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位环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制思考.ppt
數位環境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制思考,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賴文智律師2007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數位科技與著作種類,數位科技打破著作分類的籓籬多數的著作類型,均可能被數位化,亦可能產生數位內容產品;單一數位內容產品,亦可能包含數個不同種類的著作數位時代的多媒體著作是單一內容產品,但屬於複數著作的結合,若複數著作分屬於不同著作權人,則須取得所有相關著作權人的授權,始得合法授權他人利用,否則,其他利用人也會有責任。,數位著作利用與複數權能,數位著作商品利用涉及複數的著作權能的行使書籍的出版,只要出版社向作者取得合法重製、散布(出版)的授權即可,消費者購書後無論要閱讀、出借等,都不涉及著作權的行使電子書的出版,除了要取得重製、散布的授權之外,還必須要取得公開傳輸權,以利透過網路銷售,以及要取得再授權予使用者的權利,因為使用者閱讀電子書必須暫時性重製該電子書,亦須取得合法授權涉及在公開場合利用的數位著作,還須要考量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戲劇、舞蹈)、公開上映權(視聽)、透過廣播、電視則須考量公開播送權,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功能,主要功能:藉由管理契約之簽訂,權利人將權利交由團體管理,團體以集體授權之方式與利用人簽訂授權契約,並收取使用報酬,依團體分配機制,將報酬分配予權利人,因此:著作財產權人能有效行使權利,落實權益之保護。利用人能便捷取得授權,合法利用著作,減少因利用著作所引發之法律糾紛。建立健全之著作利用市場,以激勵創作,促進 國家文化之進步與發展。,著作權仲介團體特色,著作權人已事先將著作委託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行使,利用人無須耗費勞力與個別著作人聯絡,直接向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即可,集體管理團體亦不得拒絕授權。著作無分貴賤,一律適用相同的使用報酬率。所有利用型態相同的著作利用,所適用的使用報酬費率都是相同的,不因著作是否流行或是否為大師的創作而有所不同。但仍會因個別著作被利用的頻率而影響其報酬。著作使用報酬費率一旦決定之後,除重新依相關程序決定之外,並不會因個案而改變,而集體管理團體所處理的著作利用大多是與對公眾利用著作有關,故一般認為著作使用報酬率的安排與公眾利益相關。,單一窗口的呼聲與檢討,複數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造成利用人最大的困擾同一著作類別,複數的集體管理團體單一利用行為所涉及之複數著作類別單一利用行為所涉及之複數著作權能未加入集體管理團體的著作授權取得的困境,著作權管理的僵化,權利人與管理團體管理團體依法須為公益性社團法人就委託範圍內,權利人不得自行管理著作,委託團體管理時仍會有代理人成本,個別著作之授權利用無法達到最佳化利用人與管理團體概括授權與個別授權的方案有限,無論授權模式或費率,都難以個案調整授權費率爭議難解,集體管理法制的數位思考,增加著作權人加入集體管理團體的誘因著作利用市場小為國內集體管理法制的特殊環境因素提高著作權人加入集體管理團體所可獲取的著作利用報酬,乃是集體管理法制得以運作順利的基礎降低著作利用之授權成本與取得成本客製化的授權方案單一窗口爭議處理機制,集體管理法制的數位思考,立法建議管業務而非管組織:放寬集體管理的組織型態限制,如:以營利事業的型態,運作效益恐遠較公益社團法人來得佳強制集體管理團體的數位化義務:資料庫的建置與授權資訊的提供義務,提高成立管理團體的門檻,淘汰運作不符成本效益的管理團體允許為特定利用目的授權聯盟的組成:線上音樂或影音,涉及數種不同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權,允許各團體、經紀公司、個別權利人等,為特定目的組成授權聯盟或寬鬆的組織,集體管理法制的數位思考,開放跨著作類別的集體管理委託管理契約的彈性化,滿足著作權人同時具有集體管理與個別管理的需求提供集體管理團體依據利用人需求進行客製化授權方案的可能性,集體管理團體兼做經紀業務或是授權管理團體的職員彈性調整授權方案法定提存制度或延伸管理制度(孤兒著作等)刑事責任的減輕與民事賠償義務的提高,ex.律師費用列入損害賠償範圍、懲罰性的賠償金費率制定及爭議解決機制,THE END,賴文智律師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