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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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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docx

    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1负责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和综合性会议筹备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筹备工作。办公室协调机关各科、室、站有关事项的催办。起草综合性文件及编辑发送工作信息。负责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归档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承办计划生育系统评选和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工作。2制定全县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全县计生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全县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培训。办公室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公务员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及单位养老保障工作。3负责拟订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制定执行人口计划的措施,并负责检任落实。拟订全县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规划统计科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指标分解和考核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审核、汇总、分析和调查工作。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检查、指导基层统计帐卡设置与管理。负责全县的农业户口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奖扶、特扶目标人群摸底工作。负责奖扶、特扶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审批录入和年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情况的审查工作。4制定全县计划生育执法工作规划,对全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制定全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全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5负责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负责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和分期缴纳工作。6再生育行政审批。负责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审批、管理工作。政策法规科7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负责落实计生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工作。负责落实计生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负责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照顾十分的资格确认审核工作。协调乡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十元奖励。负责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发放。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三千元一次性奖励。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8负责全县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以及计划生育审查工作。负责县直及乡镇工作人员季服务工作。县直科负责拟提拔干部、入党、评先评优等计划生育审核工作。负责县直单位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发放工作。9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并实施降低人口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质。负责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技术科10指导、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拟订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已婚育龄妇女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督查。指导、帮助、监督基层实施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指标。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指导乡镇计生工作站和村级服务室建设。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随访工作。技术服务站负责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开展免费技术服务。负责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负责全县伤病残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工作。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老干部及单位养老保障工作。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11编报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负责本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工作。财务科依法对本系统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管理使用进行财务监督,协同查处计划生育财务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督促、指导做好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督导落实乡镇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管理机关及下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12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指导乡镇计生站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流动人口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治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指导乡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工作,做好流动人口数据统计上报。13人口和计划生育纪检监察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日常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党性和党纪、政纪教育。监察室负责对局机关及廉政建设进行监督、监察;受理对党员、干部的检举、申诉;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14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县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确定宣传工作目标,指导乡镇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宣传站负责全县基层人口学校建设的规划与管理,开展全民性的人口计生基础知识教育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共同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性别比治理工作。会同卫生局、工商和食药监局、公安局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性别比治理办公室承担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管理。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15负责药具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年度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组织实施避孕药具储存、调拨。药具站负责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承担全县计划生育药具使用的监督管理。16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组织会员开展计划生育相关工作,指导基层计生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具有自身特点的服务活动。协会办公室深化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开展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开展群众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关心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育龄群众生殖健康、独生子女、失独家庭、女孩健康成长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其它活动。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相关案例1收养登记计生局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1200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主席令第54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2014年1月17日修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邯郸市福利中心抚养。赵某和徐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县司法局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公安局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司法局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民政局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2农村独生子女参加本省中考、高考照顾十分计生局负责农村独生子女中考、高考资格确认工作(高考由市计生委审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每年农村独生子女参加中、高考的考生,在中、高考前按程序分别由县、市计生部门资格确认后,由考生将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送教体局,由教体局负责对考生落实十分照顾。教体局负责农村独生子女中考、高考照顾十分落实工作。3打击“两非”案件专项行动计生局会同卫生、药监、公安、妇联等部门联合执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案件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每年会同卫生、妇联、药监、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打击“两非”专项行动,所查案件由卫生部门负责整理和罚款,然后交计生部门录入全省两非案件管理系统。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和生殖健康检查,并做好优生指导、风险评估、跟踪随访等工作。技术服务站2生殖健康服务对育龄群众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男女常见性疾病、艾滋病等知识普及。3“5.29”计生协会会员活动日动员计生协会会员学习、宣传、落实好计划生育政策,开展文艺演出、现场咨询、生育关怀等宣传服务活动。协会办公室4“7.11”世界人口日宣传服务活动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宣传咨询服务活动。5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对流入人口开展计生政策、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宣传服务。流动人口科6流入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服务对流入已婚育龄夫妇开展相关计划生育政策咨询、免费办证、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7流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办证、验证服务对流出和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开展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8生育政策咨询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生育审批服务指导。政策法规科9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咨询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咨询。规划统计科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一)4>11(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事项监管(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五)规范案件查处(六)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一)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进一步加强对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事项的监管,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已批准的实施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对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存在冒用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情况;(二)是否存在延期可致的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乡镇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后监督检查;(二)县人口计生局与卫生局联合开展检查,从医疗机构入手,开展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是否符合要求;(三)县人口计生局对受理的行政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乡镇每月对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批准人员进行随访,发现违法规定情况及时上报县人口计生局。(二)卫生、计生联合开展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监督检查,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相应的处理。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相对人存在欺骗、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进行注销处理。(二)发现相对人超过期限未实施的,依法撤销许可。(三)发现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卫生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四)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纳入乡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发现弄虚作假的,年终扣除相应分数,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再生育事项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再生育审批事项合法合规性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相对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存在冒用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情况;(二)是否存在离婚等可致的许可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县人口计生局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二)乡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三)县人口计生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县人口计生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法制监督,监督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二)县人口计生局再生育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乡镇;(三)乡镇每月对再生育审批人员进行随访,是否存在已出生或离婚等,随访结果报县人口计生局。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注销许可;属于党员干部的,报纪委进行查处。(二)在许可事项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离婚、丧偶且未怀孕等情况的,依法撤销许可。(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类别事项监管为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等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扶助金是否发放到位;(二)扶助对象是否存在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死亡户口性质改变、子女数增加等原因致不符合扶助条件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上门核查:由乡镇计生工作站包村人员于每年3月份上门核查,核查结果上报县人口计生局。(二)信息核查:县人口计生局会同县社保中心对扶助对象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查。(三)受理举报,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一)将已享受奖扶和特扶的人员花名册,下发到各乡镇计生工作站。(二)乡镇计生工作站包村人员结合村专干,上门对每一位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进行核实,确认资金是否发放到位,并将核查的情况报县人口计生局。(三)利用社保中心养老保障信息系统,对扶助对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对。(四)县人口计生局对上报及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对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统计,责成乡镇计生工作站办理退出奖扶或特扶手续,终止奖扶金或特扶金。(五)乡镇计生工作站包村人员将不符合条件的核实结果告知当事人。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有死亡情况的,立即终止其奖扶金或特扶金的享受资格;发现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立即停止奖扶金的享受资格。(二)发现扶助对象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扶助金的,立即终止发放资金,已发放的予以追回。(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资格确认工作,纳入乡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日常工作或抽查中发现乡镇资格确认错误的,年终考核扣除相应分数。(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为规范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监督检查对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五)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组织执法检查、评议;(二)违法行政案件督办;(三)行政执法信息汇总及案卷评查;(四)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措施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报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等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听取工作汇报;(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案卷、统计报表、工作台帐;(三)召开群众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彳正求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六、监督检查处理发生违法行政案件的,按照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五)规范案件查处一、立案标准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人口计生局管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立案查处。二、报告程序经审查确定为重大征收或处罚案件的,由政策法规科制作重大征收或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三、查处流程(一)立案。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行立案。(二)调查。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调查应当制作笔录。被调查和询问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告知。行政机关在查清基本违法事实拟作出征收、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予实行行政告知,并书面制作告知笔录,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四)听证。经行政告知后,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五)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不得超过两年的时效。(六)送达。征收、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七)执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人口计生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结案归档。征收、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案件终结后,承办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案件卷宗整理装订。立案归档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存。四、考核办法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计生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评查结果与各种评先评优挂钩。(六)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为规范全县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邯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二、标准规范依照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执行。三、有关措施(一)县人口和计生局负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二)县人口和计生局依照邯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吊销执业证书、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予以认定。(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说明理由、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执法责任、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五)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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