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二十二章.ppt
民法学,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第二十二章 合同概述 重点:合同的分类 难点:射幸合同 疑点:启发式思考问题:,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特征:是一种民事行为 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双方、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二、合同自由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有缔结合同的自由,当事人缔结的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自由,不得违背社会利益,(二)合同自由原则的本质 意思自治,意思表示,法律关系,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三)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1、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行为过程,行为结果,2、合同自由之限制的表现,限制当事人选择相对人的自由,规定强行性合同条款,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不端(诚实信用原则等),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无名合同的法律调整,约定,类推相似合同,合同总则,债权总则,法律行为,民法基本原则,二、束己合同与利他合同,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法律意义: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和不安抗辩.2.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而在单务合同中,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发生双务合同的复杂问题.3.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若已履行合同,则可以请求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的给付.单务合同在我国虽适用解除合同制度,但主要适用于第94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适用违约解除制度的情形极为罕见,即使因违约而解除,也不发生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的后果,只是守约方负担返还义务.,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法律意义:1.责任轻重不同。2.主体要求不同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五、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法律意义:两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它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它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六、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七、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八、本约与预约 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为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十、协商合同与格式条款合同,协商合同,格式条款合同,同意或拒绝,十一、买定合同(等价合同)与射幸合同,等价合同,射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