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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纪人合规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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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纪人合规培训课件.ppt

    经纪人合规培训课件,目 录,经纪业务合规准则经纪业务面临的合规风险经纪业务合规风险案例反洗钱知识专题,一、经纪业务的概念 经纪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二、经纪业务最重要的合规准则 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加强投资者教育,严禁挪用客户资产、全权委托、代客理财、开立不合格帐户、诱使客户进 行不必要的交易等事项。,合规准则,(一)义务及要求1、应重点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加强投资者教育,防范挪用客户资产、全权委托、代客理财、开立不合格帐户等事项;2、办理开户业务的,应在合法营业场所接收客户开户;应充分审查客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该一致;3、接受客户委托的,应根据客户书面委托或人工录音的电话委托,通过柜台委托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加强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履行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监控、报告义务;,合规准则,(一)义务及要求4、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应先行取得公司的同意或认可;5、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6、应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7、应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以化解矛盾为基本原则,耐心细致做好客户的沟通服务工作,采取措施避免矛盾激化;8、应在营销、开户、交易等环节主动向客户宣讲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准则等。,合规准则,(二)禁止行为1、从事经纪业务的,不得有以下行为:(1)超范围从事自营、资产委托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业务,非法融入融出资金或证券、挪用或侵占客户资金及资产;(2)开展三方监管业务;(3)设立非法营业网点;(4)以客户名义办理应当由客户本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的与开户、销户、修改资料、资金存取、认购、交易、转托管、撤消指定交易等有关的手续或合同,无论客户有否委托;(5)为客户提供诸如T+0透支交易等各类违规融资行为,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担保、中介服务或者其他便利;(6)伪造客户签名及客户资料,违规使用或私刻公章及业务用章,违规使用或伪造票据;(7)迎合客户的违规要求,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协助客户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或为客户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8)法律、法规及准则禁止的其他行为。,合规准则,经纪业务面临的合规风险主要包括:1、营业场所管理、营业许可证管理、营业部经理高管资格管理等综合事项合规风险,搬迁、更改地址及时申请换许可证,营业现场被客户用以违规经营等。2、帐户管理业务合规风险,非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开户、开空户、匿名或假名等不合规账户、违规泄露客户信息资料等。3、委托业务合规风险,全权委托、通过客户密码代理客户操作,代客户下单,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等。4、营销业务合规风险,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违背客户意愿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等。,面临的合规风险,案例一、全权委托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明生被告:平安证券2001年原告在被告处开户,并将交易密码提供给被告多名员工操作,由被告员工自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此后三年间原告工亏损约14万元,被告收取手续费约2.5万元。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全部损失约14万元,返还手续费约2.5万元。二、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及理由:1、终审判决结果:被告赔偿原告大部分损失约10万元,驳回原告返还诉讼费的诉讼请求。,合规风险案例,2、法院判决理由:(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全权委托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3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的规定,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该行为无效。(2)被告员工的全权委托行为是利用证券从业人员的特殊身份进行的,并且使用了被告营业部的场所、设备,其行为特征表明了被告员工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为客户全权代理证券交易。因此被告平安证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3)双方都明知全权委托属禁止行为而仍然从事,因此双方对损失的产生都有过错。其中被告平安证券作为证券专业机构,对该行为的性质应更清楚,但仍发生了违法代理行为,因此应认为被告的过错较大,由其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王明生的过错较小,承担次要责任。(4)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有恶意炒作的行为,且已经发生的证券交易是有效的,因此其返还手续费的请求不成立。,合规风险案例,三、警示:全权委托行为是证券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但仍有极少数证券从业人员出于利益的驱使明知故犯。去年我公司发生的丁霞事件,不仅使公司遭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面临重大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而且当事人自杀身亡,教训极何其惨痛!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合规风险案例,案例二、代客户签名我公司曾发生过某营业部经理为了应付总部的检查,达到客户签名手续完备的效果,要求员工代客户签名、弄虚作假。营业部的这种行为造成事后客户纠纷不断,给公司带来了很多的法律诉讼和经济损失。直至现在已经过去4、5年了,还有未了结的客户诉讼。,合规风险案例,警示:营业部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忙、与客户比较熟悉等原因,可能会存在代客户跑腿,代客户签名办理业务的情况、帮客户修改密码、认购产品等情形。这些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很可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遭到监管部门处罚。希望大家在日后工作中务必注意。,合规风险案例,案例三、开空户最近证券监管部门明确要求各证券公司不得开空户。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采取了监管措施:通报批评、暂停营业部3个月的新开证券帐户业务。(暂停营业部某项业务许可,是比较重的监管处罚了,比如说营业部得了一个监管函,是扣0.5分,如果被暂停部分业务许可,是扣5分的)。该公司也为此撤销该营业部负责人职务,给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合规风险案例,证券监管部门叫停开空户行为的原因在于:证券公司组织不具备投资常识、无投资意愿的大、中专学校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开立空户,从表面上看似乎手续合规、资料完备,然而开空户行为实质上一则暴露了公司营销管理、风险控制的缺陷,客户服务、帐户管理、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二则缺乏对营销人员的有效管理,容易引发侵权行为或客户纠纷,甚至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重大隐患。因此,我们对业务合规性的判断既要有形式上的判断,也要有实质上的判断,要在实际业务开展中落实相关的投资者教育、客户管理的工作。,合规风险案例,案例四、开户环节审核不严一、案情简介:股民林某委托钱某代为炒股。某日,他偶然察看自己的资金账户时,发现股票数为零,资金数为零。林某委托钱某代为炒股,并没有授权钱某可提款,资金账户内的10万余元怎么会不翼而飞呢?林某把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10万余元。法院通知与案件有关的钱某和交通银行某支行一起参加诉讼。2007年2月26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该证券公司营业部返还林某10万余元及利息。,合规风险案例,二、案情分析:(一)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委托钱某炒股后,2001年钱某在交通银行某支行下属营业部,以林某的名义申请开立银行的太平洋借记卡业务,该业务所需的太平洋卡借记(IC)卡申请表由被告证券公司代银行办理。后钱某又以林某的名义与被告证券公司签订银证转帐协议书,办理了银证转帐业务。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证明银证转帐协议书、太平洋卡借记(IC)卡申请表上“林某”的签名均为钱某代签,非林某本人字迹。后钱某通过银证转帐业务,从林某资金账户内分批取出资金10万余元。,合规风险案例,(二)法院判决的理由:证券公司有保障股民存款安全和为股民保密义务。林某在被告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公司负有妥善保管股民的资金义务。但被告证券公司没有按规定审验办理银行转帐协议书和太平洋卡借记(IC)卡申请表的手续,致使林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钱某冒名顶替办妥了林某名下的上述申请。钱某又通过银证转帐业务,多次将林某资金转移并取走,造成林某资金的损失,证券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林某没有对钱某和银行提出赔偿要求,三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证券公司的损失可通过另行起诉解决,因此法院判决券商赔偿全部损失。,合规风险案例,警示:证监会、交易所、中登公司制定的法规、规范以及我公司的制度流程,都是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大家都应理解、遵守。特别是营业部一线工作人员,更应严把开户关,无论多么熟悉的客户也不能放松要求。,合规风险案例,案例五、委托理财一、案情简介:原告:罗某被告一:潘某被告二:广发证券原告于2003年在广发证券开户,同时结识了营业部客户经理潘某。2004年原告罗某与被告潘某签订一份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其账户的证券交易由潘某全权负责操作。潘某在操作期满实行保本,如发生亏损由其负责赔付,如产生盈利则提取50为报酬。后罗某将其账户交由潘某操作。在股票交易过程中,潘某为了赚取高额佣金,频繁进行股票交易,导致原告账户损失约50万元。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全部损失50万元。,合规风险案例,二、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一潘某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被告二不承担责任。三、法院判决理由1、原告罗某与被告潘某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有效。因此,被告潘某应履行承诺,向原告赔偿损失50万元。2、被告潘某与原告签订合作投资协议属其个人行为,不代表被告二广发证券,被告潘某与原告签订协议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遂作出上述判决。,合规风险案例,警示:本案判决代客理财的被告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判决被告二证券公司承担责任。但是本案的判决并不意味着这种私下代客理财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承担损失,实际上,不久前我公司东门营业部某客户与居间人汤某私下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汤某操作不当造成该客户亏损。该客户聚众冲击营业部,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声誉和财产损失。,合规风险案例,22,经纪业务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员工(客户经理)代客理财、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纠纷及应对,合规风险案例,这类问题是营业部存在的顽疾,我们希望通过做好客户营销工作为公司创造利润,又希望有效防止在营销工作中因管理不足存在的潜在风险,这些纠纷的发生和爆发,在处理上稍有不慎,会给公司和相关人员带来沉重的教训。在这类问题中,关键是如何做好员工的管理问题,事实纷繁复杂,案件各有特点。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件进行分析。,23,案例一:客户经理代客理财纠纷(一)案例概述某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陈XX,接受客户洪X委托,双方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客户洪X将交易密码交给陈XX后,由陈XX负责其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理财期间,证券账户发生亏损,客户单方面解除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修改了密码。陈XX也给客户写下保证愿意赔偿损失。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客户则向营业部投诉,要求营业部赔偿其损失。营业部通过调查,认为这是客户经理陈XX与客户洪X之间的个人行为,与营业部无关,但客户经理坚持要求赔偿,并向法院提出诉讼。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客户的诉讼请求。,案 例,合规风险案例,24,(二)案例分析1、私下代客理财行为是客户经理的个人行为我们要分清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的区别,前者由个人承担责任,后者由单位承担责任。况且,营业部已与客户经理签定承诺书,明确禁止客户经理代客理财。公司规章制度也反复重申客户经理遵纪守法的义务。2、客户存在违约行为营业部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风险提示书时,已明确告知:营业部的经营范围为证券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等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部及员工无权从事受托理财、资金拆借、全权代理等类似业务,请勿与证券营业产部及员工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该类业务协议或接受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息承诺。故而,客户委托客户经理代客理财属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合规风险案例,25,3、我国现行法规禁止“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禁止“保本承诺交易”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144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我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反复重申员工的遵纪守法义务。公司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禁止员工“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提供保本承诺交易”。,合规风险案例,26,案例二:客户经理代客理财纠纷(一)案例概述某证券营业部出现重大客户交易纠纷,客户吴XX称,委托营业部员工邱X买卖股票,其方式是,客户将交易密码交给员工邱X,客户通过电话告知员工邱X买卖股票,邱X通过自助委托交易方式,输入客户吴XX的证券账户及交易密码进行证券交易。后该客户向营业部投诉,称邱X在其证券账户内进行了不必要的交易导致巨大损失,要求营业部承担赔偿责任。营业部经过调查后,认为这是客户与员工之间的私下委托行为,其后果与营业部无关。随后,该客户以“证券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不必要交易”所造成的佣金、印花税、过户费价差损失等。就交易密码的设置问题上,称是邱X代为设置,又称证券委托交易代理协议,风险揭示书等营业部没有交给他,因此,协议书、风险提示书有关内容他均不知情,故认为营业部管理上存在过错,向法院提出要求营业部承担监管责任。,合规风险案例,27,(二)案例分析1、员工邱X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是个人行为,也是公司禁止的行为。邱X根据客户吴XX提供的交易密码代理客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仅不属于执行公司指令,还是公司明令禁止的行为,其后果由客户吴XX和员工邱X承担。2、客户吴XX将密码交给员工邱X的行为违反了他与营业部签订的证券委托交易代理协议书的和风险提示书的有关约定,即“禁止客户私下委托证券公司员工个人买卖股票和将证券交易密码交给他人,否则自己承担全部责任。”3、从营业部角度来看,利用交易密码进行的自助委托交易就是客户本人的交易,输入密码就就该视为客户本人对交易指令发出的一个确认(签字)的行为,其后果就应该自己承担。,合规风险案例,28,4、出现类似客户纠纷后,营业部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应对措施:(1)出现问题后,要及时掌握情况,准确及时汇报情况;(2)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以柔克刚,灵活应变;(3)掌握资料,确认客户身份;尤其对委托代理协议等文件是否客户本人签字、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是否本人设置等要客户进行确认;(4)分别接待,分化瓦解肇事方力量,化解矛盾,不能激化矛盾,更不能上交矛盾;(5)保留证据,做好客户投诉记录、录音、录像;(6)营业部员工团结一致,相互支持;(7)合理安排职场,将领导与员工办公区域交叉搭配,以便呼应;(8)与当地行业主关机关、公安机关、同业单位、媒体建立良好关系;(9)营业部建立紧急情况预案机制,相互策应;(10)注意人身安全。,合规风险案例,29,营业部须严格遵守法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及客户经理的管理,确保令行禁止。营业部应有处置紧急情况的预案措施,营业部负责人应具备应变能力,既坚持原则,又能灵活处置。以下为营业部通常易犯的错误:1、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提示书不是本人签字,对交易情况不知情。2、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提示书没有交给客户本人,因此,客户不知道协议书的有关规定。3、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关于禁止性规定,风险提示的涉及客户利益的内容有关条款字体太小,不易引起重视,有隐匿、隐瞒之故意。4、交易密码不是客户本人设置,营业部对密码设置环节有遗漏,应当承担过失责任。5、对客户证券账户出现了不正常的频繁交易,低卖高买,尤其是营销客户账户出现这种情况,应该及时告知客户,否则,有监管失职责任。6、营业部员工(客户经理)戴工牌,在营业部职场办公,客户理解他们的行为就是营业部行为。因此,营业部有管理上的失职。7、营业部在内部控制工作上存在失职,在客户回访、营销客户确认工作时,没有做到双人双岗,让个别人欺骗客户,营业部应负监管责任。,合规风险案例,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关于几个法律概念的介绍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尽的义务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一部分 关于几个法律概念的介绍,1、劳动关系2、劳务关系3、民事关系4、委托代理关系5、劳动合同6、委托代理协议7、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2、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1)从用工双方的主体看。(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看。(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看。(4)从法律的适用上看。,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3、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是指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对民法通则使用的“民事关系”概念。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们又可以说,民事关系就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4、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这样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一个或一些人(委托人)授权另一个或一些人(代理人),为他们(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其中包括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的权利等。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5、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6、委托代理协议(合同)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7、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以下均有可能成为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原先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第二部分、如何签订劳动合同,1、合同中需要界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2、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公司即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需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征询劳动合同续签意向。,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3、劳动合同期限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目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新员工三年,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4、试用期时间:新员工试用期一般为3至6个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社会招聘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如毕业未满1年且相关工作经验少于6个月的社会招聘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符合如期转正条件者,可适当延长试用期。工资: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5、风险保证金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6、培训违约金 在劳动合同期内,我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的专项培训费用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2万元),将约定1年服务期。专项培训费用每增加1万元,服务期增加半年。服务期最长不超过10年。如员工违约需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7、竞业限制 员工在我公司工作期间,未经我公司批准,不得到我公司之外的任何企业任职或兼职;员工在正式离职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名义到与我公司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企业或其他实体任职或兼职。在上述期限内,员工开始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我公司按月支付员工约定金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一旦发现并证实员工有违背约定的行为出现,我公司将停止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员工需支付不低于24倍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违约金,并赔偿我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我公司保留追究员工泄密的法律责任之权利。,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员工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目前公司执行的竞业限制协议期:Seni级为6个月,AD级及以上,保荐代表人,准保荐代表人,上榜研究员为9个月。,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8、劳动合同的保存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公司总部各部门、各营业部负责人以上人员以及深圳地区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异地机构人员的劳动合同由所在部门办公室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第三部分、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尽义务,公司:购买保险,发放工资员工:享受制度的权益,接受制度的约束、特别提出:1)制度宣导员工守则内部文件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内部文件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内部文件考勤管理规定内部文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外部文件2)休假安排考勤管理规定内部文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外部文件,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3)社会保险购买社会保险购买基数:1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2北京和上海:基数为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所发放的奖金、津贴等均应作为缴费基数统计。缴费基数有封顶额和下限的规定,一般封顶额为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社会保险的转移:用人单位应在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其社保转移手续。因此,员工离职应将其社保关系同时转出;员工社保留在原单位的应在入司当月及时转入。公司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的营业部的处理措施:(1)在公司内部通告批评,严格责令按规定整改;(2)视情况考核该营业部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月绩效工资。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第四部分、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1.终止和解除的不同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情形的终止,而不能有约定条件下的终止,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2.终止的条件员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辞职处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员工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继续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3.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4.解除劳动合同的步骤关键点:(1)离职确认函、离司员工的奖金支付、年休假的补偿、经济补偿离职确认函中离职时间按照申请的最后工作日填写。离司员工的奖金支付需一事一议。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关键点:(2)档案、户口、离职证明、社保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离职证明,同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档案与户口如挂靠在公司保管的,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转出。关键点:(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4)如何界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劳动纪律中需列明相关条款,并经过公示,最好是经过员工签字确认已知悉。,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关键点:(5)三期员工如何处理?哪些类型员工是受到保护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以下类型员工也是受到保护的: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关键点:(6)试用期的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评价,并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合同决定,同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第五部分、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处理原则:按“是否有制度、是否有执行、执行是否得当”的原则,力争“和谐”妥善处理;法规全国统一、政策各有不同,鼓励大家参加劳动法规培训。协同方式:在劳动关系管理方面经纪业务综合室、人力资源部、法律合规部应协同处理。,劳动合同法律知识专题,反洗钱知识专题,反洗钱认识中的常见误区反洗钱基本知识营业部反洗钱义务与责任营业部反洗钱现场检查营业部落实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证券行业反洗钱监管动态,第一部分:反洗钱知识中常见误区,误区一:反洗钱是银行的责任,证券已上第三方存管,不需要开展反洗钱工作(1)法规要求: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有开展反洗钱业务的义务。(2)业务实践:证券行业A股上三方存管后只是不能独立完成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但仍可能成为洗钱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洗钱过程就是包括资产形态的转换。目前爆发的洗钱案例是有通过证券公司这一环节的。而且B股客户由于没有进行帐户清理,存在非实名制帐户的情况,且公司B股业务目前是没有要求同名出款的,有可能成为洗钱的一个环节,反洗钱知识专题,误区二:反洗钱仅仅是法律合规部的事,法律合规部去承担相应职责就行了。(1)法规要求,反洗钱是要落实在一线岗位的日常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中的,不仅仅是总部个别部门或个别岗位的工作,需要在各项管理规章中予以落实:比如在一线的岗位职责中、业务部门的考核中、帐户管理业务中等等。(2)反洗钱的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是属地监管原则,人民银行检查或非现场监管的对象是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而不是金融机构的深圳总部。,反洗钱知识专题,误区三:认识上有偏差 有营业部负责人认为只有营业部发生了洗钱行为才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这样认识是错误的。根据反洗钱法律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日常工作开展与落实进行监管,落实不到位便会予以行政处罚。,反洗钱知识专题,第二部分:反洗钱基本知识,洗钱的概念洗钱的上游犯罪反洗钱的概念,反洗钱知识专题,洗钱的概念,洗钱就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通过交易、转换、转移等方式,隐瞒或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来源、地点、流向、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将犯罪所得转换为形式上合法的资金或财产的行为。,反洗钱知识专题,为什么洗?逃避法律制裁自有支配犯罪所得:形式上合法洗什么?(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何洗?交易、转换、转移等方式,隐瞒或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来源、地点、流向、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反洗钱知识专题,也称“处置阶段”是洗钱的开始阶段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投入清洗的阶段通常是处置非法的现金收益最容易被侦查、监测是反洗钱工作的重点环节 识别客户身份、了解资金来源,洗钱的过程1:放置阶段,反洗钱知识专题,主要手法: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混同于合法收入混入金融机构将大额现金化整为零分次存入银行将大额现金分散在不同网点存入用现金购买支票、银行本票、信用证等货币工具,然后存入异地的银行账户分散与不同对象交易,反洗钱知识专题,洗钱的过程2:离析阶段,性质也称“分层交易”是洗钱的搅动过程是洗钱的关键环节方式进行复杂多层次的金融交易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其真实的来源分隔,反洗钱知识专题,目的隐藏首次存款的真实来源掩盖查账线索隐藏罪犯身份,反洗钱知识专题,主要手法:利用银行体系,频繁办理转账业务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转移资金购买各种投资工具(股票、债券、保单)经营合法企业,尤其是现金密集行业,如房地产、博彩、娱乐、风险投资,反洗钱知识专题,洗钱的过程3:归并阶段,是洗钱的融合过程,即通过分层交易,最终持有“清洁、合法”的资产,如:货币资产动产不动产,反洗钱知识专题,洗钱的上游犯罪,刑法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反洗钱知识专题,协助洗钱的行为表现,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反洗钱知识专题,反洗钱概念,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知识专题,反洗钱概念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反洗钱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反洗钱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及依法进行的反洗钱检查、调查等。,反洗钱知识专题,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简介,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知识专题,四令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自2007年6月1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 号,自2007 年8 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知识专题,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7月2日,银发2007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6月4日,银发200717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银发2007158号),反洗钱知识专题,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2007年2月6日,银发20072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 防范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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