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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解读与企业应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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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解读与企业应对.ppt

    背景,1、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2、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背景,针对不同的用工主体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与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企业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应对?企业在新经济环境下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立法的趋势和规定,不但有助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保关系,而且对减少用工成本、降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此课程以帮助企业管理者准确理解国家最新社保用工政策的背景、内涵及意义、社保制度的设计方法,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控制用工风险。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此次特推出本课程,以期能帮大家解决上述问题。,社会保险法的十大新规定,1、跟企业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缴费年限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待遇享受问题自由流转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会保险法的十大新规定,2、跟企业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问题异地就医结算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自由流转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会保险法的十大新规定,3、工伤保险新规定:工伤认定范围;工伤待遇承担主体;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单方缴费制度,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哪些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社会保险法的十大亮点,(1)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2)增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3)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社会保险法的十大亮点,(4)实现养老及医疗保险的异地漫游,强化了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5)妥善解决了缴费不满十五年的情况。(6)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伤残情况的规范。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法的十大亮点,(7)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不缴费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8)工伤报销费用范围扩大(9)加重企业违法成本,扭转逃避缴纳各项保险局面(10)监管“盯牢”保命钱,社会保险法十大重点及难点解读,1、现行五大社会保险有哪些新要求及新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2、即将有重大调整的几项社会保险新变化;3、员工个人跨地区就业的,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是否能五大社保同时转移?,社会保险法十大重点及难点解读,4、员工(包括台港澳地区的员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有什么关系?5、社会保险法跨地区就业缴费年限如何累计计算?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6、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社会保险法十大重点及难点解读,7、社会保险法关于员工试用期间社保缴纳是如何规定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8、员工不愿意买社保或员工自愿降低投保基数,并与单位签有协议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否有效?9、企业中“挂靠”或“空挂”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问题如何处理?10、员工因违反单位规定,单位可以将员工的社保金作为私有财产抵押的形式处罚员工吗?,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仍留存的十大悬念,(1)具体实施细则何时出台(2)“新法”能否管住“陈规”(3)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应全部纳入法院受理(4)历史遗留问题怎样解决(5)“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何理解,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仍留存的十大悬念,(6)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怎样解决(7)个人权益记录寄送方式如何规定(8)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离境定居的者的权益,如何规定(9)未继续缴费的转接办法如何规定(10)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解读十大新规定,1、新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参保范围的最新规定;2、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最新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3、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新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解读十大新规定,4、关于对不得认定工伤范围的新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5、关于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的新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6、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最新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解读十大新规定,7、对不参保单位法律责任的最新规定;8、工伤认定有关资料保存期限的最新规定;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较之前保存期限延长了30年,有利于保险信息系统的完善建立。9、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事故伤害调查处罚的最新规定;10、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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