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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组织法,第四章 企业法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六章 公司法,本学期共上六次课:第一次课(9月11日):第一编第二次课(10月 9日):第二编第三次课(10月23日):第三编(交1、2次作业)第四次课(11月 6日):第四编(期中考试、交调查报告)第五次课(11月20日):第五编(交3、4次作业)第六次课(12月11日):讲解作业、考前练兵,五、课程进度,注意:平时作业4次、讨论稿或调查报告1篇、上网成绩、期中考试的成绩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低于12分的不得参加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80%。,学习内容:企业法从体例上分为两部分:企业法总则:企业的概念、特征、分类、企业法的概念和体系企业法分则: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破产法,第四章 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二、企业的特征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2、企业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三、企业的分类1、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可以划分为 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个体私营非公有制经济)外商投资企业2、按企业财产责任形式:可以划分为 独资企业:投资者以个人资产对企业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合伙人以个人资产对企业负无限责任 连带责任 公司企业:投资人以投资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四、企业法的概念和体系1、概念:是指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体系:(1)一级法体系,如公司法(2)二级法体系,如XX条例 XX细则,学习内容: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概念、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设立、变更与终止;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第二节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概念:是指确立全民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全民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注意:不包括军工、金融企业。P92,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设立、变更与终止 1、概念:又称国有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为基础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2、性质和地位()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社会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对国家授 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 依法处分的权利;()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承担民事责任;()可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建和成为法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即“三部曲”审批:申请:登记,()变更:是指企业的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事项的变更。企业的合并分为吸收合并(a+b=a)新设合并(a+b=c)分立分为派生分立(a=a+b)新设分立(a=b+c)。()终止:企业资格被依法撤销的行为状态。违法撤销;决定解散;宣告破产等。终止程序:A作出决定;B依法清理债权债务;C依法办理注销登记;D、公告。,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也即经营权的概念: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内容:(1)生产经营决策权:最基本的权利(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资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与改造。(9)联营、兼并权;(10)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绝摊派权。,五、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领导体制,(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机构。,(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必须坚持和保证。,(一)厂长(经理)负责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在企业申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案例1:xzP43 案例1案例2:1996年4月12日,某市农机厂和新时代商场签订了一份排水机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新时代商场出售10台安特尔牌工业排水机给农机厂,每台单价5000元,共计价款5万元,月底由农机厂自己提货,提货时交付货款3万元,余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以后,新时代商场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农机厂提供了10台安特尔牌工业排水机,农机厂在提货时交付货款3万元。7月底,农机厂仍未付清余款。新时代商场多次催要未果,遂于8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该农机厂系国有企业,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农机厂擅自购买排水机,违反了财经纪律,从而认定其与新时代商场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由此导致,了农机厂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商场交付剩余货款。,法理分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但是国家并不直接进行经营管理,而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把经营权交给企业,使企业在市场中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活动主体。在本案中,农机厂与其上级主管部门之间实际就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应该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为其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必要的服务。,农机厂和新时代商场所签订排水及购销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农机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农机厂的违约是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所造成的,所以农机厂在承担责任以后有权要求上级机关负责处理。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建议该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责令该主管部门进行改正。,一、概述1、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生产资料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按管理关系或设立地点分为两部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概念:是指确立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集体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0年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6年乡镇企业法3、主要内容:企业的性质和地位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内部管理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二、城镇集体企业的性质 城镇集体企业的性质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二项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比例一般不低于51%。,二、乡镇企业的概念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以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所谓以农民为主的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超过50%;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部分不足50%,但实际达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乡镇企业。,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特征、种类1、概念: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2、特征:a,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b,资产为个人所有,个人对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c,是一种个人独立的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d,是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3、“私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私人所有,雇用8人以上的盈利性经济组织。按投资主体及财产责任来分:(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私营企业”的定义,有两个,一个是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争议,如用雇工八人以上作为划分标准,是否科学?雇工八人以下的或不以雇佣劳动为主的私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能否叫做私营企业呢?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对私营企业的定义:“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这个定义包含的范围更广一些,也比较符合我国私营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大致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私有成分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等等。,“民营企业”是针对中国转型时期的经济管理体制而提出来的概念,它相对应的概念是“官营”“国营”。民营不是所有制属性的范畴,非公有制企业可以民营,公有制企业也可以实行民营。民营企业大致可定义为:政府没有所有权或不被政府控股的盈利性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上不受政府控制,能自主经营,有较完整的财产权、投资权、剩余权、人事权等。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外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等。,4、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3)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4)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一、概念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第五节 合伙企业法,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其他财产权益。劳务。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名称中不得有“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三、合伙财产和损益分配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2、合伙企业财产损益的分配 合同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平均分配。但不得约定全部利润或亏损由部分合伙人享有或承担。,四、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人的个人债务1、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先用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只能以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或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六节 破产法,一、破产法概述1、破产概念破产是指因管理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法清算财产、偿还债务,免去不能偿还部分,取消主体资格的一种事实和法律上的状态2、破产意义,3、破产法A 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主要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B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主要适用于非国有的企业法人。C 两户一伙、非法人企业。没有法律规定,不能破产。,二、企业破产的条件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3、没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三是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三、破产的程序(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破产程序开始的依据。1、破产申请的提出(1)提出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2)管辖: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破产申请的受理(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3)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末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4)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注: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组织机构。组成: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区别在于是否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三)和解整顿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值得注意的是和解整顿并非是我国破产制度中的必经程序。,(四)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1、宣告破产根据破产法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2、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1)破产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它是破产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管理者。(2)破产财产包括:第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第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第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破产财产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返还 企业 已作为担保物的别除权财产 没有作为担保物破产财产(担保物价款超过担保债权的部分列入破产财产),破产企业自己财产,3、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包括:A,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B,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要减去未到期的利息;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破产债权不包括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4、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种费用的总和。A,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C,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清偿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是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是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要注意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先满足第一顺序,再清偿第二顺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末清偿的债权自然终结,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一律终结。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四、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1、企业破产责任:对企业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破产而承担的责任。,2、破产违法责任: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目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第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第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第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第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第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案例:某酒厂是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1992年10月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查:1、该酒厂有铲车2辆,是租赁某建筑设备公司的财产,且该酒厂欠其租金12万元;2、红星商场对该酒厂有20万债权,但同时又负有15万元债务,该债务尚未到清偿期;3、该酒厂欠某纺织厂600万元,用自建仓库做抵押,该仓库现值400万;4、某啤酒厂对该酒厂有50万债权,于93年1月到期,该酒厂于92年7 月提前清偿该债务。问:1、红星能否主张抵消权?2、纺织厂如何实现自己债权,能否就600万享有表决权?3、该酒厂对啤酒厂的清偿行为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4、建筑设备厂如何实现债权?,根据破产法33条: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在本案中,,所以,,答案:1、,2、根据破产法 在本案中,所以,200万有表决权。3、根据破产法 在本案中,93年1月到期的 50万债权,于92年7月提前清偿无效,在6月之内,所以,4、破产债权:欠建筑设备公司租金12万元;红星商场对该酒厂有5万:20万债权又负有15万元 欠某纺织厂200万元:600万元用仓库400万 某啤酒厂对该酒厂有50万债权 破产财产:200万,50万,学习内容: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我国已颁布了三个有关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法外资企业法,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其中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投资者仅指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企业的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一节 概述,二、种类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权和份额的比例不同,可分为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2、合资企业以其是股权式还是契约式又可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一、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政府批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简称为合营企业。,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特征(1)合营企业至少有一方为外国投资者,同样也至少有一方是中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团体或个人。中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经济组织。(2)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中国法人是合营企业适用中国法律的基点。,(3)合营企业是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风险和盈亏。共同投资即中外双方都要有投资,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否则,不享受合营企业的待遇。(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三、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立项洽谈签约,即合营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基础订立。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登记注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即为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借入资本=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要注意以下问题:(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25。,(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3)合营企业的一方如向合营伙伴以外的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的,应当经合营他方的同意。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4)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应符合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专项规定。,五、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其中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合营企业的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是指合营各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经营目标的期望,在合营合同中对合营企业存续期间的规定。要注意对于限制类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必须约定经营期限。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一、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方通过合同来约定合作条件的企业。,二、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二、外资企业的主要特征(1)它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并且是由外国投资者经营的;(2)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4)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法律责任,,三、外资企业的限制条件(xzP48)1、设立条件2、禁止条件3、限制条件4、不予批准,案例:中国某纺织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是国内驰名产品,为打开国际市场,1994年8月15日,该公司和德国某贸易公司达成合资经营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主要有:投资总额为8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德方以现金、机器和专利技术出资,出资额为150万美元,其中现金70万美元、机器设备30万美元(系向某国租赁来的)、专利技术50万美元(已设定抵押权);以中方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450万美元,作为合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在合营期内如双方认为有必要,可减少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同执行中如出现争议,可适用德国的法律解决。合营合同签字后,中方于9月10日按规定向审批机构报送了全部申请文件。审批机构审查后认为,该合营合同中双方,关于出资的约定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决定不予批准。,法理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各方投资的有关法律规定。从出资比例来看,外方合营者的出资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在合营期内,合营企业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比例。从投资方式来看,合营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和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及场地使用权投资,但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物权和专有技术等。,另外,有关法律选择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本案中,双方设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不正确,依照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 的1/2;德国方面不应以已设定抵押权的专利技术进行投资;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应以该企业的名义贷款,而不能以中方的名义贷款;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存在期内可以增加,但不得减少。如发生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分为两部分:公司法总则(概述)公司法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第六章 公司法,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特征:公司是股权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属股权制企业,它们都是由投资者(股东)按股出资,按股享受权利,按股承担责任与风险。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公司从内到外,均实行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实行有限责任是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和非典型公司的基本标志。,严格的法定性。公司无论是其外部形态还是内部结构,都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形式和程序办理。4、公司是营利性的企业法人,这是与企业的重要区别,凡是公司必须是法人,但法人不一定都是公司和以营利为目的:,三、公司的种类依据不同标准对于公司可以作以下分类1、依责任基础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2、依公司组成为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3、依组织系统为基础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4、依公司管辖系统为基础可分为:总公司、分公司,5、以公司的国籍为基础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6、以公司股份掌握的对象为基础可分为: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四、公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1、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正常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公司内外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一、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一)人合资合兼具。首先,其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其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东数额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为2-50人。(三)募股集资封闭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者范围募股集资。即通过出资者的协议,确定出资,从而形成公司的股本总额。公司的财务、会计勿须向社会公开。(四)股份不须等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五)转让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六)组织结构简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要具备以下5个条件:(1)法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为例外);(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种限制包括: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行业为10万,(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股东会由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2)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3一13人组成。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的常设机关、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3)经理公司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4)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四、国有独资公司我国公司法上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投资主体单一。国有独资公司只有国家一家投资。发起人只能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担任。、范围限定。公司法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来进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国家实施特殊的监督管理。,一、概念和特征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募股集资公开。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性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采用公示主义,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额的广泛性。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法定人数(5人),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全部股份等额。、股份自由转让。严格地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特别是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和继承性转让,法律一般不加限制。、典型资合公司。、设立要求严格。国家以法律手段对之进行管理和监督,在其设立时规定了一系列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严格的法定程序。,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的最低限额为5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必须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二)设立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要承担以下责任:1、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2、承担公司筹办事务;3、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4、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己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与股份(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三原则是:、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具体地确定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全体股东认足或募足,公司方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即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公司法要求,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亏损必先弥补,才能分配股利;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等。、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章程确定的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动。,(二)资本要求 1)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同时还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最低限额需要高于10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中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比例由国务院确定。,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发行与转让(一)股份发行即股票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公司筹集资本或为增加资本,通过法定方式分配或发售公司股份的行为。股份发行可分两类:、设立发行。即原始发行,、新股发行。即增资发行。,新股发行的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二)股份转让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同时要注意以下限制:(1)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发起人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2)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申报持有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三)上市公司 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其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股票上市交易的暂停与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股票上市交易的终止:上述、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上述、两项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时,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特别决议是指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决议。在此之外的决议为一般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债券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以筹集生产经营资金。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第四节 公司债券,3、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4、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5、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6、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7、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债券集资的用途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利润分配顺序是: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在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之内);缴纳所得税;弥补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后仍存在的的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第五节 公司财务、会计,公积金和公益金制度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金额累计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再提取。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案例1:某贸易公司、某机器厂和某市科技服务中心是某市三个国有企业。1994年4月,这三个企业决定共同出资设立风华有限公司。三个企业各自的出资额分别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