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和再生育办理专业知识培训(修改稿).ppt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基本生育政策,条例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晚婚晚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案例,1、一对夫妻,男方29周岁,已经结过一次婚了;女方25周岁,初次结婚,问这两个人谁是晚婚还是都不是晚婚?答:女方可以享受,男方不可以。2、一对夫妻初次结婚,男方是26周岁,女方22周岁,问,两个人中谁是晚婚?答:男方是,女方不是。3、一对夫妻,初婚,两个人登记结婚时男方24周岁,女方22周岁;又过了一年多,两个人办了酒席,问,这两个人是否为晚婚?(结婚的判定)答:不是,是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的年龄来判断是否是晚婚而不以办结婚酒席的时间来确定。,通过这几个例子,请大家注意认定晚婚有这几个关键点:1、结婚年龄的确定:结婚年龄以结婚证上登记的日期来确定,不是以办结婚酒席的时间来确定;2、晚婚以公民本人的情况来认定,其配偶一方的情况不影响本人晚婚的认定。本人只要是初次结婚,而且达到晚婚的年龄即为晚婚。,案例,1、一对夫妻初婚初育,生育时女方25周岁,男方22周岁,问女方能否享受晚育假,男方能否享受护理假?答:女方是初次生育,已达到晚育年龄,所以可以增加30天晚育假;女方是晚育了,男方也可以享受3天护理假。2、一对再婚夫妻,男方在此次结婚前已有一个子女了,而且当时其前妻也是晚育,他也享受过晚育护理假3天。现在又结婚了女方是26周岁初次生育,现在两个人经过批准生育了一个孩子。问双方享受什么假?答:女方是初次生育,已达到晚育年龄,所以可以增加30天晚育假;女方是晚育了,男方也可以享受3天护理假。3、还是第2个例子,如果双方没有经过批准生育了一个子女,那是不符合规定生育的。问双方享受什么假?答:男女双方都不可以享受晚育假期。4、一对夫妻,结婚时,男方22周岁,女方20周岁,都不是晚婚;现在,女方26周岁生育了他们的第一个孩子,问他们可否享受晚育的有关假期?答:可以,晚育假及其护理假的享受不以晚婚为前提,所以女方可以增加30天晚育假,男方可以享受护理假3天。,晚婚晚育中注意的几个问题晚婚晚育是国家提倡的,并不是强制性的。国家鼓励晚婚、晚育。公民达到了法定婚龄就可以结婚,结了婚就可以依法生育子女,只是晚婚晚育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晚育并不需要以晚婚为前提。一个公民可能不是晚婚,但如果推迟了生育子女的时间,也可以符合晚育的条件。鼓励晚育,不是越晚越好。也要考虑科学育儿,已婚育龄妇女无特殊情况最好将生育时间安排在30周岁前为宜。,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晚婚晚育奖励,公民在享受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劳动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遇到双休日及其他假期不能顺延。,再生育子女,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再生育条件)第二十六条(不孕症与外省市迁入)第二十七条(两地婚姻的选择适用问题)第二十八条(涉外、港澳台及华侨等)第二十九条(办理程序)第三十条(所需材料)2、具体操作按照关于下发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办理规定的通知(沪人口委200447号)执行,再生育子女规定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6)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7)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再生育子女条件,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夫妻,所谓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可以是初婚夫妻,也可以是再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这里的独生子女指的是夫妻本人,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兄弟姐妹,或者其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如果男女双方均符合这项条件,在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及父母收养的子女。提醒:1、收养的认定;2、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及父母收养的子女。与现在我们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认定概念不同。,案例,一对夫妻,双方婚前都没有生育过子女,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后他们还想再生育一个。男方没有兄弟姐妹,是独生子女;女方的生父母生育了3个孩子,生活困难无力抚养,而她的叔叔婶婶生不出孩子,所以在她9岁时被生父母送给叔叔婶婶收养了,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而她的养父母也只有她这一个孩子。那这对夫妻可不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答:可以。因为女方的养父母只有她一个孩子,她又是在14周岁前被收养的,故可认定其为独生子女。,案例,1、双方婚前都未生育过子女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还想再生育一个子女。男方是外省市的农业户口不是独生子女,女方是本市城镇户口是独生子女,问双方可否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答:不可以。男方虽然是农业户口但不是本市农业户口,不符合条例的规定。2、双方婚前都未生育过子女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还想再生育一个子女。男方是外省市城镇户口是独生子女,女方是本市农业户口不是独生子女,问双方可否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答:可以。3、双方婚前都未生育过子女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还想再生育一个子女。男方是本市城镇户口不是独生子女,女方是本市农业户口而且是独生子女,问双方可否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答:可以,独生子女和本市农业户口的条件并不要求两个人分别具备,可以集中在一个人身上。,案例,一对老两口,有三个女儿:大女儿是城镇户口,而且已经出嫁,并有一个子女;第二、三个女儿都是农业户口,招上门女婿的,现在第二、三个女儿都已经生育了一个孩子,第二个女儿根据这条规定,经过批准再生育了一个孩子,问第三个女儿可否根据此项规定再申请生育一个子女?答:不可以。只能有一个可以适用。,再生育子女条件,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4)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所谓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可以是初婚夫妻,也可以是再婚夫妻。1、一对夫妻初次结婚,男方曾经未婚生育过一个子女,女方没有生育过,问他们再生育一个子女需不需要经过批准?2、一对夫妻,男方已经结了三次婚,此次婚姻是第四次,每次结婚都是和初婚女性结婚的,每次婚姻都生育一个孩子,总共已经生育了三个孩子,三个孩子都判归他的三位前妻抚养;女方是初次结婚,问他们可否经过批准再生育一个?,其他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适用本款规定:1、结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合法收养后怀孕。这里的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他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2、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原户籍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公民,在将户籍迁入本市前已经取得了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户籍迁入本市后,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3、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外、涉港澳台婚姻方面: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家计生委1998111号);华侨、归侨等: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关于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计划生育问题的若干意见(沪人口委200342号),两地婚姻夫妻的政策适用问题的规定:,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由于生育涉及男女双方,而不同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育政策会因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又不尽相同。因此,在男女双方户籍地不同时,存在生育政策适用原则问题。考虑到妇女在生育行为中处于比较特殊的地位,实际操作中比较容易认定,以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都采取了以女方户籍作为确定两地婚姻夫妻生育调节规定适用的标准。,根据国家户籍制度的调整,以及近年来本市两地婚姻夫妻的增加,本条例将原来以女方户籍为标准的做法调整为可以选择适用本市生育调节的规定,即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时,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也可以选择适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其选择权在当事人自己。,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由于公民的婚姻生育情况比较复杂,尽管本条例已经根据多年来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对再生育的条件作了详细的例举,但仍有某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出现,因此,本条例规定,除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授权由市政府就具体的情形另行作出补充规定,作为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市政府在就某些特殊情形设定再生育条件时,必须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子女数的认定,条例将过去累积合计子女数的认定方法调整为按本人实际生育(包括收养)且存活子女数计算。这里特别要正确理解再婚夫妻子女数问题。不能因男方或女方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已经法院判决其监护权归另一方所有,就以监护权的转移为由而否认子女数,或者是认为不在现家庭就不算做子女数等。,子女数的认定,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应当算入他们的子女数。,再生育办理,符合规定条件,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必须在再生育前到女方户籍地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两地婚姻的到本市户籍一方),申请再生育子女所需的材料,基本材料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必须提供本条规定的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一)身份证明,主要指身份证或护照;(二)户籍证明,主要指户口簿;(三)婚姻状况证明,主要指能证明本次婚姻为合法婚姻的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主要指当事人对本人已有子女状况进行声明,并对声明内容负责,如声明不实,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市、区、乡镇街道办理工作职责分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育子女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育子女办理的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再生育子女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再生育子女办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职责,1、申请受理和审核(1)本乡镇街道是否有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受理权限(管辖权)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本乡镇街道应为女方户籍地;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2)审核当事人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审核结果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已经予以受理。,乡镇街道职责,2、将受理意见上报区县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办理)第三十七条(奖励)第三十八条(伤残死亡补助)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领证条件第四条:换领光荣证第五条:退回光荣证第六条:补领光荣证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具体办理依照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沪人口委200587号),领证条件,若干规定第三条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概括起来,公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领取光荣证:(1)依法登记结婚;(2)本市户籍;(3)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4)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5)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注意:我们对领证条件的表述为“公民”,所以,只要夫妻一方符合领证条件,符合领证一方可以单独领证。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婚后按本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第一次生育的一方就可以提出领取光荣证的申请。丧偶或者离婚的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换领光荣证,若干规定第四条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凭外省市的光荣证,可以换领本市的光荣证。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退回光荣证,若干规定第五条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1)申请再生育子女(自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再生育子女申请之日起无效);(2)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3)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自始无效);(4)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主动到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光荣证。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光荣证,同时通知发证机关。当事人持有光荣证仍然有效,但当事人自愿退回的,提供本人自愿退回光荣证的声明,到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退回光荣证并办理注销手续。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自愿退回光荣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并收回其光荣证。,补领光荣证,若干规定第六条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光荣证办理,市、区、乡镇街道办理工作职责分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光荣证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光荣证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光荣证办理程序,1、申请受理和审核(1)确定本乡镇街道是否有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受理权限(管辖权)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向本人户籍地申请;夫妻双方都不为本市户籍,本市不予办理。(例外:军人,也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即: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由女方驻军所在的乡镇街道办理双方的;一方为军人的,一方为地方在上海,本市户籍一方所在的乡镇街道办理双方的。)确定管辖时只看夫妻双方的户籍地,暂不考虑夫妻双方是否符合领证条件。,光荣证办理程序,(2)审核当事人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光荣证办理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上报区县发放光荣证(区县委托乡镇街道办理),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二)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1、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2、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3、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4、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5、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6、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7、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领证所需基本材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子女的户籍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外省市光荣证的换领:还需要持有外省市光荣证及上述材料,办理时,外省市光荣证不予收回;补领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声明、领取过光荣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