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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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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docx

    XX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爱国卫生管理,营造“整洁、有序、优美、卫生”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XX省爱国卫生条例XX省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XX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环境卫生、减少危害健康因素、倡导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并将爱国卫生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其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和干部的重要依据。第六条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卫生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疾病预防等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第八条市爱卫会下设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承担市爱卫会的日常工作,拟定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规划、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各部门、各单位和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投入。第十条市爱卫会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各组成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本辖区、本部门分管的各项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一条各级爱国卫生组织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标准和措施;(三)动员社会各界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创建等活动;(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口素质;(五)指导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的爱国卫生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发动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委托专业机构对重点单位和场所进行消杀;(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爱国卫生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市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一)发改委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卫健委负责实施病媒生物防制,开展除害灭病技术指导和卫生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劳动卫生开展行政监督,预防食物中毒,防止各种疾病发生和流行;负责病媒生物密度检测及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指导;做好各种传染病防治工作,对社会性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三)财政局负责为爱国卫生事业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科学合理规划城市空间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新型住宅。(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推广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牵头负责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工作。(六)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人畜粪便和其他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开展农村改水普及工作;组织开展农田、水库灭鼠活动,会同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七)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源监管,对废渣、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行政监督,降低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八)教体局负责学生健康教育、学校卫生设施改善、学校环境整治和绿化,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全民身体素质。(九)融媒体中心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教育、遵守社会卫生公德和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十)文广旅局应结合本行业管理要求,加强所属单位公共场所工作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卫生管理工作。(十一)市场监管局应贯彻国家各项卫生法规,加强食品监管,改善环境卫生状况,保证各类食品达到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卫生配套设施建设、摊贩划行归市;协助卫生、环境监管部门搞好集贸市场内摊位、门店的食品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摊点周围环境卫生。(十二)公安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城市居民养犬规范管理,倡导文明卫生行为;依法查处爱国卫生管理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十三)民政局应会同公安、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殡葬管理工作。(十四)工会、共青团、妇联应组织职工、青年、妇女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及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开展社会卫生公德教育,提高人口卫生素质。(十五)交通局应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开展交通工具控烟活动和卫生文明行车活动。(十六)林业发展中心应加大主次干道、广场和游园园林绿化景点的维护,对缺株断带进行补栽,严厉打击毁绿行为。(十七)住建局应强化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确保建筑工地持续达标。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十四条建成区内和驻地在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商场、市场等)、社会团体均应服从村管理,遵守村卫生制度,纳入卫生评比范围,参与村卫生整治等活动,协同提升村爱国卫生工作水平。第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管卫生”原则,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导。第十六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爱国卫生月、卫生责任区、卫生单位检查评比等制度。第十七条市爱卫会应按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制订巩固创卫工作计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管理和卫生水平,巩固创建成果。第十八条各乡(镇)街道应结合村镇建设规划,以改善农村饮水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为重点,积极开展省级、市级卫生乡镇和卫生村创建以及健康乡镇、健康村、健康家庭建设。第十九条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按照省市制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实施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健全、落实各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辖区卫生水平。第二十条市爱卫办应当制订卫生创建计划,组织开展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等卫生创建活动。组织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村街(社区)、各单位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参加爱卫会组织的爱国卫生义务劳动、爱国卫生月等活动。第二十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卫生监督制度。第二十四条市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承担爱国卫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通过监督检查和评比活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实施指导和监督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按照省、市制定的爱国卫生标准加强日常管理,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一)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卫生状况良好;(二)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并定期保洁维护;(三)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日产日清;(四)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楼道整洁,门窗无破损,无乱堆乱停、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等现象,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五)公共场所、食堂卫生清洁,符合卫生标准;(六)厕所清洁卫生,防蚊蝇设施完善,无蝇无蛆和粪便积存,排污管道通畅,基本无异臭味;(七)单位环境达到净化、硬化、绿化、美化、亮化、有序化要求;(八)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第二十六条社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场所应加强爱国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一)落实专业人员管理,制定卫生保洁制度,做到每日清扫,专人保洁;(二)合理、规范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三)垃圾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管理,定点收集、统管统运、日产日清;(四)公共厕所数量达标,专人管理,内外环境清洁卫生;(五)污水排放设施完善,无排污明沟;(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七)单位卫生符合要求,社区环境达到净化、硬化、绿化、美化、亮化、有序化要求;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八)居民饮用水安全卫生,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九)街巷、楼道、楼院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宠物等;(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爱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二)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倒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废弃物、污水、粪便或者焚烧垃圾、秸秆、废弃物等;(三)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市场、商场(店)、板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五)玷污、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及其他损害公共卫生行为。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和从业人员培训、卫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积极贯彻执行XX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病媒生物防制要求达到国家标准。(一)各部门、村街(社区)应当有病媒生物防制专兼职人员;市疾控中心应有病媒生物防制专业人员,做好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及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指导工作;(二)市爱卫会应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区域内春秋季灭鼠、夏季三灭等统一控制活动;(三)各部门、村街(社区)和个人应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职责,采取专业消杀和群众防制相结合的办法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对重点场所推行PCo公司专业化防制。同时开展孳生地调查和治理,消除其孳生环境,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四)农贸市场、小餐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应加强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建设,提高合格率和利用率;(五)城市房屋拆除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标准灭四害;工程承建单位应清除建筑工地内四害孳生土壤,开展灭防活动;(六)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村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依法管理灭鼠药物和灭杀病媒生物药品、器械。禁止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剧毒药品。第三十条完善由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面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第三十一条提倡全民戒烟,广泛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单位按规定设置控烟标识,落实控烟措施,开展群众性控烟工作。第三十二条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限制养犬。经批准饲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疫和预防接种。第三十三条各类车辆应按照规定行驶、停放,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第三十四条公园广场、旅游景区、早夜市、建筑物立面、河道沟渠、市政设施、环卫设施、集贸市场、停车场、窗口单位及其他影响城乡卫生质量的部位和区域应当加强卫生管理,确保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第五章奖惩规定第三十五条按照XX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市政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其他形式的表彰和奖励;对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专项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六条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工作滑坡严重,群众意见较大,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条件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第三十七条对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以及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整改、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违反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八条爱国卫生未达标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村、文明社区和文明单位。第三十九条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或者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者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第四十条对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单位,市爱卫会有权责成其依法履行管理责任;对拒不整改的,当年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乡(镇)街道、部门,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第四十二条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执行公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对阻碍、拒绝爱国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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