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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的概念和基本结构(选修课版本).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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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的概念和基本结构(选修课版本).ppt

    税 法,主讲:胡元聪(博士、副教授、硕导)联系方式:法律博客:法之缘胡元聪,主讲内容:,一、税法基础理论 二、流转税法律制度 三、所得税法律制度 四、财产税法律制度 五、行为税法律制度 六、资源税法律制度 七、税收程序法律制度,学习网站:,税法:北京大学 中国财税法网,第一章 税法的概念和基本结构,第一节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税收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税收的起源内因:居民独立财产的出现“所有权必须发生转移”外因:国家的存在及其需要以及社会公共的需要“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马克思),第一章 税法的概念和基本结构,(二)我国税收发展的历史概览,(三)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预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征收实物和货币而形成的的特定的分配方式或分配关系。(1)表明了税收的两重目的,即其直接目的是“形成国家财政收入”,而其根本目的则是“使国家得以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现国家的各种职能。,()指明了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和宪法、法律法规。()指明了税收的主体。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指出了税收的形式特征。即税收形式上的“三性”:国家强制性、无偿征收性和标准固定性。,(四)税收的基本特征.税收的强制性: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征纳主体,双方强制)李真:1998年任河北省国税务局党组书记。2000年3月1日被“双规”,(38岁)2001年4月被依法逮捕。2002年8月3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814万余元,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李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3年11月13日被执行死刑。,.税收的无偿性:相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纳税人而言的。相对于纳税人整体来讲,国家所征税收是纳税人获得国家公共产品所支付的代价。(个人无偿,整体有偿),(3)标准固定性。相对于某一时期而言的,并非永远固定不变,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通过合法程序适当调整课税对象或税率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但这种变更只能由国家依立法权进行。(相对固定,与时俱进),小结:,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等的关系,(一)税与费的区别(征收主体、性质、使用原则)费是指国家机关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或服务,按规定收取的一种费用。税与费的区别主要有以下3点:1.征收主体不同。税通常由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收取;费通常由其他税务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2.性质不同。国家收费遵循有偿原则,而国家收税遵循无偿原则。有偿收取的是费,无偿课征的是税。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3.使用原则不同。税款一般是由国家通过预算统一支出,用于社会公共需要,除极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实行专款专用;而收费多用于满足收费单位本身业务支出的需要,专款专用。因此,把某些税称为费或把某些费看作税,都是不科学的。,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等的关系,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二)税和摊派的区别(法律依据、固定性)摊派是地方有关部门在没有国家制度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用分摊派定的方法向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满足某些特定的、临时性的地方需要。摊派在我国有悠久历史,例如封建王朝对田赋的“加征”、“加派”、“借征”等都属于摊派,它是剥削阶级对劳动人民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的额外剥削。摊派和税收存在严格的区别:1.强制性方面,税收的强制性是以法律作为依据的,而摊派是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行政权力或暴力工具作为依据的。2.税收具有固定性,而摊派一般不具备。3.无偿性方面,税收和摊派都是不再偿还的。社会主义社会不能动用摊派去取得财政收入,增加人民的额外负担。,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三)税和罚没的区别(固定性区别;强制性、无偿性相同)罚款和没收同样可以取得财政收入,也是国家的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区别在于:1.罚没缺乏税收固定性的特征。这是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由于罚没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性处分,不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对象上的固定性。因此,它不能作为财政收入的经常性手段和主要手段,只能作为行政管理和财政管理的辅助手段。共同点;2.罚没比税收具有更明显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因此在特定的条件下,它可以发挥其独特的政治经济作用。罚没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税制的顺利实施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特别是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等方面,罚没手段更具有较大的威力,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行政和财政管理手段。,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四)税收与公债的区别:1.公债是国家举借的债务,可分为内债和外债。(1)内债是国家在国内举借的债,通常以发行公债的方式募集,或由政府委托银行代募。(2)外债是国家在国外举借的债,包括在国外发行或推销的公债和向外国政府、经济组织和私人的借款。公债虽然也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但一般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国家的财政收支状况。因为它属于一种信用关系,有借有还,必须按时支付利息。在发行公债的年份,表现为财政收入;而在还本付息的年分,则表现为财政支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有限度、有节制地采用公债形式。,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第一,从强制性特征看:国家发行公债,国家与认购公债者之间是一种信用关系,是自愿认购,不能强迫推销。至于税收则是一种强制征收,不管纳税人是否自愿,都必须依国家法律规定纳税,违法者要受到法律制裁。第二,从无偿性特征看:国家发行公债,它与公债认购者是一种债务与债权的关系,国家作为债务人,到期要偿还本息,公债认购者作为债权人,以到期后能收回本息为认购条件,到期要收回本息。而税收则是一种无偿征收,根本不存在需要偿还的问题。第三,从固定性特征看:国家发行公债,一般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发行,不是经常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同时,公债以有偿、自愿为原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办事,发行与认购多少,很难固定。而税收则在法律上规定了征收标准或数额,具有法律固定性特征。,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五)税收与财政发行的区别财政发行是国家为弥补财政赤字或财政透支而增加的纸币发行。国家通过财政发行能够取得财政收入。财政发行具有无偿性,人们叫它“发行税”或“隐蔽的税收”。其强制性表面不明显,实际上由于货币是国家规定流通和使用的,所以财政发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财政发行与税收的最大区别:税收是以社会总产品为基础,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有物资保证,一般不会引起物价上涨和经济紊乱。而财政发行,则没有相应的社会产品作基础。在商品数量和货币流通速度不变的情况下,物价高低同货币多少成正比例,滥发纸币造成虚假的购买力,这样就会导致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社会经济紊乱。财政发行在资本主义国家是经常现象,政府把它作为弥补财政收支差额的良方。我国早在宋、元时代,就采用这种办法。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由此可见,财政发行虽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取得财政收入收款快,办法简单,但容易引起通货膨胀,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生活。因此,财政发行不宜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六)税收与专卖的区别 专卖是国家对某些特定产品的生产、运销实行垄断经营的制度。这种垄断经营所获得的高额利润,就是专卖收入。专卖反映商品交易中通常所奉行的买卖关系,并不具备税收的强制性。1.在专卖中,国家得到收入,但要售出商品,因此专卖是有偿的;而在课税中,国家只得到收入,并不付出任何东西,它是无偿的。2.在固定性上,专卖虽然可以取得高额利润,但它要受到专卖物品种类和价格以及成本的限制,并不象税收那样基于法律可以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3.由于专卖商品一般都是高价出售,可以说是“寓税于价”,但是,专卖和税收毕竟存在严格的区别,国家对专卖应有目的地采用。,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七)税收与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的区别税收与利润上交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的形式。从来源看,两者是相同的,都是国营企业创造的纯收入。但是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首先,两种分配形式所依据的权力不同。1.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的分配,而利润上交则是以国家财产权力为依据的分配。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者质的差别。(1)从课证对象来看,其纳税人可以不分国籍,凡在本国辖区内取得的收入,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要征税;(2)从纳税人来看,其课税对象可以不分国界,凡本国居民在本国和世界各地取得的一切收入均要征税,有的国家甚至把这种课征权扩大到居住在外国的本国公民身上。,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2.利润上交凭借的是国家财产权力,国家就只能以全民所有制总代表的身份参与国营企业纯收入的分配,而不适用于对其他经济成分,例如集体经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个体经济和居民个人收入的分配。3.两种分配的结果也不同。征税的结果,对其他经济成分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对国有经济,只发生支配权和使用权的转移,不引起所有权的转移。4.由于税收分配凭借政治权力,税收就具有法律强制因素,纳税人必须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否则,就要加收滞纳金、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利润上交是国家凭借财产权力的分配,它属于同一所有制内部的分配,故无需具备税收强制性的特征。,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其次,从固定性特征看。由于税收是按预定标准进行征收,具有明显的固定性特征,特别是对流转额征收的一些税种,不论企业有无盈利或获利多少都要按照规定比例如数缴纳,有利于国家稳妥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而利润上交则是以企业实现的利润为依据,不具有固定性。实现利润多的多交,实现利润少的少交,无利和亏损的就不交,加之企业对其利润有一定的支配权和使用权,更使得利润上交的数额很不稳定,影响国家及时均衡地取得财政收入。,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总之,对国有企业来说,利润上交和税收都是国家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的形式,它们各有其特点和作用,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和合并。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搞了“税利合一”,把税收合并到利润上交中去了;80年代我国的“利改税”,把利润上交合并到税收中去了,实践证明这两种做法都存在弊病,不适应国营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税利分流”。,三、税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所有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是税法体系的总称。狭义特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和颁布的 税收法律。我国目前仅有3部:?,(二)税法的特征1.税法是公法。因为税法是规定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在税收债权债务上的关系,而且税收是满足公共需要的手段,具有强烈的公益性质。【税法私法化问题】涉及:税收法律关系;行政强制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量能课税:税收与公共服务的比例:,2.税法以确认征税权利和纳税义务为主要内容。3.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4.税法具有高度的集中性和原则性。必须要实施细则进行细化。5.税法具有较为频繁的变动性。与时俱进。6.税法是强行法。因为税法上纳税义务的成立与否,以法律规定的各种纳税要件的全部满足为标准,排除了当事人的随意性。而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税法还赋予征税机关各种强制执行的权利。纳税人违反税法的各种行为不仅无效,而且还有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法定非约定),四、税收和税法的关系,税收属于经济领域内的分配环节;税法则是反映这一经济活动的上层建筑;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规则所在。税收是税法的具体内容、具体表现。结论:税收决定税法,税法反过来规范税收,四、税收和税法的关系,具体来看:税收与税法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税收决定税法。既决定税法的内容,又决定税法的性质和形式,但税法不是被动地服从和从属于税收,而是能动地规定和影响税收。国家组织税收收入,调整税收关系,运用税收调控经济运行,都必须以税法为根据。税收 与税法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决定了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 中的核心地位。,第二节税法制度的构成要素,一、税法主体即税法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就是税法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法的一方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的各级征税机关(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另一方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负税人是指税收的实际负担者。一般情况下,直接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间接税的纳税人和负税人在某些情况下相分离。,二、课税客体即征税对象,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从范围上看,征税对象包括标的物和行为,它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三、税目和计税依据税目是指税法对某种所规定的应纳税的具体项目,它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有些税的课税对象简单、明确,例如房产税等,自然也就没有另行规定税目的必要。但大多数税种的课税对象都比较复杂,在征税时对这些税的课税对象作进一步的划分,并作出具体的界限规定,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就是税目。比如说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课税对象,法律规定了9个税目。消费税有14个税目,个人所得税有11个税目。计税依据,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也就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是征税对象在量的方面的具体化。计税依据有从价和从量两种。,四、税率,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它是法定的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升降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水平,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经济利益分配的调节手段,是税收的中心环节。目前各国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的基本形式有三种:,我国现行税种采用的税率形式汇总表,第一、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即不论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这种税率的特征在于不因课税客体数量的多少而变化,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量之间表现在一种等比关系。如我国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为25%。不论企业所得额的多少,都一体适用25%的税率。其优点是计算简便,但缺点是调节收入水平较差。比例税率有三种形式:,第一、比例税率,(1)单一比例税率,即一个税种中只规定一个比例的比例税率。(2)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一个税种分别情况规定不同比例的比例税率。(3)幅度比例税率,即税法中只规定一个比例幅度,再授权有关机关确定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如我国已经停征的宴席税的税率为1520%,在此幅度内可以由被授权机关自己确定。还有营业税的娱乐业税目也曾经是幅度税率。,第二、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也就是说这是一种税率随着课税客体数额增大而逐步提高的税率。优点:调节作用强,能够充分体现现代税法的税负公平原则,但计税较复杂。累进税率根据划分级距的标准不同和累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1)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成若干不同的等级,对每一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率,当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哪个等级,就对其全部数额适用该级别的税率征税。它是对课税客体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税率征税。例如:法律如果规定,个人所得税不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而是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税率如下:,例:在重庆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在2011年9月份的工资收入为24800元,如果实行全额累进税率,那么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其应纳税所得额24800-(1300+3500)=20000元,它所对应的税率等级是20%,所以其应纳税额为2000020%=4000元 优点是计算简便,但缺点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甲的月收入为12500元,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元,其适用税率为25%,则应纳税额为1245元;乙月收入为12449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8949元,适用税率为20%,则其应纳税额为1234.8元。(少收入1元,少交10.2元多收入1元,多交10.2元),(2)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成若干不同的等级,对每一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率并分别计算税额,当征税对象数额增加到高一个等级时,其超过部分才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税额。特点:随着征税对象的增加,税率就不断累进提高,则纳税负担也相应增大,这一点体现了所得税中“多得多征,少得少征,不得不征”的量能负担原则。,例:在重庆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在2011年9月份的工资收入为14300元,那么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4300(1300+3500)=9500元。这9500元已经达到四个等级,就应该适用4个等级的税率,分别是3%、10%、20%和25%。而每个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前一个等级的部分。因此其应纳税额15003%+(4500-3500)10%+(9000-4500)20%+(9500-9000)25%=45+300+900+125=1370元。为了计算简便,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运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那就是950025%-1005=1370元速算扣除数的计算公式是: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3)超率累进税率,即把课税客体的一定数额作为一个计税基数,以这个基数为1倍,按不同超倍数额采用不同的累进税率计征。具体来讲,就是对纳税人的全部征税对象,按税率表规定的相对量级距,划分为若干段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各段应纳税额的总和就是全部征税对象的应纳税额。超率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不同的是前者以征税对象的增长率为累进依据,而后者则以征税对象的数额为累进依据。土地增值税一章涉及超率累进税率。,第三、定额税率,定额税率,也叫固定税率,是指对征税对象的每一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税率。它一般适用从量计征的税种。,五、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纳税环节应税产品在流转过程中,税法规定应缴纳税款的环节。一种税具体确定在哪个或哪几个环节进行征税,不仅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负平衡的问题,而且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纳税期限税法规定或征税机关根据税法规定核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时间界限。纳税期限的目的在于保证税收债务能够按时得以实现。,六、税的减免,减税免税税法对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优待性规定。即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除。适用减免税规定的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法定减免条件,是指税法中对在哪些情况下减税,哪些情况下免税的具体规定。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减税或免税。,1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未达到起征点的则不征税,达到起征点数额的对征税对象全额征税(包括起征点以下的部分)。2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按一定的标准从全部征税对象中预先免予征税的部分,只对超过部分征税。(如-800、-1600、-2000)3减征额,即从征税对象中减少征收的数额如个人稿酬即可按应纳额减征30。,税率为10%,七、附加和加成,附加按照基本税率征收正税外,另外征占正税一定比例的税额。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加成指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出税款后,再加征一定成数。问:我是自由职业人,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方一次行给我报酬5万元,我需交多少税?,七、附加和加成,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加征办法是:1.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之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2.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照应纳税额加征十成。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50000元20%=40000元 基本应纳税额=40000元20%=8000元 加成征收税额=(40000元-20000元)20%50%=2000元 应纳税额合计=8000元+2000元=10000元,八、违法处理,违法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比如欠税、漏税、偷税、抗税或未履行纳税登记、申报等,税务机关所采取的惩罚措施。,第三节税种的划分和税法的分类,一、税种的划分1、按照征税对象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可以分为:教材P881)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销售收入额和服务性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其征收以商品交换和劳务提供为前提。特点:税源基础大、征税范围广。无论其成本高低、赢利或亏损,只要有商品销售收入或服务性业务收入,就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征税。内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就属于流转税。,2)所得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财产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由于是以收益额为征税对象,所以也叫收益税。其特点:其征税对象为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以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为征税原则,多得多征,少得少征,不得不征;在征收上,一般是以全年所得额或收益额计征,并采取分期预缴、年终汇算的办法,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均衡及时。内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就属于这种税。,3)财产税。即已纳税人所有或支配的财产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特点:各国一般只就不动产进行征税,以限制财产占有,并增加财政收入。内容:如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将要开征的遗产税、赠与税等都属于这种类型。,4)资源税。是指对从事开发矿产资源及开发和使用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的总称。特点:其开征的目的一方面在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使用。内容:我国开征的矿产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就属于这种类型。,5)特定行为税。是指对某些行为的实施而征收的税种的总称。特点: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配合国家的经济政策对某些活动进行限制。内容:比如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屠宰税(停征)、筵席税(停征)。筵席税的征税,其目的除了增加财政收入外,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合理引导消费,抑制铺张浪费,树立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2、按税收征管和收入支配权的不同,可以分为:1)中央税,即由中央政府征管和支配收入的税种的总称。内容: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征税主体:国税局,2)地方税,即由地方政府征管和支配收入的税种的总称。内容: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费,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或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征税主体:地税局,3)中央地方共享税,即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征管和支配收入的税种的总称。具体说来,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下列税种: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个人所得税等。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3、按照税收缴纳的形式分为货币税和实物税.4、按照计税标准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5、按照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按照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划分,国内税收、涉外税收、国际税收、外国税收。P35,二、税法的分类,(一)以税法内容和功效为标准的分类: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二)以征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资源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目的税法。(三)以税法其他标准的分类:可分为中央(收入)税法和地方(收入)税法。(四)按照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划分,国内税收法、涉外税收法、国际税收法、外国税收法。,思考题,.税收的特征及其与其他种类财政收入的区别.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税种的划分方法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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