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管理PPT课件.ppt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管理,2012.2.27,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一)水利工程质量与质量控制1、水利工程质量的概念:水利工程质量是指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2、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六个方面)适用性。即功能,是指水利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耐久性。即寿命,是指水利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安全性。是指水利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可靠性。是指水利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经济性。是指水利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与环境的协调性。是指水利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上述六个方面的质量特性彼此之间是相互依存的,总体而言,适用、耐久、安全、可靠、经济、与环境适应性,都是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缺一不可(但是对于不同类型水利工程可根据其所处的特定的环境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的差异,有不同的侧重面)。,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3、工程质量控制:是指致力于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也就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工程合同、规范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工程质量要求主要表现为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控制按其实施主体不同,分为自控主体和监控主体。前者是指直接从事质量职能的活动者,后者是指对他人质量能力和效果的监控者,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1)监控主体:政府的工程质量控制。政府属于监控主体,它主要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抓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材料和设备准用、工程质量监督、重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主要环节进行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工程监理单位属于监控主体,它主要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的质量监督和控制,包括勘察设计阶段质量控制、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以满足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要求。(2)自控主体: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控制。勘察设计单位属于自控主体,它是以法律、法规及合同为依据,对勘察设计的整个过程进行控制,包括工作程序、工作进度、费用及成果文件所包含的功能和使用价值,以满足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属于自控主体,它是以工程合同、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为依据,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交付阶段等施工全过程的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的控制,以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及质量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1、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应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应按规定进行调查、报告,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措施不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岐时,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测。,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2、监理单位质量控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审核、签发施工图纸,主持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签发有关指令、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主持施工合同中的协调工作;监理人员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对主体工程的主要工序、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旁站监理记录,对施工单位自检行为进行核查;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检,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缺陷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条的规定记录备案,消除缺陷手续应当完备。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定(SL288-2003)第条规定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工程实际,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及时、准确、真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3、施工单位质量保证 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项目、数量和标准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各项检测记录应及时、真实、齐全,记录、校对、审核等签字手续应当完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质量检查应做到班组初检、施工队(处)复检、项目经理部质检机构终检的“三检制”。施工记录、质量评定表、检验单及其他备查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按照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对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单元(工序)工程验收手续应当齐全;工程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应及时记录、备案、报告,及时进行处理。,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4、质量机构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建设实施强制性监督,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应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督促有关单位予以整改。,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主体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上报的工程项目划分以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分部工程可委托监理机构组织。验收程序必须规范,手续应当齐全。施工单位应按照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及填表说明(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中心印)的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评定表。,5、工程项目划分、质量评定与验收,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单元(工序)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应符合规程要求,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复核。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备;对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的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应当及时,记录应当真实,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分析。,5、工程项目划分、质量评定与验收,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关系 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督管理或授权其专职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管理,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宏观控制,同时对水利市场主体质量管理进行管理和控制。在水利市场主体质量管理体系中,项目法人通过监督检查和合同管理对施工、设计、材料设备供应等进行质量管理,并委托监理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设计、材料设备供应等进行监理控制,实现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微观控制和管理的目的。,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1、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是遵循国际惯例。,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及内容 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文)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并规定,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从完成质量监督注册,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大型工程宜设立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其他工程应明确责任质量监督员。工程开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总计划、年度计划或阶段计划。质量监督工作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3、政府质量监督特性及其意义(1)强制性。政府的管理行为代表着国家机器的运转,国家机构的管理职能是通过执法来实现的,因此,政府实施的管理监督行为,对于被管理、被监督者来说,只能是强制性的,必须主动接受。未经过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2)执法性。政府监督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并严格遵照有关规定的监督程序行使监督、监察、纠正、许可等权利。(3)公正性。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的职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在对建设工程实物质量及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也是要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必须坚持公正立场。特点是双向约束。(4)综合性。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管理范围应贯穿于建设活动全过程,而不局限于建设过程中的某一阶段和某一方面。,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技术性法规和标准贯彻执行,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下面是质量监督机构设置情况。,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目前,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分三级设置。第一级: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站。第二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第三级:各地(市)水利(水电、水务)局设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为便于开展工作,水利部还规定大中型水利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组),作为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驻工程建设现场的派出单位。,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目前,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省市两级即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中心及市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去年10月进行的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摸底情况看,全省14个市(州)除酒泉、天水、临夏三个市(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地方编办批准的独立实体机构外,其余11个市(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或挂靠水务局或为局内设机构。监督机构不健全。本次培训班后,各市州负责人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好、宣传好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及质量监督机构的必要性,积极争取支持,落实质量监督机构及编制,并按财政部取消质量监督收费文件通知精神,由同级财政将质量监督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任务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审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否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承包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分包现象;对开工报告、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进行审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审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人员、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明确的质量责任制,执行情况如何;审查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能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监理人员是否有合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审查监理细则、监理大纲是否完整、可行,执行情况如何;检查监理单位有关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质量控制资料,检查监理工作质量和建立行为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监理业务,监理过程中抽查记录、监理日志是否完整、真实、,是否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是否能反映工程实际的质量状况;对工程项目,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和任务,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的划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现场各种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采购、进场验收和管理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和合同约定,检查产品供应单位的资质和产品质量;检查搅拌站及计量设备的设置及计量措施能否保证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检查是否按图施工;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按工艺操作规程施工,有无违章和偷工减料行为;监督检查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分部规程验收、单位规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情况,对验收时提出的问题是否作了处理;检查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参与工程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或对工程验收结论进行核定。,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和任务,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6、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具体干什么)(1)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2)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协议)、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施工记录、抽检资料、有关报表等;有权对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等产品制造单位、检测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6、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权限(3)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采取措施立即整改。问题严重时,可责令停工整顿,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议记入甘肃省水利水电施工、监理企业和个人信用不良行为档案。(4)对派驻现场机构及人员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议记入甘肃省水利水电施工、监理企业和个人信用不良行为档案。,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6、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权限(5)对参建单位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责成项目法人予以清退;对参建单位不能胜任职务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责成项目法人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更换;对弄虚作假、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对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议记入甘肃省水利水电施工、监理个人信用不良行为档案;对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其行政、经济、刑事责任。(6)对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等产品的,责成项目法人立即清除出场,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已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论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议记入甘肃省水利水电施工、监理企业和个人信用不良行为档案。,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与质量监督制度,6、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权限(7)对使用未经检验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等产品的,责成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已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论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7、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 监督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工作开展的主要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泥、钢材等原材料、工程实体质量和设备进行不定期巡回抽检。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责成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全面检测。项目法人对检测不合格的部位制定方案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须报质量监督项目站审核后实施;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施工过程控制的部分质量抽检数据成果,与竣工验收检测相结合,作为竣工验收检测成果的一部分使用。,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图:,受理监督事宜,建立质量监督组织,下达质量监督书,编制质量监督计划,召开首次监督会议,工程项目划分确认,项目法人质量行为监督,建设初期监督,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监督,其他单位质量行为监督,主要原材料材质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签证监督,中间验收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监督,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检查,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核查,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编写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对施工单位交工后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质量保修期监督,质量检验资料检查,工程验收监督,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一)建设初期监督1、受理质量监督事宜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报告之前,项目法人应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填报甘肃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同时提交施工图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施工总承包、承包及分包合同副本、工程监理合同副本、资质证书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对收到的资料进行核查,并尽快给予答复(一般要求5个工作日)。如审查合格,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签发质量监督通知书。如不合格,补充资料重新申请。,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一)建设初期监督2、建立质量监督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任务后,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特点、重要性及工程建设需要等,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质量监督组,落实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质量监督组都必须按照质量监督机构授权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质量监督职责,但不代替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质量监督组经批准设立后,应及时制定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一)建设初期监督3、下达质量监督通知书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确认项目法人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要下达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及时限。按照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专业部门不签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工程开工报告,工程不准开工。质量监督手续办好后,就应安排拟承担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务的质量监督员,熟悉设计图纸,查阅地质勘查资料和设计文件。不仅可以了解设计意图,初步掌握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和质量监督到位点,为编制质量监督计划提供依据。还可以及时发现设计中的错误和问题,避免造成严重的质量问题或事故。对于设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与建设、设计单位交换意见。对于一般性的问题,经建设、设计单位认可或同意后,即可对施工图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履行设计变更签证手续。对于较大问题,或涉及方案变更等重大问题,还要报请主管部门的原批准单位批准同意,方可修改、变更。,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一)建设初期监督4、编制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计划是质量监督员针对特定工程项目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具体工作计划。它主要明确在工程项目实施期间质量监督工作做什么、怎样做、何时做、谁来做以及有什么要求等。5、召开首次监督会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应适时召开由参建各方参加的首次进场监督会议,就质量监督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交底,并将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一)建设初期监督6、工程项目划分确认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之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水利部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和SDJ229.16-88、SL38-92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并将工程项目划分方案报质量监督部门审定。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划分方案的审定主要是看其划分方案的合理性如何,是否遵循了有关规定中所要求的大的原则,既要考虑到设计施工的安排,又要便于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的收集与整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或重要分部工程的确定是否合理等。在工程建设实践中,一般质量监督部门只审定到分部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对于一般单元工程的划分可以让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去确定。,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二)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1、项目法人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有:(1)质量检查体系的建立、落实和运行情况。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和素质应符合工程建设需要。制定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按照指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实施细则开展有效的工作,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质量检查的结果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记录和发布。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施工图的审查、落实情况。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3)施工、监理、设计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署、执行情况。,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二)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之项目法人质量行为监督(4)设计变更的手续履行、落实与完善情况,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应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5)是否有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6)对于经常规质量检验评定难以反映工程质量状况的工程建设内容,项目法人是否委托了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了质量检测,情况如何。(7)是否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8)参与或组织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和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情况。,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二)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之项目法人质量行为监督(9)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情况。(10)对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记录。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进行调查报告,并组织进行分析、处理。(11)对其他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情况。(12)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二)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2、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过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与其资质等级范围是否相符,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执业资格要求。(2)设计现场服务体系是否落实,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常驻工地,现场设计代表人员的资格和专业配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3)勘察报告、资料及设计文件是否完善、规范、真实、准确,签发(含变更)手续是否合法齐全。(4)设计方案修改、变更是否符合有关程序,图纸供应与设计通知是否及时。,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2、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过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5)对钻孔的基础面、边坡与洞室开挖工程施工过程中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是否及时进行地质描述和地质评价。(6)在施工前,设计人员应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设计问题。(7)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8)是否按规定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与处理。(9)是否有制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商的行为。,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3、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质量控制制度、质量体系运行及质量控制体系等。如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总监是否持证上岗、项目监理部的人员专业配套能否满足工程需要、监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等。(2)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3)质量控制工作。如关键部位和工序是否进行了旁站监理,主要隐蔽工程是否进行联合验收;是否对施工单位的自检行为及时进行了鉴证;是否坚持工程例会制度,存在问题是否及时得到解决;是否填写监理日志,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有详细记录;对施工质量是否进行了登记,处理手续是否落实;对施工质量事故、缺陷的处理方案是否执行;是否对施工单位的检验结果进行了核实;是否及时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了复核;是否对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了鉴证检验;是否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了抽测;是否及时组织分部工程验收等。(4)资料。如质量月报、质量缺陷报告、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汇总报告是否及时报有关单位,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4、对施工承包商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的资格及配备和到位情况。(2)施工单位是否有质量管理机构,配有专门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责任制度,运行是否正常。(3)主要专业工种上岗操作人员资格及配备和到位情况。合同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是否常驻工地,质检人员是否熟悉各项质量标准,质量检验是否规范及时。(4)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如何,是否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5)是否编制合理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部工程是否单独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如何。(6)现场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如何。,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4、对施工承包商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7)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的执行情况。有无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8)工地实验室的设置和配置情况如何。(9)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混凝土的检验试验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存放情况。(10)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测项目、数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计量器具的校验及混凝土、砂浆试件养护情况怎样。是否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试验,检验是否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是否用于工程。(11)施工质量“三检制”是否做到了班组初检、队(处)复检、项目经理专职质量机构终检。,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4、对施工承包商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2)工程验收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漏序检测现象。检验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怎样。重要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和报验情况如何。(13)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项目、点数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质量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各项检测记录是否及时、安全、校对、审核各级签字手续是否完备。(1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是否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样,所送质量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15)是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是否通知建设、监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4、对施工承包商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6)是否按建立的技术交底制度进行技术交底。(1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对历次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施工质量缺陷有无私自掩盖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描述、备案、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理。(18)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情况。(19)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测及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是否按月汇总报建设、监理单位。,三、水利工程安全监督与管理,(一)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三、水利工程安全监督与管理,(二)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明确规定了项目法人、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对监督管理规定如下:,1、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三、水利工程安全监督与管理,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2)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3)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三、水利工程安全监督与管理,3、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三、水利工程安全监督与管理,(三)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及“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井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等。(1)安全管理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和安全标志等。(2)文明施工检查的项目应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现场宿舍、现场防火、治安综合治理、施工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等。(3)脚手架检查分为落地式外脚手架检查、悬挑式脚手架检查、门型脚手架检查、挂脚手架检查、吊篮脚手架检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检查等六种。,三、水利工程安全监督与管理,(三)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4)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临边防护、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和作业环境九项内容(5)模板工程安全检查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支撑系统。(6)“三宝”、“四口”防护检查: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口、通道口防护情况的检查。(7)施工用电检查项目应包括: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和用电档案九项内容。,三、水利工程安全监督与管理,(三)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8)施工机具检查:对施工中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和打桩机械等施工机具安全状况的检查。,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