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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基建财务易发60条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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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基建财务易发60条问题.ppt

    水利基建财务易发60条问题,湖北省水利厅财务处 邵远亮2011年9月,水利基建财务七个环节,一、会计机构和人员配备 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三、资金筹措与管理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五、工程价款结算六、资金使用与管理七、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一、会计机构和人员配备,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2)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六条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一、会计机构和人员配备,2、会计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一、会计机构和人员配备,3、出纳人员兼任会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一、会计机构和人员配备,4、未建立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或执行不严(1)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附件一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第四条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2)不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5、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不符合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第“一、总说明”中“3”“3”:“建设单位应该根据本制度规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6、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的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四”“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7、未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不符合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一总说明”第“1”“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8、建设资金未在国有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多头开户,转户存储(1)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9530号)第四条第四条:“中国建设银行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规定,严禁将151基本建设拨款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转入其他账户。”(2)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9530号)第五条第五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应严格执行专户管理规定,不得多头开户,不得转户存储。”,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9、原始凭证不真实(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10、账证、账实、账账、账表不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11、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12、往来账款清理不及时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13、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未按规定处理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14、财务印鉴未实行分离管理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附件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15、大额使用现金或库存现金白条抵库(1)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98288号)第八条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2)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98288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16、私设账薄或私设小金库,未对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2)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3)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通知财会200320号附件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单位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三、资金筹措与管理,17、地方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1)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第二条第二条“加强资金源头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三、资金筹措与管理,(2)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619号)第三条第三条:“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他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三、资金筹措与管理,(3)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025号)第四章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等地方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不得将地方配套任务压给县级及县以下”。,三、资金筹措与管理,(4)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同时,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三、资金筹措与管理,(5)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中央根据专项规划、地方项目实施进度、已完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年度专项资金,切块下达,由地方包干使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资金,年度中央资金先到位时,省级政府可用中央资金先安排满一批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同时,切实落实地方资金,当年资金要当年落实,确保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三、资金筹措与管理,(6)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和灌区多渠道筹集,其中中央与地方的安排比例为:东部地区1:2,中部地区1:1,西部地区1:0.5。”(7)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61726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项目建设投资由中央和地方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投资中省级投资应不低于30%,中央资金主要用于机电设备的购置和安装”,三、资金筹措与管理,(8)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6124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中央财政对各省项目实行差别比例补助,东部地区补助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15%,中西部地区及粮食主产区补助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30%。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由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9)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三、资金筹措与管理,18、农民自筹、农民投劳折资和政策抵顶,没有现场施工记录,施工人员的折资计算依据、监理人员签证未纳入财务账上统一管理不符合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三、资金筹措与管理,19、未按工程进度将建设资金及时拨到建设单位帐户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第二条。第二条:“加强资金源头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防止人为的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和其他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0、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806号)第十条第十条:“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1、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发改委、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第三条第三条:“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渠首工程、干支渠(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2、大型排涝泵站改造工程发改委、水利部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61726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项目建设投资由中央和地方按1:1的共同承担,地方投资中省级投资应不低于30%,中央资金主要用于机电设备的和安装。”,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3、堤防维修养护工程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的通知(财农2004269号文)第七条第七条:“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土牛、管理房、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备防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4、水闸维修养护工程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的通知)(财农2004269号文)第九条第九条:“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以及农户补贴等。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6、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7、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6124号)第三条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8、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第十条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9、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建项目;(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十一)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五、工程价款结算,30、预付工程款未执行合同规定不符合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项内容。”,五、工程价款结算,31、工程拨款和结算未以工程概(预)算作为依据(1)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五”“五”:“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投资项目,工程预算须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2)不符合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七条(五)第七条(五):“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五、工程价款结算,32、合同及费用支出未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范围内(1)不符合国家计委关于国家基本建设大型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1997146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超出规定范围的,须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审核部门一律不予承认。”,五、工程价款结算,(2)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五、工程价款结算,(3)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五、工程价款结算,4)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五、工程价款结算,33、未及时办理价款结算不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三)第十三条(三):“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4、工程价款结算不规范:即未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供工程量清单,未经施工人员、监理、项目法人审核签字(1)不符合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五、工程价款结算,(2)不符合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贷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3)不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五、工程价款结算,35、用计划成本、估算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不符合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农199113号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建设成本要真实、准确,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对各种乱摊派、乱涨价费用;提高建设标准,增做计划外工程;超计划建设期的利息及各种罚款等均不得列入建设成本。”,六、资金使用与管理,36、未经批准动用预备费不符合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基本预备费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上级有权部门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预算列的金额之内。”,六、资金使用与管理,37、结余资金未按规定处理(1)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六、资金使用与管理,(2)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3)不符合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五(八)五(八):“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预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由以上原因形成中央投资节余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审批后,将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六、资金使用与管理,38、将未经批准的概算外项目的费用,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超概算费用记入工程成本(1)不符合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农199113号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建设成本要真实、准确,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对各种乱摊派、乱涨价费用;提高建设标准,增做计划外工程;超计划建设期的利息及各种罚款等均不得列入建设成本。”,六、资金使用与管理,(2)不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建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规计199863号)一一:“水利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建设资金只能用于批准的建设内容,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提高定额标准,不得越权调整计划,不得将基建投资挪作它用。非生产性项目计划,也必须严格按工程批准内容和计划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除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外,要求最近组织一次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全面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今年下半年,我部将对全国部分重点水利在建项目的计划及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六、资金使用与管理,39、扩大、虚列项目成本(1)不符合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730号)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2)不符合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农199113号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建设成本要真实、准确,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六、资金使用与管理,40、挪用项目资金不符合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五(六)五(六):“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向。”,六、资金使用与管理,41、违规借出建设资金不符合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和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四条(二)第四条(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六、资金使用与管理,42、弄虚作假、虚报基建项目,违反基建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概算(1)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9132号)第一条第一条:“对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国债专项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的资金上缴财政部外,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取消项目的建议。对地方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通同作弊的,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并建议省级人民政府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六、资金使用与管理,(2)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9132号第二条第二条:“对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六、资金使用与管理,3)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9132号第三条第三条:“对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的,除追回被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六、资金使用与管理,(4)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9132号)第五条第五条:“对项目实施单位未专户存储、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标准提取并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六、资金使用与管理,(5)不符合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六、资金使用与管理,43、未按规定预留、清算质保金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六、资金使用与管理,44、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起止时间和计算基数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起止时间和计算基数。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考虑到不少建设项目前期筹建期间管理性开支没有渠道,建设单位管理费修改为: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六、资金使用与管理,45、未按合同条款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不符合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贷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六、资金使用与管理,46、建设项目在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情况下,单项工程之间的投资调剂,未按规定申报批准不符合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第六条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划、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六、资金使用与管理,47、前期工作经费未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工作内容之内,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截留和挪用、转移前期工作费用不符合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水利前期工作费是指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费,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批准的前期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进行支付;项目立项后的前期工作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按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水利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六、资金使用与管理,48、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不符合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六、资金使用与管理,49、虚列工程量冒领资金不符合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第九条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六、资金使用与管理,50、建设期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费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六、资金使用与管理,51、以拨代支(1)不符合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和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六、资金使用与管理,(2)不符合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农199113号第五十条第五十条:“建设成本要真实、准确,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对各种乱摊派、乱涨价费用;提高建设标准,增做计划外工程;超计划建设期的利息及各种罚款等均不得列入建设成本。”,52、管理费中发放工资的人数,超过核定人数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六、资金使用与管理,53、工程支出无正规发票(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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