具有油润滑轴承的螺旋桨轴1 年展期检验 在正常情况条件下,可给予1 次时间不超过1 年的展期,但最多展期2 次。(5)具有油润滑轴承的螺旋桨轴5 年展期:在正常情况条件下,可给予1 次时间不超过5 年的展期。7)锅炉检验蒸汽锅炉内部检验锅炉外部检验展期检验废气加热经济器检验热油加热器检验,8)循环检验(1)船体循环检验系统船体循环检验系统是特别检验的替代检验系统,适用于除油船、散货船和兼用船、化学品船、客船和客滚船和船龄20年及以上的船舶以外的船舶。根据船东申请并经CCS的同意,满足船体特别检验要求的船体全面检验,可以在循环检验系统的基础上进行。采用循环检验时,船体特别检验的所有要求,应在5年特别检验期满之前完成。在循环检验周期内,所有特别检验项目,应尽实际可能在船级检验期内(5年内)均匀分配在每年度进行检验(必需时应作试验)。船东有权确定船体检验项目的顺序。但是,各检验周期内的顺序应与之前检验周期内的顺序相关联,以确保在两个周期内的检查项目间隔时间不超过5年。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坞内检验也可以在5年船级检验期内任何时候进行。如检查中发现缺陷,验船师可以扩大检查范围。CCS可以撤回基于循环检验体系的检验协议。,(2)轮机循环检验系统应船东要求并经CCS 同意,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特别检验的所有检查和试验项目,可采用循环检验的方式来进行。采用循环检验时,应将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特别检验的所有项目,应尽实际可能在特别检验的周期内(5 年内)均匀分配在每年度进行检查。循环检验每一项目的最长检查间隔期不应超过5 年,所有检查项目应象特别检验的状态那样提交检查,即在打开和清洁情况下提交检查。而对控制、报警和安全系统通常仅作动作试验或模拟试验。根据船东要求,同意轮机长按CCS 授权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后,轮机长应将所检查的情况记载于检验报告上,并应在船舶抵达有CCS 验船师的第一个港口时,申请作确认检验,提交检验报告。CCS 或船东根据循环检验系统的实施情况,任何时候都可以终止循环检验系统,而采用特别检验。,9)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1)按计划维护保养的机械和装置,可同意采用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详见钢质海船入级规范附录16船舶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指南,条件是:制订船上所有机械、装置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并经CCS 认可;船上实施计划人员应遵守认可的维护保养计划,按计划进行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维护保养计划记录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以确认处于有效状态。(2)当对计划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认为不能完全满足保持入级的要求时,则实施的此系统将予取消,然后采用特别检验或循环检验的方式进行。,10)临时检验(1)临时检验系指不属于各种定期检验的其他检验。按检验船舶的不同部分,该检验可以定义为船体、机械、锅炉、电气和自动控制与遥控系统等临时检验。(2)船舶发生下列情况时,船东或其代理人申请临时检验:船名、船藉港、船旗和船东或经营人变更;遭受影响入级的船舶及其设备的损坏;船舶航区的改变;涉及入级的任何修理或改装或更换时;检验的延期或建议。(3)临时检验根据情况可以是总体或部分的,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业已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4)完成临时检验,应在船舶入级证书中作相应的签注。,11)搁置和重新投入营运的有关检验(1)一般要求搁置船舶,船东应事先通知CCS,如满足如下要求,可保持船级:船东应制定船舶搁置维护方案,并经CCS 同意;搁置开始时,应申请进行搁置检验;在搁置期间应进行搁置年度检验以代替正常的年度检验;如搁置船舶具有经CCS 同意的搁置维护方案而船级期已满,只要能够完善地完成搁置状态年度检验,则船级期可以延长至重新营运时。如船级期在重新营运前,在重新营运以前应先进行完整的船级特别检验。可以接受在重新营运以前15 个月内曾经检验过的符合船级特别检验要求的项目。,(2)搁置检验对船舶在搁置阶段开始时所进行的检验,旨在确认船舶安全状况、保养措施、搁置位置和系泊布置是否符合CCS 已同意的搁置维护方案。搁置检验完成并认为满意后,在入级证书上签署并注明船舶已处于搁置期。(3)搁置状态的年度检验在船舶搁置期中,每年度所进行的检验以代替正常的年度船级检验,旨在确定船舶是否继续满足搁置维护方案。搁置状态年度检验完成并满意后,在入级证书上签署。(4)重新营运的检验船舶结束搁置期,重新投入营运之前,所进行的临时检验,旨在确认船舶的船体结构和设备、机械和电气装置处于符合CCS 规范的要求,其检验范围取决于船舶搁置期的长短和曾经接受检验的情况。检验完成并满意后,在入级证书上签署并注明该船舶重新投入营运。如特别检验到期,则新的特别检验周期从检验完成的日期开始。,12)特别定期检验根据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规定,国内海船,按船舶种类达到规定的船龄之日起,应每年进行特别定期检验。在船龄即将达到要求实施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在之前的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或特别检验完成后,应在入级证书上加注“SAS”附加标志。特别定期检验在加注SAS 标志之日起,其年度检验项目与特别检验相同。,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2006,检验的种类和项目,1、建造检验(新船的初次检验)1)船舶建造前,船厂或船东应向本社申请建造检验,并提供检验所要求的图纸资1式3份,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2)船舶结构及设备的建造检验项目:(1)船舶重要用途的材料、设备和装置应具有本社船用产品证书。特殊情况没有船用品证书时,应经本社批准;(2)检查结构安装的完整性与正确性是否与图纸相符;(3)检查焊接工艺、焊接规格表、材料和焊接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试验和无损探伤;(4)检查舵装置及锚设备的符合性、安装质量和操作使用的可靠性并进行必要的试验;(5)对纤维增强塑料船要对工艺规程、原材料、模具进行认可和检验;(6)对纤维增强塑料船要按工艺规程进行成型前、成型后的检验(主要对工艺规程的行情况、船体结构的完整性和成型质量及船壳板厚进行检查和试验);(7)压力试验、密性试验和倾斜试验;(8)其他本社认为需要检查和试验的项目。,3)轮机和电气设备的建造检验项目:(1)主机、推进装置、电气设备、压力容器等主要设备应具有本社船用产品证书及合格证,并核对其主要技术规格和性能指标;(2)检查主、辅机、轴系、螺旋桨的安装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试验;(3)检查各种管系的安装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试验;(4)检查驾机合一装置安装质量和可靠性;(5)检查液压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的安装质量和可靠性,并进行必要的试验;(6)检查电气设备、电缆安装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试验;(7)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接地(或接零保护)和避雷装置的安装情况;(8)其他本社认为需要检查和试验的项目。,2、初次检验 1)凡未经本社监督检验的现有船舶在投入营运之前,应申请初次检验。2)凡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本社提供建造厂的船舶质量证明书和重要用途的材料、设备和装置的本社船用产品证书,并提供附录I中带“*”的图纸资料一套供审核。如无法提供上述相关图纸资料,本社可接受用其他有关资料作等效替代。3)轮机和电气设备有关规定进行检验。4)根据船舶和设备状况确定按年度检验项目或特别检验项目进行检验。5)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验项目:(1)按规定,对船舶结构进行检验;(2)按规定检查船舶设备,必要时做相关试验及效用试验;(3)航行灯和指示器以及电源切换应予检查和确认。,3、特别检验 1)特别检验应按期进行。2)钢质船舶船体检验:(1)船舶必须置于坞内或船台上。趸船第1次特别检验可浮于水面上进行。船舶的货舱、水舱及其他需要检验的舱室,均应全部清空,并清除表面污锈;(2)检查船壳板、甲板、舱壁、主要构件及主要焊缝有无碰伤、裂缝、脱焊及严重腐蚀等缺陷,有水密要求部位的情况是否正常。3)纤维增强塑料船舶船体检验项目:(1)船舶应置于坞内或船台上,对内外表面进行清除污垢;(2)检查船壳板、甲板的腐蚀、老化情况,查看层板是否有纤维裸露情况;(3)检查开口、角隅、舱壁与船壳板连接情况,有无剥离、分离现象;(4)检查尾封板或其他承受振动载荷的区域有无开裂、裂纹等破损现象。4)轮机和电气设备检验项目:(1)对主机、推进装置进行详细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拆检,并对船舶进行不少于一小时的航行试验;(2)对电气设备及电缆进行外部检查,并配合船体、轮机作效用试验。5)对舵、锚、照明等船舶设备进行效用试验。6)其他本社认为需要检查和试验的项目。,4、年度检验 1)年度检验应在年度检验到期日前后一个月内进行。2)年度检验的项目如下:(1)船舶应处于空载状态,检查船体外板、甲板、水密舱壁、骨架有无裂纹、渗漏、老化及严重腐蚀等缺陷存在;(2)主机、辅机(如有)、齿轮箱等的外部检查,并了解运行情况;(3)发电机(如有时)、蓄电池及电缆等电气设备的外部检验,并了解使用和绝缘电阻的情况;(4)对船舶设备,如舵、锚、照明等设备了解使用性,必要时进行效用试验;(5)检查扶手、栏杆、座位等安全设备;(6)纤维增强塑料船应参照本章的项目进行检验。,5、坞内检验 坞内检验的项目如下:(1)船舶必须置于坞内或船台上,船体水线以下表面应清除污垢;(2)检查船体外板、首尾柱等水下构件,焊缝有无裂纹、脱焊及严重腐蚀等缺陷;(3)检查螺旋桨轴封装置;(4)将舵杆抽出,检查舵杆和舵轴承;(5)检查水线以下排放口阀件的状态。,6、临时检验 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应申请临时检验:(1)因改装改变了船舶的尺度和容量时;(2)因改装改变了船舶种类时;(3)因处所更新等延长了船舶使用寿命时;(4)因损坏对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进行了涉及本规范有关要求的任何修理改装或更换时,应申请损坏和修理检验;(5)搁置封存重新启用时。,法定检验,第三部分,国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种类,1、法定检验依据(1)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1969)(2)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LL 66/88)(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及作为该公约组成部分的所有规则:IMO文件包括的所有船舶的完整稳性规则;国际耐火试验程序规则(FTP规则);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FSS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亦为MARPOL73/78中的强制性规则);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亦为MARPOL73/78中的强制性规则);国际船舶装运密封装辐射性核燃料、钚和强放射性废料规则(INF规则);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散货船和油船加强检验程序导则;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1994 HSC 规则);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 HSC 规则)。(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1972);(5)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及其6个附则。,法定检验合格后签发或签署的证书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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