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规划师三级第四章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下.ppt
2011助理理财规划师专业能力,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考情分析:考试中主要以单选和案例分析为主,无计算,分值在20分左右,与投资规划的分值不分伯仲。,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收集客户信息第二节:提供咨询服务(重点),第一节 收集客户信息 P120,第二节 提供咨询服务,第一单元 保险基础知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保险与储蓄的区别保险与保证的区别改革开放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一、风险(一)风险的概念所谓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广义:既包括盈利发生的不确定性,也包括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狭义:仅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二)风险的特征 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普遍性: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不确定性:是否发生、时间、地点、损失、承担主体。可测定性: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发展性:创造和发展,(四)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分:投机风险与纯粹风险:纯粹风险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2、按产生原因分: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 3、按产生风险的行为分: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 基本风险是指特定的社会个体所不能控制或预防的风险,它是由非个人的、或是个人不能阻止的因素所引起的风险,涉及范围通常较大。如:地震。特定风险是指与特定的社会个体有因果关系的风险,它通常由特定的因素引起,是由个人或家庭、企业来承担损失的风险4、按风险标的分: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与信用风险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财产风险指导致财产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责任风险指依法对他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或未履行契约所致对方受损应负的合同赔偿责任。信用风险指在经济交往中,因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失信风险。,(五)风险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六)风险与保险的关系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2、保险对风险管理也有着实质的影响。3、风险与保险存在着互制互促的关系。,二、保险(一)保险的定义,三、保险的特性,(四)可保风险应具备的理想条件 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五)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的性质分类(1)商业保险-它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2)社会保险-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3)政策保险-这是政府为了一定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保险-这里是指狭义的财产保险,它是以有形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受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2)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无法用货币来衡量,但保险金额可以根据投保人的经济生活需要和交费能力来约定。(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以信用关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3、按风险转移的层次划分(1)原保险-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订立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将危险转移给保险人。原保险简称“保险”,我们平时用的最多的就是原保险。(2)共同保险-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是由多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担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并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保险责任时,赔偿是依照各保险人承担的金额比例分摊。(3)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进行投保就构成了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区别在于:-共同保险中,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签订的是一个保险合同,其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之间没有互相沟通,投保人与每个保险人均签订了一个合同,很可能使被保险人获得超额利益。(4)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所承保到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另一个保险人再一次保险,也就是保险的保险,这种方式也称“分保”。,4、按实施方式划分,(六)保险的职能和作用,1、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散风险职能分散风险、均摊损失-保险使少数人的经济损失,由所有的要保人平均分摊,从而使单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了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2)补偿损失职能-组织经济补偿、组织保险金给付-这一功能是保险最为本质的功能,也是保险的最终目的。,2、保险的派生职能(1)融通资金(2)防灾防损(3)社会管理职能(4)分配职能(5)风险监督职能,3、保险的作用,3、保险的作用,(七)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目的和主体不同2、保险的对象不同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4、保险金的构成不同5、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6、待遇水平的给付办法不同7、管理体制不同8、立法范畴不同,(八)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方式不同自助、互助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个别均等、综合均等3、目的不同可预测、不可预测4、作用不同储蓄、储蓄+保障(九)保险与保证的区别(十)改革开放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工作要求工作程序第一步:分析客户面临的人身风险1、生命风险 2、健康风险第二步:分析客户面临的财产风险1、不动产 2、动产第三步:分析客户面临的责任风险1、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 3、其他责任第四步:分析客户面临的投资风险1、利率风险 2、通胀风险 3、价格变动风险 4、信用风险 5、流动性风险,第二单元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1、告知,2、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表现形式主要有:漏报 误告 隐瞒 欺诈 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的区别对待要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故意,对故意的处分比无意的重要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否属于事实,对重要事实的处分比非重要事实重 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二、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以及其构成要件1、可保利益的定义与性质,可保利益的性质: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2、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因偷税漏税、盗窃、走私、贪污等非法行为所得利益不得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投保(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否则,保险人的承包和补偿难以进行。(3)保险利益应为客观确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可以以货币形式股价而且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不是当事人的主观臆断的利益。,(二)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1、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2、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1)有效防止和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3)确定了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并为保险人进行保险进行赔付提供了科学依据。,(三)可保利益原则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如果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发生损失时已丧失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除外,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期限长并具有储蓄性,因而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夫妻投保人寿保险后离婚而丧失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三、近因原则(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1、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1)由因推果: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如雷撃折断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用电器损毁,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撃(2)执果索因: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如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位司机酒后开车,酒后开车就是第三者致死的近因,2、近因原则的运用(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四、损失补偿原则,2、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1)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防止被保险人从中得益。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2)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3)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a.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指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额占各保险人的保额总和的比例分摊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公式:(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额 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总和)损失金额举例:如某财产的保额总和是140万元,分别向甲、乙保险人投保80万元和60万元若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是80万元,那么:甲保险人应赔偿:80 140 x 80=45.71万元乙保险人应赔偿:60 140 x 80=34.29万元 b.限额责任分堂摊方式 c.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的例外2、定值保险的例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值)3、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4、人身保险的例外,第三单元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有偿合同要式合同,(三)保险合同的种类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2、补偿性和给付型保险合同3、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4、定值和不定值保险合同5、特定风险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6、原保险和再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形式,(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四)保险合同的形式,工作要求工作程序第一步:分析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无效及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三)保险合同无效1、认定无效的条件(1)因具备保险法上的无效原因而无效超额保险无保险利益(2)保险合同因其他的法定无效原因而无效内容违法无权代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3)保险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无效概括而言: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法定资格;(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四)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支付保险费义务-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危险增加通知-出险及时通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尽力施救,防损与减损义务-提供单证义务等2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时签发保险单证;-及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支付施救费用、调查费用、诉讼或者仲裁费用-拒保及时通知义务,第二步:分析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主体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保险单的转让。-被保险人的变更,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可变更。-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二)客体变更-原因主要是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通常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加批后生效(三)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第三步:分析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一)保险合同的中止-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状态,即保险合同暂时失效。(二)保险合同的复效-主要是就人身保险而言,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应具备的条件:3个(P174),第四步:分析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二)保险合同因双方解除而终止;(三)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四)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五)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 的死亡而终止第五步:分析保险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保险法第十四条强调:“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第六步:保险合同的争议(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原则4、专业解释原则5、其他补充解释原则,三、财产保险合同概述,1、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P177)及特征(1)财产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2)财产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3)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4)财产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5)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6)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保险合同(7)财产保险合同标的是财产以及由财产所产生的有关利益,2、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2)责任信用保险合同(3)信用、保证保险合同3、索赔和理赔P1794、保险代位P1795、委付P180,四、重复保险合同1、重复保险2、重复保险合同的特征3、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4、重复保险合同的分摊(1)比例责任制(2)责任限额制(3)顺序责任制五、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1、企业财产保险,第四单元 人身保险产品介绍,一、人身保险概述,二、人寿保险,三、健康保险,四、年金保险,年金保险的分类:1、趸缴年金和分期缴年金2、按年给付年金、按季给付年金、按月给付年金3、期初给付和期末给付年金4、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5、终身年金和定期年金6、个人年金和联合生存年金7、无返还年金和返还年金8、固定年金和变额年金,第五单元 财产保险产品介绍,一、财产保险概述,(二)财产保险种类1、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2、货物运输保险3、运输工具保险4、工程保险5、责任保险6、信用、保证保险7、农业保险,(四)财产保险的特征,财产保险使用保险代位求偿原则财产保险适用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二、火灾保险,的分类,三、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种,四、运输工具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的分类,五、工程保险,六、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分类,七、信用、保证保险,2010年5月理财师二级、三级保险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