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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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docx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演口资金使用,保端口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去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下达后,各有关主体对投资计划分解、资金安排和使用,以及相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投入运营等环节开展的日常管理、监测调度、后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活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审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等监督管理活动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央预算内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投资计划下达方式分类,包括投资计划直接安排的具体项目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后分解的项目;按资金安排方式分类,包括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按项目性质分类,包括中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纵横联动、协同高效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推动投资计划规范执行、项目有效实施,促进中央预算内投资更好发挥综合效益。作为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或者投资计划下达对象的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领域投资项目履行有关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开展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问责等。第七条作为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对象的中央单位,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直属机构或各级子公司承担的投资项目负有监督或管理责任,并对有关项目合理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符合建设实施有关规定等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责任。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强化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投资计划管理奖惩激励机制。对于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分解、执行和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较多、综合评价排名靠后,或者审计提出问题较多,且有关问题严重的中央单位或地方,应当视情况扣减本年度投资下达规模。对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管理情况良好的地方,通过督查激励、通报表扬、在编制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当倾斜等方式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九条投资计划下达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动态跟踪投资计划的转发、分解和执行情况,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督促检查,推动规范有序建设,防止形成沉淀资金。第十条对于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时应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并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第十一条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交由地方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并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明确相应监督管理要求,经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确认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计划具体执行和投资项目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二)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合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有关材料,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四)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报送整改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单位)同意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第十四条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计划执行和投资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并建立动态管理监管台账;(二)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三)围绕项目建设实施主要环节,对项目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逐一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对于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多、建设规模大、实施周期长的项目,应适当增加现场监管频次。第十五条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应当对项目单位(法人)以下有关投资项目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一)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二)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年度计划要求;(三)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期限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四)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五)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章监测调度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对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未按时开工、建设进度滞后、资金支付率低、缩减投资规模、超期未完工等问题项目进行预警,督促有关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及项目单位(法人)核查有关问题或情况,并推动整改落实。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托本地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对本地区投资计划执行和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未按时开工、建设进度滞后、资金支付率彳氐、缩减投资规模、超期未完工等问题项目及时组织核查,并督促整改。第十八条作为投资计划下达对象的中央单位,要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或利用本单位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的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九条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至十八条开展监测调度的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配备或者利用现有项目远程可视化监控设备,实现对投资项目的视频实时监测调度,并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单位等提供项目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前款规定的各有关监测调度部门、单位应当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项目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与监测调度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提高监测调度以及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项目性质、项目数量、区域分布、自查情况、监测调度情况、大数据分析情况、有关问题线索等因素,科学合理选取被监督检查项目。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较低的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主要针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以及补助或贴息资金重点支持的建设内容等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应当制定投资计划及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计划,选取若干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于通过监测调度、大数据排查等方式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应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地方发展改革委应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规定的支持领域、方向、标准等及时分解下达或转发投资计划,以及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等。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阶段性重点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重点地开展本地区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地方由其具体安排的项目,应当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应当对本县区当年安排的投资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和督促指导,推动项目单位规范有序加快建设、如期建成发挥效益,并将现场核查情况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第二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二)项目前期手续是否完备、合规;(三)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四)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标准以及建成后主要功能是否与相关批复文件一致、是否符合本支持方向;(六)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七)是否规范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八)是否按期完工,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九)中央预算内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及时支付,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落实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求;(十)是否存在投资规模缩减比例较大问题,或者投资规模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十一)竣工投产投用项目功能与用途是否符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预期目标,是否发挥应有效益;(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三到现场等日常监管职责。第二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项目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日常监管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单位)关于项目情况的汇报,与相关人员访谈等;(二)杳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书)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项目报建相关文件及批复手续,投资计划管理文件,招投标、施工、监理、会计凭证等过程管理文件,竣工验收、决算相关文件等档案资料;(三)赴项目实地核查,或者通过视频方式查看项目现场;(四)向项目建成后的服务对象、涉及对象等访谈了解项目有关情况等;(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除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外,中央单位应当从行业或企业内控等角度开展监督检查,并重点对项目建设及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第二十六条作为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或者投资计划下达对象的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实施、投入运营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目标和任务、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安全质量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实现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投资项目,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中央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等并组织实施。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I,提出评估评价意财口对策建议。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但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第三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强化后评价成果运用,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促进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停止拨付并收回已拨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并可自处理之日起1一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单位申请新的投资项目;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一)弄虚作假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或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的;(三)不按照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管理要求推进资金支付,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的;(四)所报送材料或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信息故意弄虚作假的;(五)监督检查过程中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六)拒绝、阻碍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七)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或者不按照批复的建设工期实施的;(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切块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一)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三十一条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三)对项目单位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的;(四)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整改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三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视情况暂停其在问题涉及专项的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资格1年,并约谈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人,视情况通报发展改革系统,情节恶劣的抄送项目汇总单位同级党委(党组)、政府;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一)一年内被监督检杳或审计查出第三十一条所指投资项目1起及以上的;(二)不按照规定时限要求转发或分解下达投资计划,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的;(三)对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分解时,安排给不符合专项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规定投资项目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对于项目单位、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单位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理或处罚。第三十五条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3(3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资项目信息执法共享机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登记、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或细则。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带格式的:左侧:2.85两米,右例:2.85闻米,顶端:3.5匣米,底端:3.2.咀米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第四条经营性项目是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投资形成经营性资产,以商品或服务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属于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投资形成非经营性资产,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资的项目属于非经营性项目。第五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二)农业和农村;(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四)重大科技进步;(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第六条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充分发挥引导和撬动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领域。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重点,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原则上应当分专项制定管理办法。对于应急或者2年内给予投资补助或贴息支持的专项,可以制定工作方案。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应当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预定目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九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第二章申报和审核第十条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分为按具体项目申请和按照切块方式申请。下达补助或贴息项目的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安排到具体项目。只有对于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资金少,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补助或者贴息标准清晰,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无法逐一明确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才可以按切块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第十一条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按具体项目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原则上应当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对于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补助和贴息标准清晰,或者按照切块方式申请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可以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项目已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四)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依据和支持条件的符合性。(五)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第十四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三)项目的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四)项目已经取得项目代码,并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批复和下达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项目单位已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十六条对于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用比复资金申请。第十七条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确定给予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者贴息金额,并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明确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对于分年度推进建设的项目,原则不得一次性下达项目全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第十八条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十九条按切块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投资补助或贴息标准、投资补助或贴息总额、工作要求等,并按照以下方式分解安排:(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按一定比例同步确定备选项目清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进一步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至具体项目。(二)对于确实难以按照第一款实施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的补助或贴息支持方向、支持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选定项目,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至具体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上述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的项目合规性负责,并应当根据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报备投资计划分解落到的具体项目信息。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第二十一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按时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如实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五)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二条项目不能开工建设,或者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总投资等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照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报备。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贴息支持领域、政策和项目等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政策等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投资计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如实报送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备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第二十七条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项目现场监督检杳,并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在线监测、动态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监管,项目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要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资金申请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存档备查。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受理资金申请报告的;(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第三十二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地(市)、县(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IW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三)对于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四)投资计划分解或执行慢,或者指导推动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不力,造成资金沉淀的;(五)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六)未按要求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八)未按规定的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实施,造成资金沉淀的;(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棚口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加强联合惩戒。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需要紧急下达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