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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矿山救护队员培训教材,矿山应急救援法律法规二00八年九月二十日,本次我的授课内容有,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法规的概念、特征与组成 二、法律责任 第二节 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规 一、安全生产方针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相互关系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三节 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综述 一、组织领导和管理 二、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第四节 矿山救援工作的主要部门规章 一、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 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三、矿山救护队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四、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 五、矿山救护规程,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法规的概念、特征与组成 1、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也就是法,在我国站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度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法律的特征 法律作为依照特殊的行为规范,与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及社会团体的章程守则等邪恶规范不同,以下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意志。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并以国家强制力使全体社会成员遵守。,(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是由国家机关依其只能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创制出来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国家机关将已经存在并且实际上已经在起作用的行为规范加以确定,赋予法律效力。(3)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3、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组成 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9个部分组成:(1)宪法。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2)法律。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法、刑法等。(3)行政法律。国务院工具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6)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规章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其他法律。,(8)生产技术标准。生产技术标准是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标准是法律的延伸,具有技术性法律规定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依据。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无一例外的都需要安全生产标准的有效支持。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4类标准。(9)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外国宣布承认或参加的一些已经存在的国际公约,也是外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外国已加入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以及部分国际劳工公约。二、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类型(1)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法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不利后果。,(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3)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4)违宪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二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因此,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活动都是无效的。我国监督宪法的实施和认定违宪责任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1)惩罚。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惩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方式。惩罚(法律制裁)具体包括:,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即违约一方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形式,是对违约当事人的一种经济、财产上的制裁。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称刑罚制裁。这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剂两类。A、主刑,又称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可分为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B、附加刑,也称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是既可以附加刑适用,又能独立适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附加刑可分为三种: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另外,刑法第 35 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一规定表明,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违宪制裁:违宪制裁是指依照宪法的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违宪制裁主要有:撤消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2)补偿。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补偿包括防止性的补偿、回复性的补偿、补救性的补偿等不同性能的责任方式。补偿的方式除了对不法行为的否定、精神慰籍外,主要为财产上的赔偿、补偿。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两类。,(3)强制。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强制的功能在于保障义务的履行,从而实现权利,使法律关系正常运作。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第二节 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规,一、安全生产方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1、坚持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2、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的方针又有了新的内涵,即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具体地说,就是促进安全文化建设与社会文化建设的互动,为预防安全事故打造良好的“习惯的力量”;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三同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等等,依靠法制的力量促进安全事故防范;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把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问责制,创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健全和完善中央、地方、企业共同投入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投入水平,增强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3、坚持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实施综合治理,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需要因情制宜、综合防范;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广泛,每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安全生产法律政策的落实,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全社会的参与;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既存在历史积淀的沉重包袱,又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挑战,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治理。从近年来安全监管的实践特别是今年联合执法的实践来看,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最有效手段。因此,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是我们党在安全生产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二、安全生产方针的相互关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立法的主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安全生产状况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密切相关。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范畴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比较复杂,它覆盖整个安全生产领域,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可以从涵盖内容不同分成8个类别。包括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指同时适用于矿山、危险物品、建筑业和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它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行为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主导性的法律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类、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重大危险源监管类、安全中介管理类、安全检测检验类、安全培训考核类、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类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类通用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组成。,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矿山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业和部门主要包括: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我国的矿山安全立法工作己取得了很大成绩,先后颁布实施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初步形成了矿山安全法律子体系。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已经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 规范建筑业安全行为的法律有安全生产法、建筑法。行业规章一直沿用1956年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我国已批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可是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建筑业安全法规。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包括铁路、道路、水路、民用航空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法原则上也适用于这些行业。目前,这些行业都有自己专门的法律法规,如铁路运输业有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民航运输业有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此外,民用航空运输安全还执行国际公约和相关的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海上交通运输业有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内河交通运输业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另外各交通运输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还制定了不少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规章、标准等。,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公共建筑设施、旅游设施、机关团体及其他场所的安全及消防工作。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消防法及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等,这方面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其他类包括的内容是前面5个专业领域以外的行业安全管理规章,主要有石化、电力、机械、建材、造船、冶金、轻纺、军工、商贸等行业规章。这些行业和部门都有一些规章和规程,但均未制定专门的安全行政法规,因此安全生产法是规范这些部门安全生产行为的主导性法律。,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在国际劳工公约中,我国政府批准的有23个,其中4个是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公约。当前,国际上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是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加人WTO,参与世界贸易必须遵守国际通行的规则。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也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第三节 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综述,应急救援工作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伴随着安全生产的发展,应急救援工作也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为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制定一部统一的应急救援法规就显得非常必要。我国的应急救援工作目前还没有一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条例,但是,在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关于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已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了一系列原则规定。这些规定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条例的颁布奠定了基础。一下是对这些法律条文精神的基本概括。,一、组织领导和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我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任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与应急救援准备、报告预警、应急处理与善后等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机构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具体承担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的总和应急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总和应急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二、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应当在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就与工作。,第四节 矿山救援工作的主要部门规章,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结合矿山行业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一、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 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是以安监管办字2004128号文件印发的。给意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促进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完善矿山救援工作机制,加强矿山救援工作管理,迅速、有效地实施救援,保障矿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而提出的。,文件明确了10个方面的措施:加强矿山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建立和完善矿山救援体系,提高矿山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建立技术支撑系统,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承担的矿山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强化矿山救援队伍的管理,完善矿山救援机制;建立矿山救援装备保障和储备机制;完善预警机制,实施有效救援;对在矿山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抢险救灾中,为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国家财产牺牲的指战员,队员所在单位应向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申报,追认为烈士;对违章、玩忽职守、谎报灾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是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总局2号令发布,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发布该规定的目的是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给规定使用范围为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该规定主要规定的内容如下:(1)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3)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5)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6)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7)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资质证书副本。(8)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9)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10)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三、矿山救护队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矿山救护培训管理暂行规定是以安监总办字2005111号下发的。该规定是为加强矿山救护培训管理工作,规范矿山救护培训秩序,保证矿山救护培训质量,提高矿山救护人员处理矿山事故和救援能力,促进矿山救护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该规定对矿山救护队员培训的相关工作从11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1)矿山救护培训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对全国矿山救护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2)矿山救护培训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承担矿山救护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师资并经培训合格,方可进行矿山救护培训工作。,(3)承担矿山救护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有能满足培训相应矿山救护指战人员的救援装备、实验装置和演习训练模拟巷道及师资人员。(4)承担矿山救护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要根据矿山救护的特点和接受培训人员从事的业务,突出培训重点。矿山救护大、中队指挥员的培训以矿井通风、灾变处理技术、救护信息处理技术、救援决策指挥技术、救护队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国内外重特大灾害事故案例分析为主;小队长的培训以矿井通风、灾变处理、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事故案例分析为主;队员和辅助队员的培训侧重于矿山救护主要技术装备、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处理和维护保养和演习训练。(5)培训对象:从事矿山救援工作的专业、辅助救护人员;从事矿山救援工作的管理人员;从事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师资人员。(6)矿山救护人员的培训时间要求:,矿山救护大队长、中队指挥员初任培训时间为1个月;矿山救援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为15天;矿山救护小队长培训时间为45天;新矿山救护队员培训时间为3个月;新招收的辅助救护队员培训时间为45天;矿山救护大、中队指挥员,每2年接受15天的再培训;矿山救援管理人员,每年接受10天的再培训;小队长、队员、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15天的再培训。(7)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大队战训科的管理人员、中队长、中队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师资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省级矿山救援机构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矿山救护队副中队长、小队长、救护队员和辅助队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8)矿山救护队指挥员以及其他接受矿山救护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考核部门颁发矿山救护培训合格证书。矿山救护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9)矿山救护队各级指挥员、救护队员以及各煤矿企业辅助救护队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矿山救护工作。(10)省级矿山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矿山救护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矿山救护人员的矿山救护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1)省级矿山救援机构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矿山救护培训总结、考核、发证及持证上岗等情况及本年度矿山救护培训计划,上报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四、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 该规范原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进行了修改,将以AQ标准发布。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是矿山救护队开展队伍建设的机基本标准,是检验、落实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待颁发)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标准化,是检验和考核矿山救护工作的重要尺度,是煤矿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标准化起草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总局,参加单位是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五、矿山救护规程(一)煤矿救护规程的历史沿革 现制定的矿山救护规程是在煤炭生产系统的煤矿救护规程基础之上制定的。建国初期,我国煤矿没有专门的矿山救护法规,只是在1951年和1955年颁布的煤矿技术保安实行规程和煤矿和油目页岩保安规程中,对矿山救护队的性质、任务等作了一些规定。1949年,我国东北的抚顺、阜新、辽源3个煤矿,在辅助队的基础上。首先建立了专制矿山救护队。接着,其他煤矿也纷纷组建,矿山救护队的发展速度很快。为了搞好救护队的组建工作,统一救护队的战斗行动,煤炭工业部借鉴苏联煤矿救护工作的经验,于1953年和1956年颁布了中国煤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试行规程和煤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战斗条例。这是我国煤矿最早的两个矿山救护专业法规。对矿山救护队的战备工作、指战员的职责、装备的战术性能、通信和抢险救灾行动以及后方勤务工作等,都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90年代后变成了规程。1992年以后,我国及煤炭系统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为此,煤炭工业部组织,以上述法规为依据,对1987年颁发的三个矿山救护部门规章进行修改,并于1995年7月24日颁布了煤矿救护规程(1995年版)。近年由于我国救援体系的改革,煤矿矿山救护范围要扩大到非煤矿山企业,所以我国煤炭工业第4次制定、颁布的矿山救护专业法规改名为矿山救护规程。(二)矿山救护规程的编制说明 为了规范和指导矿山救援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由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制定矿山救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行业标准。,1、规程制定指导思想和原则 规程编制工作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充分体现落实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积极预防、关口前移,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总结经验教训,遵循矿山安全生产客观规律,适应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实际,保障整个矿山行业的矿山抢险、救灾、救援工作需要,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健康发展。2、编制过程 自规程编制计划下达以来,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开展规程编制工作,广泛征求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社会力量作用。2005年5月以来,通过调研和召开包括煤炭和非煤矿山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和企业有关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已确定了规程的基本框架和编制大纲,并统一了规程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精心组织编写,经反复修改,初步形成了规程(讨论稿)。,该讨论稿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新要求、管理体制新变化、技术和装备仪器新发展、以及事故教训和实践经验总结开展编制工作,对原有煤炭和非煤矿山救援规定中的大部分内容进行了保留,也更新和完善了许多新的内容;不仅充实了煤矿救援的内容,同时将非煤矿山救援和医疗急救的内容纳入规程当中。3、规程编制依据和主要框架及内容 本规程主要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救护规程(1995年)、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矿山救护队资质管理办法、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管理办法、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2003年)等法律及标准。主要框架和内容共有16部分: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矿山救援组织、矿山救援队伍的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援队伍的培训与训练、矿山救援程序、矿山应急救援一般规定、煤矿救援工作、非煤固体矿山救援工作、处理事故时的特殊服务部门、医疗救护、矿山救援队伍管理、矿山救援队伍标志、矿山救护队参加非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规定。其中矿山救援队伍标志、矿山救护队参加非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规定将另行征求意见。,4、征求修改意见相关事宜 按规程编制计划,将分三个阶段完成规程编制工作。第一阶段,9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规程(讨论稿)的意见;第二阶段拟于10月份对征求反馈的意见进行整理,形成规程(修改稿),由规程编制委员会讨论和修改;第三阶段完成规程(送审稿)。,我的课程全部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