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规制度.ppt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与法律、法规,胡龙伟,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律制度2、监理工程师3、工程监理企业3、建设工程监理组织4、建设工程监理规划5、建设工程目标控制6、建设工程合同管理7、建设工程组织协调8、建设工程风险管理9、建设工程监理规划10、国外项目管理相关情况介绍,相关知识的关系,通过本门课程达到如下效果,1、充分了解建设工程监理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与发展的要求,为自己持续学习打下基础。2、充分了解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工作特点。3、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与法律环境、人文环境。4、充分了解职业人员的道德、行为、观念等等的职业内涵。,工程监理,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了解: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建设 工程法律法规体系。熟悉: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知识;建设程序;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作用和特点;建设工作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计划学时:4学时,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建设工程监理理论和发展趋势 第三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第四节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一、建设工程监理产生的背景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四、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一、建设工程监理产生的背景,从新中国成立直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安排计划(包括具体的项目计划),由国家统一财政拨款。当时,我国建设工程的管理基本上采用两种形式:(1)对于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己组成筹建机构,自行管理;(2)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则从与该工程相关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程建设指挥部,由指挥部进行管理。,一、建设工程监理产生的背景,投资“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工期延长的现象较为普遍。进入了改革开放后,国务院决定在基本建设和建筑业领域采取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例如,投资有偿使用(即“拨改贷”)、投资包干责任制、投资主体多元化、工程招标投标制等。,一、建设工程监理产生的背景,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制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一、建设工程监理产生的背景,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人全面推行阶段。,我国工程监理的发展阶段,1)前期阶段(1982-1988)1983.8.8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鲁布革水利工程项目推广(施工项目管理)2)试点阶段(1988-1993)1988.7.25 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能源和交通 1992.2.20 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同期:考试规则、资质管理,3)稳步发展阶段(1993-1995)4)全面推行阶段(1996-至今)1997年 建筑法 1999年 合同法1999年 招投标法 监理规范监理范围相对出台比较集中的法律法规,修改,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一)定义(二)监理概念要点,(一)定义,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一)定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前言中: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它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二)监理概念要点1,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只能由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来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二)监理概念要点2,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二)监理概念要点3,(1)工程建设文件 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1,(二)监理概念要点3,(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2,(二)监理概念要点3,(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咨询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3,(二)监理概念要点4,1)工程范围1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第86号令,2001年1月17日起施行):,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二)监理概念要点4,1)工程范围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第86号令,2001年1月17日起施行):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1,(二)监理概念要点4,1)工程范围3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第86号令,2001年1月17日起施行):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1,(二)监理概念要点4,1)工程范围4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第86号令,2001年1月17日起施行):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的项目。,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1,(二)监理概念要点4,1)工程范围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第86号令,2001年1月17日起施行):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1,(二)监理概念要点,2)阶段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2,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1、服务性2、科学性3、独立性4、公正性,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1、服务性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服务性,是从它的业务性质方面定性的。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手段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内涵。,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2、科学性 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以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其投资目的为已任,力求在计划的目标内建成工程。面对工程规模日趋庞大,环境日益复杂,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涌现,参加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风险日渐增加的情况,只有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才能驾驭工程建设。,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2、科学性 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3、独立性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指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4、公正性 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四、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1、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2、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3、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4、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第二节 建设工程监理理论和发展趋势,一、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 二、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一、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项目管理,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自管理学。建设项目管理学,又称工程项目管理学,它是以组织论、控制论和管理学作为理论基础,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和建筑主场的特点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研究的范围包括管理思想、管理体制、管理组织、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研究的对象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总目标的有效控制,包括费用(投资)目标、时间(工期)目标和质量目标的控制。,一、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d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nieurs-Conseils)的(法文)缩写,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FIDIC于1913年7月22日由欧洲5国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在比利时根特成立,现在瑞士洛桑。FIDIC以拟订标准格式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机械电气工程合同等著称于世。,二、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1、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 2、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3、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4、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三、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1、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 2、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 3、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 4、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世界,第三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筑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 五、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二)相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法律建设工程行政法规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法律,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建设工程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部门规章,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效力,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效力依次降低,(二)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P10-11),二、建筑法,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全文分8章共计85条。整部法律内容是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建筑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筑法,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法,第二章建筑许可,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筑法,第二章建筑许可,(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法,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法,第二章建筑许可,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法,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筑法,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建筑法,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建筑法,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建筑法,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筑法,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法,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法,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九条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筑法,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筑法,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建筑法,第八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建筑法,第八章附则,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建筑法,第八章附则,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建筑法,第八章附则,第八十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八十五条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为基线,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等内容,并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原则规定。PP14-1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