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概论.ppt
二、继承法,(一)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继承法的性质,1 继承法是财产法是财产继承,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由于身份是取得继承权的基础,是身份紧密相关的财产法。,2 是私法因内容规定的是公民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继承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国家干预的内容不影响其其私法属性,3 是普通法,不是特别法 适用于全体公民;,4 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核心是确定遗产的归属。,5 多为强制性规范,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的分配方式等;遗嘱的法定形式、遗嘱人的能力等有法律强制规定。任意性规范少,关于基本原则的争议,肯定的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男女平等 养老育幼有争议的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 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应当增加的:-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遗嘱自由原则体现意思自治,实现财产处分权;(有反对者),2.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1)是遗产所有权开始转移给继承人的时间(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时间)(2)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死亡时留下财产的才是遗产),(3)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死亡时存在的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确认)判断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是否丧失继承权?是否是否放弃继承权?,(4)是确定遗产转移方式和遗嘱是否有执行效力的时间(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法第五条)多份遗嘱存在需要以死亡时间为参照来进行判断,(5)是确定保护继承权20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继承法第8条诉讼期限为2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2 特征,(1)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相比,特殊性表现在:-不适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客体仅限于遗产;,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区别,一是是否存在婚姻、血缘和扶养关系的不 同;继承人存在,受遗赠人可能不存在二是是否为自然人的不同继承人是;遗赠人可能不是;,3.丧失的法定事由(第7条),(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要具备两条件:1)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不管是什么动机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杀害的行为,不论其手段是作为 还是不作为,也不论其结果是既遂或未遂,不管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亲自实施和教唆他人实施的行为。,因为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刑法第20条的规定 正当防卫的含义;对5种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过当防卫要丧失继承权;,注意特别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遗嘱指定该继承人继承遗产,可以认定该遗嘱中的指定无效。(意见第12条),(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条件:1)主观上故意、且有争夺遗产的目的;2)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论其结果是既遂或未遂。(杀害对象是可能得到遗产的其他继承人)特别注意:确认丧失继承权的重点是主观上条件即杀人是否有争夺遗产的目的。没有,则不丧失继承权。,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 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以为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1)遗弃被继承人的 遗弃的含义:对缺劳动力缺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条件:一是遗弃的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 人;二是继承人有法定义务,有能力而不尽义 务;遗弃不论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也不管是否构成犯罪,均依法丧失继承权。,2)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虐待的含义:条件:一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了虐待行为 二是情节严重(从时间、手段、后果、影响等情况作判断),3)例外规定,继承法意见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1)含义:伪造遗嘱:以 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虚假遗嘱。篡改遗嘱:擅自改变被继承人遗嘱的内容 销毁遗嘱:将被继承人的遗嘱破坏、毁灭。,2)认定:一是客观上实施了伪造、篡改、销毁遗嘱的行为;二是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认定:最高院:侵害了继承人中的双缺人的利益,使 之生活困难。,案6:王某丧失继承权吗?,王某因为抢劫杀害邻居被判死刑,在某地关押.王某两个哥哥探监时对王某说,”因为你的行为,父亲被气病了,前两天已经死亡,母亲也在重病中,你不能尽孝,以后父母的财产就有我们两人平分了.”王某表示反对,认为自己也应该得一份,好给自己的14岁的儿子.其哥哥说,你都坐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王某在其母亲死亡后不久被枪决.,案7:王老汉的大儿子丧失继承权吗?,王老汉早年丧偶,退休后开了一家小商店,生意十分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老汉的长子早已分家另过,老汉与次子共同生活。最近,王老汉去世,遗嘱写明6万元存款由长子继承2万元,次子继承4万元。老汉的长子见到遗嘱后,偷偷将他和弟弟的继承数额均改为3万元。在分割遗产时,王老汉的次子发现遗嘱被篡改,认为其兄已丧失继承权,父亲的遗产6万元均应由他继承。王老汉的长子却不同意,认为其仍然应继承2万元,兄弟俩为此争执不下,争论的焦点就是篡改遗嘱该不该丧失继承权。,案8:出嫁女丧失继承权吗?,1977年张强与李丽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丽生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2000年,小芳与王某结婚前,张强夫妻给女儿2万元,让她置办个人用的首饰出嫁后,小芳不时回家探望父母,帮父母做家务,并每个月给父母200元作为赡养费。而其儿子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结婚,很少回家看望父母,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费。2004年3月,张强因出车祸去世,李丽因受打击而住进了医,院。李丽住院期间,儿子小刚一次也没有前去探望,全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同年4月,李丽去世。小刚从外地返回家与小芳共同料理完母亲的丧事,然后,小刚就独自将张夫妇在婚姻期间共同建造的六间房屋登记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李丽在银行的18000元存款全部取出据为己有。小芳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却被小刚拒绝。小刚的理由是:小芳是出嫁之女,并且在她结婚前父母已经给了她2万元,其无权再继承父母的遗产。,4.继承权丧失的形式(教304页),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模式:当然丧失继承权 宣告丧失继承权 我国立法是兼采二者:一般情况下是当然丧失,无需经过诉讼;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是否丧失继承权。即:采取不告不理,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才进行裁判。,5、丧失的效力:至继承开始之时。,(1)时间效力1)丧失的法定事由在继承开始前发生,不得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2)在继承开始后发生,效力溯及到继承开始之时。即已经实际占有的财产要返还给其他继承人。但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获得的利益不受影响。如被继承人生前赠送的财物,不得主张无效。,(2)对人的效力,1)只是丧失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继承权不及于继承人对其他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如杀害父亲。丧失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不会丧失对母亲财产的继承权2)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 但晚辈直系血亲生活困难的,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遗产。意见第28条,继承法意见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如果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将自己占有的遗产已经转让第三人的,第三人是否要返还遗产?-适用民通意见第89条,物权法第106条处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善意第三人取得遗产,不负有返还义务的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第三人取得是善意的;二是第三人取得遗产是有偿的(已经支付了对价),案9:张青是否该丧失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张青于2003年5月20日晚向父亲张庆林索要财物,在父亲不给的情况下,将父亲打死。母亲目睹现场,看到自己的丈夫被儿子打死,悲伤过度,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人留下了近30万元的财产。张青的哥哥张丹认为弟弟不孝打死爸爸、气死了妈妈,应当依法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张青认为自己是应当丧失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但对于母亲的遗产,自己是有权继承的。,(六)继承权的保护,1.继承恢复请求权的概念继承恢复请求权(又叫遗产诉权或继承回复权)是指合法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被他人侵害时,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恢复其继承遗产的权利。(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2 保护的内容,(1)请求确认继承资格;(确认之诉或确权之诉)(2)请求返还遗产;(返还之诉)确认之诉是返还之诉的前提和基础,返还之诉是确认之诉的的目的。二者有相互关联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的前提是原告享有合法继承权,3.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成立要件(4个):,1)非真正继承人已实际占有、控制或处分了遗产;-非继承人占有了遗产-已经丧失继承权的人占有了遗产,非真正继承人包括:,-不享有继承权的人;-享有继承权但不在应召继承顺序上或超出其应继份实际占有、控制和处分遗产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被遗嘱取消继承权的继承人。,2)占有人对遗产的占有没有合法依据;-同顺序的继承人侵吞了其他继承人的分额;-共同继承人侵占了其他继承人的财产3)遗产占有人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4)继承回复请求权人是受到侵害的真正继承人。,4.继承回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程序予以保护的权利。意见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予以保护。目的:避免继承关系的不稳定。保护期20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理解,指根据客观情形可以断定继承人已经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如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和被继承人的财产被其他继承人分割,知道遗产被非继承人占有,知道作为遗产的房屋被出卖等。,提起诉讼的期限,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是一致的。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民通意见177条:,继承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七、遗 产,(一)遗产的概念1概念: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和依法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2遗产的特征,(1)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和财产性 时间性:死亡时遗留 财产性:财产和财产权利(不能是人身权利),(2)遗产具有专属性和合法性,专属性:属于死者个人所有 遗产不包括他人财产(26条)合法性:是死者个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禁止公民持有的枪支、弹药不能作为遗产;贪污、盗窃的财产不得作为遗产继承,(3)遗产范围的限定性,是能够移转给他人的财产 和财产权利(有的财产权利不能转移,如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专属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不得作为遗产被继承。如领取养老金.),(二)遗产的范围(第3条),1.公民的收入: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三)认定遗产范围要注意的问题,1 其他合法财产的认定问题意见第3条: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2.不能继承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土地承包权(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林地的承包权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人继续承包。)意见第4条-与人身不可分割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如扶养费、赡养费、养老金等,3.遗产与其他财产的区别,(1)遗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别-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与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相区别-与合伙财产相区别,(2)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保险金:关键是看有无受益人;抚恤金:是指定给特定人的;,保险法第64条规定:,第64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发放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我国还规定有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抚恤金的认定:当事人死亡,按照规定发给家属的抚恤金,不是其遗产;当事人未死亡,发给其本人的抚恤金,本人死亡,属于其遗产。,遗产范围的完善:,梁慧星:遗产的范围包括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公民财产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占有、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郭明瑞:承认一切非专属性权利义务均为遗产,案10:,王某未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子为受益人。王某与妻子有一个儿子5岁,王某的母亲57岁自己单独生活。2005年7月3日,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问:该份保险的保险金应当如何处理?,案11:哪些财产属于遗产?,张某生前租住着三居室住房1套,另有存款2万元,摩托车1辆,名人字画1幅,股票、国库券各若干。张某妻子早故,儿子、女儿与其分家单过。1992年张某因公致残,单位发给4500元抚恤金。1993年6月,张某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单中未填写受益人,将7000元保险金交给了张某的儿子。,案12:王强的主张应否支持?为什么?,某县小王庄村农民王某,在实行农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时,承包了该村的20亩水浇地。在承包期内,王某精心管理,获得了很大的收益。2005年2月20日王某病故,村里拟将这20亩水浇地转给本村种田能手刘某承包。王某的儿子王强主张这20亩地是他父亲的遗产,应由他来继承,为此起诉到法院.,案13:捐赠余款是否属于受赠人的遗产?-请思考,小斌患白血病,经过医生诊断,换骨髓需要20万。小斌所在小学发起募捐活动,呼吁社会各界捐款,并成立了募捐办公室对于捐款进行管理,总共募得善款21万5千元,不久小斌死亡,在支付了小斌的治疗费与丧葬费之后,剩下了14万2千元,小斌父母要求学校返还余款,并起诉到法院。学校则表示要将余款转赠市慈善协会。,案14:一次性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请思考,甲因受到乙的不法侵害,殴打致死,后经法院调解,乙一次性赔偿30万给甲的家属。对30万是否为遗产,几个继承人之间发生争议。,视频资料:彩票是遗产吗?,复习思考题:,1简述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2.继承开始时间确定的法律意义是什么?运用相关知识,判断继承开始的先后.3.继承权取得的依据是什么?思考我国的立法该如何完善?4.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哪些?5.遗产的范围该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