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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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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第一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对公约的保留:第1条(1)款(b):适用范围 后果: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11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后果: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2.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Convention on Agency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AISG),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不适用的范围和事项有:(1)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之交易商的代理;(2)拍卖商的代理;(3)家庭、夫妻财产或继承法中的法定代理;(4)根据法律或司法上的授权发生的代理无行为能力人的代理;(5)按照司法机关的裁决或在司法机关直接控制下发生的代理。,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知、使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trade terms,简称 Incoterms Incoterms 1936、Incoterms 1953、Incoterms 1967、Incoterms 1976、Incoterms 1980、Incoterms 1990、Incoterms 2000,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1.E组EXW 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2.F组 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案例:FOB合同卖方拒绝船舶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达成由原告向被告出售澳大利亚散装大麦的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买方租船并通知卖方,合同规定,买方指定的船舶必须符合南澳大利亚所有港口船舶装载限制方面的规定,并且买方在指定船舶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卖方的同意。买方指定“NP”轮并请求卖方同意,卖方以该轮吃水不符合约定而拒绝“NP”轮。,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3.C组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F合同方拒收货物案,中国A茶叶公司向美国B茶叶公司出口茶叶,合同规定价格条款为CIF纽约,适用Incoterms2000,该批货物数量5000箱,A茶叶公司根据合同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并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当该批茶叶运到纽约港时,B茶叶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因货舱进水,其中的2500箱茶叶因浸泡,已失去商业价值。为此,B茶叶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宣告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货款。,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4.D组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作业,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有形货 物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并受其调整,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形式要约和承诺三、合同主要条款首部、正文、尾部,合同正文主要条款,1.标的物条款 2.质量规格条款 3.数量条款“溢短装条款”4.价格条款 四川桐油每公吨1000美元CIF纽约5.包装条款 6.支付条款 7.装运条款 8.保险条款 9.商检条款10.免责条款 11.索赔条款 12.法律适用条款 13.争议解决条款,四、买卖双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 2.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3.将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义务1交付货物,1.卖方应依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完成其交货义务 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义务1交付货物,标的物质量担保和权利担保 质量担保:我国合同法第153、155、156、157、158 条权利担保:我国合同法第132、150、151,合同法关于质量担保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关于质量担保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关于质量担保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合同法关于权利担保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义务1交付货物,2.交货地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交货地点是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2)卖方不需要办理运输事宜,则卖方在货物所在地完成交货(3)在卖方的营业地交货,合同法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义务1交付货物,3.交货时间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都可以;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交货日前或交货期,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卖方义务2交付单据,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卖方义务2交付单据,单据对于买方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单据是买方及时转卖货物或提取货物的凭证(2)单据是买方办理海关手续以及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凭证(3)单据是买方及时获得保险补偿的凭证。,卖方义务3转移货物所有权,公约没有任何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方义务,(二)买方的义务1、支付货款的义务2、收取货物的义务(1)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2)提取货物,案例:辛顿公司诉天宇食品进出口公司案,2006年1月20日,我国天宇食品进出口公司与荷兰辛顿公司按CIF鹿特丹条件达成销售一批冷冻食品的合同。货物总重量80吨,价值38万欧元,凭规格买卖,规格为:“去毛、头及内脏”,合同规定交货日期为2006年3月20日。合同中的“异议和索赔条款”规定:“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量(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进行复检。检验费由卖方承担,如果发现品质或数量(重量)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25天内”。后来买方又增加了40吨的 购买量,条件同上。交货日期为2006年4月20日。,五、合同履行 公约第71条,如果订立合同后,一方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1)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其在准备履行合同后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其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公约第72条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一)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二)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公约第25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构成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同样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后果:1.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 2.已全部履行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过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卖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补救办法有:1要求卖方继续履行2.要求交付替代货物3.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4.宣告合同无效5.减低价格6.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1.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买方其他义务2.宣告合同无效3.请求损害赔偿4.要求支付利息,我国合同法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七、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一)所有权转移(二)风险转移风险指的是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第三节 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2)取消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3)增加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规定;(4)增加了国家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内容;(5)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6)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通过刑事、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7)进一步完善了对外贸易救济的有关规定;(8)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的规定;(9)充实了有关对外贸易促进的规定。,课堂练习,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我国法律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有何不同?2.简要说明FOB、CIF|、FCA价格术语的含义,课堂练习,英国A公司从中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同样是A公司从中国C公司进口一批普通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装船,但卖方推迟到10月才装船。货到英国后,A公司同样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执。事后查明,英国鸡肉市场价格在9、10、11月份保持平稳。两份买卖合同都规定适用中国法律。问题:1.A公司能否拒收B公司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2.A公司能否拒收C公司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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