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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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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ppt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李淑惠,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施行。,一、制定 106号令的依据,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内容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力度。消防法第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改革了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变全审全验为部分审验,设立了备案抽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提出更高的要求。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特别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对消防部门的如下要求消防行政许可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明确禁止性规定“三个不得”。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二、制修订106号令的必要性,贯彻实施新的消防法的需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 任体系的需要。完善消防执法机制的需要。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的需要。,三、规章的制修订过程,2000年启动公安部30号令修改工作,由于当时条件还不成熟,改革的思路、步骤和措施一直在讨论过程中。2005年再次启动,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稿。2008年依据消防法修订草案以及正式发布的消防法立法本意,对原初稿进行较大的修改,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总队的意见,召开了部分省市征求意见座谈会。2009年先后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建设工程审核、验收范围界定问题进行请示,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了相关法规调研、征求意见。在部法制局的指导下,经多次修改,形成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四、规章的主要内容,规章的结构:全文七章共五十一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四、规章的主要内容,规章的名称 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可以准确地概括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等内容。以下按照条文说明,只显示条旨,不显示条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本条强调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和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双重目的。明确了制定规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明确了: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2、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主体责任明确了两个原则 1、明确建设工程四方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2、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级别管辖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工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对外公布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虽不直接承担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任务,但应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下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专家评审。,第一章 总则,县(市、区、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备案抽查工作,确需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的,应当配备相应人员,同时要严格落实审验分离、主责承办、技术复核等执法工作制度。第五条 利民原则 按照消防法规定 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标准适用原则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关于标准溯及力,明确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即以后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监督检查都不应视为违法。,第一章 总则,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指依照标准化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的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公安部主编、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指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也就是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款。是消防法规定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强制执行、违反就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内容。,第一章 总则,目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共计31部。其中,建筑防火设计类规范11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9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部。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等,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双人执法 包括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施工现场检查都必须双人执法 一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二是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督抽查执法质量的需要。三是执法者之间实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提高执法公正性和证据力的需要。特别强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消防岗位资格。,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本章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设立本章的目的:本规章内容的完整性。明确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四大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和质量责任。明确为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服务的原则要求,与制定行政法规进行衔接。,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是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其耐火极限、燃烧性能做出了规定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其燃烧性能做出了规定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决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的内容、使用要求、进度、投资、招投标等,对建设工程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五项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九条 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是经国家资质认定的单位,其有责任履行法定职责,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依法承担三项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链接),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十条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承担三项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责任 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因此工程监理单位对保证消防施工质量至关重要。,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本规定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三项责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图纸审查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是指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规定,取得建设部门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包括消防设计内容。,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安全评估是指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消防设计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检测是指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燃气检测等。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由于我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法规尚不健全,本规章原则要求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依据消防法、行政许可法分别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申报、受理、许可条件、依据、时限等做出规定,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许可行为。依照消防法立法本意,从火灾危险性和防止群死群伤出发,合理确定审核、验收范围,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进行范围定义。对特殊建设工程规定专家评审程序。明确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要求(图一链接)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简要流程,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审验范围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四条 特殊建设工程审验范围 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是指大型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某一建设工程之中时,如该建设工程属于新建、扩建工程,则应当对整个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如该建设工程属于改建、内装修工程时,则只对该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但应当了解该建设工程的性质、用途、耐火等级、安全疏散系统、消防设施系统等方面的情况,以确定该建设工程是否具备设置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则应进行整改,以确保满足消防设计要求。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办公楼。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等。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郊铁路、有轨电车以及悬浮列车等多种类型的交通工程;城市隧道是指城市观光隧道和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大型发电工程是指为区域服务的火力发电(煤)、太阳能发电、大容量风力发电、核能发电、氢能发电、水利发电等工程;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规模较大的枢纽站,区域站。建筑总面积是指每项所涉及的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的建筑面积。,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五条 审核申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各消防总队在互联网上开设的消防办事大厅下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印制,放在受理窗口和服务大厅共建设单位取用,并指导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证明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的合法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名文件复印件,以证明建设单位对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工程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以证明设计单位承揽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合法性。消防设计文件应符合公安部发布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链接)。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上述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六条 评审材料申请确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范围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化了建设和设计单位承担消防设计的主体责任。要求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七条审核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各地还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对于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八条 审核合格条件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合格与不合格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链接)。,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审核合格条件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装修、改建不要求。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评审主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对象: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评审程序和时限: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省级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对评审专家要求: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评审效力: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二十条 修改设计处理保留原规定的条款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二十一条验收申请材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消防验收实质上是对竣工工程的监督性抽查,应在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二十二条 验收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第二十三条验收合格条件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填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链接)。,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管 检查重点对象:已经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检查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检查内容和程序: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相关规定。,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进行了行政制度改革,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等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建设工程,列入消防行政许可的监管范围,对其他建设工程实施消防备案抽查,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检查,有利于促进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依法落实责任,贯彻消防法确定的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备案抽查简要流程(链接),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二十五条 备案程序和方式备案范围:除按照本规定审核、验收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备案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备案方式: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办事大厅中的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注意: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暂可不备案,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二十六条 抽查程序和方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上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交,当即出具备案凭证、给出唯一的工程备案号。通过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在备案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备案凭证告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和消防设计文件。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链接)。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二十七条 设计违法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填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链接)。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链接),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不符合的不出具复查意见。,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违法处理 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填发建设工程竣工消防违法通知书(链接)。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链接),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不符合的不发复查意见。,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二十九条 不备案的处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有两种情形:无意和故意。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后即宣传新规定、告知备案义务。对故意不备案行为,要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处罚5千元,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而未取得且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对逾期不备案的处理,包括两类情况:网上备案被抽中未报送材料的。经责令备案并处罚款后仍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告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做出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处罚。逾期不执行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决定的,依照消防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强制执行,其实施程序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确定的程序执行。,第五章 执法监督,为了制约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特别是消防行政许可权力的行使,防止腐败,提高工作效率,体现执法为民的宗旨,本章设立了11条内容,重点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层级管辖、审核验收制度、回避、信息公开、准入限制、审批不收费、撤销许可、行政复议等事项做出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是法律规定,有的是公安消防机构的现行政策规定。结合本章内容和以往规定,重点讲六个问题:,第五章 执法监督,一、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岗位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备案抽查实行主责承办和行政审批两级责任制。主责承办人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行为负责,协办人协助主责承办人工作,对具体承办的事项负责。技术复核人对审核、验收意见进行技术审查把关,承担技术审查责任。防火监督部门领导负责审查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合法性,承担初审责任。,第五章 执法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签批法律文书,承担领导责任。主责承办人、协办人、技术复核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经审核的消防设计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存档备查。主责承办人应当在工作办结后30日内,按照有关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建档,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对擅自涂改、遗失、毁坏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档案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第五章 执法监督,二、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法律文书一律从受理窗口发出,保证行政审批在阳光下运行。落实审验分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应当由不同的处(科)承担;大队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人不得作为同一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集体会审制度:大型、复杂建设工程审核、验收以及给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等执法重大问题要组织集体讨论。,第五章 执法监督,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质量以及执法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查、考核评议、信访处理等工作中,发现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意见违反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责承办、协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等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第五章 执法监督,三、严格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加强源头管理,根据本地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人员数量、消防设计质量、消防施工质量和火灾特点等情况,统一确定、调整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比例。对故意不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以及群众举报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应当列入抽查范围。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发现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应当列入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范围。对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暂不要求其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对其主动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第五章 执法监督,四、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尽快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规则,并会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专家库。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106号令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不得擅自扩大专家评审的适用范围,不得擅自放宽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专家评审组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不应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应担任组长。,第五章 执法监督,五、用信息化保障执法规范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流程必须通过信息系统运行,其中法律文书使用公安部统一制定的新式样。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站的维护管理,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工作机制、改善技术装备。直接担负建设工程备案抽查任务的机构,需明确专人专责,每日定时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结果公告等内外网数据交互更新,确保信息系统正常、同步运行。,第五章 执法监督,六、落实廉洁执法、文明执法认真贯彻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和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章在执行消防法相应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对从重从轻处罚情形进行了明确。特别应注意的是:虽然新消防法取消了原法实施行政处罚需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但处罚不是目的,纠正违法行为才是最终目的。因此,作出处罚决定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性以及后果,切忌一刀切,简单从事,甚至蛮横执法,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法律责任 明确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违法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分别是: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六种关于违反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规定的行为应当处罚。其中五种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四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法律责任,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文件的处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款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危害后果主要是指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害。民事赔偿包括:一是对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对因造成火灾隐患而额外支出的费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虚假处理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提供虚假材料主观上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但不论主观过错如何,客观后果都是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造成了严重干扰,如果在不真实的材料基础上作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决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更大,因此本条做出专门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从轻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虽有违法行为但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是否具备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条件,主要是以否造成危害后果未衡量标准。第四十四条 多种处罚 规定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便开工建设,建成后未经消防验收便擅自投入使用的,违反消防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便开工建设,建成后未经消防验收便擅自投入使用的,违反为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从重处罚 本条规定了四种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主观恶意性较大,客观危害后果严重,应当予以较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为严厉的处罚重类,或者同一处罚种类中,适用较重的处罚幅度。,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部门抄告 设定三种抄告内容。通过抄告违法行为,便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相互配合,共同筑牢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关。第四十七条 监管追责本条规定分两种情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存在本条规定的五种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 则,本章共有四条。名词解释、时限和法律文书说明。本规章中的日指工作日。法律文书式样统一由公安部制定,减少法律文书数量,便于信息化建设。特别说明:法律文书式样和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由公安部文件发布。,新旧制度衔接问题,截至5月1日尚未办结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申请事项,执行原30号令。5月1日起受理的建设工程申报项目执行106号令,对按照106号令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指导、帮助建设单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新旧制度衔接问题,同一建设工程,5月1日前已经办理消防设计审核,5月1日以后建设单位按照原30号令申请消防验收,但按照106号令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按照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实施检查。在新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发布之前,各地仍然执行部局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其中的消防验收材料执行106号令要求。,请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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