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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权评估10个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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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权评估10个问题.ppt

    矿业权评估准则十个重要问题,王生龙,Standard on Mining Rights Appraisal 10 point,今天我想介绍已经发布的、拟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准则中的几个重要的问题,与大家探讨矿业权评估领域的一些方向性、原则性问题不准备对准则逐条解释。但就某些重要问题,说明其背景准则和本课件,将价款作为矿权评估业务的一种,理解与运用不能局限于价款评估,课 程 说 明,一、评估准则作用误区二、矿业权评估对象之争 三、“收益模型”之争四、利用专业报告缘由及应用五、如何评估矿业权评估六、评估程序、工作底稿功能认识七、评估方法参数的深化与扩展八、评估报告诸多矛盾九、特殊事项的保护性作用十、评估责任的呼吁,目 录,一、评估准则作用的误区 正确认识矿业权评估准则作用,(一)评估准则是从职业道德和业务要求方面对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矿业权评估准则不可能替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管理制度,即矿业权评估准则不可能解决职业道德和业务要求以外的问题。(二)评估准则是对评估师在职业道德和业务要求方面的基本概括。由于矿业权评估业务所涉及的评估目的千差万别,每个具体的评估项目都有其独特性,因此不可能制定适用于所有评估项目的具体规定,而只能以原则性规定的形式对评估执业中的基本规范进行归纳。,1,评估准则是干什么的?,2、误区:,矿业权评估理论是制定评估准则的重要基础,但评估理论及其应用是教科书和学术研究的主要内容,矿业权评估准则不可能成为讨论矿业权评估方法原理及其应用的教科书。国际评估准则在对其目标和范围进行介绍时明确指出:“国际评估准则列出了评估师应当做什么,而不是解释如何运用具体评估程序或方法。国际评估准则认为每个评估项目都需要解决一个特定的评估问题,解决评估问题的方式取决于评估师选择相关技术、进行恰当判断的能力。”因此,应当认识到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结合具体的项目情况,需要综合运用分析和专业判断以形成可信的评估结论,误区1:矿业权评估准则视同于教课书,背景材料国内其他专业评估准则与教材,每年都在更新,与其他专业评估行业相比,我们缺乏一套权威的、适时的(最新的法规背景、最新的研究成果、最新的实践问题)教材,而这些教材恰恰是评估师执行业务参考的。其希望于“准则”成为系统化的理论体系、全面的实践反映,有其必然性。协会组织进行学科的研究建设无疑是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的发展的战略问题之一,误区1:矿业权评估准则视同于教课书(续),误区2:评估准则视同于政府规定,2004年国土资源部出版,实际上成为了矿政管理的技术工具,误区3:评估准则就是操作手册,未出版,矿业权价款评估,通过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对评估中诸如方法的选择、参数的具体数字进行规定,从历史上看,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如果认为这是评估本属,进而希望评估准则对诸如评估方法选择、折现率等重要参数的取值范围等,从“行政法规”形式转向“评估准则”方式来明确的话,是对评估专业的否定。如何操作的问题,是需要评估师进行专业分析判断的,这是评估专业的实质。,3、国际上的评估准则的作用,纵观国际评估行业,RICS红皮书、IVS、EVS、USPAP,都仅仅从职业道德和业务要求方面对评估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评估准则不可能解决职业道德和业务要求以外的问题。全球评估界都认为:评估准则也不是一部事无巨细、详尽规定的操作手册;评估理论及其应用是教科书和学术研究的主要内容,评估准则也不可能成为讨论评估方法原理及其应用的教科书。,如:IVS,“国际评估准则列出了评估师应当做什么,而不是解释如何运用具体评估程序或方法”。“每个评估项目都需要解决一个特定的评估问题,解决评估问题的方式取决于评估师选择相关技术、进行恰当判断的能力”IVSCIVS,评估准则是由评估师自身形成的、被市场认可的公约。“这是最重要的,即专业评估师以这样的一种方式来表达和交流他或她的有关分析、意见和建议,这种方式有益于客户且不至于引起市场上的误解”。USPAP1997,如:USPSP,如:RICS,具有138年历史的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RICS评估与估价标准(简称“红皮书”)明确指出:红皮书始终力求提供一套全面的估价标准,并附带相关的应用指南,但它从未试图包含有关估价具体的方法或对不同类型资产如何估价的详细论述。RICS评估与估价标准,4,国内资产评估突破误区的艰难历程,源于对外开放资本资产对价交易、繁荣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资产评估的客观功能一直局限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国有资本保全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中国的资产评估师最习惯于各种行为下的国有资产评估。中国的国有资产评估,一直依赖于以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1996年)为代表的一系列政府技术性文件。该规范意见以及一系列政府文件均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角度,将其作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技术手册使用的。从折现率不能低于15%、到固定资产成新率不能低于30%等一系列规定,全部体现出国有资本保全与增值的管理辅助功能。在面对日益翻新的资产业务,评估市场丰富了、扩展了;在市场主体强烈关注自身权益背景中,评估的定价功能被扩大化了、评估结论被绝对化了,评估风险加大了。评估师在不断出现涉诉案件的现实中,不得不开始关注自身的保护、责任、风险。评估准则“保护与规范”的定位日益清晰。认识到:从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角度,服务于资产评估报告验证确认工作的评估技术规范,忽略了资产评估内在的规律,使得有些评估师不知道非国有资产如何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应提供给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致力于发展评估行业,不倦研究评估内在规律,研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评估业务特点,顺势而生资产评估准则(尽管仍在完善之中),校正了评估的功能定位,凸显了“保护与规范”特征,基于评估科学理论和专业特征,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明确了评估师能够、应当做什么,不能够做到什么。而对于如何运用具体评估程序或方法,解决具体评估项目特定的技术问题,以及评估师选择相关技术、进行恰当的专业判断等,全部交予评估师,使评估做法回归到科学的轨道。作为与市场对话专业语言的评估准则,真正起到了“基准“作用。,5,矿业权评估一直存在的误区,同出一辙,矿业权评估实践伊始,直接依赖于矿业权评估指南,以此为代表的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好像不能不说是从矿业权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角度,进而服务于价款评估确认工作的产物,其发展历程完全重现了资产评估的历史。就像当初的中国资产评估师一样,中国的矿业权评估师最习惯于用“指南”对价款评估,价款评估中体现管理意志的、必须的或特殊的做法错误地理解为评估专业内在规律,总是希望指南的不断详尽,总是希望政府能够发布评估实践中遇到所有的问题的处理。结果是:有些评估师不知道非价款如何评估、或者对非价款评估项目采用价款评估技术规定、也不愿意脱离“指南”与市场进行专业对话,曲解估值理论的通用性。相关监管机构内部情况中显示:矿业权评估师对问题的回答,全部是依据矿业权评估指南如此等等。,矿业权评估准则是以矿业权评估理论为基础,在高度总结矿业权评估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评估理论研究匮乏评估实践的限制等,存在大量的争议和待决事项,“体系文”动态修改、动态更新、分步实施为不断提高认识、校正错误提供了机会。,评估参数的动态性、理论研究的艰巨性、评估实践的复杂性等客观原因,决定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制定工作的长期性。,6,评估准则的完善是长期性的,RICS: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协会,从1868年成立就设立标准委员会,不断研究评估与估价标准,1974年开始发布评估与估价标准,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先后发布过5版,而且仍然为提出单一的一套国际估价核心标准和支持指南而不断探索。IVS:也发布过8版,而且目前仍然在修订完善中。USPAP:美国价值评估行业统一操作标准(USPAP)也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国际经验表明准则制定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这就是评估专业的特殊性。理论在发展、实践在翻新,任何试图一次性决定评估标准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不符合评估专业特点的,没有任何一部评估标准不是在动态修改完善的。,由于:(1)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调整(2)矿业权评估理论方法研究的薄弱(3)矿业权评估评估实践的限制等在所有准则起草的过程中,都会存在大量的争议和待决事项。准则只能反映一种,将其他的争议和待决事项反映在“起草说明”中,留待动态修订完善使用。,7,矿业权评估准则需要不断完善,二、矿业权评估对象之争,1、矿业权评估产生的法律基础,像土地使用权评估产生的背景一样,我国的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诞生与发展,完全是基于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调整。法律制度不但决定着矿业权评估的制度,也决定着矿业权评估的技术路径(如模型),矿产资源法的修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变革,是矿业权评估产生的直接导因,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由于当时我国仍是计划经济体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属性认识不够,把矿业权的设立仅仅看作是一种行政许可权,忽视了矿业权的财产权特性,实际上,此时的矿法对矿业权实行的是无偿取得制度。,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此,明确了国家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是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是国家管理探矿权的行政法规。,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强制评估制度。规定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转让之前,必须由有关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评估,以保障国家的财产权收益,防止国家资产流失。,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是国务院1998年2月12日颁布的,主要确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建立了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定采矿权申请人要取得采矿权,成为采矿权人,须向国家交纳采矿权使用费。建立了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制度。,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缴矿业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实际交易额收取矿业权价款。矿业权转让: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调整,直接决定矿业权评估理论体系,一种观点认为:矿业权价值就是矿产资源的价值;该观点是把矿产资源价值和矿业权价值混在一起,实际上它们有本质区别。我国矿法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而矿业权不一定属国家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矿业权价值就是地勘成果的价值。该观点是没有搞清矿业权与地勘成果之间的关系,矿业权人投资矿产资源勘查获得地勘成果,地勘成果只有与矿业权结合在一起才能体现其价值。否则,虽拥有某一区域的地勘成果,如果没有该区域的矿业权,地勘成果难以实现其价值。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矿业权价值是对矿业权范围内矿产资源未来开发的全部价值扣除矿产资源所有权价值和未来开发投入预期价值的部分,它的大小受未来预期的影响,与前期投入的多少并没有必然的联系,2、矿业权评估对象的认识分歧,2、矿业权评估对象的认识分歧,事实是:从认识到模型设计,将矿产资源价值作为了矿业权价值,特别是将矿产资源价值作为矿业权价款(政府出让矿业权的价格),2、矿业权评估对象的认识分歧,市场经济国家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中国地质矿产信息研究院)(一九九九年一月)“有一种提法是矿产资源评估。这是一个与矿业权评估无任何关系的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矿产资源”一词是一个属于国家层次而不是市场层次的概念,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能进入市场,它是一种国家拥有的社会财富(wealth)而不是一种资产(property)。国外常提到的矿产资源评估(更通常的是称之为矿产资源评价),是对客观存在的矿产资源所进行的评估,这是世界各国目前正在研究的一个课题。实际上这是依托于矿产资源所有权而进行的评估,是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角度考虑的,体现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本质上是用价值量账户(矿产资源潜在价值核算)替代实物量帐户(矿产资源/储量)说明一个国家的矿产资源形势及其可持续发展潜力的。所以,矿产资源评估(或评价),本质上是矿产资源政策分析中的信息研究工作,是由国家矿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用国家拿的钱进行的,目的确实是“摸清家底”,以便有效地实施国家宏观调控,制定和调整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评估与矿业权评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因此,评估的对象只能是矿业权,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使用矿业权,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或支付的货币量。,(引自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关键所在,3、矿业权评估对象的符合法律法规精神的表述,4、评估对象的直观理解,三、收益模型之争,1、模型建立基础“两个分割”,(1),(2),2、模型建立的基本点,3、模型建立的核心矿产资源价值构成,4、模型建立的关键经济权益关系,4、模型建立的关键经济权益关系(续),费、税、价款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几种不同的收费方式。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凭借矿产资源所有权人身分,对开采、使用不可再生耗竭性资源向使用者征收的耗竭补偿;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可以理解为国家实行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凭借矿权所有者身分,向使用者征收的权利金。资源税是国家凭借矿产资源管理者身分,向开采使用矿产资源的使用者所取得的超额利润征收的一种税赋,体现的是国家管理的行政权益。矿权价款是国家实行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凭借矿权所有者身分,依法定程序将矿权授予或让渡给矿业权人所收取的价款,体现的是矿权形成过程中国家投人的经济权益。,矿资源资产收益项目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资源税。这些收益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收费项目都有各自的依据,可以这样理解: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资源税是补偿资源消耗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矿产资源增值收益部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属于特许权收益。这些收益项目对促进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资产收益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作为直接决定矿业权评估收益模型的矿业权收益分配关系,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4、模型建立的关键经济权益关系(续),5、模型建立的动因出让价决策依据,5、模型之争(1)第二个分割,5、模型建立的动因出让价决策依据,5、模型之争(1)第二个分割,现在评估模型的事实或隐含的法律前提:,矿权评估=经济评价?,5、模型之争(2)第一个分割,5、模型之争(2)第一个分割背景资料,南非矿资产评估准则(SAMVAL准则)矿资产:任何已获批准的勘查和/或采矿权(资产),或者持有这种资产的实体或这种实体的股票,包括,但不局限于,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矿产权、开采权、采矿租地、知识产权、动产(包括工厂、设备与基础设施)、开采和勘查使用期和权,持有或获得与发现和移动产于地壳之内、之上或附近的矿产有关的其他权力。矿资产可划分为休眠资产、勘查性资产、开发性资产、开采性资产或灭失资产。,5、模型之争(2)第一个分割背景资料,南非矿资产评估准则(SAMVAL准则)矿资产评估和可验证分量资产(ICA)评估:应当承认,矿资产评估结果提供了相关矿资产的总体评估结果,并未分别赋予构成总体矿资产部分的单个资产类别不同的价值。然而,作为其它评估规则和包括税收的法律实践(与矿产资源资产有关的固定资产、工厂和设备的价值分配,例如像损失回收或CGT计算中那样)要求的结果,或者矿资产评估委托方专门要求分解开资产评估结果时,那么必须把矿资产评估价值分解成构成矿资产的可验证分量资产价值(ICA评估),即矿资产评估价值。在这种情况中,分别分派公平价值时必须考虑每个分别可验证分量资产的公平价值。不允许将公平价值只分派给某些而不是全部可验证分量资产。这就要求专业人士评价每个可验证分量资产的评估结果,包括工厂和设备,并将矿资产的“剩余”价值赋予矿产资源和储量。,5、模型之争(2)第一个分割背景资料,加拿大矿资产估价标准和准则(加拿大矿业、冶金和石油协会矿资产估价特别委员会(CIMVAL)矿资产(Mineral Property)是指任何对持有或获得的财产,以及所有的固定厂房、设备和设施的权利、所有权凭证和权益,矿产可以赋存在该财产的地表上或地表之下。这种财产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不动产、非特许采矿要求权、找矿许可、找矿执照、踏勘许可、踏勘执照、勘查许可、勘查执照、开发许可、开发执照、采矿许可、采矿租约、租借期特许权、王室馈赠、占有执照、特许采矿要求权和权力金权益。矿产资源资产(Mineral Resource Property)是指尚未通过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证实是经济上可行的矿产资源的矿资产。矿产资源资产可以包括过去的生产矿山,暂时关闭的或处于停产状态的矿山,勘查程度高的勘查资产,正在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和改善环境条件后可为经济上可行的资源的资产。,矿权价值项目现值,?,同样的收益基础,同样的模型,如何让解释企业价值和矿业权价值?企业改制(实际为出资行为)同时有偿处置时,价值为零的解释?,6、社会困惑,四、利用专业报告缘由及应用,1、我国不同专业法定职责和相应规范,例:资产评估专业界限划分,第四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讲解:本条是关于利用专家工作的行业定位1、可以聘请根据需要、并不必然;2、专家、以及助理人员;3、聘请的责任(1)遵守准则;(2)确信合理(3)承担责任,2、矿业权评估准则关于引用专业报告利用专家工作,第五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汇总、引用、依据其他专业报告和财务报告,但应确信汇总、引用和依据的合理性,讲解:本条是关于引用专业报告的行业定位1、可以汇总、引用、依据根据需要、并不必然;2、利用专业报告的方式:(1)直接汇总(2)分析引用(3)作为依据3、聘请的责任(1)遵守准则;(2)确信合理(3)承担责任,背景资料,“聘请专家工作、引用专业报告”是全球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评估专业通用做法。基于充分体现评估的客观性和尊重“专业人员的专业限制”的事实,各国评估准则均承认评估需要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承认引用专业报告。,背景资料,市场经济国家矿业权价值评估研究(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中国地质矿产信息研究院)(一九九九年一月)由“称职人员”对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是一种实物量的估算,由“独立专家”对矿业权价值的评估,是一种价值量的估算,两者互为因果,但是,不能由同一个人对同一处矿产资产同时进行这两种估算。,背景资料,矿产、石油资产和证券技术评价与评估独立专家报告准则(VALMIN)(2005版)现存报告的引用第55条 专家或专业人士应当确保摘录由他人编制的现有报告是精确的,任何表格和正文的引用应征得原著者同意。第56条 在没有原著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报告中不准包含其它著者的报告或章节,除非属下列情况。a 法律不要求b 报告属于公开发行领域或不涉及版权问题;c 根据专家或专业人士的合理解释,获得这种同意是不可能的,不现实的或代价异常高昂的。,背景资料,加拿大矿资产估价标准和准则(加拿大矿业、冶金和石油协会矿资产估价特别委员会(CIMVAL)G4.3 用于收益途径中的矿产储量和矿产资源量必须经资格人估算或确认,并且必须是对估价日而言是最新的。,背景资料,国际评估准则指南6 4.评估师应采取措施,确信评估中所有作为依据的信息资料的来源是可靠的和适当的。评估师对于市场和当地区域常规的评估信息来源,应采取措施确信其准确度和适当程度。评估师可能会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对这些资料的来源尽可能进行必要的查验,并在评估报告中将其来源予以说明。,3、引用的缘由,在中国,评估中的“引用”存在三种情况:因评估专业部分分割,导致的被迫(或主观)引用(如资产引用土地、矿业权评估结论)因专业责任、专业能力限制的的客观引用(承认专业限制、依法设置不同专业等)因专业先后(或衔接)的客观引用(如法律意见书对资产权属关系的确认,是进行资产权益界限判定的客观基础)【在国外,仅存在后两种引用的情形】,4、引用方式和相应的责任,评估中的“引用”存在三种情况:直接引用结论(评估结果中“汇总”其他专业评估报告结论);直接披露信息(评估报告中的信息非尽职调查得出,而是“摘自”其他专业报告信息);利用信息(评估中某些参数非专业判断结果,而是“依据”其他专业报告调整得出)。凡是非自身尽职调查、专业判断的结果,都应承担引用责任。其中,引用结论,还需要被引用方的同意。,五、评估“矿业权评估”,1、矿业权评估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评估仅仅为定价提供了价值信息!,1、矿业权评估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续),那么,不同的机构/评估师以同一个基准日对同一对象评估的不同结论,由是什么决定的呢?这源于:1.评估的基本专业属性,即:“专家”执业;2、评估的假设与前提属性,即:预设条件,评估的灵魂专家判断,看法,医生,施工队,披露判断过程(依据、来源、结论)是核心工作,2、评估的基本专业属性,2、评估的基本专业属性(续),方便理解,3、矿业权评估的前提与假设属性,假设有依据,有推理,合乎逻辑。假设是存在可能性,但不绝对的结论。根本不可能存在的,不能叫假设,充其量是“臆断”。都不可以由评估师随心所欲地主观设定或随意使用 每一个评估结论必然对应一个假设,假设不同结论不同,从而,评估结论的限制属性,第三十六条评估结论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履行矿业权评估程序后,对矿业权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通常,一个完整的评估结论由评估结果、评估价值涵义、评估结论形成假设条件、评估结论使用条件等构成。评估报告应提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全面理解和正确使用评估结论,因此,矿业权评估准则提出的“评估结论”的相关规范(一)评估结论的构成,第十三条矿业权评估结论是基于一般经济行为条件下的最有可能成交价格的估计值,并不必然等同于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特定买卖双方对矿业权交换价值认可的结果。矿业权评估结论不得作为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的保证,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不得从事预先设定评估结论的评估业务。,讲解:本条是正常市场交易条件下,评估结论与成交价格的差异说明。这很重要:1、以交易价格评判评估合理性,本身就是错误的;2、要求评估师,不得从事“求证”式评估业务;3、委托方不得将评估结论作为实际交易价格的保证。,第十四条在特殊方式交易条件下(如拍卖、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价格,直接取决于参与竞买人和投标人的数量、交易环境、购买动机等特定因素。通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难以预知并设定这些因素,成交价格与矿业权评估结论并不必然等同。,讲解:本条是特殊市场交易条件下,评估结论与成交价格的差异说明。这更重要:1、特殊交易价格形成有其独特背景,评估师要想保证与其结果一致,需要模拟其独特背景,但这是不现实的;2、提请评估师注意评估不是所有目的都能满足,关键是为什么、提供什么参考3、委托方不得将评估结论作为实际交易价格的保证。,(二)评估结论的利用,第十七条矿业权评估特定假设,是对矿业权实物载体、法律、经济、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确定信息作出的用于评估的假设。特定假设直接具体评估结论对应,不同的特定假设,将改变评估结论。,因此,那么,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又如何理解呢?这源于:1.评估结论不能定义“准确”,即评估结论不是绝对的;2、评估结论仅仅是相对合理,4、评估结论合理性的考量,5、社会用成交价格考量评估结论和评估质量,事实是:矿业权评估价值与成交价格的存在本质差 异(1)正常交易条件下价格是历史数据或事实,评估是专业人员根据特定的价值定义在特定的时间内对商品、服务价值的估计。(2)特殊交易方式下价格的形成由交易方式、条件决定。如:,她想出多少?,拍卖市场,我们只能为拍卖确定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呼吁:准确理解、谨慎把握评估价值/交易价格,评估功能实践中的偏差 过分夸大评估定价功能 将评估结论绝对化在公开市场中,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参考历史成本价、市场寻价、集中竞价(竞买、竞卖、竞买与竞卖同时进行)等多种途径发现价格。如果这种价格发现机制失灵、低效或成本过高,可以转为聘请专业评估人员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但最终的成交价是由交易各方谈判决定的,评估价只是交易各方谈判的基础,而不是直接、当然地作为交易价格。而按照评估价决策,客观上创造了一个虽然不是政府定价、但是与政府定价机制类似的中介机构定价的机制。这种机制为资产评估机构创设了一个定价权,一个超越交易各方的权力。现阶段在使用评估结论时,对评估结论根据交易实际条件的调整使用,是政府监管部门、资产交易各方难以逾越的障碍。使评估结论绝对化、唯一化,而不论是否符合交易时的条件。,价值评估结论是资产交易的参考依据,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资产交易时可实现价格的保证。资产评估结论得出时,无法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所有因素,评估结论与资产交易时最终实现价格可能出现一定差距。,评估价值的理论分析,中国的实证分析,资产实际成交价格中包含了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十分完善的今天,资产交易价格可以是检验评估结果的重要参照,但并不能成为衡量资产评估结果合理性的惟一标准。资产评估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不是简单地将评估结论与实际成交价格划等号。资产的实际成交价格中既包含有正常的市场供求关系,也包含有交易各方在本次交易中的动 机、地位、信息占有量、讨价还价的能力等特殊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资产的实际成交价格是交易各方博弈的结果。资产评估中强调的资产评估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指的是资产评估结果要经得起市场行情的检验,而不是与被评估资产的实际成交价格的完全一致。这种认识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差距十分大,背景资料,理论上认为的资产评估结果需要经得起市场检验这一论断本身没错,但能否用资产的实际成交价格来解释和衡量需要重新审定。在中国现实的市场条件下,所包含的大量非市场因素的资产交易价格并不天然就可以成为衡量资产评估结果的标准。当然,即使在较为完善的市场环境中,对于资产评估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的论断,也不可以简单地解释为用资产的交易价格来衡量。以重庆啤酒股份公司的一次资产并购交易为例,有消息披露,重庆啤酒股份公司拟出让公司的股份,最具竞争力的两个买家是美国的百威公司和英国的纽卡斯尔公司,其中美国百威公司出价每股元,英国的纽卡斯尔公司出价每股元,最后,重庆啤酒股份公司是与纽卡斯尔公司做成了这笔交易。从现象上看这是笔卖低不卖高的交易,很难令人理解。其实卖低不卖高的背后有着“重啤”自己的考虑。在“重啤”看来,百威公司已经在中国收购了武汉、青岛和合肥等地的啤酒企业的股份,能否重视与“重啤”的合作难以判断,而纽卡斯尔公司则是刚刚进入中国,就纽卡斯尔公司而言,做好与中国的第一个啤酒合作项目恐怕是可以预期的。当然,“百威”与“纽卡斯尔”的出价也有各自的企图和考虑。假如某评估机构做“重啤”资产并购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师也只能按“重啤”正常经营情况下股权具有的市场价值做出判断,并不一定会考虑或能够考虑到百威公司、纽卡斯尔公司或者“重啤”等的各种战略性、战术性构思。就是说即使在较为完善的市场条件下,资产评估结果并不一定能与实际成交价格完全一致。用资产的成交价格作为衡量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的标准,不仅存在着度量上的重要缺陷,而且也会严重模糊人们对资产评估与资产交易决策之间的关系。客观上助长了某些决策机关放弃了在国有产权交易中的所有者权利,简单地用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国有产权的交易价格。当评估结果就是成交价这种认识被不断扩大,并逐步演变成一种社会观念时,某些资产评估委托方便会因此迫使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他们的出价意愿提供资产评估的结论。,6、评估监管方式与评估独立性的冲突,事实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聘请专家或自行对评估过程(方法、参数、披露等)以及评估结论进行的评判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形成一个结果评估结果就是成交价格;也试图将本属于中介机构的评估机构定位于“定价机构”,过分夸大专业机构的功能,并将评估结果绝对化;与评估的专家属性和评估的独立性发生冲突、扭曲了责任。,如何认识政府监管摘资产评估一份研究报告的观点,年以前实施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制度时,人们对资产评估结果合理性的衡量标准的认识似乎是 空前的统一,即资产评估结果合理性的唯一标准就是政府对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而在年以后,随着国有资产评估确认制度被备案和审核制度所取代,关于资产评估结果合理性的标准问题才有了认识上的松动,并同时出现了对合理性标准不同的认识。令人关切的是在资产评估行业与评估报告使用者之间对评估结果合理性的认识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前者强调资产评估的咨询性质,认为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应该与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假设和评估方法相联系;而后者则仍然坚持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应该与资产交易价格直接挂钩。,人们把资产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合理性联系在一起的认识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历程及其背景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与世界各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经历不同的是,我国的资产评估并不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自发产生和发展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资产评估是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强制推行的。政府既是资产评估的最大消费者,同时也是资产评估的缔造者和管理者。政府强制推行资产评估也是在国有企业无法维护国有产权权益的背景下不得以的选择,政府创造资产评估的主要目的和出发点就是利用资产评估来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维护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国家权益。由于政府既是资产评估的消费者同时又是资产评估的管理者的特殊身份,经政府确认的评估结果自然就是国有资产的交易价格。,如何认识政府监管摘资产评估一份研究报告的观点,顺理成章:政府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判别标准自然就会成为判别资产评估的工作好坏以及准确与否的标准!,是否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完整,是否保护了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国家权益就成为了衡量资产评估及其结果合理性的标准。,政府创造资产评估另一层意义,是用来弥补甚至是取代国有企业在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定价主体缺位,当社会实践将国有资产评估推向极至的时候,经政府确认的资产评估结论就成为国有资产或国有产权的交易价格,资产评估结果就与资产交易决策合二为一。,如何认识政府监管摘资产评估一份研究报告的观点,如何认识政府监管摘资产评估一份研究报告的观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极高密度和频率,“造就”了人们以资产交易价格来衡量资产评估结果合理性的“传统”认识。,启示:矿业权价款评估演绎了这种模式,由下列背景资料思考受托进行价款评估,是否公允,(1)独立评估师(independent assessor),为双方提供谈判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评估师从一个市场上通常的投资者角度进行评估,其评估结论是市场价值,不反映任何特别购买者的主观影响。(2)咨询专家(expert advisor),为客户提供关于最佳方案(如最高卖价或最低买价)的建议。评估师在建立自己对未来经营状况的预测模型的同时,也考虑客户的判断和预测,因此这种评估是具有主观性的。这种“主观的”企业价值往往不同于独立评估师所形成的结论。(3)仲裁人(arbitrator),在综合考虑买卖双方的意见后形成判断。评估师会受到相关法律或双方协议的约束。上述,在不同的身份下评估师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可能会形成不同内涵的价值类型和不同的评估结论。,欧洲评估准则(European Valuation Standards,EVS)指南7指出:,六、评估程序、工作底稿功能认识,1、工作底稿对评估程序、评估结论的支持性。,咨询报告,2、关于“评估程序受限的处理”,91,基本准则“评估程序受限”的处理 与“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的衔接基本准则42条,3 工作底稿及评估档案,第四十六条本准则所指的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讲解:46条是工作底稿的定义。目前,关于评估工作底稿的定义日趋成熟和一致,目前给出的定义基本被大家所接受。,方便理解,七、评估方法参数的深化与扩展,1、评估方法选择更注重勘查开发阶段,这在三个方法规范中均有所体现;与国际上的思路也雷同,尽管有的矿资产(矿产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有的是矿产资源租赁(批租金)的价值、有的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权的价值评估值得注意的是:在面对市场交易价格评估、涉税评估、以及资产公允价值计量评估方面,需要十分重视评估方法本身的适用范围和前题条件,如收益法应当根据收益稳定的状况、未来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特别是其基本的前提条件(即 收益、风险能够预测、收益年限能够预期)如市场比较法应有充裕的交易实例,2、完全不同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重置成本的概念,(1)“重置勘查工作成本法”的购建,与当时的100%价款评估实践有直接关系(市场和技术范畴成本概念的差异)(2)值得注意,在某种程度上这也能够作为企业账面资产的采矿权(或探矿权)在公允价值计量评估即“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矿业权评估”中,大幅增减的合理性的解释,尽管有时对企业损益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3)也应当注意:评估实践中存在外购矿业权取得成本的另一种成本法,这是基本准则偏离条款允许的,评估准则不限制评估方法的使用。评估准则的功能之一是:实践的总结。存在实践,就应当予以规范,3、收益年限的非预测/可计算性,与房地产、资产和土地以及会计准则8号的资产减值测试中的收益法均不同的是:矿业权评估不存在预测期和期后终值的处理的两阶段模型。如“前三后五”,预测期仅仅五年,在五年中,各个参数都能够做到依据相对充分,即国外估价理论提到的“可以预见的未来,是收益预测方法的根本”是否沿袭了经济评价体系,暂且不论。但有一种解释是:基于矿产资源储量的可预见性(前面提到的方法选择的依据就是勘查阶段以及对应不同可靠程度的资源储量)和依据相对充足的生产规模,能够确定且是计算确定收益年限,所以“评估计算年限”的提法是很科学的。,讲这点的目的是:希望行业能够统一对外解释我们的理论(我们毕竟没有准则释义、没有一本与收益法理论相容的,经济评价又不能够反映估值领域的问题),3、收益年限的非预测/可计算性(续),值得注意的是:(1)非矿资产(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寿命年限与“评估计算年限”的相互关系:,3、收益年限的非预测/可计算性(续),(2)很敏感的是:固定资产投资、后续勘查投资的“投资强度”(矿业权评估称”基建年限”)。这与资产评估依据企业规划、投资计划确定投资强度的思路很不相同。基建年期、以及每年的投资额的随意性会受到质疑。(3)“参数指导意见”提出的原则,能够帮助评估师澄清责任,保护“现阶段”的做法,但并不说明其正确,也不能帮助评估师如何去操作。,4、投资与成本费用,(1)本质上讲,投资和成本是“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的界限问题。基于这样的思想,在“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对土地(土地租50年的租金就表现为使用权价格,作为投资;租1年甚至3年就作为费用,50年一次投入后期进入成本的逐年摊销额与年租金大体一致)部分维简费的处理原则,4、投资与成本费用,(2)“成本费用”的准确理解与费用界定,能够帮助操作。经济评价以及矿山设计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差异,应当引起评估师的关注。费用不存在与矿产品相关的问题(是企业的会计年度的不能归属于产品的费用),成本也存在口径的问题。特别是企业集团,评估中应分析财务会计费用核算的内容,产品应当承担的费用,采用分摊的原则处理。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同时,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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