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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药药理15新药注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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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药药理15新药注册.ppt

    1,新药注册管理,广东医学院药理学教研室戴 忠,2,一、新药的定义,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按新药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新药审批办法,3,二、新药的分类,(一)从内涵分(3类),1.创新性新药:,新的治疗方法、新的作用机制、新的靶点、新的结构类型,2.me-too类新药:,已上市药物结构改造、拆分、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4,3.仿制类新药:,国外正在进行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外已上市药物及改变剂型的药物,(二)国家级分类(6类),1.一类(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6小类,(1)通过合成、半合成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5,(5)新复方制剂;,(3)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分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药物;,(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证。,2.二类(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6,3.三类(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4小类,(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或改变该制剂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7,4.四类(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5.五类(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6.六类(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制剂),8,国家级新药,并不是级别越高、质量和市场潜力就越好、就越有投资价值。,也并不是说一类、二类的质量就好,三类的就差,这与质量无关,主要与研发的难度有关。,一类新药,我国现在很少能研发,现在大部分是三、四、五类新药。,9,(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三)注册分类,1.中药、天然药物类(9类),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单一成份(90%以上)及其制剂。,(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未被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地方药材规范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10,(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未被法定标准收载的药用物质替代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药材。,(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具有法定标准药材的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11,(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50以上)及其制剂。,(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中药复方、天然药物复方及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以上1-6类为新药,12,(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不同给药途径或吸收部位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在给药途径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剂型的制剂。,(9)仿制药,(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注册申请我国已批准上市销售的中药或天然药物。,此两类按新药程序办理,13,2.化学药品(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14,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新的复方制剂;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15,(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4小类)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16,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以上为新药!,17,(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按新药程序申报)(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按新药程序申报)(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18,3.生物制品,(1)治疗用生物制品,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2)单克隆抗体;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4)变态反应原制品;5)由人、动物的组织或体液提取的或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制品;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19,7)已在国外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品;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或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20,13)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14)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前述12项);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此三类按新药程序申报,21,(2)预防用生物制品,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2)DNA疫苗;3)已上市销售疫苗变更新的佐剂、偶合疫苗变更新的载体;4)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份疫苗;5)采用未经国内批准的菌毒种生产的疫苗(流感、钩端螺旋体疫苗等除外);,22,6)已在国外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7)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8)与已上市销售疫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9)更换其他已批准表达体系或已批准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采用新工艺制备并且实验室研究资料证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的疫苗;,23,10)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的疫苗;11)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12)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疫苗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13)改变免疫剂量或者免疫程序的疫苗;14)扩大使用人群(增加年龄组)的疫苗;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疫苗。,24,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三、新药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一)新药申请的定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5,(二)新药申请的“两报两批”,1.新药临床试验的申报与审批,26,临床试验要求须选择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申请人应与选定的临床试验单位签订合同,并与研究者共同设计和完善试验方案。试验方案应提请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临床试验用药应符合GMP要求,由申请人免费提供。不得用于非临床试验者、不得销售。,27,临床试验被批准后应当在3年内实施,逾期作废,应重新申请。完成每期临床试验,应向国家和省级药监部门提交临床试验统计分析报告。完成期临床试验,还应向国家药监局提交总结报告。临床试验超过1年的,应每年提交临床试验进展报告。,28,需进行临床试验的情况,申请新药注册:必须进行临床试验;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应进行临床试验;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相应药品注册类别要求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补充申请: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或生产工艺等有重大变化的需进行临床试验。,29,IIIIIIIV,初步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试验人数2030例,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证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研究设计可采用随机盲法对照试验。病例数100例,治疗作用确证阶段。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证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提供充分依据。试验一般为随机盲法对照试验。病例数300例,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自主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改进给药剂量等。病例数2000例,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监局可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1.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2.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3.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4.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物无效的;5.临床试验用药物出现质量问题的;6.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的;7.其他违反GCP的情形。,31,2.新药生产上市的申报与审批,32,国家对新药实行保护制度。新药证书单位在保护期内可申请新药证书副本进行技术转让。新药研究单位取得新药证书两年内无特殊理由既不生产亦不转让者,终止对该新药的保护。多单位联合研制新药须联合申报,批准后发联合署名的新药证书,但每个品种(原料药或制剂)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33,第一类化学药品及第一、二类中药批准后一律为试生产,试生产期为两年。其他各类新药一般批准为正式生产。批准为试生产的新药,仅供医疗单位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得在零售药店出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新药在试生产期内应继续考察药品质量、稳定性及临床疗效和不良反应。,34,药品检验机构要定期抽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如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疗效不确切者,国家药监局可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新药试生产期满前3个月应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申请,逾期未提出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者取消试生产批准文号。,新药试生产批准文号为“国药试字X(或Z)XXXXXX XX”。转正后发正式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X(或Z)XXXXXXXX”。,35,(一)中药、天然药物申报资料,四、新药申报资料,综述资料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临床试验资料,申报项目资料四大类:,36,综述资料(1-6),1.药品名称。2.证明性文件。3.立题目的与依据。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37,药学研究资料(7-18),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8.药材来源及鉴定依据。9.药材生态环境、生长特征、形态描述、栽培或培植(培育)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方法等。10.药材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11.提供植物、矿物标本,植物标本应当包括花、果实、种子等。,38,12.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工艺验证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13.化学成份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4.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5.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16.样品检验报告书。17.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39,药理毒理研究资料(19-28),19.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20.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1.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2.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3.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4.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依赖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40,临床试验资料(29-33),29.临床试验资料综述。30.临床试验计划与方案。31.临床研究者手册。32.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33.临床试验报告。,25.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6.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7.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8.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41,中药、天然药申报资料项目表(一),说明: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2.“”指可以免报的资料;3.“”指可以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研究或按规定可减免试验研究的资料;4.“”具有法定标准的中药材、天然药物可以不提供,否则必须提供资料;5.“*”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说明和申报资料具体要求。,仿制药不要报药品名称,其他药都需要报药品名称、证明性文件、立题目的与依据、对主要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文件及最新参考文献、包装标签设计样稿。,42,中药、天然药申报资料项目表(二),43,综述资料(1-6),1.药品名称。2.证明性文件。3.立题目的与依据。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二)化学药品申报资料,44,药学研究资料(7-15),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45,药理毒理研究资料(16-27),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8.一般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46,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6.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47,临床试验资料(28-32),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30.临床研究者手册。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32.临床试验报告。,48,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表(一),说明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和/或试验资料2.“”指可以用文献资料代替试验资料3.“”指可以无需提供的资料4.“*”指按照说明的要求报送资料5.“”指按照附件“五、临床试验要求”中第4条执行6.文献资料为所申请药物的各项药理毒理(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研究的文献资料和/或其文献综述资料。,49,(二)说明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和/或试验资料。2.“”指可以用文献资料代替试验资料。3.“”指可以无需提供的资料。4.“*”指按照说明的要求报送资料,如*6,指见说明之第6条。5.“”指按照本附件“五、临床试验要求”中第4条执行。6.文献资料为所申请药物的各项药理毒理(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研究的文献资料和/或其文献综述资料。,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表(二),50,综述资料(1-6),1.药品名称。2.证明性文件。3.立题目的与依据。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三)生物制品申报资料,51,药学研究资料(7-15),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8.生产用原材料研究资料:(1)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2)生产用细胞的来源、构建(或筛先)过程及鉴定等研究资料;(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资料;(4)生产用其它原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9.原液或原料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52,10.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辅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11.产品质量研究资料及有关文献,包括参考品或者对照品的制备及标定,以及与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同类产品比较的资料。12.临床研究申请用样品的制造和检定记录。13.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及检定方法验证资料。,14.初步稳定性研究资料。15.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53,药理毒理研究资料(16-28),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1.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2.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3.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54,24.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5.免疫毒性和/或免疫原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26.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医药费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2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28.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55,临床试验资料(29-33),29.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30.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31.临床研究者手册。32.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33.临床试验报告。,56,其他资料(34-38),34.临床前研究工作简要总结。35.临床研究期间进行的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和药理毒理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及试验研究资料。36.对审定的制造和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37.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38.连续三批试产品制造及检定记录。,57,为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和有效控制风险,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9年1月9日国家药监局颁布实施了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五、新药的特殊审批,总体原则:早期介入、优先审评、多渠道沟通交流、动态补充资料。,58,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2.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可在提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时提出特殊审批申请,药品审评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资料予以确认。,(一)特殊审批的范畴,59,3.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4.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包括主治病证未在国家批准的中成药【功能主治】中收载的新药)。,在申报生产时方可提出特殊审批申请,药品审评中心应在20日内组织专家会议审查,确定是否进入特殊审批。,60,(二)特殊审批的途径,2.适时介入、关键阶段沟通交流,1.单独设立通道,优先审评、审批避免与其他注册申请统一排序而导致延时。,一是可在注册申请前就特殊审批申请、重要技术问题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为其研究结果的判断提出参考;,二是在技术审评、临床试验过程中,可与药审中心就相关技术问题进行多渠道、多形式交流,为研究的推进和结果的评价提供帮助。,61,3.设立多种途径进行补充资料,a.召开专家审评会议时直接提交会议所讨论问题的补充资料;b.申请人在主动提出的沟通交流会之后,可对会议所讨论的问题提交补充资料;c.重大安全性问题及时提交补充资料;d.根据“补充资料通知”进行补充资料;,e.允许服务于临床的变更,以提高注册效率;,f.补充资料的时间由普通申请的4个月延长到8个月。,62,4.明确与特别审批程序的衔接,当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新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办理。,(三)特殊审批的风险控制,1.建立退出机制遵循创新药研发的规律,参考国际经验,设计相应退出机制,规定了退出的几种主要条件。,63,2.控制临床风险此类新药被批准上市后还需制定完备的风险控制方案,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承诺,且无充分的、可接受的理由,国家药监局可要求申请人限制该新药的临床使用乃至暂停生产和销售。,3.加强公众的监督对特殊审批新药注册申请设定相应数据库,收录重要的临床试验信息,并于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对外发布特殊审批新药注册申请信息。,64,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家药监局可终止特殊审批,并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义务的;(三)经专家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特殊审批管理的。,65,附件1: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申请表 注册受理号,66,附件2:新药注册特殊审批沟通交流申请表 注册受理号,67,六、新药的保护及技术转让,(一)新药的保护,1.保护期:第一类新药12年;第二、三类新药8年;第四、五类新药6年;试产期新药保护期包含试产期。,2.保护期内的新药:未得到新药证书(正本)拥有者的技术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生产,药监部门也不得受理审批。,68,在保护期内的中药一类新发现中药材,如非原研制单位申报的新药中含有该药材,应按规定进行技术转让后,再申报新药,否则该新药申请不予受理。在非常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药监部门可以作出许可他人生产的决定。,用进口原料药在国内首次生产制剂或改变剂型,在保护期内,如国内有研制同一原料药及其制剂的,仍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新药申报。,69,获得证书后,无特殊理由在二年内既不生产亦不转让者,撤销对该新药的保护,其他单位即可申请生产该新药。其申请参照仿制药品的程序办理。,若有多家单位分别拥有同一品种的新药证书,在保护期内,只要有一家企业正常生产就不能撤销对该新药的保护。,70,(二)新药的技术转让,新药研制单位获得“新药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副本可用于技术转让。,新药证书(正本)拥有单位在申请技术转让时,须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提交以下资料:,B.新药证书(正本)(复印件)、新药生产证书批件(复印件)、质量标准、说明书;,A.申请新药证书(副本)的报告;,71,C.受让单位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或合同(原件副本)。,以上资料经审查合格后转报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审核同意后核发注明受让单位名称的新药证书(副本)。,72,接收技术转让的生产企业,在取得新药证书(副本)后,应在转让单位指导下完成试制样品工作,并将申请生产报告、全套技术资料、试制样品自检报告及新药证书(副本),报所在地省药监部门。,省药监部门对受让单位生产条件、样品试制现场进行考察,并抽检三批连续生产的样品,将审核意见、试制现场考察报告、检验报告书等资料一并转报至国家药监局,由国家药监局核发批准文号。,73,接收新药转让的企业不得对该新药进行再次技术转让。,对于简单改变剂型的新药,原则上不再受理新药技术转让申请;对其他类别的新药,若申报生产该新药单位超过3家时,亦不再受理转让的申请。,对已有多家生产,能满足医疗需要的品种,可停止受理转让申请。,74,已经批准生产的新药,在标准未转正前,不得再次转让。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科研单位,在新药标准试行期内可申请转让。,联合研制的新药,转让时需经新药证书共同署名单位一同提出申请与签订转让合同。,转让申请最迟应在新药保护期满前6个月提出。,接收转让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75,七、新药的质量标准,新药经批准后,质量标准为试行标准,标准试行期为2年。新药的试行质量标准期满,生产单位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填写“新药试行标准转正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经省药监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药监局审核批准。,76,在新药标准试行期内,药品生产单位应做好产品的质量考核和标准的修订工作。试行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试行标准自行废止,国家药监局同时取消其批准文号。新药所需标准品、对照品,由生产单位在申请生产时提供原料药或中药对照品原料及有关技术资料,经中检所标定后统一分发,并保证其供应。,77,八、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一)申请人条件药品生产许可证 GMP认证证书 药品与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78,(二)仿制药条件仿制药应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被仿制药属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79,(三)仿制药申报与审批程序,80,九、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一)申请条件1.获制药厂商所在生产国或地区上市许可的、经SFDA确认安全、有效且临床需要的;2.符合GMP;3.药包材、原辅料来源合法。,81,(二)申请审批程序,82,十、药品注册标准,(一)定义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要求,包括中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 SFDA批准给申请人的药品标准。,83,(二)要求不得低于现版中国药典标准。项目及其检验方法的设定,应符合现版中国药典的基本要求、SFDA发布的技术指导原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原则。申请人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标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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