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B.ppt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二),2010年3月,第一部分:事故调查工作要求,第二讲特种设备事故的界定方法,一、特种设备事故界定方法,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等级;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作出了定义;导则对特种设备事故定义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和导则又有不属于、不作为,以及相关事故的规定。,(一)按照事故起因 特种设备事故是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事故。其中,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和损坏;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是指:因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下列三种原因导致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第一,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第二,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第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引发的事故。,(二)按照事故发生环节 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下列几种情形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列入相关事故:第一,在销售、报废等环节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第二,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包括: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第三,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如:气瓶减压阀、胶管泄漏引起的次生事故;第四,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等因其使用参数达到条例规定范围而引发生事故,如常压锅炉带压使用等;第五,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第六,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此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以上相关事故,需要作为事故信息上报。,(三)按照事故特征和造成的后果 所谓事故后果,是指一般指与导致事故最严重后果所对应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所谓事故后果,是指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设备严重损坏或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条例从人员伤亡程度、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程度、影响社会程度四个方面,规定了事故的下限,只要符合以下8个情形之一的,都属于特种设备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的;2、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3、承压类特种设备发生爆炸的;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转移的;5、电梯轿箱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6、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的;7、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的;8、起重机械倾覆,或者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四)事故界定方法,按照条例、规定、导则的事故致因、发生环节、事故特征及后果的规定的范围进行界定,按照规定、导则不属于和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的规定,进行排除。,由于特种设备种类众多,应用领域广、涉及因素多,单凭范围法和排除法也难以囊括,对一些特殊情况,需要以文件形式和用案例解释的方法,进行界定。,二、事故分类分级和分析方法,(一)事故等级 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根据事故等级的不同,事故调查组织的级别逐次上升。条例还规定:除上述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可以理解为,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也包含涉险事故。,(二)事故特征 所谓事故特征,主要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和人员伤害导致的后果,包括设备失效形式以及对人员伤害形式。设备失效形式通常包括: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碰撞、失控或者长时间中断运行故障等。导则附件A对设备损坏特征予以明确的定义。对人员的伤害形式通常包括: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导则规定,人员的伤害分类按照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界定。,(三)事故造成特种设备的损坏程度导则附录A进行了定义:1、完全损坏:特种设备在生产(设计除外)、使用时,特种设备主要结构或者主要构件损坏,无法或者不宜修复再用的损坏。2、严重损坏:特种设备在生产(设计除外)、使用时,因受压(承重)部件、主要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导致特种设备必须立即停止运行而进行修理的损坏。3、一般损坏:特种设备在生产(设计除外)、使用时,主要构件、主要受压部件轻微损坏不需要立即停止运行进行修理,并且未引起其他相关灾害的损坏。4、严重故障:特种设备在生产(设计除外)、使用时,导致特种设备长时间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设备故障。,(四)按照事故的性质条例、规定、导则中都没有对事故性质进行定性规定,但在有关条文的内涵里体现了这个内容。规定第31条和导则第34条都提出认定事故性质的要求。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刑事犯罪案件,其中:责任事故,是指本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或者预防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不能预测、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或者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技术条件无法达到而造成的无法预测或者无法避免的事故。刑事犯罪案件:是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认定是否为特种设备事故,应依法、规范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也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第一部分:事故调查工作要求,第三讲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程序,一、事故调查工作属性1、事故调查工作是一种行政行为 事故调查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赋有事故调查职能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采取委托临时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具体承担调查任务形式,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报批手续。因此,事故调查工作是一种行政行为。,2、事故调查是一种行政委托行为 事故调查组不是一级行政机关,而是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牵头组织,由各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组成的临时性工作组织,承担着负责事故调查质监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任务。事故调查组织依法成立后,其开展的事故调查工作属于行政行为。但是,事故调查组不具有一般行政主体的功能,只是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决策服务的临时性组织,当事故调查工作结束,事故调查报告送达至负责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即告结束并自行解体。质监部门通过向事故调查组派出组长和人员,领导和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来实现对事故调查工作过程的领导。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报批,来实现对事故调查结果的把关。,3、事故调查处理机构,为了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省级质监部门陆续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机构,他们是特种设备事故管理和调查处理工作方面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发挥着积极地作用。规定和导则也从部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层面,明确了这个机构的地位、职责和作用。具体见规定第47条,导则第3条,导则第18条,二、事故调查的任务、原则和要求,规定、导则对事故调查工作的任务、原则、要求等作出了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内涵:,(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任务,(二)事故调查工作原则 第一,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要实事求是,认定事故责任要实事求是,提出处理意见要实事求是,总结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措施也要实事求是。第二,客观公正的原则,程序要合法,组织要严密,纪律要严明。第三,尊重科学的原则,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用科学的方法,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正确结论。,(三)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第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一种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第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是一种调查研究。第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是一个查找证据的过程。事故调查工作任务之一,就是查明事故事实。因此,需要采取询问、查阅资料、现场调查和技术鉴定等方法取得证据,通过言证(言语证明)、物证(实物证明)、书证(文书证明)和科技证明(技术鉴定)证明事故的事实。第四,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是一个分析、判断、认定的过程。,第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因此,需要做好各个方面的协调工作,做到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第六,事故调查工作具有难以重复性,由于事故调查完成后,事故现场和事故设备残骸将会被处理,一般很难再组织二次调查。,事故调查组织领导者的作用至关重要,需要做到,(四)事故调查工作特点有关部门在调查工作中,有着不同侧重点。,主要是针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事故后果,围绕着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开展的调查。,以责任人行为为圆心,以职责为半径,对有关人员和履职情况进行调查。,以事故设备为基点开展调查,按照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重点查清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目的是找出事故发生规律。,公安部门,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程序规定,(一)事故调查工作要依法进行 1、专项法和普通法并用时,专业优先。2、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时,应适用上位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调整的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范畴,主要针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用原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令)是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特殊要求.使用原则是:专项法和普通法并用时专项法优先;特殊法和一般法并用时,特殊法优先。,(二)事故调查程序要合法,我国的法律、法规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条例既有实体要求,又有程序要求。如对事故的等级就是实体规定,对事故报告、调查、批复就是程序规定。规定和导则主要是程序规定。因此,需要我们在开展事故调查中,既重实体,又重程序。,事故调查组组成要合法,事故调查取证要合法,事故鉴定要合法,事故调查报告形成要合法,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要合法,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要合法,事故调查结果,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正义,(三)关于事故调查程序的主要规定事故调查分级组织规定:条例第6164条,规定第20条。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规定:规定第22条,导则第12条。调查组职责的规定:规定第23、24条,导则第1011条。事故调查工作纪律的规定:规定第24条,导则第12条。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时限的规定:规定第31条,导则第42条。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规定第33条,导则38条。事故批复、结案和调查处理情况公布的规定:规定第34条、第3638条,导则第43条、第4546条。,四、事故调查一般工作程序,五、事故调查特殊程序(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规定第25条,导则第15条。实施方法:规定第25条规定,并参考导则第17条。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一是在适用范围,除简易程序外,其它的特种设备事故要按照一般程序执行;二是实施简易程序要商有关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三是经批准实施简易程序时,可以由质监部门单独调查,调查组可以不设小组。除此之外,事故调查其他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应按照规定和导则执行,不得擅自简化。,(二)特殊较大事故调查的委托导则第14条: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等较大事故,引起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负责组织调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并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委托市级质检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这是特殊条款,只针对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承压类特种设备较大爆炸事故和起重机械较大倾覆事故。,(三)其他情况1、规定第9条: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等,因其使用参数达到条例规定范围而发生事故,按照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导则第16条: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调查处理情形复杂、跨区域发生或者需要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调指导的事故,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员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不单是为了追究责任!程序不合法,也是违法行为!甚至影响质监部门的形象,给党和政府摸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