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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位音乐研究计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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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位音乐研究计画.ppt

    數位音樂研究計畫網路音樂創作團體契約關係研究-以台灣個案為例,蔡念中 教授世新大學 數位影音暨網路教學中心主任Dr.Niann-Chung TsaiProfessor and Director,Digital AV&Web Learning Center Shih Hsin University,報告大綱,研究背景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範圍相關文獻探討研究方法,個案探討研究發現契約內容之建議結論,一、研究背景,近年來寬頻網路盛行,各種數位內容在網際網路上流動的情況越趨頻繁,這股趨勢是乘著轉變為消費者導向的消費大環境而來。網路所提供的線上數位內容服務之中,對傳統產業影響最深遠。傳統產業開始產生法律行動的抵制,甚至因而改變傳統產業結構。其中,數位內容服務影響最大者就是數位音樂。科技的發展導致使用者在交換及擷取數位音樂檔案時的便利性大大提高,但忽略了對傳統音樂產業在智財權上的侵犯,雖然法律採取亡羊補牢的限制條例,但對於習慣使用數位音樂的消費者而言,線上取得音樂已然成為一種新興的消費模式,甚至有取代實體音樂消費通路之趨勢。,目前面對數位音樂的衝擊以及嚴重的非法下載行為,我國音樂產業之法律契約與運作,就形式上而言,乃是依從美國的音樂產業模式;但是實際上,我國音樂產業的實際內涵與市場背景,與美國不完全相同。因此,契約運作與事實狀況過度分離,無論何種從業人員,或是各產業從業人員之權利義務關係都不明確,如果發生糾紛,難以循法律管道解決。著作權人團體繁多,商業經營者恐懼訴訟而無法妥善利用著作物;相關領域又缺乏法律理論與法律專才。這樣的背景,對我國音樂而言,無論是藝術上或是經濟上,都造成無可抹滅的損害與阻礙。,二、研究動機與目的,音樂創作若不牽扯到太多經濟利益,其前景仍可期待,創意也不會消失。國內知名的滾石唱片公司所設立的網路音樂公司滾石可樂就是其中很好的例子。網路創作團體藉由滾石音樂所設立的滾石可樂網站,提供非主流音樂或是創作人把音樂上傳至該網站,提供網友免費下載,並且提供排行榜製造人氣。透過滾石可樂的運作模式,分析特殊的經營模式與可能的獲利方式,並探求滾石可樂網站成為創作樂團與網站之間的法律關係。本文採取透過深度訪談與個案研究分析的方式,勾勒出兩者的互動現象。其次,相對於美國音樂產業對於團體之間內部關係的積極建立,台灣創作團體對於這一方面的重視度並不高,諸如:團體名稱的使用(有可能成為商標)、內部有體或無體財產的歸屬、如何拆帳等問題,國內文獻甚少,此亦是本文欲加以說明者。,本次研究重點,即在於探討我國數位音樂產業之契約與運作,同時針對數位音樂的環境,能否能有效規範及分配?並就以下研究問題進行討論:(一)網路創作團體與網站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與傳統通路的創作團體其差異何在?(二)網路創作團體的內部法律關係為何?(三)網路音樂實務上最常見的契約問題與建議,三、研究範圍,本研究主體之一為非主流樂團(或稱獨立樂團)。在過去,非主流樂團若未被唱片公司接納而發行唱片,多只能以現場表演(live performance)的方式來維繫其生存。(例如校園演唱、pub駐唱等等.),但網路科技發達之後,網路空間反而成為非主流樂團重要發展的平台,這也是非主流樂團在科技時代的特質,亦是本文所關注的焦點,因此除了研究樂團本身的內部成員間的法律契約關係外,也將一並探究其外部關係,即非主流樂團與網際網路有關的媒介部分。目前國內非主流音樂最大的網路聚集地滾石可樂網站即成為本研究探討的另一對象,滾石可樂讓獨立創作者免費上傳歌曲,再由網友免費下載試聽的模式,已產生一定知名度,網站運作模式提供非主流樂團一個宣傳的平台,因此,樂團與網站之間的關係究竟為何?則成為本文探討的重點,同時亦成為本文鎖定之研究主體。,四、相關文獻探討,(一)台灣數位音樂平台的結盟及發展台灣數位音樂產業的發展延遲,最早是受限於五大國外唱片製作商始終不肯同意加入,直到2003年Apple iTunes的成功才稍微打開了台灣唱片製作商的心防。目前的網路音樂下載平台,有中華電信與滾石唱片合作,推出hi-music。另外,以願境網訊公司推出的KKBOX音樂串流平台服務,以及由真實龍馬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推出RealM服務平台,亦與台灣最大的ISP HiNet服務策略聯盟提供消費者影音頻道的服務。其中MP3和盜錄的氾濫是市場萎縮主因,而建立數位音樂收費合理機制,並在唱片業間推廣共同結盟,與電信業者合作,國內數位音樂下載市場才將有機會繼續蓬勃發展。,(二)台灣數位音樂產業的困境台灣的數位音樂產業發展所面對的問題有:1.版權費居高不下:業者需付大筆權利金給唱片公司,下載歌曲收入無法支付大筆開銷。2.唱片公司全部管:通路商的角色和唱片公司不對等,從歌曲定價開始,通路商沒有任何權力,處處受限於唱片業者。3.P2P是最大威脅:P2P沒有版權成本、沒有頻寬成本。亞洲消費者的守法觀念不如歐美消費者,付費下載推動困難。4.華語市場規模小:華語音樂內容數量少,類別也少,要操作起來也會格外困難。5.大環境不夠成熟:消費者缺乏正確使用付費習慣,政府與業者無法建立合理制度。,(三)滾石可樂公司的發展滾石唱片在1999年創立滾石可樂子公司,讓獨立創作者可以把歌曲上傳至該網站,並且供任何人下載。由當時滾石唱片總公司投資約兩億新台幣,公司規模有兩百人之多,到現在是勉強把這個網站支撐下去的情況下,其未來不排除到大陸經營。其中,無法找出合理的獲利模式是主要原因。(四)網路創作樂團本文所稱之網路創作樂團是指以自行創作音樂,並曾經以網路為媒介的非主流樂團。以發行有特色、小眾、獨特的音樂為主,通常也沒有大量資金支援。這些創作樂團可以利用網路來讓更多人聽到他們的創作,不論是樂團自己的網站或是其他提供音樂平台的網站(例如:滾石可樂音樂網)來表現創作。,五、研究方法,本研究所使用之研究方法,包括國內外文獻分析、深度訪談、個案研究法,最後,再彙整資料,尋求問題之解答。(一)國內外文獻分析美國是演藝事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關於創作團體與唱片公司之間的關係有所說明,在契約部分,有類似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部分可供本研究參酌,用來比對分析本文對於受訪者所提供之契約,來對照台灣目前關於創作團體法律關係之分析。,(二)深度訪談網路創作團體與音樂網站之間的法律關係,通常從兩者之間的權利或義務看起,故契約之研究為本研究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契約之取得不易,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台灣演藝環境常有一些不成文的文化,換言之,許多約訂不行諸於文字上的契約,有時候口頭答應或是按照慣例的情況在所多有。其二:不論是哪一方,對於契約內容的事項都不願意向外透露,透過對於網站經營者與網路創作團體的深度訪談,希望得到除了整個網路創作團體與網站之間的產業流程,亦希望描繪出完整權利義務架構。網路創作團體:薄荷葉樂團(http:/)音樂網站:滾石可樂(http:/)獨立唱片公司:小白兔橘子唱片有限公司(http:/),(三)個案研究法個案研究偏重於探討當前的事件或問題,尤其強調對於事件的真相、問題形成的原因等等的方面,做深刻而且周詳的探討。本文採取個案研究法,對網路創作團體本身的運作進行檢視,由於音樂產業關於契約分析,過去文獻資料甚少,因此亦從個案研究作為本文最重要的第一手資料。網路創作團體:薄荷葉樂團(http:/)音樂網站:滾石可樂(http:/)獨立唱片公司:小白兔橘子唱片有限公司(http:/),(一)、網路創作團體的內部法律關係為何?1.樂團團員之間的關係合夥的型態?創作樂團內部關係規定的林林總總,也可以完全付之闕如,大抵是以樂團規模、收入多寡、獨立或是主流音樂、甚至與樂團的本身的風格有關,以這次所訪談的獨立樂團來說,似乎都沒有詳細完整的約定。(薄荷葉樂團)2.對於樂團團名的重視度不夠團名對於一個音樂團體來說是相當重要的,許多樂團甚至拿去註冊,成為商標而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受訪團員的說法,現在若是樂團解散之後,一般都是由主唱來取得團名使用權,但我國獨立樂團較不重視。(薄荷葉樂團)3.版稅問題未約定,成為糾紛來源:版稅或許不是這些獨立樂團所真正關心的,大家的想法都是:在樂團可以維持獨立性的狀況下,可以維持基本的生活。但是往往因為沒有法律文件的支持,對於重要的版稅問題也是靠交情,甚至對於團員的不合理對待也常常發生。(薄荷葉樂團),六、個案探討,(二)、網路創作團體與網站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與傳統通路的創作團體其差異在?1.網站與網路創作團體契約關係成效不彰網路創作團體與網站之間的契約關係其實必須倚賴雙方的談判實力(bargaining power)。創作團體若要在滾可網站發表作品,必須在網路上點選制式化的契約範本,否則根本無法上傳歌曲。在契約的形式方面,因為強迫導引式的內容導致契約不合法,網路創作團體並沒有遵守的義務,整個經營想法也偏於消極。(滾石可樂網站)2.發行權名義上歸屬於網站,網站也扮演了傳統經紀人的角色滾石可樂網站可以擁有優先簽下歌手發片的權利,網站每個月會固定Copy歌曲給製作人試聽,但成效並不理想。(滾石可樂網站)3.契約方面的問題在於一般人對法律文件的恐懼滾可透過實體的通路在2000年發行過全台灣第一張MP3的專輯我的第一張MP3,裡面有二十幾首歌,賣了四百萬,扣掉成本,一個人可以拿到三萬五萬,後來又要發第二張,要收歌時就遇到困難,因為只要遇到要簽署文件的東西,樂團就開始害怕,許多藝人都會說這怎麼能簽呢?,因為不懂法律的人對於簽署這些合約都是很排斥的。(滾石可樂網站),七、研究發現,一、網站定位只是平台提供者網路媒介由於沒有合理獲利模式與完整的規範,加上政府對於國內音樂產業的支持度不夠與網站日漸增加的人事、營運、管銷成本,所以網站經營者的心態只能消極的維持與網路創作團體的關係。二、網路對於創作樂團來說只是一個傳播音樂的媒介所謂網路創作者如果沒有網路,還是會創作。但透過滾石可樂這樣的網站,會產生一些聚集效應。但音樂本身就不只是檔案,傳播方式的變遷並不會帶來新的力量。,三、契約關係流於宣示性質1、本研究發現對於滾石可樂這種經營模式的網站來說,契約反而是一種約束,因為使用網路當做宣傳的成本越來越低,樂團也可以很容易架設個人網站自行宣傳。2、契約效力不彰在於雙方談判籌碼都不高,以網路作為宣傳族群的主要都是非主流樂團,主流樂團仍依賴傳統的電視節目通告、廣告、拍攝MV等方式在主流媒體大量曝光,但獨立音樂少有這樣的籌碼,一般來說,有滾石可樂這樣的平台已經算是可以接受。3.與傳統創作團體差異不大,網路的本質即媒介在於本研究中某種程度又再度受到驗證,因為創作樂團的主要活動範圍仍在表演,而不是音樂檔案,最終還是需要回到傳統唱片業的行銷規則條件來談契約內容,所以網站也扮演經紀人的角色。故傳統產業音樂產製過程,去中介化的程度在本研究中並不明顯,縱使有唱片公司對於某個創作樂團有興趣,最後一般大眾所消費的也不只是透過網路平台,而仍是以簽發行約的方式來製作,最後主要銷售管道仍須回歸實體與傳統通路。,八、契約內容之建議,(一)樂團成員之間內部應注意之事項1.團體成員之間的私法上契約關係若為合夥,則必須注意合夥契約之內容基本上,我國民法上合夥契約之成立並不以書面為必要,有意思表示即為已足,故樂團大部分終究以合夥關係在經營共同事業,彼此發生糾紛時,多亦適用民法上合夥之規定。因此,倒不如事先加以約定。其需要特別注意的有,例如團名的歸屬,涉及商標LOGO的使用權,換言之,若團名歸屬不清,連帶的讓獨立樂團重要的收入來源週邊商品的販售將受到阻礙。2.合夥收入之分配最好亦訂入契約中經由本文的訪談可以發現,每個樂團對於合夥收入分配的情況並不相同,這乃與各樂團成員之間的貢獻程度或年資有關。不過,單純依貢獻程度或年資決定收入之分配不僅充滿不確定性,連帶影響到日後舉證的難度。樂團的收入種類繁多,可依演出性質(例如戶外演唱、售票表演或專輯發行所產生的版稅)明白的規定其收入分配於合夥契約中。,(二)樂團與唱片公司之間的外部關係網站經營的主要還是來自唱片公司財務支援,而唱片公司對於網站的經營心態為何就很重要,若唱片公司把滾石可樂作為一個挖掘新人的管道,自然網站上的定型化契約對於樂團經紀權或是優先簽約權必特別重視。然而,許多歌手發跡於網路的滾石可樂,但最後亦非滾石唱片旗下歌手。經紀權歸屬事關重大,樂團大多不信任網路上所提供之訂型化契約效力。實則,此部分最常見的情況還是應回到傳統實體簽約模式,來對於經紀權的內容與範圍磋商。經紀契約的部分,實務上亦常見藝人歌手與唱片公司發生衝突的狀況,對於樂團來說,經紀人的好壞攸關樂團發展成敗。以我國目前音樂產業現況,經紀人通常是由大唱片公司為其旗下樂團歌手所雇用,其複雜度與分工不若美國來的精密,屬於照顧樂團的貼身經紀人。經紀契約非我國民法上有名契約,其約定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可自行約定。雖說如此,定型化契約或許可由主管機關甚至演藝工會提出,不過這只對雙方權利義務所作的第一層把關,不過必須體認的是,沒有完美的契約內容,而會受雙方各自主客觀條件、談判實力所左右。,九、結論滾石可樂音樂網站,1999年成立至今,經營情形每況愈下。就目前經營模式而言,採取音樂完全免費上傳下載方式,自然無法負擔龐大人力與網路頻寬成本,甚至未來想移往大陸地區發展。因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幾點建議:滾石可樂音樂網站可增加介紹其它音樂類型,不只是非主流獨立樂團,滾石唱片擁有許多音樂製作資源,應可成為多元音樂入口網站,增加點閱率與週邊效果。另外,結合滾石集團旗下之滾石移動公司,該公司在台灣與中國的手機鈴聲下載已逐漸成為有利潤的市場,未來可同時結合除手機外之其他行動載具。最後,對於創作者、消費者與網站之間建立合理收費機制,這樣才能讓彼此之間獲得最大最長久的利益。行銷模式的改變,數位音樂因為大量的下載產生龐大的商機。其目的就是經由整合行銷的手法,例如音樂下載平台的會員通常都有自己的網誌。隨著行動寬頻的技術發展以及blog的推出,經由網誌內容的介紹以及會員之間的口耳相傳的口碑行銷,達成該歌曲的快速推廣。而下載平台和網誌功能的結合,經由不同的行銷通路互相影響達到最大的行銷效果與週邊產品販售。,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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