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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第九章-入境货物报检-分类复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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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第九章-入境货物报检-分类复习.ppt

    第九章 入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一:入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二: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三:入境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四:入境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五:入境化妆品六:入境玩具七:入境机电产品八:入境汽车九:入境石材、涂料 十: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十一:入境特殊物品十二:入境展览物品十三:入境来自疫区的货物十四:入境货物木质包装,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范围:入境 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一、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二、肉类产品及水产品三、其它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动物遗传物质:胚胎、精液、卵细胞,其它检疫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等,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一 入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报检要求,1、检疫审批 进口商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订贸易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前,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取得备案证明书。,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一 入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报检要求,2、报检要求(1)报检时限和地点 输入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应当按照指定的口岸进境。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约定检疫时间。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日报检。,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一 入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报检要求2、报检要求,(2)在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原产地证等;(基本的外贸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输入种用/观赏用水生动物、种畜、种禽等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使用证;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应提供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使用单位备案证明书。无上述第三项或第四项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一 入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报检要求,3、其它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1)境外产地预检 输入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输入数量、输出国家的情况和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的动物卫生检疫议定书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境外产地检疫。需要进行境外检疫的,要在进口合同中加以明确。国家质检总局派出的兽医与输出国的官方兽医共同制订检疫计划,挑选动物,进行农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安排动物运输环节的防疫等。(2)隔离检疫 进口种用/观赏用水生动物、禽、畜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入境的其它动物,须在临时隔离场实施隔离检疫的,申请单位应在办理检疫审批初审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使用证。入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入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它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入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它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一 入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报检要求,(3)注册登记 输入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国外生产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注册登记。(4)检疫放行和处理 经现场查验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外表包装、被污染场地等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场所后,进一步实施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转移、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动物检疫证书;须作检疫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一 入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报检要求,(5)其它要求 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输往我国的水生生物在隔离检疫期间,不得与其它野生或养殖的水生生物接触。输往我国的水生生物在包装运输前,不得有任何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种用和观赏用水生生物必须使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批准的有效药物进行药浴、消毒并驱除水生动物体外寄生虫。输往中国的水生动物的包装必须是全新的或者经过消毒,符合中国卫生防疫要求,并能够防止渗漏。外包装应当标明养殖场注册编号、水生动物品种和数量;内包装袋袋透明,便于检查。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加工、存放、使用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对动物遗传物质的第一代后裔实施备案。,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 入境肉类及水产品报检要求,1、检疫审批 进口商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订贸易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对进口肉类及水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进口手续。,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 入境肉类及水产品报检要求,2、报检要求(1)报检时限和地点 进口肉类产品,只能从国家指定的口岸进境。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约定检疫时间。(2)在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原产地证等;(基本的外贸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经港澳地区中转的进口肉类产品,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中转预检,合格后另外加施新的封识并出具证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加验指定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正本。,3、其它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1)境外产地预检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输入数量、输出国家的情况和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的动物卫生检疫议定书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境外产地检疫。(2)中转进口预检 目的地为内地的进口肉类产品,在香港或澳门卸离原运输船只并经港澳陆路运输到内地的、在香港或澳门码头卸载后到其它港区装船运往内地的,发货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中转预检。未经预检或预检不合格的,不得转运内地。(3)注册登记及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及水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 入境肉类及水产品报检要求,(4)检疫放行和处理 经现场查验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外表包装、被污染场地等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场所后,进一步实施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转移、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注明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及唛头等追溯信息。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动物检疫证书;须作检疫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的产品,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需办理注册的产品生产企业未获得中方注册的;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涉及人身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 入境肉类及水产品报检要求,(5)其它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对进出口肉类及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或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进口肉类产品或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进口肉类产品或水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存储冷库或其他场所。装运进口肉类产品或水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将进口肉类或水产品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进口预包装肉类产品或水产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食品标签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其标签进行检验。,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 入境肉类及水产品报检要求,1、检疫审批 进口商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订贸易合同。国家质检总局经过风险评估,取消了一部分风险较小的动物产品进境检疫审批规定。,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三 其它入境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报检要求,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三 其它入境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报检要求,2、报检要求(1)报检时限和地点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约定检疫时间。(2)在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原产地证等;(基本的外贸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三 其它入境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报检要求,检疫放行和处理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转移、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范围: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一、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三、粮食及其加工品四、其它植物产品另:转基因产品报检要求,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一 入境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1、检疫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属于上述禁止名录的,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特许检疫审批手续,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属于禁止名录的,1、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办理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2、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还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 土壤和生长介质特许审批。3、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2、报检要求(1)报检时限和地点 时限:入境前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地点: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2)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A入境货物报检单 B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原产地证 C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D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一 入境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一 入境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3 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从事进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 入境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1 检疫审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我国对进口水果的原产国或地区有明确规定,详见“我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因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需要进口国家禁止进境水果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 入境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2、报检要求(1)报检时限和地点 时限:入境前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地点: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2)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A入境货物报检单 B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原产地证 C 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D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 入境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3其它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检疫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可进行除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 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退运或销毁 需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另:经港澳中转进境的水果,须向港澳中检公司申请中转预检。港澳中检公司预检后施加新的封识并出具确认证明文件;须凭此文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三 入境粮食及其加工品,1、检疫审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有些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比较低,无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如:粮食加工品、薯类加工品等。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三 入境粮食及其加工品,2、报检要求(1)报检时限和地点 时限:入境前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地点: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2)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入境货物报检单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原产地证 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转基因产品还需提供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正本,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三 入境粮食及其加工品,3其它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检疫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可进行除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 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退运或销毁 需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四 其它入境植物产品报检要求,进口原木 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进口干果、干菜、原糖、天然树脂、土产类、植物性油类产品等,类似其它产品。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等产品无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根据产品携带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这些产品风险很小),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五 入境转基因产品报检要求,申报制度(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内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须提供农业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正本标识制度(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的,准予进境。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进境;未标识的,不得进境。,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五 入境转基因产品报检要求,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列入目录的,申报为转基因的,实施转基因项目符合性检测 申报为非转基因的,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目录以外的,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经转基因项目检测 合格的,准予进境 不合格的,退货或销毁,第三节 入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报检要求(1)报检时限和地点 时限:入境前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地点:入境口岸(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2)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入境货物报检单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原产地证 输出国官方出具的动植物检疫证书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针对动植物源性食品),第三节 入境食品,2、其它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3)食品标签、说明书(4)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生产企业注册(5)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6)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9)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目录124种产品 三种用途:人类食品加工、动物饲料加工、或仅用于工业用途,第三节 入境食品,2、其它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8)通关放行 检疫合格,签发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即卫生证书)检疫不合格,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可进行技术处理-经技术处理,重新检验合格后放行 无有效处理方法-退运或销毁 需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3、进口食品换证 进口食品运往内地销售时,持口岸签发的卫生证书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卫生证书。此时也应填写报检单。,第三节 入境食品,4、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报检要求 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应向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同时随单提供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还应提交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复印件)。经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列明包装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食品检验的同时对食品包装进行抽查检验。,第三节 入境食品,4、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报检要求对未能提供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的,在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受理报检时,进口商可按备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对未经备案企业进口或生产的食品包装应实施批批检验检测。对已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可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书换发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必要时应对安全、卫生项目进行检测。对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按照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监督抽查管理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应按照出口食品包装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第四节 入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1、注册登记&备案登记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需要延期的,由输出国或地区的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期。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登记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第四节 入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2、报检要求(1)报检时限和地点 时限:入境前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地点:入境口岸(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2)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A入境货物报检单 B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原产地证 C 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D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有的不需要提供,主要是动植物源性产品需要)E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有的不需要提供。由农业部签发,详情咨询农业部),第四节 入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3其它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1)检疫放行和处理检疫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可进行除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 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退运或销毁 需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2)其它要求(略),第五节 入境化妆品,1、报检(1)报检时限和地点 时限:入境前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地点:入境口岸(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2)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A入境货物报检单 B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原产地证 C 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相关资料(中文标签样张、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化妆品成份配比资料等)D 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备案证书),第五节 入境化妆品,2、检验检疫检验的项目: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安全卫生等项目。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CIQ标志。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对化妆品标签的审核,与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经检疫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1)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2)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4)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第五节 入境化妆品,3、通关放行检疫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货主凭此证明换领检验检疫CIQ标志,并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加贴后,方可销售、使用。检疫不合格,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可进行除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 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退运或销毁 需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第六节 入境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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